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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成立于1961年,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槐北路27号,注册资金6065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国友,经营范围主要是承担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xx年预计主营业务收入92377万元,利润总额783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77号)的`文件精神,我公司对截止到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了清查核实,经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核认定,我公司共清理出坏账损失16笔,共计2057440.12元,其中:
1、河北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500元
省安一分公司: 我分公司承包河北亚太水处理工程公司工程,1911月预收该单位工程款28000元,20xx年3月预收38500元,共预收66500元,20xx年5月我单位按工程报量确认该公司工程款70000元,余款3500元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属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双方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
2、石家庄市电化厂:39472.08元
省安一分公司:1995年10月,我分公司承包石家庄市电化厂设备安装工程,截止20xx年底预收账款余额1386015.60元,20xx年7月电化厂以61292.29元的洗衣粉抵工程款,于20xx年9月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1486779.97元后,应收账款余额39472.08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法追回,形成坏账损失,属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双方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
3、河北省建筑设计院:410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4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大楼第九层楼空调加建工程,截止至20xx年6月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41000元,应收账款为41000元,后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4、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6337.34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5月我分公司承包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工程,截止至20xx年12月预收账款57037元, 按结算确认收入63374.34元,应收账款余额6337.34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5、邢台粮油集团储备库:11436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5月我分公司承包邢台粮油集团储备库扩建工程,截止至20xx年12月预收账款3697640元,按结算确认收入
38120xx元,应收账款余额11436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6、河北省白楼宾馆:20xx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3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省白楼宾馆墙面粉刷工程,截止至20xx年10月预收账款40000元,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60000元,应收账款余额20xx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7、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17998.66元
省安六分司:20xx年11月我分公司承包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维修间、警卫室工程,截止至20xx年2月预收账款4220xx.34元,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440000元,应收账款余额为17998.66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8、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一厂:570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9月,我分公司承包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一厂供汽管道工程,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为557000元,截止到20xx年2月共收款500000元,应收账款余额为5700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9、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8199.73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9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彩印厂锅炉房热力管网安装工程,截止至20xx年6月预收账款
8083521.27元,按结算确认收入8091721元后,应收账款余额8199.73元,余额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0、河北省消防总队:1585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1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省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油罐制作工程,截止至20xx年9月预收账款530000元,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533500元,后又补报量155000元,应收账款余额158500元,余款经我方河北亚太水处理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1、河北亚太水处理工程公司:1470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5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亚太水处理工程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按工程报量共确认应收账款为2620xx元,截止到20xx年9月共收款115000元,余额为14700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2、利生制药:6811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8月我分公司与利生制药(后变更为河北方盛康科技药业股份公司)异地技改项目签订洁净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价款总计1538372.37元,截止至20xx年8月13日,共收工程款690614.63元,尚欠工程款847757.74元,后多次催款无果,在20xx年11月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方盛药业败诉。在20xx年11月国资委清产核资时对方盛药业所欠工程款确认损失并准予核销。在起诉过程中一、二审共发生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58110元,另发生晋州物价局评估费10000元,合计68110元,均应有方盛药业承担,此款项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3、河北至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3738.86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4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至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截止至20xx年12月预收账款250000元,按结算确认收入283738.86元,应收账款余额33738.86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4、石家庄市粮食机械厂:10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12月我分公司承包石家庄市粮食机械厂设备拆迁工程,截止至20xx年2月预收账款3000元,结算收入4000元,应收账款余额100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15、河北一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5000元
省安六分公司:20xx年4月我分公司承包河北一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按工程报量确认收入895000元,截止到20xx年9月共收款700000元,应收账款余额195000元,余款经我方多次催要未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
坏账损失申请报告
所领导:
20XX年2月20日贵港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队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20XX年6月28日贵港市城区英华装璜部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这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吴润彬,吴润彬也是这两个单位的'唯一出资人。吴润彬已于20XX年死亡,债务单位已不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特此申请对应收债务人欠款人民币柒拾万元作为坏账损失转销。作会计账务处理。
请批复。
申报部门:贵港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部
20XX年12月20日
坏账申请
根据各地区负责人的确认,以下单位所欠款项,实属不能收回。现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坏账申请。
南京蓝帜金属加工技术有限公司
LMT China Co., Ltd.
客户全称(XXXX)的坏账处理申请
颜总/赵总:
您好!
经与ERP系统确认,XXXX公司有笔N(写年数)年以上的欠款至今没有结清,具体数据为:XXXX,该客户的销售负责人为:某某莫销售员,由于(什么原因,请照实写XXXXXXXXXXXXXX)现特申请做坏账处理,请予批准!
某某办事处
某某销售员
具体日期年月日
LMT Heaquarter,8 Phoenix. Rd., Jiangning Development Zone, Nanjing, 211100, PRC
Tel: 0086-25-52103111 F
ax: 0086-25-52106376website:.cn
1 坏账损失产生的外部原因
①商业信用的发展。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信用关系逐渐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银行等单位都采用商业信用,商业信用的普遍使用形成了很多坏账,给银行带来了损失。此外,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商业信用的另一种形式——票据信用,正在逐步代替挂账信用,虽然票据信用以票为依据有法律作保障,但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也很大。②购销合同不严谨导致坏账损失。在购销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时,由于一些必要的条款内容填写不严谨,该写的内容漏列等引起经济纠纷,造成坏账损失。③宏观环境因素造成坏账损失。由于经济周期性波动,宏观调控政策、通货膨胀等来自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使一些企业不能很快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效益低,偿还能力差,导致坏账。
2 坏账损失产生的内部原因
①财务管理松弛,人为引起坏账损失。虽然“两则”中明确规定坏账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列支,但由于有些企业结算程序混乱,使企业内部资金长期被它方占用,造成坏账损失。另外,还由于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不严,往往虚报坏账损失,人为造成坏账,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②职责不清,催收不力造成坏账损失。在企业内部,“销售部门重视销售轻视催收,财务部门注重结算轻视催收”,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应收账款管理不严,职责不清,货款催收制度不健全,催收工作相互推脱,责任不明确,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坏账损失。③相关负责人,以权谋私造成不必要的坏账损失。一些经办人员并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考虑,违背职业道德,贪图小恩小惠,为他人所利用,造成该收的货款不积极收取,该现销的给予有意赊销或轻信他人花言巧语,盲目预付货款而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坏账损失。④应收账款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结算方式选择不当,信用政策制定不合理造成坏账损失。有的企业在赊销时,为了提高销售量,对客户的信用状况没有进行事先调查了解;有的片面以销售额的高低作为考核销售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有的企业经办人员风险意识差,主人翁精神不足;还有一些企业制定的信用政策不符合实际等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坏账损失。
3 其他原因
还有一些常见的因素可能导致坏账,如逾期账款数额太小,企业在考虑收款时所需要的花费可能要大于收入;公司和顾客之间由于分歧等未偿清的数额,公司往往会从维护客户的角度,把这部分数目较小的账款记为坏账。
1 坏账损失的事前防范措施
①生产环节的控制。要从生产环节开始控制坏账的产生,企业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科技竞争力,真正靠产品自身来占领市场,而不是大量依靠赊销这样的营销手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坏账的产生。②制定有效、科学的信用政策。企业在选用信用政策时,应权衡利弊,选择既能控制坏账损失、又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信用期限。因为信用期限过长,虽有利于刺激销售量,但资金占用成本加大,坏账风险也增大;信用期限过短,虽降低了坏账风险,却使企业销售量下降,实际收益受损。企业制定信用政策时,可根据客户以往的资信状况将客户划分为高、中、低三等,对于信用好的客户允许大量赊购;对于信用中等的客户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信用优惠,但应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如同时规定客户无力偿付货款时可用财产作抵押等保证措施;对于信用差的客户采取现销方式以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现金折扣政策的作用,鼓励客户及早付清货款。③加强对赊销业务的规范管理。企业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时,要以规避坏账风险为第一原则,谨慎选择那些有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好、经济效益佳的客户作为赊销对象。同时在商业信用方式的选择上,而尽量少地或限制挂账信用的使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票据信用;在票据信用的使用中,要较少地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最好尽量多地采用风险小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这样就可在赊销业务开始时,尽可能地避免坏账风险,不能不分对象、不加选择地都采用赊销方式。④谨慎选择适宜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选择的恰当与否,对货款能否如期收回有较大影响,可以直接影响坏账损失发生的概率。就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结算方式而言,主要有汇兑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银行汇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和商业汇票结算等7种结算方式,其中前4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小,而后3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大。因此,企业在选择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时,应先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赢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等,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确定相应的结算方式。此外,还应增强企业职工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从而在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两方面为防止坏账损失的出现起到把关作用。
2 坏账损失的事后控制措施
①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企业对应收账款应该加强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跟踪制度,明确应收账款催收部门的责任,对每一次的催收都要做好记录,包括主要谈话记录,往来电函记录等。作为债权人应该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应收账款登记簿,详细记录每一笔债权的信息,并定期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对于欠款时间长、金额大的客户或已到期限未付款且有意拖欠的客户,应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并加大催收力度,如派人上门催收或法律诉讼等。确实无力偿付的客户,可同对方协商,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或进行债务重组等。②加强会计核算。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每一笔坏账,都应该根据企业内控相关制度,加大会计核算力度,在稳健性和配比性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因为计提坏账准备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坏账损失,但是可以将坏账损失事先有计划地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费用中去,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即使有坏账发生时,也不至于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③运用会计控制的方法,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控制的具体方法能够避免财务人员为了一己之私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坏账。通过日常分工负责制度和责任制度,凡赊销或预付必须由两个人以上经手,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还需经有关部门会同审批,报企业负责人批准。④加大检查力度。财务部门是企业里最重要的部门,财务信息能够完全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上级领导应该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尤其是针对一些业务素质不高、问题发生较多的会计人员应定期开始培训,检查学习效果。检查已经发生的坏账是否已经查明原因,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对于已核销的坏账,检查是否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是否定期给予跟进。对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是否及时入账。⑤建立销货往来客户的资信审议制度。财务部门应该参考销售部门的销售记录,主要包括:销售合作,打款速度,业务金额等,参考顾客的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建立专门的档案,据以最后确定是否能给对方赊销,以及赊销的程度和方式。
3 坏账损失的其他防范措施
①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采取票据信用方式,避免坏账拖欠。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能够给顾客带来方便,此外,能开出承兑汇票,表示企业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债务偿还能力。所以,企业应该大力提倡这种交易方式。票据对于外地顾客提货比较适用,特别是那些往来少、金额大的顾客。②企业要加强赊销全过程的管理,对挂账信用加强控制。挂账信用是最容易产生坏账的一种信用方式,所以,企业应该尽量少采用这种信用方式,除非对一些购销往来较频繁的客户,可以考虑采取挂账赊销,采取挂账信用之前要充分了解顾客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内控制度,对整个赊销过程实施严密管理。此外,购销双方的财务人员应及时定期开例会,定期核对往来账款。欠款时间过长时,双方应签订还款协议,明确顾客的还款期限和一方违约时的责任纠纷,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经济杠杆,促成欠款方尽快还款。如果遇到欠款方无理由的拖欠应收账款时,债权方应在法定时效内到法院起诉,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对方归还欠款本息。
xxx所领导:
2月20日贵港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队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206月28日贵港市城区英华装璜部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这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吴润彬,吴润彬也是这两个单位的唯一出资人。吴润彬已于死亡,债务单位已不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特此申请对应收债务人欠款人民币柒拾万元作为坏账损失转销。作会计账务处理。请批复。
申报部门:贵港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部
20**年**月**日
xxxx(客户名称全写)
xxx有限公司:
客户全称(xxxx)的坏账处理申请颜总/赵总:您好! 经与erp系统确认,xxxx公司有笔n(写年数)年以上的欠款至今没有结清,具体数据
为:xxxx,该客户的销售负责人为:某某莫销售员,由于(什么原因,请照实写xxxxxxxxxxxxxx)
现特申请做坏账处理,请予批准!
某某办事处
某某销售员
【延伸阅读】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帐款又收回的为什么还要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上述并非重新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对企业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时,已冲销的坏账准备的转回。
问: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准备不解?
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坏账准备 1000
也就是说坏账准备科目中的1000元,一直都在,无法转销了?
答: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分录一般这样做:
借:应收账款- 公司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公司
坏账准备是一个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是根据你的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以及具体的账龄来计算的,现在坏账准备余额有1000元,并不是一直都在无法转销的,如果年底根据余额计算,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了,就可以转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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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儿,交给你一片白云
请你把天上的那面镜子擦亮
好让它,把我思念的远方
清晰地折射到我的小窗
我要查看一张久别的脸庞
雁子,交给你一封迷茫
请你把它邮递到过去的时光
那个拖欠我一个诺言的女人
是否还居住在我的心上
我该不该,核销这笔坏账
花开的季节
花开的季节
我错过了你的颜色
我已不再奢求与你的美丽重蹈覆辙
我的平底靴习惯了坎坎坷坷
你的.高跟鞋不会尾随我走进荒凉的寂寞
叶落的时候
无援的秋水越流越瘦
终于搁浅了武昌鱼的乡愁
虞美人精神恍惚地卸妆在岁月的门口
蝴蝶和蜜蜂再也不愿意和她偷情、厮守
舀一碗桃山酒
邀请醉一起赏月中秋
但,那颗曾经折射过相思的星球
今夜却躲在了云后,不在乎我的感受
爱能让一个人富有,也能让一个人贫穷
承兑过的诺言
一片枯黄了的岁月
飘零成一句秋的感叹
那是谁承兑过的诺言
而到期却不愿意付款
不信仰耶稣的经典
也不供奉如来的佛龛
我只相信自然的法官
会把违约者逮捕法办
着力化解坏账风险
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是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对方收取的款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额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防范和化解坏账风险已成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政策对于降低机会成本、管理费用和防范坏账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信用政策的内容。信用政策即应收账款政策,是指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与控制而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组成。
1.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企业同意向顾客提供商业信用的最低条件,通常以坏账损失率表示,它是公司评价客户信用质量的基本准则。具备了信用标准,管理人员才能判断是否给予客户信用和给予多大程度的信用。
2.信用条件。公司的信用条件包括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限、现金折扣率和折扣期限。每一个公司都规定有一般性的信用条件授予大部分的客户,尤其是没有与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的客户。经常使用的信用条件是2/10,n/30,其内容为“从发票开出次日算起,折扣期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率,超过折扣期付全额,最迟30天付款即信用期”。
对于签有长期合同的客户,公司经常提供多个价格和信用条件的组合。制定信用条件时,要进行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因为不同的信用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效益和成本。
3.收账政策。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应按信用条件的规定,到期及时付款,履行其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客户拖欠货款。收账政策就是指对于逾期的欠款公司应采取的收账策略。企业对于信用质量不同的客户要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对于信用质量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宽松的政策;对于信用质量差的客户,应采取积极的、严格的收账政策。
(二)制定信用政策应考虑的因素。影响公司信用政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实际工作中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客户的资信状况。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必须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然后根据客户的资信程度决定是否向客户提供信用。
2.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直接影响着信用政策的`制定,如果一个企业愿意冒风险,可制定一个较为宽松的信用政策;反之,要制定一个严格的信用政策。
此外,影响企业信用政策的因素还有很多。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潜在的盈利水平、社会的经济状况、企业的剩余生产能力和法律因素等等。
(三)客户信用状况调查分析。企业的信用政策建立起来之后,应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价。企业可以直接派调查人员与客户接触,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它客户、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等多渠道了解被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取得的资料可以运用信用评分法进行信用评估。这种方法在消费信用决策方面应用广泛,如信用卡的发放。通过综合信用卡申请者的年龄、职位、工龄、房产、年收入等各项特征,给予评分。在商业信用决策中,公司根据客户的财务指标、历史履约状况等资料,采用统计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分。然后,运用例外管理原则,重点
[1] [2]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财会字()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 万元), 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 (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5-3=2(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特别提示]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与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时,无需考虑应冲减的坏账准备(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新增加的坏账准备(指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对可能发生的应收款项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以下简称“坏账拨备”),体现了会计核算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谨慎原则。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在结果上满足以下条件,即充分估计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及损失,既不高估资产及收益,也不少计负债及费用,以维护资产计价和损益核算基于真实性和可比性的公允性。
表面上看,有关坏账拨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明确的。其要点是,公司有权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予以说明。
然而,有关坏账拨备的私下和公开讨论表明,当注册会计师过分强调会计处理方法公允性时,往往忽视了结果的公允性。一些公司高账龄应收款项余额持续增长,坏账风险逐步加大,同时不具备计提专项准备的必要条件,却以计提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为理由,继续坚持以往确定的、较低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导致坏账拨备覆盖率(已计提坏账准备/具备不良债权性质的应收款项合计×100%)逐步降低,进而虚计资产,虚增利润。不夸张地说,这种“形式重于实质”的认识,使得会计标准中关于坏账拨备的个别条款成为人为操纵会计报表的护身符,显失公允的坏账拨备亦成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最常见的手法之一。调查显示,国内上市公司坏账拨备显失公允的现象十分普遍。
拨备覆盖率:公允拨备的核心条件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所谓公司有权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包括拨备范围、拨备比例、账龄划分等),其实质是尽可能使应收款项这项资产连同当期损益满足会计报表公允列报的需要。在应收款项同时存在可回收性与不可回收性的情况下,遵循审慎原则,公司必须对其中的不可回收风险予以关注,确保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反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与未来可回收净值之间的差额,并足以覆盖其不可回收风险,以此体现公认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应满足预期未来经济利益足额回流企业的要求。
一般地讲,公允坏账拨备的条件可以被定义为:不仅应当反映因逾期而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也应当反映约定付款期内的应收款项即正常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还应当反映已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随账龄延长而增加的不可回收风险,而且拨备金额应接近或等同于应收款项中的不良债权合计金额。
换言之,按照公允拨备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全部具有不良债权性质的应收款项的比率,即拨备覆盖率,应接近甚至不低于百分之百。如果能够满足这一核心条件,坏账拨备就是公允的。我们认为,这也是《企业会计制度》允许公司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目的所在,不能将其理解为无论拨备结果是否充分,公司都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严格地讲,认定不良应收款项的基本条件在于该等应收款项是否逾期。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仅披露应收款项账龄,很少披露逾期情况,因此,按照流动资产的性质来认定不良应收款则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作为流动资产,应收款项应当满足能够在一年内足额变现的条件。受此指引,无论是否逾期,那些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款项无疑具有不良债权的性质。就此而言,所谓应收款项坏账拨备,是遵循会计核算公认的审慎原则,针对已经成为或可能在未来会计期间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以表外拨备的形式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其潜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显示,1284家符合数据条件的国内上市公司计提的坏账拨备不足以弥补坏账风险的情形十分普遍,其中拨备覆盖率不足90%的多达1020家,不足70%的871家,不足50%的676家。其中,风险较大的公司或拨备覆盖率不足30%的公司有381家,包括69家拨备覆盖率不足10%的公司。不难发现,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允拨备风险大得惊人。
对不可回收风险的公允反映
在我们发出审计意见质询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当中,凡是涉及坏账拨备不公允的,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只要坏账拨备比例经过合法授权并保持一贯性,坏账拨备就可以满足公允反映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的条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以长丰通信(000892,sz)为例,截至2012月31日,该公司应收账款合计64117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正常应收账款42974万元,不良债权合计21143万元,其中账龄1~2年14465万元,2~3年6603万元,3年以上75万元;其他应收款合计19585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正常其他应收款9950万元,不良债权合计9634万元,其中账龄1~2年4494万元,2~3年5140万元。按照该公司制订的拨备比例(即账龄1年以内3%,1~2年4%,2~3年5%,3年以上6%)计算,长丰通信已拨备金额合计2937万元,相应的坏账拨备覆盖率仅为9.54%。
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
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借:坏账准备12000
贷:管理费用12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800000-2000000)×5‰=-6000(元)。
分析:会计上减提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12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6000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结转递延税款=6000×33%=198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
贷:递延税款1980。
3.第三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6000
贷:应收账款6000。提取坏账准备:600000×10‰-(8000-6000)=4000(元)。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坏账准备4000。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600000×5‰-(800000×5‰-6000)=5000(元)。
分析:会计上提取坏账准备会减少利润4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应减少利润5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结转递延税款=1000×33%=33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贷:递延税款330。
4.第四年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应冲销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0-6000=-6000(元)。
借:坏账准备6000
贷:管理费用6000。
按税法规定应冲回坏账准备:0-600000×5‰=-3000(元)。
分析:会计上冲销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6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3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结转递延税款=3000×33%=99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
贷:递延税款990。
从上例可以看出,当应收账款余额为零时,递延税款实现了对等性转销,这也说明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超过5‰的部分属于时间性差异。另根据国税发〔〕45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自文件执行之日起,会计与税法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即坏账准备的计提口径)上不再有差异。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处理的规定不同。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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