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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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篇1: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9号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已经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篇2:新闻出版统计会议讲话

同志们:

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会,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者总结经验、振奋精神的交流聚会,也是凝聚共识、筹划未来的工作例会。这次的会议主题是,总结一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表扬20xx年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20xx年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刚才,玉山同志通报了20xx年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情况并部署了20xx年工作,建民同志宣读了表扬通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也做了很好的发言。他们的发言充满了责任感和进取心,谈的经验也非常宝贵,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者应该学习借鉴这些先进经验,推动各地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这次会议我们请分管局长来参会,是希望大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重视,把会议精神、工作要求原原本本地带回去,原汁原味的传达、部署、落实下去。这次会议来了19位省局分管领导,大家在工作繁忙之中能够参加这次会议,表明大家都把统计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感谢大家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年底了,大家工作都很繁忙,但是统计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对决策参考的作用非常重要,希望大家会后集中精力抓落实,使我们的会议能够真正有所成效。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继续当好文化体制改革的排头兵,努力推动新闻出版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创新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积极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支持国有骨干新闻出版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努力提高文化开放水平,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在这个过程中,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增强信心

20xx年,在大多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机构合并的背景下,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仍然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按工作计划实现了既定目标。刚才玉山同志通报的20xx年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情况比较全面,应该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带动下,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在持续进步,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统计方法体系有改进。自20xx年以来,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初步形成了以《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意见》和12个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的统计方法体系,工作迈了一大步。然而,随着新闻出版业的发展,现行统计方法体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统计报表制度中部分报表采数不便、部分指标已显陈旧。对此,今年相继完成了对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工作,尤其是对11项统计报表制度作了大范围的调整:取消了72项指标,新增了38项指标,修订了28项指标,修订了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度、财务制度、单位基本情况制度的报送时间。这次修订工作调整比较大,对制度也是比较大的改进。我们统计工作者要把握好这些调整变化,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统计数据应用有突破。统计数据应用是统计工作的目的,也是统计工作的价值所在。建国书记在工作会上就提出要求:要求数据发布一是密度要提高,由年报走向半年报;二是速度要加快,重视快报数据的分析。去年的工作会上,我和大家探讨过这个问题,也请大家积极探索研究。今年,应该说在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突破了“一年一报”的统计数据应用模式:一是实现了对快报数据的分析应用,撰写了《出版传媒集团统计快报数据分析报告》,这个报告不但呈报给了总局党组成员和有关业务司局,而且根据报告内容摘发了一期要情呈报给中央领导同志,提供了决策参考。二是完成了年报数据的分析应用,撰写了《20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并向社会发布,受到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形成舆论热点。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行业吸引社会关注,吸引社会投资,都需要这些基础性的数据作为支撑。今年在贵州举办的书博会期间,我们举办了新闻出版项目金融推介会,就是依靠这些基本的统计数据作为基础,吸引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推动新闻出版单位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三是完成了出版发行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分析,并且编发了情况通报《部分出版传媒集团和上市公司20xx年上半年经营数据分析情况》,作为今年出版传媒集团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的重要会议材料之一,为座谈会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会后,我们摘选了一些分析报告内容,在新闻出版报上进行解读、宣传,效果非常好。最近,我又看到了《20xx年内地上市的出版发行企业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应该说,我们在数据分析应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第三,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有进展。高效、便捷的统计信息系统是我们做好统计工作的技术保障,这也是亟需加强的统计基础工作。现行的统计系统距离期望还相差甚远,效能低、成本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效率,也成为大家每次开会抱怨最多的话题。去年,我向总局党组做了专门汇报,总局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召集了财务司、规划司和研究院的负责同志们进行了协商研究。今年,落实了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目前已经完成招标选型工作,研究院的同志们也已经开始到各地区进行了系统需求调研,而且这次会议还安排了厂商的项目负责人和大家进行系统设计展示,希望大家利用好这个机会,把我们的需求沟通清楚,把我们的系统建设好。

第四,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统计工作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专业性强但是没有行政权力,需要我们敢于动真、敢于碰硬、敢于承担。在这些年的工作中,我们也感觉到部分单位对这个问题有些“自然主义”倾向,“干的好就干的好,干不好就干不好”,这个倾向必须扭转。年初,我专门给多个省局的局长写信,请他们重视、支持统计工作。这不是小题大做,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在局领导的领导下,将责任落实到人,但同时也要做好工作保障。我们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不能和稀泥,要敢碰硬。最近我们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纠正和扭转这些不好的地方。所以,统计工作要敢于碰硬,领导同志要理解、支持。今年,我们规划司和研究院的有关同志对统计工作开展了实地督查,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对一些拒报、迟报数据的中央在京新闻出版单位和地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约谈。统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想报数据就报,不想报就不报”、“想什么时候报数据,就什么时候报”是不行的。

二、正视问题,提高认识

在看到统计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第一,数据质量仍待提高。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是数据质量的本质要求。只有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才能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客观评判和科学决策。如果统计数据失真,统计工作将毫无价值,甚至还会有负面作用。目前,我们的统计数据质量整体是比较好的,绝大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数据的填报和审核是认真负责的,也是比较可信的。但仍存在部分基层填报单位报送数据质量不高、部分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数据疏于审核等现象。我们现在的工作是有短板的,就是这几块短板,工作达不到木桶应有的承载效应,所以短板必须补上。比如,在完成年统计年报的过程中,有些省局报送的当地新华书店的营业利润下降162%,增值税增长198094%,新华书店系统外批发单位长期负债增长2161.4%,财务费用下降743.8%等,对于这些急剧变化的数据,又找不到、说不清引起变化的异常点,那么我们能不怀疑这些数据有问题吗?这些数据拿出去是要闹笑话的,是会严重影响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公信力。这样的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根本不合格,应该进行追究。统计工作是门科学,保证数据质量必须要坚持科学求真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二,数据时效性仍需加强。目前,我们统计年报数据基本能够保证在7月初按时发布,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个时效性距离业界需求还有差距;距离总局领导的决策需要还有差距。影响数据时效性的因素可能有很多,既可能有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统计信息系统的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我们自身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主观因素。我们需要客观分析这些因素,并认真思考研究,想办法去改进。对于一些客观原因,总局还需要专门研究。现在,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各地区的数据上报时间要遵照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年报通知上的规定办。今年,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请大家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报表报送工作。

第三,工作机制仍需规范。目前,我们的统计工作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去年总局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统计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但是据了解,部分地区仍没有完全落实通知要求。可能部分同志不理解,但这项工作长远看必然放在省里面,希望研究院与各省把这项工作衔接好。在座的各位是各省局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各地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审核、报送等归口管理工作,是研究院和各地区统计工作的接口部门,但是现在还存在着个别地区要求研究院和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对接要数的现象,这种情况不利于统计工作的规范开展,不利于统计数据的质量把控。

第四,统计数据分析工作仍需加强。目前,我们已经能够按时保质地提供统计数据,但在统计数据分析方面做得还不够,很多数据资源提供过后就束之高阁,不能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现在的统计产品主要集中在全国统计资料汇编、产业分析报告、集团数据分析报告等方面,各地区的本地化的统计数据分析还没有普遍开展。我们现在国家大,有的省比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大,在省里面开展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从长远看,中央层面统计的数据应该比省一级粗一些,省一级应该更细一些。一个几千万人口的大省出来的统计报告是很有价值的。

以上四个方面是我们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仍然没有摆正位置、纳入议程,对“五个要有”的落实流于形式;二是责任心不强,个别工作人员对统计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不熟悉、不了解,没有层层负好责、把好关。希望存在这些问题的地区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

三、紧抓落实,改革创新

针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现状、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我对下一步如何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几点要求。

第一,抓数据质量。这里所说的数据质量是一个整体概念,有两层意思:一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个每次都在讲,还要一直的讲下去。只要我们一直做统计工作,这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数据的灵魂,准确的数据才有质量,失真的数据误国误民,我们要尽量防止出现数据失真的现象。要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就要从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责任精神三个方面下功夫。业务知识,就是要明确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概念、内容和范围,即要清楚新闻出版业包含哪些业态形式、哪些调查单位、哪些统计指标;工作方法,就是要有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工作机制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比如横向对比、纵向对比等数据审核办法,比如年报年检相结合、统计台账、数据集中会审等工作机制;责任精神是关键,希望我们各级统计工作者树立责任意识,层层负好责、把好关。二是数据的及时性。这个问题是我们一直强调的。统计工作要做得好,更要做得及时,否则工作价值就大幅缩水。一项工作越及时,我们的工作成本越低;时间拖得越长,工作成本越高。所以抓及时性与抓准确性也是相关联的,要抓紧抓实。希望今年我们各地能继续加强探索,一方面通过创新数据采集、审核手段,缩短数据的采集、审核时间,加快数据发布速度;另一方面在今年统计快报分析、统计年报分析、统计半年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图书、集团或上市公司财务等成熟数据,探索开展半年报、季报分析,加大数据发布密度。

第二,抓数据应用。抓好数据应用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活力之源。统计工作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不对统计数据加以应用,统计数据就毫无价值。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者一定要对统计数据加以分析研究,把数据用活,把数据应用到评估行业的成绩、发现行业的问题,研判行业的趋势、制定行业的规划,确定行业结构调整的方式等方面来。只有这样,统计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目前,在全国层面,我们已经有产业分析报告、集团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分析应用,在今年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要继续巩固提高。在地方层面,虽然部分地区也有本省的产业分析报告等分析应用,但这依然是我们的薄弱环节。我们需要积极分析我们的数据,将我们的统计分析成果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反映我们的行业动态。不要认为这项工作简单,做好了可能就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和成绩。我们要善于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应用,这个工作不能仅由统计人员来完成,应该和产业处、规划处的同志共同完成。本省的数据统计出来,一是要向上报,二是要在省内发布使用。这样我们数据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希望明年有更多的省能发布应用报告,报给我们,报给分管、宣传部长、分管副省长、。

第三,抓工作创新。首先,抓创新是对现有的统计方法、统计系统的创新。统计工作发展变化很快,对于现有的统计方法,要保持好的方面,但也要不断改进创新。特别是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下,一个好的统计软件,能够实现至少局域的统计数据的相互联通,实现数据的分析整理,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我们目前的统计系统仍然很滞后,有些先进行业的系统已经远远地走在了我们前面,例如金融统计,数据能够快速的上传,已经不需要再做具体的催报,只有当数据传输出现障碍了,才需要进行电话核实。这是我们发展的方向,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投入。如果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抓创新要找到统计工作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点。这个与抓应用相关联。省里面原来没有的工作,我们做了,工作就向前迈进了一步,就是创新。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当前,总局规划发展司在研究院的支持下,正在积极向国家统计局申报,希望将我们一些重大的数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如果能把部分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文化统计指标内,这是不得了的一步。这样,各省就都有工作平台。所以有些工作是基础性的,就像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关系,没有基础理论,就没有发明创造,我们统计工作就是基础。这项工作,我们回去还要继续推进。各省也应该有所作为,与总局互相推动。

第四,抓工作落实。做好统计工作,大政方针已明确,工作要求很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建国书记“五个要有”的工作要求,而且要进一步督促各地区抓小抓细抓实。目前,在落实“五个要有”的工作要求时,个别地区徒具于形,实际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泛,工作开展得对不对、好不好,完全不关注、不了解。抓工作落实,第一是要抓责任的落实,并不是说只抓局长的责任就是责任落实,真正的责任落实是要把责任划细,划到具体的统计人员。第二是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于部分确实无法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调整,人不在多在精。领导同志需要对哪些同志能够承担这项工作心里有数,也要对具体需要多少工时和精力完成这项工作心里有数。第三是要有工作保障,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统计人员要敢于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最后还是要领导重视,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对于工作落实,希望大家从切实做好20xx年统计年报工作做起。刚才玉山同志已经进行了工作部署,请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年报工作,认真贯彻年度核验和统计年报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制度,切实做好年报的布置、落实、检查和监督。

篇3:新闻出版统计会议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首先,衷心感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研究院对福建省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会议要求,我把福建省统计工作的一些做法和体会向各位领导和代表作一个汇报。

近年来,福建省局认真贯彻落实原新闻出版总署、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力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我们认为,做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主要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心协力、通力合作是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通力合作。我局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相关部门、单位及同事的共同努力。一是离不开总局和研究院的大力支持。近两年,我局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总局和研究院每年的定期培训,工作中不厌其烦的沟通与指导,帮助我局统计人员迅速熟悉业务,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离不开我局领导的亲切关怀。局领导对统计工作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工作推进有困难时,能及时进行协调,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三是我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在出版、报刊、印刷发行等业务处室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才使我们的统计工作获得详实、准确的基础资料,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四是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帮助。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还得到福建省统计局、信息化局等部门的支持与帮助,通过及时沟通、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统计工作的统一、有序;五是离不开基层单位的积极配合与努力工作。我们的数据来源于基层,没有基层管理部门的催报、审核,没有基层单位的及时、认真、准确的填报,统计工作也不能顺利开展。正是由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工作人员的同心协力、通力合作,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我们的统计工作任务。

二、充分准备、科学安排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

统计工作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的基本要求,需要我们在统计工作开展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安排。首先是基础资料的准备。统计工作开展前,要对统计对象进行充分的摸底筛查,更新完善统计对象的名录库;其次,做好工作任务的传达与动员工作。在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局及时下文对全省新闻出版行业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统计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在全省新闻出版统计会议上,局主要领导都到会讲话作动员,认真传达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使各相关单位都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再次,统计人员的培训。做好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统计培训工作一般与统计任务的布置同时进行,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定期开展统计培训,培训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对以往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突出强调,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外,抽样调查之前样本的选择十分重要。对于抽样调查的统计对象,样本的选择关系到最后推断总体的准确性,所以要按照不同的调查对象属性和类型合理选择样本,通常的做法是随机抽样,但是为了保证统计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重点单位和特异性单位则要格外关注,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进行统计,以确保最后统计结果的科学、合理。最后,要合理安排,把好进度。根据统计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把统计工作进行分解,合理安排工作的进度和计划,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都能够按照既定的时间进度有序进行。

三、认真审核、保证质量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关键环节

统计的要义在于做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社会生产的经营状况。在新闻出版统计中,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是基本要求。为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首先,建立了完善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名录库。建立企事业单位名录库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每年都有消亡和新增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都要在名录库中及时地进行更新。我们主要通过与企业年检相结合收集基础数据,另外与省统计局密切合作,与其提供的企业名录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与各地市数据库进行纵向比较,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其次,耐心、细致地做好数据催报工作。通过建立QQ群、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平台及电话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填报数据,力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填报任务,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满足及时性的要求;再次,认真审核填报数据。对各类统计数据的审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审核要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在数据的横向、纵向对比中找出奇异值,还要不厌其烦地与填报单位进行沟通、核实;最后,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统计工作需要细心、耐心和恒心,面对海量的数据,细心保证了审核的认真准确不遗漏,而在核实数据的反复沟通中耐心必不可少,恒心是对待这项工作一如既往、持之以恒的必然要求。

四、利用数据、服务发展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和价值体现

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政策制定、行业发展、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统计数据的充分、有效利用是统计工作真正的价值体现。产业运行分析报告的撰写需要有详实的统计数据的支撑。我局一直都十分重视对产业发展的分析研究工作,每年编写半年、年度产业运行分析报告,重点对各行业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各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作为部门统计,我局还积极配合省统计局做好每季度文化产业抽样调查统计工作。

面对统计工作的新变化和严要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目前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不足且变动很快,工作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统计基础资料不太健全特别是印刷、发行单位中的打字复印店、出版物零售单位信息失真,给调查带来不少困难;统计检查权威性不足,统计工作缺少抓手;新兴业态统计范围界限也不太清晰,统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统计系统不太完善,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等。

虽然存在着不少困难,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科学安排,严把质量,一如既往地做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谢谢大家!

篇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了《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篇5:《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验、行政记录等方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做好数据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后,应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本地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审核、公布;各地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

第二十条 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使用。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人员,完成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新闻出版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调查方案和相关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审核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

(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四)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交流;

(七)统一规划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

(二)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汇编和产业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的编制、撰写;

(三)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四)面向社会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五)境外新闻出版信息的搜集;

(六)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权拒绝、抵制有关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先补后调,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出版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搜集和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程度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对下级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三)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六)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6:统计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办法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

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_____________受表单位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

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篇7:文化统计管理办法全文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统计工作,加强文化统计管理,保障文化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统计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满足文化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从事文化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文化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文化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文化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文化部是全国文化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文化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文化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全国文化统计调查制度由文化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文化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文化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可按需要制定补充性文化统计调查制度,经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地方补充性文化统计调查制度不得与上级文化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不得影响全国文化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

在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时,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九条 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和文化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

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化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在搜集统计资料的同时,应当采取现场核查、逻辑检验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十一条 文化统计调查以经常性统计报表为主体,综合运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普查等方法,并充分开发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全国文化统计标准由文化部制定。文化部确保文化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部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文化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全国文化统计数据以文化部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文化统计数据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文化行政部门的文化统计资料与其他部门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协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文化统计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文化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文化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文化部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条 文化部财务司作为文化部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承担文化综合统计职能,管理全国文化统计工作。文化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财务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国文化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指导全国文化统计工作;

(二)审核文化部内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制度,审核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拟订的补充性文化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

(四)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出版和提供文化统计资料;

(五)对文化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评价;

(六)统一组织文化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文化统计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统一规划全国文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开发和利用全国文化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八)统一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统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工作计划,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调查制度;

(二)组织、协调、指导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报送财务司,经审定后使用;

(三)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四)配合财务司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制度改革研究;

(五)配合财务司开展文化统计信息化和统计数据库的建设,并对文化行政记录和统计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六)配合财务司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文化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其中省级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工作;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文化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文化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文化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文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文化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文化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文化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文化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对不称职、不合格的文化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各级文化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报上级文化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统计机构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建立文化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办法,对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使用文化统计资料进行文化管理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须会同同级文化综合统计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和一次性统计调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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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范文

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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