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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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篇1: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最新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根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则、措施、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拥军优属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争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部队建设,要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积极扶持军休所、光荣院、军烈属等优抚事业单位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的,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者,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

第八条 切实保障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驻军部队的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正常供应,优先保证军粮质量品种,落实好生活补贴政策。

第十条 为方便军人乘车,车站和港口客运站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公共汽车通达的地方,应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医院应提供军人、荣军优先的服务,并设置“军人、荣军优先”的标志牌。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凭有效证件免收公园、公厕门票。

路桥收费站军车免费通过;公共场所的收费停车场军车免费停放。

第十一条 保障军车的行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正常行驶和停放的军车,实行扣车、扣证和扣人。对违反交通法规或肇事的军车,地方有关部门应通报军队,由军队系统处理。

第十二条 现役军官配偶,经部队批准随军或调动到驻地的,不受农转非和城市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依照国务院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的有关政策规定,劳动、人事和退伍安置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上述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对长期在高原、海边防和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立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待和照顾。

对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住房建设,按《广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安排为主,保证第一次安排就业;农村退伍军人由当地政府实行“入伍、共育、优抚、安置”的办法,保证退伍后的一次就业机会。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镇区,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鼓励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和鼓励。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镇安置的异地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经主管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未能安置工作的,由随军的镇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组织、人事、劳动和退伍安置等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对拒不接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不得安排在已经批准解困转制的重点企业和关、停的企事业单位。

各单位接收安置的以上人员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经济性裁员中,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其工作。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

革命伤残军人因身体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优化组合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级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组合、经营承包中,对军队干部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招用应给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企业倒闭或兼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劳动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志愿兵未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已分配住房的,购买住房时,按夫妻双方实际工龄(军龄)计算优惠工龄;单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在领取住房津贴时,可不受“本市连续工龄满五年”的`限制,从安置之月起,即可按本人职级标准逐月领取住房津贴。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申请政策性贷款购买住房的,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可酌情给予贴息帮助。

第十七条 军队干部子女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部队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如需要在计划外给予安排入学的,其收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烈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

建立优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经费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烈、军属,孤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及带病复退军人的优待统筹制度。民政部门是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粮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军分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搞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优待金专项筹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市卫生局公费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特、一等伤残军人还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对上述人员不得将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应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给予报销,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关系,纳入市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补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特殊生活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接到部队干部战士立功受奖的喜报时,应组织人员到军属家中走访慰问、上门报喜,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2: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法制教育规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农村乡镇、村、城市街道、居委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发动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为当地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

第六条城市和乡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机场等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的宣传双拥标语,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气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在品种、数量、质量上予以保证。

第八条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水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考虑,并尽力给予解决。

第九条保障军队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科技部门、科研单位,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协助解决训练、施工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凡本市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费用,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二条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客运站要设立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窗口。火车站要设立现役军人候车室,各优待窗口、候车室都要悬挂明显标志。

按国家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有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减收票价20%。

第十三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民政部统一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市陶瓷馆、市陶瓷历史博物馆、古窑实行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参观;市人民公园实行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

第十四条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在县(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景德镇籍战士被评为优秀士兵的要登门报喜,退伍时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招工、调学、招干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对拥军优属保障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再就业,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

第十八条对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的调动、就业安置、落户和随迁子女的转学、入托等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的配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工资奖金照发,不应影响其评先进和调整工资(包括奖励工资),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等。如现役军人当年已休探亲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条革命烈士子女、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给予加分投档优待。革命烈士子女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应当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住房有困难,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给予优先解决。家居农村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乡复员军人,需要自建住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划分,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并视情况组织劳务帮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3: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最新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邮电、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编内军用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或者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得收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义务兵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九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在技能等级鉴定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驻军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条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建军节和国庆节,凭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离退休证免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游览风景名胜地,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铁路、公路、港口、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商业等服务场所应当设立“烈属、现役军人优先”标志,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需要安排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市场就业信息,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公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妥善安置好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因伤残原因解聘革命伤残军人。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对确有困难的,酌情减免有关收费。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和配偶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居住在城镇住房困难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实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居住在农村住房破旧的,可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专款,结合群众帮工帮助建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应当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对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职务较高或者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部门对伤残退伍军人应当优先安置,并根据其伤残情况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对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抚恤补助和优待标准,保证优抚对象生活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十一条拥军优属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方式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二条发生军民纠纷,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侮辱、诽谤、殴打军人及其家属,或者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扰乱军营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拥军优属工作,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优抚对象(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根据拥军优属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确定每年8月为本市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月;

(二)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单位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对军事和国防知识、双拥法规、双拥典型事迹的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四)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雕塑;县(市、区)城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性双拥标语牌。

第五条 本市应征服役的义务兵家属,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发给优待金:

(一)从农村应征入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人均年纯收入70%的标准发给;

(二)非农业户籍应征入伍义务兵按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15%的标准发给;

(三)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义务兵,按本人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军队院校的学员以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和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分散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由原征集地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本人要求到城镇落户的应当允许,并为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的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第七条 退出现役的五级以下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统一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优给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

第八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承担。

第九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得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解决。

第十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费减免补助,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强军的需要,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五条 民航、铁路 、公路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侯机(车、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

残疾军人乘坐火车、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免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游览公园免购门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按时完成部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赣州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上岗,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企事业单位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改制或者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当优先安置上述人员。对需要重新安排就业的,劳动部门应当给予免费转岗或者转业培训,免费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销路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杂费;其子女确需照顾跨地段入学的,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学校应当接收,并按照地段内入学对待。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户籍所在县(市、区)跨地段入学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照地段内入学对待;需跨县(市、区)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办理,按照本地学生对待。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中等学校,在经过统一考试后的总成绩上,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第二十五条 本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帮助,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

(二)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成绩显著的;

(四)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部队、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中山市公路管理规定全文

中山市公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作为市政道路的公路及实行“一级财政”管理镇区区域内的公路,管养职责由市政府另行划定。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收费公路除外)、村道及未纳入公路范围的其他农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及建设

第四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参与出资建设或者市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公路项目进行项目建设可行性技术审查。

镇区自筹资金或者由镇区负责管养的项目由所属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审查,并需符合我市相关控制性规划。

第六条 公路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公路治超、公共汽车停靠站、广告牌设置、加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预留。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划定并公告预留用地征地界线。

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在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意向审查确认工作,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规划建设的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并依法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责任登记制度及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等。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公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正式运营。

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没有进行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的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公路路政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专用车辆、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和本规定的行为。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五条 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市人民政府未予公告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低间距要求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知会所在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工作机构,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所管辖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养单位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养单位。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路桥梁初评为四类和五类技术状况的,在复核期间及改造前,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养单位可选择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反光作业标志图案。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国道、省道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燃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的返还资金;

(二)县道的养护资金来源于燃油税替代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的返还资金以及燃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的切块资金;

(三)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原则上由所在镇政府自行承担为主,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镇区的公路养护资金由镇政府自行全额负担;

(四)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八条 市、镇财政应保障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安排。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安排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经费和养护设备器械等。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还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单门提交鉴定和验收资料,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及收费公路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并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对符合规定的,实行免费通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管收费公路实行统一投资主体、统一管理、统一还贷。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应按时编制车辆通行费征缴情况统计月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公路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市区域内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地震、泥石流、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易燃易爆、管道泄漏等其他影响、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单位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应将国、省、县、乡道专项应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者战备需要而安排的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公路管养单位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立即开展检测、设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必要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 出现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发生交通中断、阻塞情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公路包含由市财政投融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市域干线公路和本市辖区内已由省公路管理局登记入册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月2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中府〔〕39号)同时废止。

篇6:拥军优属标语

拥军优属标语大全

1、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忧患意识。

2、军民融合抓发展,军地互动促双拥。

3、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4、国防关系人人,人人心系国防。

5、全党同心人民江山千秋固,举国合力华夏儿女系国防。

6、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

7、民族正气山川增色,功臣喜报门第生辉。

8、战士守边关,人民是靠山。

9、国防教育家喻户晓,爱国主义永放光芒。

10、牢记历史教训,不忘警钟长鸣。

11、保家卫国终不悔,驰骋疆场献青春。

12、落后就要挨打,忘战必有危机。

13、国防人人有责,双拥处处有情。

14、做好双拥工作,推进经济建设。

15、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6、双拥就是讲政治,双拥就是顾大局,双拥就是促稳定。

17、同心同德抓双拥 ,齐心协力促发展。

18、致富不忘国防,和平不忘忧患。

19、贯彻实施国防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0、军政军民团结是稳定之本、发展之本、胜利之本。

21、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22、民富不忘拥军,居安更思卫国。

23、加强军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

24、关心国防、支持军队、爱护军人、优待军属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25、改革开放不忘国防,生活富裕更重拥军。

26、国防连着你我他,安宁维系千万家。

27、军队向前进,人民是靠山。

28、太平盛世要居安思危,和平岁月须警钟长鸣。

29、国防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

30、要象爱护眼睛一样精心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31、没有国防固金汤,哪能致富奔小康。

32、军民团结铸就幸福铜陵,万众一心构建和谐社会。

33、开放不忘固国防,发展不忘兴武装。

34、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35、搞改革不丢双拥传统,抓经济不忘国防建设。

36、人民军队人民爱,人民军队爱人民。

37、军队是长城,人民是靠山,军地同发展,鱼水情更浓。

38、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提升双拥共建水平。

39、好男儿志在四方,保国防乐在军营。

40、与时俱进振兴中华,科技强军固我长城。

41、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

42、军属门上光荣匾,战士胸前英雄光。

43、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44、献爱心动真情,助功臣办实事。

45、固长城一心一意,爱人民同心同德。

46、人民战争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47、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8、国防关系千万家,安全责任重如山。

49、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50、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情意深。

51、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52、加强军民共建,促进民族团结。

53、大力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国防素质。

54、保家卫国全民有责,当兵服役满院增光。

55、官兵情似海,国防重如山。

56、军人为我保国防,我为军人作奉献。

57、富国强兵,()国之要务。

58、抓好国防教育,促进双拥工作。

59、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60、喜报英雄门第,春到光荣人家。

61、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保障广大军民合法权益。

62、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3、开放不忘警钟长鸣,发展更须强边固防。

64、军民同心奔小康,举国合力铸国防。

65、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66、国防连着你我他,幸福走进千万家。

67、常备不懈苦练过硬本领,紧握钢枪守卫大好河山。

68、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69、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

70、人民武装人民建,建好武装为人民。

71、致富不忘拥军,发展更爱国防。

72、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73、少小立志报国,长大踊跃从军。

74、保护军事设施光荣,破坏军事设施可耻。

75、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76、视军队如长城,视军人如亲人。

77、军民团结奋进,共创双拥佳绩。

78、民拥军意比泰山重,军爱民情似东海深。

79、党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80、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全心全意支持部队建设。

81、双拥促发展,和谐建小康。

82、视驻地如故乡,把人民当父母。

83、搞好拥军优属,加强军民团结。

84、爱国拥军固我长城,双拥共建振兴中华。

85、家事国事天下事,国防建设是大事。

86、关心国防就是关心自己,建设国防就是建设家园。

87、军民情,警民情,处处凝聚爱国情。

88、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国防教育方针。

89、析春邻里传捷报,佳节锣鼓庆功臣。

90、心系长城居安思危,情注国防与时俱进。

91、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人民战争思想。

92、能战方能言和,自强才能自立。

93、经济发展不忘国防建设,安居乐业不失国防观念。

94、党政军同筑钢铁长城,军警民共建和谐绍兴。

95、加强国防教育,共筑钢铁长城。

96、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双拥工作与时俱进。

97、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98、居安思危固国防,富国强兵奔小康。

99、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100、提升双拥层次,融洽军民关系。

101、国防责任重,祖国在心中。

102、保家卫国守国门,一生从军终不悔。

103、筑钢铁长城,保华夏久安。

104、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105、加强军民共建,促进和谐社会。

106、东风吹暖英雄门第,喜报映红光荣人家。

107、爱国拥军,爱民奉献。

108、常怀报国之志为民为中华,常思武备兵事强军强国家。

109、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

110、党管武装建设国防,军民携手共筑长城。

111、人民军队所向无敌,钢铁长城坚不可摧。

112、提高国防意识,激发爱国热情。

113、军民共建发展铜陵经济,爱国拥军固我钢铁长城。

114、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

115、增强民族忧患意识,维护祖国和平统一。

116、加强双拥工作,促进经济发展。

117、有为青年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118、党政军民齐努力,共创双拥模范城。

119、党政军民思国防,陆海空天筑长城。

120、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

121、与时俱进铸钢铁长城,开拓创新建全面小康。

122、军民鱼水情谊深,双拥共建花儿红。

123、勿忘国耻,奋发图强。

124、国防建设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25、拥军优属普新篇,拥政爱民结硕果。

126、军民携手并肩,共铸钢铁长城。

127、国泰民安须思危,富国强兵防未然。

128、军民团结筑国防,齐心协力建家园。

129、军民团结兴铜陵,再接再厉铸辉煌。

130、开展国防教育家家参与,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有责。

131、加强国防教育,振奋民族精神。

132、军民共建,鱼水情深。

133、保卫祖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13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135、军民齐努力,争创双拥模范城。

136、拥军就是筑长城,爱军就是爱国防。

137、军民携手谱新曲,双拥再上新台阶。

138、没有强大的国防,便没有民族的尊严。

139、依法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40、莫忘历史屈辱,铸就现代国防。

141、走进新时代,建设新国防。

142、巩固和发展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

143、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寓兵于民。

篇7:拥军优属标语

1、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忧患意识。

2、军民融合抓发展,军地互动促双拥。

3、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4、国防关系人人,人人心系国防。

5、全党同心人民江山千秋固,举国合力华夏儿女系国防。

6、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

7、民族正气山川增色,功臣喜报门第生辉。

8、战士守边关,人民是靠山。

9、国防教育家喻户晓,爱国主义永放光芒。

10、牢记历史教训,不忘警钟长鸣。

11、保家卫国终不悔,驰骋疆场献青春。

12、落后就要挨打,忘战必有危机。

13、国防人人有责,双拥处处有情。

14、做好双拥工作,推进经济建设。

15、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6、双拥就是讲政治,双拥就是顾大局,双拥就是促稳定。

17、同心同德抓双拥 ,齐心协力促发展。

18、致富不忘国防,和平不忘忧患。

19、贯彻实施国防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0、军政军民团结是稳定之本、发展之本、胜利之本。

21、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22、民富不忘拥军,居安更思卫国。

23、加强军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

24、关心国防、支持军队、爱护军人、优待军属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25、改革开放不忘国防,生活富裕更重拥军。

26、国防连着你我他,安宁维系千万家。

27、军队向前进,人民是靠山。

28、太平盛世要居安思危,和平岁月须警钟长鸣。

29、国防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

30、要象爱护眼睛一样精心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31、没有国防固金汤,哪能致富奔小康。

32、军民团结铸就幸福铜陵,万众一心构建和谐社会。

33、开放不忘固国防,发展不忘兴武装。

34、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35、搞改革不丢双拥传统,抓经济不忘国防建设。

36、人民军队人民爱,人民军队爱人民。

37、军队是长城,人民是靠山,军地同发展,鱼水情更浓。

38、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提升双拥共建水平。

39、好男儿志在四方,保国防乐在军营。

40、与时俱进振兴中华,科技强军固我长城。

41、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

42、军属门上光荣匾,战士胸前英雄光。

43、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44、献爱心动真情,助功臣办实事。

45、固长城一心一意,爱人民同心同德。

篇8:拥军优属标语

1. 人民战争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2.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国防关系千万家,安全责任重如山。

4.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5. 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情意深。

6. 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7. 加强军民共建,促进民族团结。

8. 大力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国防素质。

9. 保家卫国全民有责,当兵服役满院增光。

10. 官兵情似海,国防重如山。

11. 军人为我保国防,我为军人作奉献。

12. 富国强兵,国之要务。

13. 抓好国防教育,促进双拥工作。

14.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15. 喜报英雄门第,春到光荣人家。

16. 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保障广大军民合法权益。

17.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8. 开放不忘警钟长鸣,发展更须强边固防。

19. 军民同心奔小康,举国合力铸国防。

20. 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1. 国防连着你我他,幸福走进千万家。

22. 常备不懈苦练过硬本领,紧握钢枪守卫大好河山。

23.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24. 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

25. 人民武装人民建,建好武装为人民。

26. 致富不忘拥军,发展更爱国防。

27. 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28. 少小立志报国,长大踊跃从军。

29. 保护军事设施光荣,破坏军事设施可耻。

30.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31. 视军队如长城,视军人如亲人。

32. 军民团结奋进,共创双拥佳绩。

33. 民拥军意比泰山重,军爱民情似东海深。

34. 党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35. 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全心全意支持部队建设。

36. 双拥促发展,和谐建小康。

37. 视驻地如故乡,把人民当父母。

38. 搞好拥军优属,加强军民团结。

39. 爱国拥军固我长城,双拥共建振兴中华。

40. 家事国事天下事,国防建设是大事。

41. 关心国防就是关心自己,建设国防就是建设家园。

42. 军民情,警民情,处处凝聚爱国情。

43. 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国防教育方针。

44. 析春邻里传捷报,佳节锣鼓庆功臣。

45. 心系长城居安思危,情注国防与时俱进。

46. 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人民战争思想。

47. 能战方能言和,自强才能自立。

48. 经济发展不忘国防建设,安居乐业不失国防观念。

49. 党政军同筑钢铁长城,军警民共建和谐绍兴。

50. 加强国防教育,共筑钢铁长城。

51.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双拥工作与时俱进。

52.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53. 居安思危固国防,富国强兵奔小康。

54.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55. 提升双拥层次,融洽军民关系。

56. 国防责任重,祖国在心中。

57. 保家卫国守国门,一生从军终不悔。

58. 筑钢铁长城,保华夏久安。

59. 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60. 加强军民共建,促进和谐社会。

61. 东风吹暖英雄门第,喜报映红光荣人家。

62. 爱国拥军,爱民奉献。

63. 常怀报国之志为民为中华,常思武备兵事强军强国家。

6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

65. 党管武装建设国防,军民携手共筑长城。

篇9:拥军优属工作总结

“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今年是我军建军76周年,为进一步发扬我镇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发展国防力量,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以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工作要求,在市双拥办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推动双拥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我镇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在2019年我镇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现将一年来有关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双拥工作新格局

强化领导促进双拥工作合力形成,镇委、镇政府始终把双拥工作摆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抓不懈。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委书记林汝辉担任组长,镇委委员、副镇长刘焕霞、镇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梁李文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村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对全镇双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双拥工作任务,形成了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双拥工作新格局。各职能部门积极发挥优势,加强联系沟通,齐抓共管,互相补台,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驻莞XX部队、消防大队、中队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大拥政爱民工作力度,积极为地方办好事、办实事,如元旦前驻镇消防队为我镇敬老院大搞环境卫生、维修电器等。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确保拥政爱民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发展。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双拥氛围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广大群众拥军爱国的自觉性,必须做好广泛深入宣传和教育工作。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把加强宣传教育作为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运用墙报、电视、报纸和课堂开展宣传教育。每逢清明节,组织在校的学生分批前往中山公园的周恩来纪念像前,纪念一代伟人。邀请东纵的老同志讲述当年为祖国为革命英勇斗争的事迹,以此激励广大青少年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热爱祖国,热爱我们的子弟兵。每逢“八一”、春节镇政府和各单位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的活动都通过电视和报纸进行宣传,使双拥工作深入民心,增强全民拥军的意识。

八一组织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参加河源一日游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国军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光荣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里,镇委、镇政府和双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镇民政办、武装部在今年“八一”建军节前7月25日组织了一次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参观河源万绿湖、桂山风景区一日游,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这次一日游体现了我镇对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的精神文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更能使现役军人家属的子女在部队里能安心投入到保家卫国的工作中去。同样也使他们感到“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这次活动让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也感受到镇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及照料,当天还发放了“八一”慰问金200元给军烈属、伤残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将镇委、镇政府的深情厚意送到他们手上。我镇今年共有伤残军人13人、烈属9户、现役军人家属24户,共46名,这次活动共用款23132元。

组织慰问团到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消防中队进行慰问

拥军贵在真诚,重在实效。抓好“军民共建”解决驻地部队实际困难,增强军民鱼水情。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消防中队与我镇建立了“军民共建”关系。特别是消防大队和消防中队,是我镇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在社会治安比较复杂和严峻的边界,武警部队保卫我镇的人民生命安全,起到一度紧密的重要防线。镇政府每年拨款125万作为他们的经费开支和设备的维护费。今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在镇委、镇政府的组织下,党政办、武装部、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妇联、团委、宣传科教办组织慰问团前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消防中队进行慰问,将全镇人民的深情厚意送到军营。由镇委书记代表我镇全镇人民赠送“八一”慰问金15000元和慰问品春节期间赠送慰问金25000元赠送到他们手上,解决了部队现代化建设的一些实际困难。今年拥军慰问资金(含慰问品折款)12.22万元,为部队培养急需人才用款3万元,为部队培养了6个人才,支持部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7万元, 共用款21.92万元。增强了部队现代化建设。

组织慰问机关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相聚共餐

部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军队,就有军人,就有复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转业干部。我镇对每年复退军人及转业干部都以“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方针去做。培养和使用他们成为军地两用人才,推荐和开发他们使他们的才智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促进我镇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在镇政府机关工作的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都为我镇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努力。在“八一”来临之际镇政府民政办组织慰问在政府机关工作的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在X酒店相聚坐谈共餐,感谢他们对我镇的各方面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共餐后发送了今年的慰问品给他们。

积极做好退役士兵、转业的安置工作

我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愿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每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为他们定制《退伍士兵花名册》,便于日后跟踪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在战士复完兵役回来后,我们都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汇报,对在部队表现好的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的士兵、党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发给奖金,予以鼓励,并征求他们的就业意见,为他们积极联系单位,解决就业。今年共接收需要安置的退役士兵10名,4名农村6名城镇居民,没有转业士官,目前这10名退伍兵已全部安置完毕。在他们退伍报到后一星期,我镇联系相关部门和公安分局,接收了今年的退伍军人并安排了工作,他们都已走上了工作岗位。今年我镇还安排随军家属4人,优先安排军人子女入学入托10人,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

我镇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落实做好每一个现役军人的《优待安置证》。对正在复役的军人按文件精神,每年优待金的待遇高于我镇居民当年的平均生活水平。在2019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55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8300元,发放优待金71800万元, 2019年分别提高至农村5800元和城镇8600元,发放优待金75000元,全年共发放146800元。每年在八一前都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单位加强军民共建、学校搞高国防教育

在镇委、镇政府和双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双拥”工作在各单位各部门中开展起来。我镇XX村与武警中队建立了很好的警民协作关系,每逢“八一”、春节,村干部都专门带上慰问金前往慰问部队的官兵,并力所能及地为部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困难,每年举行各类文体活动都邀请部队官兵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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