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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是否适用于当今社会
国文是我国古代文化的浓缩精华,它承载着几千年来人们的礼仪及思想。毫不疑问,《弟子规》便是其中的著名经典,由儒家学派编着的它,流传千古却依然广为人知。如此富有文化特色的书籍,具礼,书,道,义为一体。可是如此富有内涵的国文,带着来自历史的条条框框,在这日新月异的社会中,是否适用呢?
首先是时代变迁,现代文化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将国文迅速变成了老古董,除了少部分的特殊爱好者,还有人是将其作为显摆文化的工具,或者是刻意表现出一种秀外慧中的典雅气质,与国文的意义格格不入。其中较为明显的,便是打着“弘扬经典”“陶冶性情”“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等旗号,抛开被年龄所限制的认知能力,出现在课本上的一些深奥古诗词,那么,这些富有内涵的国文就成了枯燥乏味的任务,无法真正意义的应用于生活,而只限制于笔上形式。总的来说,当今社会的发张趋势使得国文的实质运用收到了限制,尤其是像弟子规这样的经典,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中,只要运用,就会被冠以故弄玄乎的“罪名”,那就无异于给“弟子规不适用于当今社会”这个观点投了一票。
不过我们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注重礼仪教学,也注重鉴往开来,所以古代人们总结的东西,现代人们都十分重视,而弟子规中的种种礼仪之法,做人之道无疑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再现,加之现代社会注重文化发展,弟子规被广泛运用,儒家思想被推向世界,那么当广大民众将,弟子规看作是寻常事,重视起道德教育时,弟子规一定是适用于社会的。因为它不仅是我们中华的骄傲,也是我们礼仪之邦的范本。
这就矛盾了,个人思想与社会趋势冲突,从总体上来看,我们无法判断弟子规在社会是否适合应用,那么我们转移视线,来看看弟子规的内容,是否适用于当今社会。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是弟子规中著名的句子,它教育我们要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告诫我们,父母叫你,要刻不容缓,父母的命令,千万不可以怠慢。父母的话,我们要记住,父母的责罚,我们要顺从。没错,这是个好习惯,有利于社会文明和平和谐,也利于青少年的发展,这是好的一面。
但同时,父母的话一定是对的吗,我们一定要听吗?我们不是应该有自己的主见吗?这样对父母的话百依百顺,做一个好宝宝,付出的代价是什么?一来,不利于青少年的个性发展;二来打击了难得的创新精神;三来增加了青少年的依赖性,削弱了独立性。我再来举一个小例子。一个小女孩,喜欢拉小提琴,而她的.家长却出于种种原因,希望孩子弹钢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是听父母的话,对自己乐衷的事物就此罢手,去接触一个自己毫无兴趣可言的新事物,麻木的按照父母的话循规蹈矩地生活,从此一颗极有希望的小提琴明日之星陨落,还是坚持主见,走好自己选择的路,做有益于自己身心发展的快乐的事呢?相信很多人会选择后者,可是一旦这样,不就违背了弟子规的圣训了么?可如果完全不按照弟子规的说法去做,礼仪之邦之说又从何而来?这不就等于说不适用?所以唯有适当遵循,才是正道。可是这个矛盾的结论对我们研究“弟子规是否适用与当今社会?”这个话题毫无帮助啊!
所以,弟子规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权衡,我们要吸收其的好处,避免其的危害,它的精神适用于社会,有利于社会平衡,可他的负面影响绝不可以在社会上出现,这会打击社会积极性。由此可见,我们作为青少年,祖国未来的希望,不仅应该学会以礼待人,以德服人,更要具备对社会的分析能力,批判能力,决不能人云亦云,失去原则。
《弟子规》是否适用于“放牛班”
问:现今有那么多的问题家庭,出自于父母身上,怎样才能让这些同学对《弟子规》的教诲感动?有一位同学曾斩钉截铁地说:妈妈只关心她自身的感情生活,对女儿的情况一概不关心。而且这类家长一般都不太与老师合作,所以《弟子规》是否适用于“放牛班”?
答:有时候回答问题都会感觉说:都是问题。然后本来听五天的课,信心满满,结果这些问题一下来了,哎呀,对哟!对哟!哎唷,好难哦!所以接下来要回答问题,大家要培养一个金刚不坏之身。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因为有时候,问题都是想出来的,不是做出来的。这几天几位老师也跟大家沟通到了一个心境,就是只要有恒心、有毅力、有爱心,方法往往都在这个心境中出来了。所以有一句话叫:“士有百折不挠之真心,方有万变不穷之妙用。”
士,是指读书人,“士有百折不挠”,这个“百折不挠”就是说不管遇到任何困难,他都不会退这个愿心,“纵使身止诸苦中,如是愿心永不退”。“士有百折不挠之真心,方有万变不穷之妙用”。
我自己曾经带过一个比较皮的班,其实每一天我都很害怕他们又要出什么招给我,但是我还是面带微笑,然后把恐惧藏在心里。结果过了一两个月以后,有一天有一个小男孩走过来跟我谈话。他说:“老师,这一两个月我们班的规矩好多了,我们班那些男同学都很害怕,说,今天老师不知道要出哪一招。”其实我每一天在怕他们要出什么招,他们也在怕我出什么招。
但是说实在的一个学年走过来,我根本也忘了我出了什么招了。但是很重要的一点,第一个,我们的心绝对都是保持不退的。这一生我就是从事这个工作,任何困难来我都不会改变。再来,就是我们的心态要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动气,动气就控制不住理智了。再来就是保持一个状态,就是怎么做才能真正让孩子受益。常常保持这样的心境,方法往往就会出来了。因为很多情境那是不一样的。
刚刚这个问题里面提到,很多问题都来自父母。可是问题来了,刚刚我们一位陈女士提到 “先人不善”,“先人”就是指父母、长辈,他不懂啊。“无有语者,殊无怪也”,你不要怪他们。我们从事于传统文化工作的人,面对父母不懂的,你也不要跟他对立。有这个对立情绪了,人就会很敏感,对方是可以感觉到的。但是你对他是一种包容体恤,可能他就比较能跟你沟通。所以我们在心境上也要包容这些孩子的父母。
然后,这里有提到,妈妈只关心自己感情生活,对女儿的情况一概不关心。
其实有没有可能一概不关心?不可能的。大家相信吗?有没有人生了孩子一概不关心的?几乎没有这种人。还有就是,一般绝大部分的人不会狠心到连自己的女儿都不关心的。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把她有关心的部分去肯定她,她那个善就慢慢涌出来了。我们都看到她不关心的部分,关心的都放一边,然后不关心的就一直批评,批评到最后她就往后退了。在成人的世界里你要不断的把她的善给她引导出来。而真正遇到一点都不关心的人,其实她也很可怜。她的欲望已经冲刺了她的整个心灵,连最亲的女儿她都提不起关心了,你还对她气得起来吗?她可怜到得了一个人身却做不出人的行为出来。那面对这样的人,我们更应该要去协助她,更应该把她带领到这个圣贤的智慧里来。
所以不只不跟孩子对立,我们跟一切的人都不要对立。而且人都需要爱护,需要被信任。我们真有这个心境的时候,这些人群接触我们就觉得你跟别人不一样,我想跟你多聊聊。没有人喜欢堕落的。
所以《弟子规》适不适用于“放牛班”?它适用于一切的人。因为“人之初,性本善”。但是放牛班的孩子,确实他的难度比较高,因为他从小没学,他父母也不懂,挑战性是比较高的。而人生事实上是要拿得起放得下的。每一个人的人生缘分不一样,他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是他的缘,我们协助一个人,我们只能尽力。你没有办法说,我一定能把他怎么样。因为影响他的不只是我们自己一个人而已。
所以我记得我第一次到新加坡的时候,坐上车子第一次离开台湾,那个车上就写了一句话,我印象很深刻:“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无愧我心,是拿起,拿起这一份责任。提得起要放得下,要放下挂碍。我们每天在那里:“哎呀,这孩子怎么办呐”。我们在担忧的时候,对谁有帮助?没有帮助。不如做一些更积极的。我们今天跟他有缘就尽心尽力教他,不要再担心以后了。在尽心尽力教他的过程当中,可能他好的表现也能够让他父母的善良也被唤醒,这都是有可能的,这个叫造缘。从我们的善心到孩子的改变,可能慢慢地也会协助他整个因缘的转变。“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我们就尽力去做吧,也不要担忧太多了。有一句话叫“儿孙自有儿孙福”。把他的善心孝心唤醒了,他以后就有福气了。
参与这次虚拟座谈会的嘉宾包括:
徐毅:上海惠普资深敏捷顾问,曾任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全球敏捷及精益转型部门顾问。
朱薇:交通银行软件开发中心项目经理,Scrum推动者。
吴穹:独立敏捷咨询师,曾多次服务于电信金融保险行业。
肖鹏:ThoughtWorks咨询师,曾服务于大型电信公司。
InfoQ:很多人认为金融电信业不适合搞敏捷,以你的自身经验来说,你觉得适合吗?
徐毅:我觉得合适。金融电信业相对目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而言,采用的技术相对落后,多采用重型软件开发方法,产品开发所涉及的人员为数众多,这恰恰需要敏捷来解除束缚释放出潜藏的巨大生产力。
我来自电信业(前雇主),我们所服务的是世界各地的电信运营商,由于他们所面临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客户需求不断升级以及变得多样化,面临着3C融合带来的压力,这一切都需要我们能提高产品交付速度,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同时保持产品的高质量。而这些恰恰是正确地、切实地进行敏捷转型后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我不知道我还应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这让我非常的纠结,敏捷就是开发软件的更好方法,还有什么不适合的吗。其实非常简单地问一句“你们想要改进你们的软件开发吗?”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那就要去做,没有什么适合不适合之说。
当然,可能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有一段时间有一些需求会很固定,没有什么变动,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敏捷所提倡的跨职能特性团队也能够增强不同职能工程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产出质量更高的产品;也许团队的互相合作已经很好了,那么完善单元测试的覆盖率,使用测试驱动开发等一些开发方式,都可以提高代码的质量,降低产品后期维护的难度和开销;或者搭建出一套持续集成系统也不错啊,可以获得实时的反馈,知道产品的质量状况,需求完成的进度等等各种信息。
朱薇:我觉得是否适合敏捷开发与行业没有太大关系,而主要与项目的类型有关。以下两种是我觉得不适合敏捷开发,或者说敏捷带来的好处没有那么明显的项目。
有外部依赖的系统。比如分析型的报表系统,经常需要依赖上游系统的完成。除非将上游系统的项目也纳入到Scrum中,并且商量好同步开发的进度,而且上游系统的开发进度不能有延迟。否则下游系统的实现常常受制于上游,很难实现敏捷。
对于功能实现范围及上线时间没有太多谈判可能的。比如用于上报监管机构数据的系统,这种项目范围基本是相当固定的,对于每个模块没有很分明的优先级,对于上线时间的要求也是整体性的。此类项目不能实现Scrum一些特定的好处,比如在额定时间内实现有更大商业价值的功能,或者分模块分批上线,让用户更早体验到更多新功能以便抢占市场。
金融业有很多项目是不落在以上区间的,这种项目相对就会适合敏捷开发模式。
吴穹:我对敏捷的定义是这样的:(软件行业的)敏捷就是以切合软件开发本质特征为导向、以减少浪费为手段、以加速交付业务价值并快速获取反馈为目的来对软件发布流程进行逐步优化。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到金融业、电信也都需要大规模的软件开发,因此,它们同样需要敏捷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越大规模的团队,其实浪费越多,实施敏捷的效果会越明显。
许多人往往将敏捷狭隘地理解为“裸奔”,快速交付,牺牲质量,因此,我们才常常听到这样的问题。
肖鹏:对于电信业来说,我觉得不存在适合不适合的问题,而是具体到每个企业自己要不要做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国内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都已经行动起来了,而且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从全球范围来看情况也差不多。
我确实接触过很多人对于敏捷的适用范围持怀疑态度。他们的担心在于,从运营的角度来说拥抱变化之后技术成本不可控;从交付的角度来说交付周期不可控。但是市场竞争和变化越来越激烈,导致运营和交付团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压力——快速响应市场成为业务发展的硬性要求。
敏捷方法从诞生起就致力于解决频繁变化所以引入的成本和风险。我们确实看到除了电信设备制造商、软件集成商和电信运营商之外,其他的较为传统的行业,比如电力业、保险业等也在积极地尝试敏捷转型。所以,我们认为行业和领域并不是敏捷是否合适的决定因素。只要是市场和业务对于软件变化和交付有强烈需求的行业和领域,敏捷的价值就能够最大化地得以体现。
InfoQ: 金融电信也需要为敏捷实施做哪些改变吗?
徐毅:敏捷的背后其实是一种文化,也即是敏捷宣言中所描述的价值观以及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文化和敏捷所隐含的文化差别较大的话,会需要付出比较大的努力才能产生很好的联动效应,使敏捷的各种实践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效果。当然,不改变文化也能够使用一些敏捷的实践并从中获益,但会很快地遇到瓶颈。
改变会来自于各个方面,有形的例如办公室布局的重新设置(墙壁、桌椅、白板等),无形的例如管理者甚至基层工作者思考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管理相关的可能包括,角色(请注意不是“职位”)的设置和职责的分布,例如Scrum所提出的三种角色,例如取消项目经理这个职位;团队层面的,可能包括如何写代码、做测试,可能是每天干活的顺序和方法会改变,可能是提问题的方式方法甚至问题本身的改变,以及团队间合作的方式;各种各样,
朱薇:首先要得到管理层面的支持。Scrum的顺利开展有三方面因素是依赖于中高级管理层观念的改变以及相应政策和资源的支持。
人员支持。首先尽量保证所有的项目成员是全职在一个项目中,尤其是针对开发人员而言。其次,安排的技术人员需要拥有相应技术较为熟练的开发技能。再者,项目组成员以稳定为佳。最后,管理层要做到尽量少地直接打扰Scrum组的项目人员。以上问题在我们试点项目中尤其突出。回顾会议中,几个项目不约而同反应,有些项目组成员同时做A项目的开发和B项目的项目管理,开发A项目过程中频频被B项目的电话打断思路,有时候又会被经理叫去处理额外的C问题,导致开发计划经常被打乱,不同事务间切换所用时间变长,效率降低。另外也有人员反应,在进入Sprint开发前,对需要使用的技术不是很熟悉,造成边开发边摸索的情况,往往造成开发所需时间不可控,最终导致Sprint失败。
软件资源支持。如让项目人员坐在同一个区域,提供所有项目相关人员统一的交流工具,提供自动化测试及集成工具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比如自动化测试工具可以大大降低人力测试的成本,对提高软件开发效率是相当有用的。
相关政策的支持。很多公司在开发项目的时候使用的是CMMI的流程规范,每个阶段过程都有规定的文档产出物,之后还有阶段评审。这个思想和Scrum开发中“只写必要的文档”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很一致。所以,需要管理层在试点过程中,放松一部分的限制,以便在实践中得出,什么活动和文档是必须的、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又有哪些是优先级较低,可以缩减或者以能以另外一种更简便的方式代替的。
其次需要项目实施人员观念的转变,积极地参与。
工作态度的转变。Scrum强调人员的积极性,提倡由项目人员自行认领每天要做的工作。这就要求项目人员摒除惰性,以主人翁的态度来面对每天的工作。信任是互相的,希望管理层放权,自己就要拿出可以自我管理的态度来证明。
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在进入Sprint开发前,自身的技术还不熟练,会大大影响开发效率,加大Sprint失败的可能性。所以,对于需要使用新技术的项目,项目人员本身不能等到开始开发后才开始学习技能,而是在项目开始前就做准备,有一定程度的累积。
遵守项目的Scrum规定。每个项目在Scrum开始前,都需要制定一份适合本公司及本项目的Scrum规定,这个是保证Scrum顺利开展的规章,需要得到每个成员的重视。
总体而言,Scrum更适合自上而下的推动,这样推进的速度和成功率都会更大。
吴穹:每个团队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总体而言,都要加速反馈,加快价值的交付速度。但是,具体到每个团队,阻碍他们快速交付价值的障碍会有所不同,因此,要因团队而变。另外,金融电信业的质量成本比互联网行业要高很多(想象一下,如果一个电信公司需要为10000台W-CDMA设备升级软件来修复一个严重缺陷是什么样的成本)。这样高的质量成本使得团队倾向于做大量的质量保证活动,这些活动里面有一些是有效地,有一些是可以改进的,而有一些则可能是浪费,如何恰当的、高效地进行这些质量活动,往往是金融电信业敏捷的关键。
肖鹏:最主要的是思想的变化。敏捷开发的核心思想是面向交付,虽然所有的开发方法都可以说是以交付为目的的,但是只有敏捷方法要求以交付条件驱动开发过程(TDD),只有敏捷方法强调尽早地交付可运行的软件。转变这个思想,关键是主动分析开发活动中哪些是对交付有益的,哪些是浪费。
另外就是工作方式的变化,比如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会更加频繁,对于效率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工作方式的变化是直接影响每个人的。在有些组织内,这些变化的难度特别大,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尝试新的工作方式。
其他方面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敏捷的具体实践上面,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InfoQ:那敏捷是否真正给你们带来了好处?(仅针对企业内部实践者,不包含外部咨询师的回答)
徐毅:当然。我不敢代表前公司的所有员工,但是从我所了解到的信息,敏捷带来的变化是利大于弊。最为人所知的那个大部门转型更接近于休克疗法,转型过程中有一段阵痛期,但是我从质量经理处了解到的信息是后来的发布各方面数据都在提升,例如发布到市场的时间间隔,版本交付后客户提交的bug数,自动化覆盖率,内部版本发布的速度等等。
个人的角度,我更欣慰的是看到很多人真正的了解了敏捷,并加入到推动的行列中来。而这些人从一开始是持怀疑或观望态度的,他们来自于软件开发的各个阶段、角色,想要改善研发的状况,他们对敏捷接受或欢迎的程度各不相同,但在漫长的岁月过去之后,他们却留了下来,愿意继续坚持使用敏捷的方法和实践。而人才,正是软件开发的关键所在。
朱薇:我们发现Scrum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有以下几点:1. 每日站会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内容,它加强了项目组成员间的交流,每个人都更容易知道每天其他人在做什么,进度如何,遇到了什么困难。对自己的工作也有一个激励作用,而10分钟的会议也不会占用太多开发时间。2. 白板的展示,加强了大家团队的观念。白板是以项目为单位展现在其他人眼中的,有助于项目人员把自己完全融入团队,提高主人翁意识。3. 用户反映,能够更早地看到系统原型,有助于帮助他们及时发现系统与当初设想的需求不符合的地方,也有助于他们发现自己所提需求不合理的地方,他们十分赞同这种实现方式。
【编者小结】也许如互联网这样的行业本性更“敏捷”一些,所以能更快地开始实践Scrum,也能更快地看到它所带来的好处。而像电信金融这样本性“笨重”的行业,会需要更大的努力去接受新思维、采取新实践,因此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见到Scrum所带来的好处。但正如嘉宾们说所,只要你有意愿改进软件开发方法,那就去做吧!持续改进与行业本身无关!
浅谈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
浅谈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论文关键词:保险受益权 财产保险 适用范围
论文摘要: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分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虽是主流观点但却存在漏洞。无论从法理还是实务、从立法例还是有关司法解释分析,都有证明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此问题上已有所松动,已有肯定保险受益权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的立法倾向。保险受益权制度引入财产保险中已成为大势所趋。
一、对有关学说的评述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39条的规定,保险受益人仅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一直以来存在较多争议,分否定说和肯定说,且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支持否定说的学者很多,其理由如江朝国先生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要件,因此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仍然需要有受益人存在,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合同的利益即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这是受益人制度产生的由来。?[1]?另一学者杨仁寿之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禁止得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保险事故而受损害的人不得因为保险人的理赔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除被保险人外,就没有所谓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除被保险人自己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受益人。?[2]?
但是细细分析可以看出前述列举的否定说观点存在漏洞:
对于江朝国的观点,其解释并不能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结论。他的论述只是得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由来,并没有阐述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的原因。他的观点说明了人身保险尤其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受益人的存在才能解决保险金由谁受领的问题,并没有就此排除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制度。只是在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对受益人制度需求的紧迫性没有在死亡保险保险中那样强烈。前者可以选择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选择不指定受益人而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后者就必须指定受益人,才能解决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受领问题。
杨仁寿的理由也存在漏洞:第一,“禁止得利”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并不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存在除被保险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所谓“禁止得利”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以弥补其所受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获利。在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并不构成对这一原则的违反。第二,杨先生对保险受益人的概念理解有所偏差。他认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一般是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依杨先生的理解,受益人即被保险人,那受益人也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很显然,他混淆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概念。
因此否定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肯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受益权的存在。有关学者如台湾学者郑玉波也支持肯定说,他认为:财产保险中也可以有受益人,例如甲以自己的货物订立水险保险,但指定丙为受益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3]?
二、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一)从法理和实务上分析
首先,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法理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然适用于下位概念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受益人,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只要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尽管我国《保险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但保险合同属于私法范畴,据私法原理“法律未禁止的即为许可”,我国《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不得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即为允许。其次,从实务上看,存在许多以自己的财产投保而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实例。在“车贷险”“房贷险”中,保险备注中常有“某某银行为受益人”的情况,此时若否定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保险金仍将保险金给付给他人,就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初衷。另外,若被保险人没有继承人,就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因没有给付保险金的对象而不给付,会有保险人不当得利之嫌;一是,将保险金作为无主物而收归国有,仍有悖被保险人的意愿。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吸收保险受益人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从立法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分析
首先,2002年我国最高人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权利人(债权人或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该规定将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作为了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来对待。?[4]?其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条对受益人的定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中并没有“人身保险”这样的限制。而且从法律逻辑上来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也是采纳了财产保险中可以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倾向。因为前述第5条的规定放在总则部分,总则的规定应该贯穿始终,也就是说该第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后面的分则,因此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也可以使用受益人的概念。再如台湾《动产担保法》第16、26、33条等的规定,也可以确知财产保险中也可有受益人。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第930条至932条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如第930条第1款规定:“为依据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对投保财产享有利益的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按照保险合同可对该财产投保。”
三、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展望
虽新修订的《保险法》仍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中,但该法对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权制度已有所松动,已有肯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权制度的立法倾向。如该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可以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也就承认了责任保险中可以有直接获益的第三人即受益人。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承认责任保险中的受益人,也就承认了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该条文隐含的立法精神已经完全体现了受益人制度的设置目的。另外,该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此条文肯定了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肯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时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合同受益权。
因此,从立法趋势上来看,肯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权制度将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
?[2] 杨仁寿:《从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合同》[J],载《法学月刊》,16(9)
?[3] 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社,1984(19)
?[4] 尹中安:《论财产保险中是否存在受益人》[J],载《法学研究》,2009(1)。
★ 弟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