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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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篇1: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

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三、员工卫生岗位制度

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5.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四、面点间卫生标准

1.不得使用霉变、生虫、有异味的老面。

2.做面点的工具、容器、台案和机械等使用前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3.主食、糕点以销定产。含水分、奶油和带馅的糕点应放冰箱保存,防止霉变。

4.点心制作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操作前腰彻底洗手消毒。

五、餐具消毒方法、卫生标准

(一)物理消毒

1.热力消毒

第一去残渣:用抹布去残渣;第二用温碱水除油腻:水温45-50度;第三清水冲洗:流动水最好,防止脏水重复污染;第四高温消毒。

将洗净的器皿底朝上放进锅里煮沸3-5分钟。

将器皿放入蒸箱内,蒸汽温度80°以上蒸10-15分钟。已经消毒的餐具不能有油腻或水珠,不得用手或抹布擦拭,以免污染。

四道工序不能颠倒,否则达不到消毒效果。

2.红外线消毒

使用红外线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20分钟。

3.洗碗机消毒

水温控制在85°,消毒时间40秒。

(二)化学消毒

一般使用氯制剂,消毒液配比为1:200,即一份药液,加200倍的水。

(三)紫外线消毒

1.紫外线消毒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消毒物体表面。

2.每立方米一瓦,灯管与操作台距离一米。

3.消毒时间是:上班前30分钟,上班后30分钟。

六、餐具卫生标准

无油腻、无污染、无异味、无可溶性附着物。

七、炊具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染。

2.消毒方式:刀、菜墩用酒精消毒;盆盒用蒸汽消毒。

3.达到卫生检验标准。

4.生熟分开,并做有标记。

八、备餐间卫生标准

1.售饭窗口玻璃每天擦拭,玻璃要明亮。

2.售饭台、售饭卡机、保温箱等每餐售饭后打扫干净,无油渍污垢。

3.墙壁房顶要经常打扫,无尘无虫网。

4.售饭工具每餐后洗刷干净,用消毒液浸泡冲洗,放在统一的容器内,用干净的毛巾遮盖待用。

九、加工机具设备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垢。

2.用一次洗刷一次。

3.经常上油防锈。

4.用后盖上洁净的盖布。

十、冷荤间卫生标准

(一)冷荤制品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冷荤冰箱只能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不能存放饮料、啤酒及带包装的食品。

(三)洗消灵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1.生食瓜果蔬菜用1:200的消毒液浸泡3分钟后用净水冲刷干净或用3%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分钟后冲刷干净即可。

2.用容器去残渣后用1:300的消毒液浸泡5分钟后洗净即可。

(四)刀、墩消毒方法

1.75%的酒精配制方法:市售95%的酒精4份+蒸馏水1份。

2.菜刀使用前取酒精棉球点燃后将刀灼烧后方可使用;菜墩使用前取酒精倒在菜墩上燃烧后再使用。

(五)冷藏设备卫生

1.冰箱每周化霜清洗一至二次,并用1:200洗消灵消毒液全面擦洗消毒。

2.冰箱把手上必须捆上浸有消毒液或酒精的湿毛巾。

(六)紫外线消毒灯应悬挂在离工作台面1.5米的高度,消毒时间应在操作前、后30分钟内对室内空气和用具进行消毒。

(七)个人卫生

1.冷荤制售人员不准带病上岗,制售之前双手必须用酒精消毒。

2.非准荤制售人员不准进入冷荤间。

十一、餐厅卫生标准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保持清洁整齐。做到用餐后案净、地洁、餐桌上调料容器、餐巾纸盒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酱油、醋每日更换。

2.餐巾、餐纸消毒后在专用台折叠,工作人员操作前双手洗净消毒;台布一餐一换;小毛巾一用一消毒。

3.吧台、咖啡厅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酒水。

4.服务员上菜要进行把关检查,不上质量不佳、品种不对、数量不合要求或含有杂质异味的食品。

十二、仓库卫生标准

1.仓库无蝇、无鼠、无蟑螂。

2.存放做到生、熟隔离;成品、半成品隔离;食品、杂物药品隔离;食品、天然冰隔离。

3.各种原材料要隔地离墙,上架加盖存放,存放地干燥、通风,周围保持清洁。

4.鲜进鲜出,不收发霉、变质、不洁的原辅料。

5.用具、容器保持干净。

十三、食品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直接拿食品、不用废纸物包装食品)。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步骤”: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被褥、勤换工作服。

十四、食堂处罚标准

食堂: 单位: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台账

50-200

留样

50-200

餐厅卫生

50-200

操作间卫生

50-200

冰箱存放食品

50-200

采购物品索证

50-200

消毒设施

50-200

自制饮料(牛奶、豆浆)

50-200

腐烂变质产品

200-500

第一次检查发现处罚,再次发现停业整顿

禁用产品(色素、添加剂)

500

注:罚款三日内交后勤财务科,逾期加倍处罚,双休日顺延。

员工: 单位: 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着装

未戴口罩

10-50

未戴手套

未佩戴健康证

未穿工作服

工作服不洁

佩戴首饰

未办健康证

100

上班抽烟

50-100

检查日期:

参检人:

被检查食堂负责人:

饮食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篇3: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登山管理,促进登山活动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登山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登山者是指开展登山活动的团队及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登山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参与登山管理事务,促进登山活动稳定持续发展。

第六条 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活动,普及登山知识,维护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第二章 登山活动管理

第七条 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及社会需求,结合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依法开展登山活动资源调查与风险评估,加强登山活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完善相应公共服务,实现有序开放。

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宣传推介、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措施,推进本地区登山活动资源合理利用和登山活动健康发展,健全登山活动信息发布、风险提示、应急救援等相关配套制度,协调解决登山活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登山活动管理公共信息与咨询平台,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十条 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登山活动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登山者增强自我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登山活动区域发生可能危及登山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登山活动安全警示信息,采取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措施。

山峰所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山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登山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登山者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组织举办的登山知识、技能的培训与体能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登山活动组织者根据登山活动风险等级依法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经营攀岩等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登山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依法实施责任保险制。

第十四条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并于登山活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动实施前90日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登山活动计划中涉及依法需要政府其他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攀登山峰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政务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登山团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变更攀登季节、线路或山峰的,登山团队应当重新申请,但遇紧急情况时除外。

第十七条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登山活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山峰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山峰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开展登山活动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动实施前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峰管理机构或山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活动日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接受登记的单位应当为登记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与咨询帮助,并对登记信息予以保密,除因应急救援需要,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登山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开展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二)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对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三)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五)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及其他自然标本;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七)对登山活动中产生的废旧装备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环境卫生及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可由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确认发给登顶证书,并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国家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个人,可按国家规定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四章 登山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登山者应当具备对登山活动的风险认知和应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识、技能及装备等方面的事前准备,采取必要安全预防、保护措施,并承担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登山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及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活动成员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向登山活动经营者、山峰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及时提出请求、寻求救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山峰管理机构、登山活动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服务于登山活动的人员开展有关登山事故救援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登山活动事故发生后,山峰管理机构、登山活动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有关登山安全管理与紧急处理及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供登山事故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和救援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登山活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登山事故救援应对机制。

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托山地救护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队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职能。

第二十七条 登山活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登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登山事故救援活动应当在保证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山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

(三)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体育、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登山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来四川省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外国人来华登山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篇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的就餐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师陪餐制度。

1、陪餐人员由当天的值日教师组成,由当天行政值日安排就餐人员,每天早餐、中餐按时在学校食堂陪餐。

2、陪餐教师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并及时反馈学生意见,收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

3、每次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出售,应在登记表中作好记录,若有不良反应,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止他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4、陪餐人员要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

5、未经学校安排其它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陪餐。

6、陪餐人员要高度负责,以确保学生的就餐安全。否则,追究陪餐人员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执行。

7、本制度从20xx年3月1日执行。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5: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杞县20xx年开展春季学校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局按规定及时对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院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1、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院食堂的总体情况。

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院共有食堂58家。有12家学校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大部分学校食堂已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大部分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符合要求,且无留样。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院食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较好。

2、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局于3月x日通知全旗各学校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检工作,自查时间为7天。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和局里工作部署,于3月x日在县食安办领导下,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先后对杞高、二高等8所学校的食堂食品及小卖铺进行安全检查,对名博小学3个食堂、于镇高中5号食堂进行了

封停,对博文中学、金杞中学等单位小卖铺入口食品依法扣留封存。5月13—6月x日在县食安办领导下,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院食堂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重点突出、不留死角。对五里河镇育英小学食堂进行了封停,对五里河镇一中3个小卖铺清理出校园,共下发整改通知书57份,整改意见296条。

3、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农村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不健全,不能满足加工操作要求,不能留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现象较为突出。另外,加工程序不合理,工用具没有明显标识现象也较多。

本次检查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以县城学校为重点,以采购食品原料索证、餐饮具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健全为主要检查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意见书,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专项整治检查,各学校按要求建立并落实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人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的排查了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了学生的饮食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篇6: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秋季正值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学校依法治理的意识,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分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起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对我校食堂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查验的方式,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视检查表的内容,仔细检查学校食堂环境、许可情况、从业职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消毒、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加工制作治理和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的治理使用等环节,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学校负责人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卫生条件符合要求,各项制度落实比较到位,但检查中也发现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不理想,食品留样不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题目,检查组出具卫生监视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2、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职员的责任,确保治理责任到人,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总揽全校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亲身检查督促,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题目,专职食品卫生治理职员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卫生监视部分的要求,狠抓各项卫生安全措施的落实,学校食堂从业职员和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进步。同时我校认真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堂食品安全长效治理制度,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3、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学校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利用板报、校园广播、发放食品安全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广大师生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做到人人知晓,广泛参与。同时加大对食堂从业职员培训,10月x日下午,开展了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讲解了《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环境卫生要求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进一步有效提升了食堂从业职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篇7: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钦州市钦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关于开展20xx年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钦北食药监食字〔20xx〕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同)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我所于20xx年9月5日起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检查内容

我所加大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以学校食堂为监管重点,全面开展监督检查,保证监督检查不留死角。按照《食品安全法》、《钦州市钦北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要求,逐一对照,重点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主要围绕“三证”情况、设备设施、制度落实、食堂卫生、各种记录、规范操作等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到位的限期整改,并要求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期整改后向我所提交整改报告,然后我所将择期安排工作人员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工作成效

在此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我所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检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15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填写《20xx秋季学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3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份。钦州市小董中学和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的蔬菜由广西驰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配送,每日配送的蔬菜均附有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其中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食堂做到明厨亮灶,环境卫生情况落实比较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检查发现,由于大部分私立幼儿园的食堂为自己经营,食品加工人员更换频繁,导致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中发现8私立幼儿园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培训证也没有及时更换。

2、部分幼儿园食品留样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3、多数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并没有做晨检。

针对以上问题,一是督促学校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没有相应经验的新入职人员加强培训,保证学校的食品安全。二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的同时要着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学校食堂经营动态,做到重点监督、重点指导。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发言稿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总结

学校食堂供应商食品安全责任书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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