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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根据省市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 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 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 “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 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 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 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 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领导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政为民的职责。 (二)高效性 “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 1、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 2、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 3、由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如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 (三)前瞻性 1、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有利于矛盾的预测。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有利于矛盾的控制。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三、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大调解”机制是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得不到落实。 当前“大调解”机制规定街道中心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而司法所的编制只有2人且因公务员编制有限不能到位,司法所的本职工作具有九项职能,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单靠司法所人员难以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坐班接待制,也因各自工作忙,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拆迁拆违引发的集访、越级访问题相当突出,工地建设单位与居民的矛盾有增无减,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等纠纷呈上升趁势,历史遗留的“陈案”、久拖未决的“难案”、情况复杂的“大案”日趋增多,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今的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而且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街道、社区懂法律的人员屈指可数,派出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也严重缺乏,法庭有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也没有达到100%。 3、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实现了人民调解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是调解法律化的重要体现。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不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其调解性质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更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因此,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四、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对策 要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对策。 1、强化人员选配工作,确保中心日常工作有一支专门的队伍。 街道可成立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司法所及其他科室配合。中心办公室可安排1名公务员,聘用2名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可聘请老政法干警,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其他人员。 2、强化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 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鼓励调解人员参加法律自学、函授等学习,采取报销学费、考试毕业奖励等制度;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调解人员与法律顾问保持热线联系;有计划地安排街道、社区调解人员参与法庭、派出所调解、庭审工作的旁听,边学边干;加强法院、司法局对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指导;选聘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调解人员。 3、发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直接调解的优势。 中心要坚持“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季节性矛盾提前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的工作方式。同时,提高中心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功率,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提高中心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给上级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减轻压力,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一是中心成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中心成员要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二是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三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 4、妥善解决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中心的机制上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 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和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充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的创新途径。作为一种实践操作,需要客观认识“大调解”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深入研究“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廓清一些模糊观念,避免成为“一哄而起”、“一个面孔”的应景之作。 “大调解”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尝试,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极其正常,不必大惊小怪。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又告诉我们,现时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尖锐性、复杂性,运用常规手段已无济于事,必须创新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而“大调解”机制正是这样背景下的产物。据我市秦淮区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的专题调研表明,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等发生了质变,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表现在:导致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触及的层次越来越深,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表现在:因同样因素或性质引发的矛盾纠纷易产生连锁反映,处置不慎易产生共鸣,从而引发群体性、区域性事件。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一些人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为达个人目的,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严重后果,造成社会心理恐慌。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随着公民组织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往往有组织策划者和骨干,而且各人分工明确。针对这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五种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调处需要,“大调解”机制便应运而生。从事物发展的规律看,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历史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与局限性,因此,“大调解”机制也将随着尖锐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高发态势的存在而存在。面对复杂的稳定形势,摒弃容易令人生厌的强硬行政手段,综合发挥调解的怀柔缓冲职能,避免一般的.社会矛盾转化为对抗性事件,这是“大调解”机制产生和存在的又一个潜在理由。 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大调解”机制。“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不等于简单地成立一个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一方面能够强化、整和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突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救济的重要性。因此,“大调解”机制的运行基础不是依赖于新建一个机构,包揽各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或越厨代庖代为履行各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而是有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网络健全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解决在基层。工作触角延伸能够有效进行预防,实现调解工作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预期。但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时情况下,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归属不十分明确,或归属虽明确但相关部门不能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因此“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必须依赖于有形载体,通过有形载体的运作实现“大调解”机制的功能。根据外市已有经验,结合南京实际,我市部分区县创制了“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依托信访、司法行政为主、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格局,在区县及街镇两级成立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两级中心)。两级中心在功能上主要以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公安、检察、法院、综治、信访联合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涉案单位、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指导工作。在联合办公办事中,要特别注意法院职能的定位。法院的司法救济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关口不能随意前移。实践中,征地拆迁产生的矛盾纠纷中,法院执行人员、公安防暴人员等在征地拆迁现场的出现,是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刚刚发生的矛盾纠纷中就出现法院执行人员、公安防暴人员等,被广大群众认为是法院、公安与拆迁公司穿一条裤子,自己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得广大群众不再信任司法公正。因此,在联合办公办事中,法院应当牢记自身的救济职责,做好各类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而不应该出现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 “大调解”机构不能成为第二个信访局,保证其协调、高效、务实发展的关键在于是建好制度、规范运作。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重在资源整合,贵在部门联动,落实在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在组建机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大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网络化、工作流程规范化、调处责任明确化,避免成为第二个信访局。各区县、街镇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程序完备的规章制度,既便于调解人员、当事人遵守,又利于社会监督,实现各类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要完善至少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运行管理制度;二是协调联动制度;三是办案责任制度;四是定期排查制度。在运行管理制度上注重“五抓”:一抓立足点:把全面基础性管理作为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常抓不懈;二抓关键点:把人员管理作为兴业之本摆上突出位置;三抓集结点:把卷档管理作为规范办案程序的总开关,做到资料齐、手续全、卷宗规范;四抓切入点:以规范运作为目标,强化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现任何疏漏和问题;五抓突破点:集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案件调处的集成度。在协调联动制度上注重“四从”:一是服从管理,二是听从指挥,三是遵从法律,四是顺从民意。两级调处服务中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集体办公、定期调度工作、集中分析情况、指派安排任务等措施手段,化零为整,聚分散力量为强大合力,形成统一动作、一体运行态势。因此中心内部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受分流指派的具体矛盾案件时必须听从指挥,积极配合参与联动;解决纠纷必须遵从政策法律和矛盾规律;解决结果必须体现“三个代表”精神,顺从民意。在办案责任制度上注重“三明”:明确案件情况、明确办案要求、明确办案具体责任,实行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将办案质量高低、服务态度优劣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奖惩范畴,实现任务明、责任清、工作实、效果佳的工作目标。在定期排查制度上注重“两结合”:坚持排查在先、发现问题在先、抓早抓小在先,切实做到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同解决问题相结合、处理信访同依法调解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纠纷激化。要坚持各街镇、系统的半月排查、区县中心的每月排查、每季讲评、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制度再好还要靠运作支撑,规范运作是保证“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规范运作应当抓好六个环节:一是分级调处环节。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由区县、街镇两级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梳理,根据案件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情况,或由中心直接调处,或分流处理。二是联动调处环节。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区县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大调解”格局。三是配套调处环节。将社会矛盾的调处服务与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参与、公证确认、法律援助、法制教育等配套,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及时、周到、全面的调解服务。四是职能保障环节。克服过去调解组织有职无权弊端,赋予两级中心五项权能,即案件受理权、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权、督查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确保中心职能有效、高效运作。五是岗位培训环节。建立持证上岗资格制度,高标准选任调解员,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观摩开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调解员岗位培训,并在区县法院组建培训基地,不断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和水平。六是分管领导接待负责环节。实践证明,领导参与接访是化解群众上访的有效手段,因此要继续坚持领导接访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疑难矛盾实行分管领导承包制度,逐人逐事落实责任领导,在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决不能出现敷衍塞责、拱手上交现象,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通过以上四项制度的确立、六个环节的把握,打破过去各类调解组织之间、涉案单位部门之间条条分割、块块分割、条块分割的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村居、大矛盾不出街镇,力争将所有矛盾解决在区县一级。 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期待“大调解”机制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开出艳丽的花朵,带来社会稳定的祥和春天!
关于建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的思考
序言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客户)之间、非金融机构的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客户)之间的信访投诉纠纷,牵掣了金融企业及其监管机构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也引起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笔者作为银行业的一名法律与合规人员,在参与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常想,像上海这样要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重镇,在如何快速解决金融纠纷问题上,应当率先探索一条成功之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都提到了“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探索建立上海金融专业法庭、仲裁机构”事宜,但都未提及建立专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问题。本文拟就“探索金融争议综合调解制度,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问题,谈谈关于建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的思考。
一、现行调解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调解体系,公认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调解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二是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三是行政调解,又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都属于诉讼外调解。四是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我国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调解规则,都规定了仲裁调解。以上四种调解方式,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发生在上海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但存在信息分散、专业性较差、指导管理难等问题。笔者考虑,可否组建新型的调解组织,以应对急剧爆发的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纠纷特别是金融信访投诉纠纷?
二、综合调解制度的初步设想
在思考新的调解组织的过程中,6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了《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便捷、灵活、高效、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笔者将其归结为我国调解体系中的第五种调解方式,即“行业(协会)调解”。应该说,这是中国银行界有志之士的一项创举。该调解方式的专业性、行业性都很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前述金融纠纷的调解问题,但在属地化管理、受理纠纷范围、调解人员筛选范围、金融消费客户的感觉、因地域问题带来的效率等方面,尚存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笔者建议,可否探索由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监管代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地方政府管理代表)、上海金融行业协会或公会(作为金融企业代表)、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作为金融消费者即客户代表)等机构作为联合“发起机构”,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金融学会、上海市信访协会、上海市心理学会等机构作为联合“援助机构”,由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设立“中国上海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简称“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专业、就近、高效、公正地调解金融争议。笔者之所以将其称为“综合调解”方式,主要也是从组建机构的多样性而言的。
三、综合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要建立综合性调解制度,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依据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并未明确也不可能明确此处的调解,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调解。而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20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也仅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应该说,直接的、明确的关于“综合调解制度”的单行法律到目前还没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综合调解制度的建立预留了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实事求是地说,综合调解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着综合调解制度的生命力。而该《若干意见》作为经中央批准的、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法规性文件,无疑具有法律规范效力。据此,综合调解制度的设立问题已无法律障碍。
四、综合调解制度的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15 号)要求“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负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数据统计、分析和指导。”“客户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投诉但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相关行业协会乃至银监会投诉,行业协会应建立并公布相应的再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投诉处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银监会和行业协会必要时将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在转发上述《通知》时要求:“深刻认识做好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金融的需要,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维护自身声誉和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健全机构,确定人员,落实职责,畅通渠道,切实提高投诉处理实效。”“银行同业组织也要重视发挥其在参与银行业客户投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沟通内外,联系左右,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开展客户投诉处理工作,促进上海银行业机构有序高效客户投诉处理网络的早日形成。”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82号)要求:“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上海金融系统 年信访工作要点》(沪金融工委办〔2010〕9号)提出:“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金融业务投诉类信访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同业公会、金融机构客户服务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单位业务纠纷投诉处理的工作效率。研究引入律师参与金融系统信访事项调解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增强信访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理念。”类似行业监管和行政管理的文件很多,都可以作为探索综合调解制度的监管依据。
五、综合调解制度的时势背景
嫌弃麻烦、厌恶纠纷,是人之常情。客户往往利用这一点,抓住金融机构珍惜声誉的特点,通过各种方式“死缠硬打”。加之金融机构存在的内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现象,如何处理因金融纠纷而引起的信访投诉,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最为头痛的事。也正因如此,金融监管机构一直非常重视金融信访投诉纠纷的处理。现行金融纠纷处理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双方协商,缺点是易出现客户“闹银行”;二是客户投诉请求监管机构处理,易被投诉人认为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是“父子”关系,不断信访;三是提起仲裁或诉至法院,时间长,成本高。而调解作为经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有利于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各地纷纷引入医患外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也给我们直接的借鉴与启发。探索金融争议综合调解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金融、和谐国际金融中心,促进金融服务有序发展意义重大。英国金融服务局零售部负责人Vernon Everitt说过:“即使运作良好的企业,也难免发生可能导致投诉的错误或误解。”而“有效处理投诉是吸引和维系客户的重要手段。研究显示,投诉未被妥善处理的消费者将向10个以上的人抱怨他的经历。此外,不满的消费者并不一定直接向你礼貌地投诉,研究表明,每一个投诉背后还有大约25名客户选择保持沉默,并将其业务转去其他机构。因此,机构善于从投诉中吸取经验将更能确保其产品和服务有生命力、贴近市场并具有竟争力,反之则将错失良机。”另外,外国的Banking Ombudsman 的金融纠纷调解经验也很值得我们参考借鉴。总之,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探索综合调解制度确有现实意义。
六、综合调解制度的运行模式
前面已经提出,本文所称综合调解制度的具体载体为“中国上海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简称“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该中心的性质应当是具有深厚行政监管背景的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民间性调解组织。基本运行模式应当兼并现有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的优点,特别要大力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体运行模式和其中的调解方式。调解人员由具有相当资历的上海金融业监管人员、市政府金融管理人员、市金融同业协会或公会推荐的在沪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市金融消费者协会推荐的金融、法律或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等组成,该中心定期公布《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受理原则,在普遍尊重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特别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或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的调解请求权,即只要金融机构的客户有调解申请,即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庭的组成:简易纠纷,一人调解,可由金融机构客户选择调解员;普通纠纷,多人调解,应当由金融行业监管或行政管理方面的调解员、金融同业推荐的调解员和金融消费者协会推荐的调解员组成,前提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主选择;特别复杂的纠纷,还可特邀具有金融或法律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机构的信访专家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受案重点,主要是金融消费者的信访投诉纠纷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纠纷,不与现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争案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仲裁、法院或行政(信访)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调解,或指派调解员参与仲裁调解或法院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将调解事项移送仲裁或法院,充分发挥与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机构、监管机构的协同效应。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还可与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联合运作。
七、综合调解制度的实施步骤
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组建一个庞大的综合性金融调解机构,一是确有一定难度,二也没有迫切必要。鉴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可从各方面进行分步实施。可以总体上先挂牌成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以金融纠纷数量较大的银行业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即使是银行业,也可先选择部分银行进行探索。从地域上讲,可以先从陆家嘴金融聚居区或外滩金融聚居带开始,再推广至上海市甚至上海周边地区。从调解员的聘任来说,也可以分步进行,开始先从在职者中选聘,以兼职为主,随着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运作的逐步成熟,业务量的增加,肯定需要部分专职调解人员。从受案范围来说,先以金融消费者提起的银行账户开销、支付与结算、服务收费、储蓄存款提取、住房按揭贷款、理财收益、代理代销、网点设施伤害赔偿等纠纷引起的信访投诉为主,逐步受理金融机构发起的有关存款、结算、贷款、担保等调解申请,也可受理部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广告、知识产权、网点建设买卖租赁和人才流动争议纠纷,适当受理部分非金融机构的组织之间、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从是否收费来说,总的原则是对于客户的投诉信访类诉请原则上不宜收费。处理这部分纠纷的必要费用,可由有关金融机构承担一部分,也可由财政或金融发展基金承担一部分;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非金融机构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可以象征性地收取部分费用,作为调解员的交通和误工补贴等成本性经费开支。
八、综合调解制度的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具有债权内容的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建立综合调解制度的关键问题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已无争议。
九、综合调解制度的监管功能
应该说,银行业监管机构就像重视案件防控一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指导、督促、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给笔者印象较深的是上海银监局就将英国金融服务局零售部负责人Vernon Everitt于209月15日在英国银行家协会投诉监督研讨会上所发表的《关于英国金融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的演讲稿译成中文,并通过《上海银行业动态》发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今年世博会前,上海银监局专文印发了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客户投诉协作小组编写的《上海银行业信访投诉处理案例库》,要求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学习,可谓用心良苦。上海银监局印发了《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同时,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可以说,我们现在探索的以“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为载体的“综合调解制度”,也会减轻金融监管机构的信访投诉压力,作为一项金融行业监管制度创新,从诞生之日起就承载着一定的监管功能。调解中心将调解纠纷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筛选、分类、总结并提出建设性的完善建议,还可以汇编典型的调解案例,定期反馈给金融机构,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管指导作用。
十、综合调解制度的规范建设
要实施以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为载体的综合调解制度,就自然会考虑到有关制度规范建设。鉴于该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部门和机构众多,宜由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为妥。考虑到该项制度的实施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与之配套的制度规范可分别以“地方性政府部门的联合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同时辅之以“地方性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逐步完善。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制度标题:即《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建立该中心的目的和依据;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各分会及日常办公机构等组织体系;调解委员会所接受的行政领导与业务指导;金融纠纷综合调解的性质与定位;民政登记或司法行政登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员的资格、聘任、培训、守则、考核、解聘、经费补贴等管理事项;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人员;调解员名单;调解语言及翻译;受理金融纠纷的种类;纠纷的申请与受理;接受仲裁或法院委托调解;调解金融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金融纠纷的依据;调解经费来源;调解是否收费问题;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复杂程序;涉外调解特别规定;调解员的选择与指定;首席调解员;()调解庭的组成;调解场所;调解是否公开;保密制度;原则上不需要调解代理人;基本调解流程;当事人和解的处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实现方式;调解不成的处理;移送仲裁或法院;联合调解;派员参与调解;档案管理。随着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运作日趋成熟,其需要的单行性规章制度还会逐步增多,如《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章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经费管理规定》、《上海金融调解员管理规定》、《上海金融调解规程》等等。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判断,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组建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成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金融纠纷,重在化解金融客户的信访投诉纠纷,确有必要,而且可行,已有法律依据,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特别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明确司法解释。笔者深感,维护个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在一个重视倡导“和为贵”“和气生财”文化的国度,对特别讲究诚信、信用、信誉的金融机构而言,在金融纠纷投诉信访到处扩散的情形下,通过综合调解组织灵活便捷地化解金融纠纷,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修复和保持当事人的业务合作关系。作为金融行业监管创新、地方金融管理创新、金融机构服务创新、金融客户维权创新,探索实施金融争议综合调解制度,必将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关于建立和完善海事预警机制的思考
文章首先对预警理论及其在各领域的.研究方法和应用现状进行了简述,在此基础上对海事预警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对天津港水域海事预警的警源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自然气象、水文等方面的警源.并对船舶、人员、安全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据此构建海事预警的警素,即海事预警的指标体系;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海事预警等级划分;
作 者:于海青 张继山 Yu Haiqing Zhang Jishan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交管中心,天津,300456 刊 名:天津航海 英文刊名:TIANJIN OF NAVIGATION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U6 关键词:天津港 水域现状 海事预警 模型分析 等级指标 划分关于建立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思考“社会化”一词的原义是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中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等社会文化,适应社会生活,积极作用于社会,创造新的社会文化的过程。后来逐渐被社会学家们引用到组织领域,成为一个组织依靠社会、动员社会,又作用于社会,以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互动过程的代名词。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带来了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共青团的工作基础、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对象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跳出“就团论团”的模式,大胆解放思想,调整团的组织设置,构建新的运行机制,完善团的服务机制,优化团的资源配置,走社会化之路,推进团的各项事业。
一、共青团组织设置、运行机制、服务机制、资源配置社会化(以下简称社会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⒈社会化是由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换,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产力极大解放,综合国力极大提高。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各类不断发育完善的市场逐渐成为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主导。青年的从业特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各种需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团组织主要按行政区域设置,与党组织一一对应,工作方式以行政命令为主,青年的流动性也不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决定了资源配置,劳动力资源也受市场需求的调节。一方面,在城市、经济强镇和企业,外来青年大量涌入,而传统的组织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方式对此显得非常薄弱;另一方面,农村青年大量流出,团组织有名无实,工作无法运转。同时,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共青团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青年的流动既为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使大量优秀青年人才集聚,易于发挥整体功能。经济发展又为共青团提供了可供调配的资源。作为上层建筑的共青团,只有主动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加快社会化步伐,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⒉社会化是共青团的性质决定的。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它首先是一个群众组织,是社会团体。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共青团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社会团体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大小。共青团必须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发展出更大的力,才能得到社会的重视、支持和尊重。奉献来自于实力,一个人要奉献,时间、劳动技能、身体、奉献精神缺一不可,一个组织也一样,其作用取决于自身拥有的人、财、物等资源以及所能调配的种类资源。社会是一个大系统,作为其子系统的共青团各基层组织单位分布在各条战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对汲取大系统的营养有着许多便利条件。从共青团的实践来看,团的许多名牌工作和活动之所以能够打响,除了团干的努力外,更多的还是党政的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青年的参与。作为社会团体的共青团,应该而且必须走社会之路,根据党政府的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丰富团的活动内容,拓展团的工作领域,延伸团的工作手臂,使广大青年在更为广阔的天地中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社会,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⒊社会化是由共青团的任务和自身的现状所决定的。党建立共青团的目的,是因为需要有一个先进青年组织作为团结全国青年的核心,协助党加强对青年一代的培养教育,带领广大青年去完成各个时期的任务,不断地为党造就、输送力量,因此,共青团的主要任务是团结、教育和服务青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培养“四有”新人。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组织为实现这一艰巨的任务作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有限的条件与无限的责任形成的反差和矛盾,一直困扰着团的工作,特别是人、财、物“三缺”现象,使团工作举步维艰。据统计,我市目前专职团干与团员青年在人数上比例达∶,共青团的经费主要靠行政拨款,时常出现无米下锅的情形。共青团要光靠这样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其所担负的繁重任务,确实有些力不从心。青年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青年工作不能靠共青团“单打一”,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需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开发社会资源,优化工作环境,为青年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共同承担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的重任,这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心愿。
二、建立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思考
共青团工作社会化的意义,从根本上看,是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青团工作找到了新的发展空间。市场经济是一种打破行政隶属、地域区划和系统封闭的开放式经济。共青团工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须把视野由所隶属和依托的党政组织系统扩大到全社会,善于在社会舞台上扮演社会角色,努力做到:力求使工作内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和青年需求的变化相一致,把为需求服务作为工作导向;力求使组织设置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和青年构成的变化相一致,哪里有青年,哪里就有团的活动和影响;力求使获取资源的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相一致,以服务市场的方式开发社会资源。
㈠适应社会发展,建立共青团工作社会化组织机制
共青团组织设置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是“适应社会、科学合理”。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团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团结教育凝聚青年,有利于团组织整体系统功能的体现的原则,对现有的组织设置进行合理的调整。
根据我国城市和农村二元社会结构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团的地方组织机关可以改变原有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四线并举的现状,按职能分为团务工作职能和社会事务职能。社会事务职能方面主要包括社会服务、对外联络、事业开发、社团管理、创办实体等事务,有效协调各类资源,推进工作。团务工作职能主要包括团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下可分城区工作和农村工作两大块。
在城区,应当与城区党的组织建设相配套,建立街道团工委,作为社区团工作的协调机构,由街道团工委牵头,社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团组织参加。加强团的各类阵地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在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社区发展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提高上做文章;在农村,要着力加强乡镇团委的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团委的龙头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对青年大量集聚的强镇,可以按行业设立一些团工委,由镇团委委员兼书记,使团委委员会有具体有形的工作依托,增强班子的整体战斗力。对一些经济强村,可以建立村级团委,加强对本区域工作的开展;对一些外出青年较多的村,可以考虑聚点到片,推广“强镇带村、校村共建”的模式,努力推进村、校、企业的强强、强弱、弱弱联建,共享资源,共建阵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对这些基层团支部还要广泛推行“海选”,由团员青年民主推选自己的“领头羊”,扩大团内民主,激发广大青年的参与热情。通过探索此类组合型、联合型的团组织设置模式,能够使团的组织资源得以有效整合,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增强了基层团组织的整体功能。
三、发挥自身优势,构建共青团新的社会化运行机制
共青团的优势集中体现在政治地位明确、组织网络健全、社会动员能力强大,因此共青团运行机制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是构建行政推动和社会运作相结合的灵活的、引导性的运作机制。根据党政所想、社会所急、青年所需,共青团所能的要求设计团的活动,建立完善团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以达到紧扣社会热点,牵发党政关注,引发大众共鸣,满足青年需求,激发青年热情的目的。像希望工程、“手拉手”、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保护母亲河”等团的名牌工作,无一不是符合了以上要求的。
共青团工作载体的职能化是社会化的一个发展方向。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一部分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将逐步转由社会团体来承担,而且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经济强镇已初具了小县(市)的规模,但由于部分的设置上没有像县(市)这么齐全,许多职能无人承担或不能得以很好的承担。对共青团而言,“生命在于运动,活力源于活动”,但共青团干部由于转岗较快,不易于持久发挥作用,如果有几项固化的职能能够承担过来,解决基层无事可干的问题,则团的地位和作用就能得以更好的体现。共青团有自己的政治、组织、人力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担青少年事务的管理、青少年权益的维护、青少年信息的发布等方面的部分职能。在实践中,团的基层组织可以尝试承担农业科技推广、企业文化塑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性文化建设、社区服务和管理等的部分职能,这些社会化运作的方式,不仅可以扩大团工作的覆盖面,而且能在更大范围内增强团的影响力。
共青团工作评价的开放化是社会化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在改变团的领导方式的同时,我们还应走出团的自我评价的误区,注重社会评价与团内评价相结合,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开放的团的评价机制,在工作运作上,团组织要学习借鉴一些企业管理经验,吸取和运用现代科学教育方法和量化考核办法,采用工程量化的标准进行工作运作和管理,使共青团工作目标明确,可定量,有流程,能操作。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完善激励机制,使团的奖励与社会奖励接轨,努力使共青团工作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有了动力外,还要有一定的保障机制,使许多东西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除了用好用活《团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级政府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有关政策外,还要积极争取出台有关政策,对团干的待遇,团的`工作经费,阵地建设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为工作提供依据。
㈢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共青团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我们党的立党宗旨。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青年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就要做好竭诚为青年服务的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需求旺盛与团组织供给不足已成为共青团组织面临的重要矛盾。共青团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团的组织系统为基础,广泛延伸工作手臂,调动可能利用的社会资源,围绕青年的学习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需求,不断改进服务青年的手段,推动服务青年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建立完善的青少年服务体系。首先要深入了解和掌握青年的基本状况。要深入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对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广泛调研,跟踪了解青年群体的分布与变化,掌握不同青年群体的需求状况,为做好服务青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其次要抓住青年学习、维权等方面的需求,扎实推进服务青年的工作。通过实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帮助青少年学知识、学文化;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三要围绕发展这一永恒主题,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举荐力度。共青团工作的根本落脚点是育人,要在坚持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文化引导和基础性的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社会所需求的各类人才的培养和举荐,一是要举荐优秀团干部和有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干部为党政的后备干部;二是要举荐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新学科、新产品、新产业带头人的培养对象;三是要举荐优秀青年经营管理人才为企业主管的后备人才。同时,要重点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机制;青年人才评价鉴定机制、青年人才信息资源储备机制和举荐青年人才的党团衔接机制。
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优化共青团的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形式,它最大的特点是资源配置社会化。随着共青团工作职能的不断拓展,共青团单纯依靠财政拔款、单纯依靠自身的有限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共青团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共青团组织必须遵循经济规律,注重市场法则与组织优势的结合,整合社会资源为我所用。共青团资源配置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是“源于社会,服务社会”。按照遵循经济规律,平等互利,节俭高效,注重市场法则与组织优势结合的要求,以达到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获取资源,高效益使用资源的目的。在目前,可以尝试以下几条途径:
⒈通过青联、青企协、少工委、未保委等组织,充分协调优秀青年和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资源,优化共青团工作环境,及时得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政策、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这主要是发挥组织上的优势。
⒉通过有效的机制和利益相挂钩,将各方联结起来,推进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合股,即由团组织与社会力量采用合股的方式,进行开发,实行利益共享。如实践中的青年科技示范基地的创建和运行;二是合作,即由团组织设计某项主题活动或工作,由企业出资协办,可以给企业冠名权,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三是租赁,由团组织筹资建阵地,在保团味、打团牌的前提下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青年进行经营管理,使之按市场化运转,成为共青团创经费,树形象的阵地,如青少年宫的部分硬件设施;四是嫁接,对社会上原有的一些阵地、场所、通过团的政治优势与组织优势,进行扶持、命名,建成团的活动阵地,如一些乡镇的青年活动中心,这样既达到了服务青年的目的,又增加了团的活动阵地,可谓一举多得。
总之,“社会化”不是具体的工作手段,更不是一种工作项目,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共青团工作建设和发展的系统思路,通过对这一思路的探索和实践,有助于摆脱和克服共青团在当前所面临的一系列困难,更有助于合理、科学、充分地吸收和利用新的时代为共青团带来的一切有利因素,使共青团工作能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始终保持其先进性,从而更好地实践“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