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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之商圈与店铺的调查
商圈与店铺的关系
1.以店铺紧密度而言,是集市与分流或错位与竞争;
2.以商业街与步行街而言,是购物浏览或大众休憩;
3.以区块(或整条街)行业别而言,是合理或相辅相成;
4.以进入时机而言,是开发期或成熟期或饱和竞争期;
5.以店铺规模大小而定,是自成商圈或单打独斗;
6.以店铺业态别而言,是必须消费或专程消费或购物消费;
7.以历史的市场档次而言,是因地适应或引导消费;
8.以经营定位而言,是业态不清或定位不明;
影响店铺商圈的因素
(1)店铺的经营特征
经营同同类商品的两个店铺即便同处一个地区的同一街道,其对顾客的吸引力也会有所差异,相应地商圈规模也不一致。哪些经营灵活,商品齐全,服务周到,在顾客中树立一种属寄性质的店铺,本身并无商圈,完全依靠因其他原因或前往其他店铺购物而随机光顾的顾客。
(2)店铺的经营规模
随着店铺经营规模的扩大它的商圈也随之扩大,因为规模越大,它供应的商圈范围越宽,花色品种也越齐全,因此可以吸引顾客的空间范围也就越大。商圈范围虽因经营规模而增大,但并非成比例增加。
(3)店铺的商品经营种类
经营传统商品、日用品的店铺,商圈较经营技术性强的商品、特殊性(专业)商品的店铺要小。
(4)竞争店铺的位置
相互竞争的两店之间距离越大,它们各自的商圈也越大。如潜在顾客居于两家同行业店铺之间,各自店铺分别会吸引一部分潜在顾客,造成客流分散,商圈都会因此而缩小。但有些相互竞争的店铺毗邻而设,顾客因有较多的比较、选择机会而被吸引过来,则商圈反而会因竞争而扩大。
(5)顾客的.流动性
随着顾客的流动性的增长,光顾店铺的顾客来源会更广泛,边际商圈因此而扩大,店铺的整个商圈规模也就会扩大。
(6)交通地理状况
交通地理条件是影响商圈规模的一个主要因素,位于交通便利地区的店铺,商圈规模会因此扩大,反之则限制了商圈范围的延伸。自然和人为的地理障碍,日山脉、河流、铁路以及高速公路会无情地截断商圈的界限,成为商圈规模扩大的巨大障碍。
(7)店铺的促销手段
店铺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开展公关活动,以及广泛的人员推销与营业推广活动不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边际商圈顾客慕名光顾,随之店铺的商圈规模会骤然扩张。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会提前对商圈与店铺进行调查来检测其发展的情况,就是一家专业的市场调查公司,在商圈调研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的调查提供很多指导,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调查资讯也可以直接登入查看与咨询。
商圈的调查资讯调查报告
商圈是一个地理概念。广义上的商圈指的是不同业种和业态的零售业者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而这个区域的范围就叫商圈。从狭义上来说,商圈是指店铺能够有效吸引顾客来店的地理区域。在连锁店经营和许多大项目(特别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商圈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对商圈内的竞争状况、业态类型、消费者特征以及经济地理状况等深入了解是进一步确定项和制定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对现有商店商圈的大小、形状和特征可以较为精确地确定,在国外,一般用信用证和支票购物,可由此查知顾客的地址、购物频率、购物数量等情况。国内可以通过售后服务登记、顾客意向征询、赠券等形式搜集有关顾客居住地点的资料,进而划定商圈。
商圈分析的步骤
第一步:确定商圈资料来源,包括销售记录分析、信用证交易分析、邮政编码分析、调查等。
第二步:确定调查的内容,包括购物频率、平均购买数量、顾客集中程度。
第三步:对商业圈的三个组成部分进行确定;
第四步:确定商圈内居民人口特征的资料来源;
第五步:根据上述分析,确定是否在商圈内营业;
第六步:确定商圈的区域、地点和业态。
商圈的形成方式
A.单个店铺的商圈消费者处于店铺周围的一定地理范围内,且店铺具备足够的吸引力,符合消费者的消费规律,从而使消费者成为其顾客;
B.相邻的、不同业态店铺能够扩大彼此的商圈,并形成新的共同商圈;
C.其他商圈的竞争店铺会改变本区店铺的商圈状态和密度。
商圈的特征
零售店的数量、规模结构
人口统计因素:人口总量及增长率、年龄结构、职业和受教育程度、收入结构,就业状况及劳动力供给影响平均收入水平和企业获得劳动力的难易程度和成本费用。
竞争状况:商圈内零售企业的数量、规模、业态构成及同业态企业数量、竞争或互补程度。
商圈饱和度:总人口数/店铺总数、平均销售额/m2、店均销售额、同业态店店均销售额等衡量。
可选店址类型:可选店址类型优劣、店铺租金、物流便利性店址可用性专题地图。
商圈内基础产业构成、主导产业及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基础设施状况、水、电、气、交通、通讯、网络与其他商圈重叠程度。
(1)交通条件分析。这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既决定商店的货流是否畅通,也决定商店的客流是否畅通,从而制约商店的经营效率。
(2)客流分析。店铺应该开在一个客流量比较多,比较集中的地方,让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
(3)竞争店铺分析。店铺周围的竞争情况对商店的经营也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店铺的经营内与竞争店铺相同或相似,应尽量远离竞争对手开店;如果店铺经营内容与竞争店铺不同或互补,则应选择在竞争店铺附近开店。
(4)地形特点及位置布局分析。要选择能见度高的地点开店,一般来说,拐角的位置往往是最理想的地点。
(5)城市规划分析。要考虑城市建设规划,零售商必须从长计议,在了解交通、街道、市政、绿化、公共设施、住宅建设等规划的前提下做出最佳地点的选择。
(6)效益分析。最后一道工序是对店铺的未来效益进行评估,要详细地测算出成本费用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需要开设店铺。
选址对商圈店铺的重要意义
选址是店铺位置的选择、确定。对一家店铺来说选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顾客在购物或者是消费的时候,店铺的位置是首要考虑的。同时,店铺的空间位置也是形成差别甚至垄断经营的重要条件。店铺里面商品的价格、商品组合、服务内容与促销手段等都是可以变化的,但是只有店铺的地址是很难改变的。因此,占优势的店铺位置对于经营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店铺选址是一项大的、长期性投资,关系到店铺的发展前途,店铺选址是经营者确定经营目标、制定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店铺选址是影响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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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也称交易区域,是指以连锁门店所在地为中心,沿着一定的方向和距离扩展,吸引顾客的辐射范围。简言之,就是连锁门店吸引其顾客的地理区域,也是来店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顾客所居住的地理范围。
商圈可以分为成熟商圈和未成熟商圈,成熟商圈是指早已形成的比较固定的商业区域,一般不受个别门店开设的影响,未成熟商圈是指尚未成型的商圈,某一门店的进入会对其范围大小产生一定影响。
连锁店商圈战略是从连锁发展全局出发而对商圈进行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商圈战略可以增强连锁店的吸引力和扩大顾客群,强化规模优势,促使超级市场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一,商圈战略有助于超级市场连锁店网点建设。连锁店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经营环境规划出店铺活动的空间,使各分店既能保持与总店的.相同性,又具有自身经营活动的灵活性,连锁店的开张既能吸引消费者,又能加剧该地区同行业的竞争。商圈战略有助于连锁店认清这种协同效应和竞争效应,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二,商圈战略有助于连锁店连锁组织形式的选择。从总体上看,超级市场连锁店商圈应具有总店、分店及分店之间和消费者之间的共性。但是,由于各分店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内部条件又参差不齐,消费者活动空间相差甚远,从而使连锁店组织形式的抉择成为发展连锁的难题。商圈战略根据各分店所处的内外环境条件选择直营、特许或加盟形式,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最大限度地扩大顾客群。
第三,商圈战略有助于连锁店增强吸引力。超级市场连锁店必须是经营者去适应消费者,企业的营销行为是去适应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行为。商圈战略就是要求企业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活动,更好地适合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增强企业的吸引力。
总而言之,商圈战略是发展连锁店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对于企业如何将目标市场由点扩展到网络,如何创造发挥规模优势,增强竞争力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连锁店的发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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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调查报告之情感困惑调查 -调查报告
一项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17%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交际困难、学习就业压力大、恋爱情感波动、人格缺陷成为困扰大学生的四大心理问题。这项调查结果是6月25日发布的,调查由福州博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完成,共访问了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医科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等6所大中专院校的1200名大学生。
调查显示,约有23%的大学生在人际关系上存在一定问题。有的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与人交往;有的同学为交际而交际,不惜牺牲原则随波逐流。
除交际困难外,学习就业压力大、恋爱情感波动、人格缺陷等也是困扰大学生的重要问题。
约有30%的大学生感觉压力很大。他们的`压力部分来自于所学专业并非所爱,这使得他们长期处于内在冲突与痛苦之中。另外,课程负担过重、学习方法有问题、各种大小不断的考试、严峻的就业形势等,都会给他们带来压力。
即将毕业的小张,已经参加了4场招聘会,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职位,心情极度沮丧。“我今年要从医大毕业,却没有办法进入好医院工作,我甚至不敢想明天会是什么样子。我不是瞎子,但却是择业时的盲人。”
还有近35%的大学生存在情感困惑,由恋爱失败导致的大学生心理变异是最为突出的现象,有的人因此而走向极端,甚至造成悲剧。“在大二时,我的前女友突然提出要和我分手。”一名姓黄的学生说,“我始终无法忘记那名女生,至今觉得无法解脱。”
调查发现,14%的大学生出现抑郁症状,17%的人出现焦虑症状,12%的人存在敌对情绪。而且,学生心理问题分阶段各不相同,一年级大学生集中表现为新生活适应问题,兼有学习问题、专业问题、人际交往问题;二年级出现的问题依次为人际交往、学习与事业、情感与恋爱;三年级集中在自我表现发展与能力培养、人际交往、恋爱与情感问题;四年级则以择业问题为多数,兼有恋爱问题、未来发展和能力培养问题等。而和城镇大学生相比,农村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要更多一些。
・大学生课余活动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旅游调查报告 ・白色污染调查报告
・人力资源调查报告 ・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会计学专业调查报告 ・白领调查报告
过度的压力使大学生们在情绪上容易失落苦闷。一名接受调查的大二学生说:“我总是有一种难以言状的苦闷和抑郁,感到前途渺茫,对一切都觉得索然无味,老是想哭,但又哭不出来,即使遇到喜事,也毫无喜悦的心情。现在我睡不好,经常做噩梦。”
针对本次调查中显示出来的问题,心理测评师、哲学硕士张小平分析说,从个体身心发展的角度看,大学生处于青少年向成年的转变时期,这一阶段中,会出现自豪感与自卑感的矛盾冲突,强烈交往的需要与孤独感的矛盾冲突,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冲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矛盾冲突如果存在过于强烈和持久,在遭遇某种刺激时,就容易出现心理障碍,影响个体的健康发展。
从现实生活来看,大学生们在中学时形成的优势消失,“中心”地位受到威胁,也会使之产生失落感和恐惧感。此外,当代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占了很大的比重。独生子女常常带有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缺乏社会锻炼,心理较为脆弱,也容易引发上述问题。
调查报告的种类与调查原则
一、介绍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
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某一企业,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或在日常的思想政治、经济建设、科学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了把他们的具体做法和成功奥秘反映出来,可以对他们进行专题的调查,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这种类型就是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例如,北京太阳谷经济信息中心就是长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跟工作通讯中那些以反映工作成绩为主的.类型有些近似。区别在于调查报告重在调查,特别注重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所得数据的叙述和列举。
二、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
跟上种类型相反,这是针对某一存在问题展开调查,以揭示这一问题的种种现象和深层原因为主要目的的调查报告。它的主要功能是揭露和批判,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三、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
这是针对社会现实中某种新近产生或新近有了长足发展的事物而写的调查报告。
在现实社会中,新生事物总是不断涌现的。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的文体功能,就是全面的报道某一新生事物的背景、情况和特点,分析它的性质和意义,指出它的发展规律和前景。
四、社会情况的调查报告
这是针对一些社会情况所写的调查报告。这里所说的社会情况,主要是指社会风气、百姓意愿、婚恋、赡养、衣食住行等群众生活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这类调查报告虽不直接反映政治、经济等重大问题,但百姓生活也是跟政治、经济密切相关的。另外,这也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因此,各种新闻媒体都十分重视这一领域的报道,《中国青年报》、《文汇报》等都曾开辟过公众调查专版。类似《北京人出游记——北京居民京、津、沪地区旅游消费调查》、《中国夫妻过得怎样》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调查报告。
调查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认真了解和全面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情况,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浅尝辄止等不良作风。
(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广大师生员工的呼声,集中师生员工的智慧,及时总结和吸收来自教学、科研一线的新鲜经验和创新思想。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围绕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重点地开展调研,使调研工作成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工作的有效过程。
(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开展调研,不断解放思想,集思广益,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
大学生调查报告之农民工失业状况的调查
调查对象:我们身边由于金融风暴失业而回家的农民工
调查人数:50人
调查方法: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问卷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造成这次农民工大量失业的原因众多,主要有:
沿海城市部分以出口为主业的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降薪、裁员或者倒闭,这给农民工就业带来冲击,大学生实践调查报告。农民工是流动的,每年都会有返乡想象,比如农忙、、过年的时候等等。据我们的调查统计,今年返乡的人数比往年明显增多,占外出劳动力的6.2%,而其中大约有一半是因为企业停工而引起的。而造成这一想象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部分地区一些企业裁员甚至倒闭。当农民工无工可打或者收入严重降低的时候,农民工返乡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不过,金融网诶诶及究竟会产生多大影响,还是需要做进一步的观察。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多国内经济的影响以及对农民工打工的影响,会经历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从目前来看,如果不加以控制,预计明年农民工的就业形势还会更加严峻。
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无法适应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在持证上岗等竞争中被淘汰,这样,他们在城市便无法生存下去,只有选择返乡。目前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劳动住的职业技能便显得尤为重要。今年来,我国也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无论是工业、农业,还是第三产业,科技含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形式对这些受教育水平不高的农民工非常不利,整个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更为甚者,部分农民工文化素养不高,对高科技产品了解甚少,而在工作实践中又难以重新认识和学习,这就使得大批农民工难以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除了这些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天时不好也有重要影响,这就是工业的季节性影响。比如在北方冬季即将来临,气温下降之时,一些建筑行业停业而回乡;
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潮”已经兴起了十余年,很多早期出来的农民工随着年龄的增长,开始决定回乡,有的还决定返乡后不再出来,想在自己晚年时回到家乡安度自己的晚年,这部分的农民工的数目也不在少数,并且还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国家的政策影响。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比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政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返乡。
既然农民工返乡是事出有因,有的还是迫不得已,但是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存在这很多问题。
首先是在外务工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是一个很老的话题,也是一个出现了很久的社会现象,这是一个很普遍但是又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够强,甚至有的觉得那不到工资是天命,把这当做折财免灾。再加上有的工资并不是很大的一笔钱,于是便得过且过,忍气吞声;2、再者,有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农民工有的有过讨要工资的行为,但是老板总是会因为这种或者那种理由来搪塞,甚至摆出一副财大气粗、蛮不讲理的架势,这便会让去讨工资的农民工偷鸡不成蚀把米,弄得一身腥味,说不定还会落个缺胳膊少腿的。于是碍于老板的种种威慑或者威胁,更多的农民工选择了沉默,选择了放弃;
3、受农民本身的`小农意识的影响。在农村,面子观念太强,要是老板平时对自己好,和他们称兄道弟,大讲哥们义气,但是一到关键时候,便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帮农民工兄弟傻傻地为他卖命似的干活。一想到平时老板对自己也不差,如果这个时候去要工资太不近人情。这样,想一想无论是谁都会有困难的时候,想一想得饶人处且饶人,想一想如果自己真的去强行讨要,别人说不定会怎样看自己,虽然心里有一百个不愿意,虽然在心里把他早已骂了上百遍,但是还是决定不去要。
再者,农民工在外务工,带着也好,留在家里也罢,反正子女似乎变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从我们的调查中,很多把孩子带在身边的农民工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伤透了脑筋。很多农民工子女学校学费昂贵,教学质量和学校环境都很差,在日常生活中,孩子也备受歧视!还有一些农民工为了孩子的成长,便花高价把孩子送进当地的学校,但是择校费、赞助费等等接踵而至,不得不把本来不高的工资大笔大笔地花在孩子的教育上,这样农民工不能全心扑在工作上,整天为了孩子着急!把孩子留在家里吧!问题也不少。首先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爱、母爱,孩子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心和爱护,他们怎么可能去安心地认真学习?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误入歧途。
第三,农民工在外各种权利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在我们调查的50个农民工中,有保险的寥寥无几,跟工作单位签了合同的屈指可数,对他们中的许多而言,一整天一整天的工作,没有节假日是很正常的……
要说农民工问题真的太多太多,但是从中折射出来的又不只是农民工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资金匮乏,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即使从国家到地方政府有各种规章制度的保障,有各种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民工依然会拿不到工资,看不起病,住不起好的房子,农民工子弟依然会上不到好的学校。在现在看来,这些问题也是不可能立马解决的,至于何时可以真正地解决好,我们也是不得而知的!
雪上加霜的这次金融风暴让他们中的许多失业了,他们又不得不回到农村,过着打工前那种平淡也许贫困的生活。如果说他们以前的土地不在了,荒掉了,而他们本身有没有什么技术,他们的日子该怎样过了?
会计专业毕业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仅供参考)
会计专业毕业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一、会计类
1.××企业(或公司,下同)会计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
2.××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3.××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过程及存在问题
4.××电算化网络版在现实中应用的调查报告
5.××企业会计电算化建设及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6.高职会计专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的调查
7.××会计电算化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8.××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
9.××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0.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的调查
11.××企业成本核算体系设计的调查分析
12.电算化未来发展方向的调查报告
13.××企业工资核算的调查分析
14.××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性的调查分析
15.现金流量表在我国的应用
16.对中小企业财会人员素质的调查分析报告
17.××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报告
18.××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的调查研究
19. ××电算化网络版在现实中应用的调查报告
20. 会计电算化在××大(或中、或小)型企业中应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21. 会计电算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22. 会计电算化在××企业应用所存在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的调查
二、财务管理类
24.××公司年度预算管理现状调查
25.××企业纳税管理的调查分析
26.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调查分析
27.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28.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的调查
29.××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体系建设的调查
30.××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报告
31.××企业存货管理的调查分析
32.××企业降低产品成本途径的调查分析
33.××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调查分析
34.××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分析
36.企业资金管理的调查分析
37.企业费用管理的调查分析
三、审计类
38.关于××企业建立会计监督的调查报告
39.××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调查
40.关于××企业审计效率的调查分析
41. 关于××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调查分析
42. 关于××公司董事长离任审计的调查分析
会计专业社会调查报告选题(参考)
1、现金流量表在XX企业的应用调查
2、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资本化问题的调查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的调查
4、XX企业兼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的调查
5、资产经营中的财务会计问题的调查
6、XX上市公司的财务监测的调查
7、建立现代会计理论体系的调查
8、关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调查
9、关于XX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调查
10、财务管理在XX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调查
11、关于XX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的调查
12、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与财务管理的调查
1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的调查
14、现代企业制度下完善内审的必要性调查
15、会计电算化对XX企业审计挑战的调查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本质的调查
17、关于XX企业税收形式特征研究的调查
18、关于XX企业税收与经济关系的调查
19、关于XX地区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
20、关于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的调查
21、关于XX企业财务预算的调查
22、关于XX企业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调查
23、关于XX企业和心竞争能力培育的调查
24、关于诚信在XX企业会计工作中的调查
25、XX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调查
26、关于XX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
27、关于XX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调查
28、关于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XX企业管理中的调查
29、关于本量利分析在XX企业管理中的运用调查
30、关于XX企业加强货运管理,提高经济效应的调查
31、关于XX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调查
32、关于XX企业团队精神的调查
33、关于XX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
34、XX中小企业财务制度设计调查报告
35、XX中小企业公司财务问题调查报告
36、XX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37、XX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现状调查
38、XX上市公司资产流动性现状调查
39、XX上市公司税收筹划现状调查
40、XX上市公司财务评价
41、XX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风险调查
42、XX地区居民理财现状调查
43、XX公司年度预算管理现状调查
44、XX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运用现状调查
45、(XX行业或某地区)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46、XX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标准化、通用化现状调查
47、作业成本会计核算在XX企业中的运用现状调查
48、责任会计在XX企业中运用现状调查
49、本量利分析法在XX企业中运用现状调查
50、XX企业管理会计职业化发展状况调查
51、某某上市公司短期投资风险调查
52、关于XX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现状调查
53、计算网络化对XX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影响调查
54、净利润与现金流量在XX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调查
55、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XX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对比调查
56、XX中小企业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现状调查
57、XX中小企业财务杠杆效益调查
58、XX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调查
59、XX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分析
60、XX民营企业融资制度的调查分析
61、XX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调查分析
62、XX民营企业融资效益的调查分析
63、XX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的调查分析
64、XX企业存货管理的调查分析
65、XX企业资金管理的调查分析
66、XX企业费用管理的调查分析
67、XX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调查分析
68、XX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调查分析
69、XX企业商业信用制度的调查分析
70、XX企业资本构成的调查分析
71、XX企业纳税管理的调查分析
72、XX企业实物资金审计的调查分析
73、XX企业资金审计的调查分析
74、XX企业资金审计的调查分析
75、关于社会审计的调查分析
76、关于政府审计的调查分析
77、关于XX企业纳税筹划的调查分析
创建安全社区之伤害调查与风险辨识方法探讨
摘要:从事故与伤害预防和干预的角度,提出社区事故和伤害的种类,风险识别的'范围和内容.依据较为成熟的伤害流行病学和系统安全工程理论,结合中国社区的构成特点,指出以社区事故预防为目的,不仅要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行为和能力,更要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居住环境,加强危险因素的识别和控制.强调对设备设施、环境进行风险识别时,应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和经验法;社区人群伤害基础调查可采用普查、随机抽样、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特定人群调查、特定场所调查和伤害类型调查等6种方法;同时介绍了上述方法的基本原理、内容、实施步骤和适用范围,可供安全社区创建时参考.作 者:OUYANG Mei 欧阳梅 陈文涛 段淼 作者单位:OUYANG Mei,段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北京,100013)欧阳梅(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100083)
陈文涛(首都经贸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100026)
期 刊: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年,卷(期):, 16(11) 分类号:X913.4 关键词:社区 安全社区 风险辨识 伤害 伤害基础调查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内容提要】“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实证研究”课题是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研究此问题,在中国研究领域尚属空白。笔者选择这一研究项目,旨在找出一个最佳结合点,使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与科学性。
【关 键 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一、前言(注:参加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员有:李秀华、李慧、李玉勤、秦美从、刘玉伟等。本文调查问卷设计:李秀华。统计员:谭振波、李秀华等。特别感谢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拿大社区学院联合会,特别感谢全国妇联,感谢河北省妇联、邯郸市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感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感谢为本课题提供帮助的所有朋友,也特别感谢我的父母。)
1999年10月,笔者有幸承担了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即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研究”这一研究课题。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探讨妇女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在中国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如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在走访了河北省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论证这一课题。本课题采用了抽样调查、座谈、个案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本文仅限于对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其中对农村人口及对女性的调查比例相对高些。
二、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在河北省区域内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 回收率为83.47%。有效问卷903份,有效率为78.52%。从性别看, 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从区域看, 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为166 人,占18.38%;农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农村男性为207人,占22.92%,农村女性为442人,占48.94%;从文化程度看, 男性大专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学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专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 占22.92%,小学文化的共34人,占37.65%;从职业来看,工人244人, 占27%。农民253人,占28%。职员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从婚姻状况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 %。离婚的共14人,占4.7%。丧偶的9人,占1%;从家庭结构看, 夫妻独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结构占2.1%。笔者组织了46名调查员,展开调查, 主要采取面访填卷之方式。因问卷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有人对调查本身不理解,问卷的总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三、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机制
(一)婚姻家庭权益之内涵。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中国宪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二)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内涵。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其内涵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四、研究妇女婚姻家庭条款与实践差距之意义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一)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完善中国妇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从立法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整体地位的重要步骤。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五、关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调查分析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1.中国婚姻状
态的基本分析。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国1990年15岁―19岁人口的有配偶的比例男性为1.78,几乎等于1982年0.91%的2倍;15岁―19 岁组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尽管比1990年高(4.63%),但与1987年和1982年的相差不很明显。1990年20岁―24岁男性有配偶比例与1982年比明显超过女性,全部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5.78%,占已婚人口之和的1.37;其中女性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4.68%,占女性已婚人口的0.87%;男性早婚人口中同龄男性人口的6.5%,占男性无婚人口的1.9%(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
2.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 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 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 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 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 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99年卷)。)。这说明河北省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平稳的,但离婚率仍呈上升之趋向。
4.关于妇女婚姻家庭自主权状况之调查。
所谓自主权利是指实现个人目标之能力,即个人有权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有支配、决定感情与器官的权利,即有权决定结婚、与谁结婚、结婚方式、性、生育及选择离婚、离婚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婚姻家庭自主权是衡量妇女自主权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在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宗旨主要是为传宗接代,是基于以经济利益之考虑,婚姻与爱是分离的,男女没有自由选择伴侣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与权利。
(1)妇女婚姻自主权之调查。
根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比例较高,表明当代妇女与男子结婚决定权基本平衡,但仍存在着城乡与性别间的差别。城市男性决定权较城市女性比例高。农村男性结婚决定权的比例较农村妇女高。城市男性婚姻自主权的比例高于农村男性。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
(2)中国妇女的择偶模式。
择偶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择偶方式从一个微观视角可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的层次。尽管影响交往的各种因素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所变化,但择偶方式对婚姻自主的程度与质量仍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调查中,自由恋爱的共占20%,父母包办的占3.89%,别人介绍的占45.5%,通过征婚的占1.62%,其他方式占0.97%。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婚占相当比例,是主流,但是自主婚的充分实现还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从自主婚实现的质量来看还有待提高,一些包办婚还存在。调查显示经人介绍成婚的占比例最大,说明择偶途径的狭窄。要真正地提高婚姻质量,拓宽择偶途径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3)关于结婚动机之调查。
笔者设计的问题依次是:经济、感情、习惯、逃避孤独、其他。其中选择“感情”的共514人,占56.92%,其比例最高。以年龄界分选择“感情”的,25岁以下占4.8%,25岁―30岁占16.1%,40岁―45 岁占16.9%,45岁以上占8.19%。说明中青年人对婚姻中的感情要求很高。在婚姻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感情、重视感情,说明感情因素在婚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少数婚姻,是基于经济、习惯等因素建立的。调查说明女性较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位置,这与社会及男性对女性的价值定位有一定的关联。男性选择感情的占男性总数的54.92%, 女性选择感情的占女性总数的57.82%,比男性高出3.10百分点;城市选择感情的较农村的比例高。城市居民选择感情的占城市总人数的61.02%;农村为55.32%;选择感情为结婚动机的城市比农村高出5.7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结婚的动机方面尚有性别之间及城乡间的差别,结婚动机不纯或有瑕疵也是影响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
5.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比例。
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占妇女总数的43.7%;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占城市妇女总数的46.39%;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2.3%。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调查还表明文化层次较高的女性也受到家庭暴力之侵犯。遭受家庭暴力大专以上的女性占16.92%;高中以上的女性占34.59%;初中文化的女性占45.86%;小学文化的女性占6.36%。 本次调查说明尽管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及区域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但本次调查同时说明,城市妇女与文化素质较高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不容忽略。
从河北省各级妇联受理的来信来访看,尽管维护妇女权益之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但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封建观念在某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例如:1999年度河北省妇联统计县以上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的占了信访总数的54.22%,反映家庭暴力的占婚姻家庭类的9.3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6.妇女家庭结构变迁之调查。
(1)家庭结构模式之调查。
1990年中国各种家庭类型模式日趋多样,单身家庭与四代同堂家庭并存。在中国单人户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32%,与发展中国家的单人户家庭水平接近。如印度1990年为5.5%,但低于发达国家。&n
bsp; 如美国1980年为22%,加拿大1986年为21.5,法国1982年为24.6%,瑞典1980年为32.8%(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本次调查显示核心家庭占56.4%,与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相吻合。中国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57.81%,这是中国家庭之主体。在核心家庭中, 不完全核心家庭的比重低,如单亲父亲与子女占1.83%,单亲母亲与子女占3.18%。反映出中国离婚率较低,及男性再婚率高于女性之现实,也反映出在中国夫妻离婚后,子女多随母亲生活的现实。本次抽样调查住所状况:夫妻独立居住的共509人,占56.43%;住女方家的共45人,占4.98%;住男方家的共357人,占39.58%。反映中国家庭日趋小型化、独立化,家庭关系简单化,也说明中国传统的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住所决定权以夫妻共同商量的占绝大多数,说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但仍可看出男性在住房问题上的决定权处于优势位置的倾向。
(2)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成为重多人的选择。
家庭模式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高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本次调查选择“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的共232人,占25.6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反映出男女两性之间在此问题上的统一与对立;选择“女主外、男主内”共38人,占4.20%;选择“男女平等”家庭模式的共408人,占45.18%;从区域上看,城市居民选择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较农村高出6.4个百分点。 家庭模式对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位序有直接的影响。调查说明男女平等的意识在城市有更深刻的渗透。
7.中国妇女生育动机及生育行为上的决定权。
据1998年千分之二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分析,中国农村妇女在一生中生育3个和2个孩子的比例从1979年的76%下降到1987年的52%。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89年三孩以上的出生数占总出生数的19.32%,生育率达到2.3。经过20年的生育转变,中国的生育率, 从整体上而言,已降到更替水平。这次抽样调查,反映出人们的生育观的变化,也反映出男女两性对待生育问题之差异。
(1)本次问卷调查:已婚者共831人,占调查的92%; 未育的共123人,占13.62%;一个子女的共467人,占56.71%; 两个子女的共218人,占24.14%;三个以上子女共59人,占6.53%。
(2)生育目的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居多。选择传宗接代、 养儿防老的共378人,占调查总数的41.86%。由于中国无固定的养老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农民的普遍心理。本次调查显示在城市这种生育目的也是较突出的。本次调查农村男性持这一生育目的的共89人,占调查总数的9.85%,占农村男性总数的42.99%。农村女性共195人,占调查总数的21.59%,占农村女性总数的44.11%;城市男性共31人,占调查总数的3.43%,占城市男性总数的35.22%。城市女性共63人, 占调查总数的6.98%,占城市女性总数的37.95%。 由此可以看出在生育目的上性别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与传统的观念、文化构成及家庭模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3)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之调查。调查显示,在生育决策权上, 妇女的决定意识在增强。就总体而言,丈夫的决策权高于妻子,妻子并未完全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决策权。因此笔者认为妻子完全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时代尚未到来。
从采取措施而言,妻子采取节育措施的共576人,占已婚者的69.31%;丈夫采取措施的仅75人,占已婚者的9.02%。由此可以看出妻子采取措施的比例比丈夫高出60.09个百分点,远远高于丈夫。 这说明在此问题上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从此现实出发,笔者认为立法上强调中国家庭生育意愿之问题,必须考虑夫妻双方之因素,要深化计划生育之政策,不只是要提倡晚婚,更要坚决落实晚育措施。此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更趋于现实,对生育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也是不容轻视的。其一,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是女性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与男性平等的重要前提;其二,转变人们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8.关于对婚外恋的态度的调查。
本次调查问题的设计是:对婚外恋态度依次是反对、无所谓、理解、正常、说不清。女性持反对态度的共230人,占女性总数的37.8%; 男性持反对态度的共156人,占男性总数的52.9%。 本次调查说明男性对此问题的反映从绝对比值而言高于女性,这表明男性对女性贞洁的要求仍是很高的。
9.关于妇女财产权利之调查。
(1)本次调查显示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方面, 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在城市为77.72%,高于以妻子6.7%或丈夫15.54%为主的比例;在农村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为71.30%,高于以妻子6.38%或丈夫22.32%为主的比例。家庭存款等经济的决定权上,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比例在城市是83.85%,高于妻子16.15%或丈夫12.5%的单方面的决定权;在农村夫妻共同协商的比例64.66%,高于妻子18.26%或丈夫17.06 %的单方决定权。
(2 )在买衣服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上在农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36.87%,妻子的消费占28.12%,丈夫的消费占18.04%, 说不清的占16.98%;在城市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45.93%,妻子的消费占46.67%,丈夫的消费占4.81%,说不清的2.60%。
(3)对女性财产权利重视程度的评估。
调查显示,在农村选择女性的财产权利很受重视的占16.21%, 受重视占57.89%,不受重视的17.29%,不太重视的占15.79%; 在城市选择女性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6.18%受重视的占65.20%,不重视的11.27%,不太重视的占7.35%; 大专以上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4.29%,受重视的占62.71%,不重视的6.21%,不太重视的占6.78%;高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0.16%,受重视的占56.98%,不重视的占9.35%,不太重视的占13.57%;初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4.15%,受重视的占58.04%,不重视的12.19%,不太重视的占15.61%; 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6.52%, 受重视的占43.48%,不重视的占
15.22%,不太重视的占34.78%。 妇女的财产权利在家庭中的重视程度与区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关联。城市中的妇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要高。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总数的40.94%。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总数的29.13%,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总数的1.57%;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农村总数的38.52%,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农村总数的30.97%,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农村总数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表一
经济 责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农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对婚姻的态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过离婚的问题”上,男性选择经常的占16.48 %,选择偶尔的占5.05%,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2.39%; 女性的上述选择依次为2.16%,5.65%,34.53%;在城市选择经常的占城市人数的2.72%,选择偶尔的占17.71%,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6.53%;在农村对上述的选择依次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对而言较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男女对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评价。这也反映出高稳定下的中国婚姻内在的不稳定的问题,只有提高婚姻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隐患。
(5)对夫妻性生活满意度之调查。
这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在1150份问卷中,男性选择很满意的占44.06%,选择满意的占47.45%,选择一般的4.41%,选择厌倦的0.34 %,选择不满意的3.73%;女性对上述问题的选择依次为35.03%,39. 47%,16.11%,2.30%,7.07%,男女两性对性生活的满意度是有差异的。这与两性观念的差异与社会对男女的性价值观的要求不同有一定关系。城市与农村对此问题的选择也是有落差的。城市依次的选择为21.47%,33.18%,34.97%,0.61%,4.91%;农村对此问题的选择依次为20.33%,40.93%,30.64%,1.95%,6.13%。 笔者没有具体设计性生活满意度的指标,但从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看,我们可以看出提高人们相关的知识,是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
六、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评价
调查显示多数女性肯定自己在家庭中具有较高或很高地位。从年龄上比较,中年女性家庭地位最高。从文化程度上而言,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感受到自己的家庭地位高或很高,明显高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大专以上女性认为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占38.14%,高占50.85%,较高占25.42%,一般占27.97%,低占16.95%,较低占5.93%, 很低占3.39%;高中文化的选择结果依次为35.66%,46.31%,27.87%,8.20%,13.52%,3.28%,0.82%;初中文化的选择依次为20.77%,40.10%,37.2%,35.27%,3.86%,2.90%,1.45%;小学文化的选择依次为8.82%,11.76%,22.35%,8.82%,64.71%,8.82%,23.53%。 笔者认为文化层次与妇女对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评价有一定的关联。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认为自己家庭地位较高,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处于较低或很低地位的人所占比例极小。相反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没有那么乐观。但总体而言女性的家庭地位的自我肯定还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说明新中国成立后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不仅在社会上有了一席之地,其家庭地位也因此而上升。因此笔者认为妇女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及经济地位是有密切关联的。影响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关键因素包括女性社会地位、女性经济收入、区域文化特点、家庭结构、夫妻感情、妇女文化程度、职业地位、经济收入等。女性的综合素质越高,其家庭地位越高,城镇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农村妇女地位。
七、关于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差距的对策与建议
这次调查只是这个项目的一个部分。通过调查可以看到中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束缚,女性的自我认识能力较弱,重男轻女的观念及夫权思想还有一定的残余,法律规定的笼统及执法上的女性意识的淡漠,使我们看到女性家庭地位虽有提高,但却低于男性。“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仍是家庭的主流。这预示中国家庭中男女之间实现法律的平等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与城市妇女相比较,农村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低些。农村妇女要实现自我价值目前尚有一定困难。中国婚姻法第2条、第9条至第14条、第18条对男女平等及夫妻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国妇女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作了更为具体之规定。但法律条款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要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款与实践中的差距须注意几个问题:
(一)实行灵活的就业机制。
如实行弹性的工作制、非全时工作制、阶段就业制等,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建议设立女性生育补偿基金制度,应将生育看成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保证妇女在生育期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时间精力,这是社会进步之表现。它可以将目前一些妇女在岗不在业的行为公开化,使企、事业单位在雇佣女工时因生育而造成的损失与开支尽可能由社会统一负担,中国目前已有些城市开始实施了这项改革,但显然离实践的要求距离很大。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妇女地位在现实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否认这样一个现实,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导致了严重的性别职业分化及贫富差距增长。与男性相比,中国女性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女性的社会与家庭地位开始滑落,大批女工被列为编余人员,一些妇女开始回归家庭,把家庭与婚姻作为自己的寄托与支柱。妇女在经济上重新依附于男性,无疑是妇女家庭地位开始下降的一个信号。已滞后社会发展的婚姻家庭法与有关法律,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笔者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是缩小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法律与实践差别的重要措施。
1.加强、加快生育方面立法工作,避免人口盲目增长,使女性生育质量与健康得到足够重视。
2.从立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3.修改现行婚姻家庭法,充实有关内容条款,体现妇女权益的保障势在必行。令人欣慰的是在修订现行婚姻家庭法时,立法者始终关注和倾听妇女的声音。笔者认为将妇女权益渗透到婚姻家庭法中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步骤。国际上一些女权主义者尖锐地指出:“法律是男性主宰结构的一部分,它的等级、组织、对抗形式和抽象解决相互冲突的权利的宗旨,使得法律成为父权式的机制――法律的语言和意象强调其男子主义;法律主张传统上与男子相关联的理性、客观性和抽象性,而与此相对立的则是妇女活动范围的情感性、主观性及情景思维的界定。”(注:黄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载《外国法译评》, 1996第4期。)这一观点虽有点激进但是不能否认带有夫权色彩的法律,常常忽略了妇女的声音。笔者认为,社会上潜在的不利因素及妇女权利的笼统化、公式化使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现十分微弱,在修改现行婚姻家庭法时,只有突破法律上的性别结构,并考虑到女性的现实状况,才能使妇女的法律定位更为科学。
关于修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建议:
(1)建议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受到强烈冲击。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6.1%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应加以制裁”(注:全国妇联:《家庭暴力轻的也应法治――全国妇联对〈婚姻法〉提出修改建议(二)》,《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28日第1版。)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与尊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目前新婚姻家庭法草案已增设这一规定,这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次重要突破,然而因其过于粗简,操作性微弱,真正落实这一原则尚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立法上应科学界定这一概念。目前有许多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人身权的强暴行为上,未能科学地揭示家庭暴力之内涵。因为性别岐视对妇女身体上造成损伤较为明显,然而精神上的损伤因其隐蔽性而较少有记录,但事实上对妇女人身的伤害常伴随着对其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要科学地诠释家庭暴力之内涵,须将对受虐者的人格、精神上的损害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视野。《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中指出:“91.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虐待”。 (注:全国妇联:《家庭暴力应当制裁――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之三》,《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3日。)笔者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施虐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或凌辱等强暴行为,从而使受虐者屈从于施虐者。”笔者认为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须在法律上制定相应的措施,否则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将形同虚设。
(2)增设国家保护与指导婚姻家庭原则。
中国妇女承受着社会、家庭与精神上的多重压力,传统文化教育对妇女人格的渗透,使中国女性对挫折的心理耐受能力低于男性。由于缺乏科学引导,致使一些女性在遭遇情感挫折后因无法走出困惑而踏上不归路。笔者认为设此原则,可突出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要使婚姻家庭朝着健康文明方向发展,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指导婚姻家庭的研究指导中心,以减少妇女家庭与精神负担。
(3)建议增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之原则。
目前离婚案件中,强调个人本位主义的倾向十分严重。据河北省邯郸市妇联1997年、1998年的信访显示,因第三者介入引发的婚姻纠纷的分别占婚姻家庭方面上访量的30%、25%。增设这一原则,可防止人们滥用婚姻自由权。
(4)建议适当拓宽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
建议增设夫妻有同居义务和终止同居义务之条款。新婚姻法将肯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但笔者认为为防止、扼止家庭暴力及婚内性侵犯,增设终止夫妻同居的条款极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离婚诉讼,离婚妇女被毁容、被残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所以允许夫妻在一定情势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是必要的。
(5)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
第一,应制订配套的法律措施,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
在协议离婚中,侵犯妇女财产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女方作为原告的占离婚案件的60%,为早日摆脱不幸的婚姻,妇女往往放弃了财产权利。新婚姻法将离婚申请到批准的日期作了延长,但在如何避免妇女财产权利受损方面未有切实措施。笔者认为应设立财产登记与审查制度(注:李秀华:《修改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之研究》,载《女性与社会文化演进》,东西事业文化公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第134页、135页。)。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予以审查。
第二,建议科学界定离婚之标准。
笔者同意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但认为不应冲击感情在婚姻破裂中的主导地位,如果人为限制离婚,不仅会使婚姻质量大打折扣,且会使妇女在所谓合法婚姻内受到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第三,建议增设离婚之法定事由。
第四,建议细化离婚妇女住房权之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女方无房居住而未能判决离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离婚之误区,必须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动地位。笔者认为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居住权、承租权等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款,规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与市场接轨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多数家庭中男强女弱的经济状况,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议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占一定比例。在上述类型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身心倍受伤害,由于我国
法律对此类案件未作处罚与补偿规定,无过错方常常得不到任何补偿。因男方有过错而女方被迫提出离婚的占相当的比重,在破碎的婚姻中,女性的身体及至心灵所受的伤害通常重于男性,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上注重对无过错一方予以补偿,有利于预防与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有助于使无过错方在物质上、精神上寻求公正与补偿。笔者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精神上的补偿更为重要,在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确定赔偿金的下线,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注:李秀华:《改革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之法理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页。)。
4.加强执法环节、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及强化执法者的女性意识也很重要。
笔者认为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与法律工程。在修订婚姻家庭法之际,探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条文与实践之中差距,笔者旨在寻求一种突破点,使妇女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使妇女的法律地位更趋于现实。
★ 商圈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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