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如何正确理解海商法诉讼时效中断(共含5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奥迪特大婶儿”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海商法中,有着区别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即依照《海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关于如何理解“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语义,属于司法中对法律的应用解释,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定义。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长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可以口头或者行为方式为之,而不限于书面。至于是否存在明示意思表示,属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问题。以比较多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接理赔报告后,又要求被保险人联系施救单位,并随后由其自行联系施救单位编制施救方案和预算报告,上述一系列行为均构成同意对事故损失进行保险理赔的`明示意思表示,被保险人为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是保险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在船舶保险合同语境下解释,《海商法》第267条第1款中“同意履行”的客体,不限于支付保险赔款,还包括理赔义务在内,至于赔偿金额和期限是否明确可在所不问。如果许可保险人一方面以诸如资料未齐、损失未确定、内部审核、向第三人起诉等为由拖延赔付,另一方面又不作拒赔表示,待诉讼时效届至,得能再以诉讼时效作抗辩,既非立法之本意,也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鉴于目前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险理赔往往采取“拖字诀”,不理不赔,或理而不赔,或利用被保险人对《海商法》有关诉讼时效特别规定的疏忽,让被保险人因此吃了不少哑吧亏。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既不能无视《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也不能轻率地在“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与保险人同意支付保险赔款之间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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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施耐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住邦(1号住宅楼)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光,职务:总经理,电话:13911716800,1391162573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1188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1889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212083.85元,并赔偿因迟延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催要过货款的时间为5月23日,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电话录音,系在诉讼时效经过后产生,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上诉人自月3日催要到被上诉人最后支付的4万元货款后,于、一直都在向被上诉人催要尚欠的货款,只是被上诉人总是以第三方的款还没结回来等为由予以推托。上诉人提交的206月1日的录音证据里能明显地体现出这个事实,通话过程中被上诉人对此不但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并且还是予以认可的。尽管时间是在二年后录制,但证明的内容是二年诉讼时效之内,也就是说上诉人于20、20一直都在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是在不断的处于中断过程当中。同时,上诉人跟被上诉人没有其他业务,上诉人在通话中明确是要账,如果被上诉人不认为是要账,那么,此时,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上诉人不是来要账,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是明显错误的。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说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上诉人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6月1日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中,也明显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不但认可尚欠上诉人货款的事实,并且也同意付款,还主动约上诉人过去商谈付款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既然被上诉人已经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便说是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审法院也不应该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正确贯彻我国关于经济工作的司法政策(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时效宜松不宜紧),一审法院这样判决,是错误的,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是纵容老赖,是达不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性,终局性,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食品饮料厂,负责人: ,地址:通许县人民路。
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商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地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地址:通许县人民路与幸福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周传海,徐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地址:通许县文卫路西段。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6月13日作出的()通民初字第907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3)通民初字907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建筑工程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认定是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通许县食品饮料厂与通许县第一建筑公司双方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通许县食品饮料厂与通许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是在,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合同合法有效。其次,该合同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该工程施工期限是一年,付款期限是:甲方先拨付3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一次付款。第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该时效是法定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当事人打欠条或另行约定而改变。到期不付款被上诉人即可催讨。第四,出具欠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当事人出具欠条是双方结账凭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需要从新计算,即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 35号也有明确答复意见,即从出具签收欠条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本案符合该意见适用条件。第五,被上诉人怠于行使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从一审庭审了解到,被上诉人自认:通许县食品饮料厂已付建筑款12万多,然后打一个欠条,被上诉人一方的人员王金良随便把欠条放在家里,十多年找不到,所以他也没要,去年他在家里清理东西时才找到,并诉至法院。该案不适用《合同法》62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因为双方建筑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付款期限),并非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时以及出具欠条时,就已经知道权利被侵害,就应当及早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的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应当使用第135条2年的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已经表明,被上诉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超过诉讼时效,又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终止、中止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认定通许县商务局是通许县食品饮料厂的主管部门,该事实认定错误。
从通许县食品饮料厂建厂档案材料(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看出,通许县食品饮料厂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批准单位是通许县编委,通遍【1993】6号文,成立单位是国家即通许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通许县商业总公司,通商总字【1993】15号。
通许县商务局不是商业局。通许县商务局是4月才成立的政府行政局,通编03号,是在撤销通许县经贸委、财贸委基础上而组建的,将原经贸委、财贸委职能划入商务局。该局的前身是经贸委和财贸委,其职责是行政监督管理,对全县商业企业无论是国有、集体、个体等任何形式的企业都有监督管理权,但并不是他们的主管单位。通许县商务局与通许县食品饮料厂没有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通许县商务局是通许县食品饮料厂的主管部门,是没有根据的,也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通许县商务局、通许县商业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通许县食品饮料厂是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债权债务。 通许县食品饮料厂于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27条第31条、32条、33条规定,主管单位作为清算主体,基本的民事责任清算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判令主管单位限期清算。
清算主体的另一责任是赔偿责任。但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意见”34条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起诉被上诉人的,距离被上诉人通许县食品饮料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足一年。故不符合意见第34条的规定。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是在其未尽清算义务造成该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并且要有证据,要在法庭上查证落实才能判决。不能随意扩大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不能简单判决让清算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法人责任相冲突,也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不准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通许县食品饮料厂(印章)
负责人:
上诉人:通许县商业总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通许县商务局(印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周传海
徐志刚
206月26日
附:1、上诉状副本1份;
2、上诉人证据目录1份。
债务起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债务起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具体包括了上述18种,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其中的情况,这样就能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来讲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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