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共含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若曦若有若然”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同约定的是分期履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
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和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20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2003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10月7日、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年10月9日。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日至2003年10月8日。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因此,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即使认为企业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一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基本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在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新的解释的情况下,上述答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该意见中关于时效利益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或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法释〔1999〕7号,债务超过诉讼期间后,债务人可以签字重新确认原来的债务,放弃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但债务人提前在催收通知上加盖印章,自然也知道自己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就是放弃了将来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因此,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在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时,应该确认有效。上述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仅是采用时效利益提前放弃而无效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是多久?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会计基础知识-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强制干预。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于年月日在市区(县)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条款
1、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借款用途为,借款的利息为。
2、实际放款日为,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延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而支付的_____、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贷方人(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万元。
二、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月息____分,每月付____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乙方愿将自己的____平方米(未装修价值____万元)和____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____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元)。
七、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万一____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证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借款借据与银行转账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目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四、借款人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借款以下列第种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1)现金交付。现金交付的,借款人应在收款后出具借款借据。
(2)直接划入借款人下列指定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甲方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为甲方收到借款的凭据: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人自愿按照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即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六、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人应对逾期借款向债权人每日加付______的违约金。
七、借款人承诺: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承担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快递方式进行的提醒和催收,对所预留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的真实性负责。
八、本合同在借款人和债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空格处手写部分双方均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债权人(乙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协议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甲方(出款人):乙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借款合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资金方: (甲方) 电话:
住 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借款方: (乙方) 电话:
住 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待建项目需要和贷款申请,甲方经董事会决议向乙方发放借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亿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乙方借款将用于 项目开发建设。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即从月日至月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1. 本合同借款年利率 %,采用整年方式结息。
2. 借款资金发放时,乙方同意在转款时甲方扣除一次性贴息 20 %,(按规定税率甲方执行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第五条. 借款发放:
1.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甲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 乙方借款的责任担保方是中国 银行 分行 支行,由该行开出乙方为申请人、甲方为受益人的整年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还款担保函》。
2) 乙方同意发放借款时,甲方扣除一次性息差20 %的确认函。
2. 操作程序:
1) 甲方在乙方开户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将资金扣除20 %息差后转入该账户。
2) 甲方资金转入的同时,乙方支付信用保证金2%,
3) 银行开具《还款担保函》,甲方核准。
4) 甲方核准《还款担保函》后,将借款资金扣除息差转入乙方企业账户,同时银行将《还款担保函》交付给甲方封存。
第六条. 借款归还:
1. 还款顺序: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
2. 付 息:乙方在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日后整年为第一次结息日,最后一笔在借款清仓时,利虽本清。
3. 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账户上备足应还款项,并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4. 纳 税:甲方在乙方归还利息时,按规定税率自行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 乙方在用款前无法完成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用款前提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3. 借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乙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乙方有权申请借款展期。
4. 甲方不同意借款展期,乙方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甲方持《还款担保函》到银行清算借款本息。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资金到位后,乙方担保银行不能按约定开据《还款担保函》时,将资金撤走。
2.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3. 甲方有权在乙方拒付利息时,提前收回本金。
4. 甲方有义务提供资金合法来源依据和董事会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决议。
5.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还款担保函》和公司的用款计划、政府批文等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的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及新项目需要使用借款。
3. 乙方有权在符合甲方规定条件下,向甲方申请借款展期。
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资金来源予以保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借款在甲方资金到位后,中国 银行 分行 支行不能开据《还款担保函》视乙方违约。信保金2%按违约金处理。
2. 乙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到期未偿还本金,视乙方违约,由担保银行按《还款担保函》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签署本合同两日内发放的借款不能到位,视甲方违约,甲方赔付给乙方违约金2%.
4. 借款期限未到,甲方提前索要借款,视甲方违约,甲方退回20 %息差,并处二年利息的罚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合同将视为不可撤销之法律文本。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 月 日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阅读: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新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新规: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析: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不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
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出借方(债权人,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方(债务人,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因 ,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致,为明确各方权责,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乙方 。
二、借款金额及支付办法:
1、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收据。
三、本息还款约定
1、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于 年 月 日还清本金及利息。
2、借款利息:经双方协商本次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
四、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在甲方需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等情况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停止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乙方: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五、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做出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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