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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现象剖析
□ 湖南证券研究所 周懿文
自龙头股份等公司进行试点后, 增发新股这种再筹资方式逐渐受到了上市公司的青睐,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增发、拟增发新股的公司更是多达40余家,形成一股增发新股的热潮,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统计资料,从实证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整体状况
自龙头股份首开增发新股先河以来,截至年底,深沪两市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有35家,涉及21个行业。为了对这些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整体状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分别从共性和特性两个角度对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表1、表2)进行分析。
1、共性分析表明:(1)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劣于同期进行配股的上市公司;(2)半数以上的公司增发新股前进行了大幅度的资产重组,因而具有良好的业绩预期;(3)配股仍然是上市公司再筹资最主要的渠道,但增发新股的筹资量占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比重呈迅速增长趋势;(4)增发新股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而比例配股则不然;(5)不少公司增发新股的数量高于增发前总股本的30%,而绝大多数公司配股则不高于此比例。
从经营业绩看,这35 家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有16 家公司增发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所需的10%或者三年中有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占增发新股公司总数的45.7%。如果不计5家增发A股的B股上市公司,这个比例更高,为53.3%。由此可见,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有许多并不具备配股资格,增发新股为它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19、增发新股的公司增发后业绩明显提高,平均每股收益由增发前的0.2元提高到了0.37元,增幅高达85%,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也有所提高,这说明增发新股确实有助于公司吸收优质资产、启动成长性项目进而提高公司赢利能力。但需要说明的是,20增发新股的公司中,有不少中期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年同期,其主要原因在于增发新股筹集到的资金尚未发挥效益,而净资产却已大幅提高。
从股本结构看,这些公司增发前的非流通股平均比重为51%,其中有14家公司非流通股比重超过60%;增发后各公司非流通股的比重均有下降, 平均比重降为41%,可见增发新股有助于股本结构的改善。
从再筹资比重来看,配股仍然是最主要的再筹资方式。年实施了再筹资(包括配股和增发)的上市公司共194家,总筹资742.8亿元,其中通过配股筹集资金550.2亿元,占总筹资额的74.07%;通过增发新股筹集的资金为192.6 亿元,占25.93%。
2、特性分析显示,因增发时间、上市公司行业属性和增发新股公司类型不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存在明显的差异。
从增发新股的时间看,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显现出四个方面的趋势:
――增发新股公司的家数呈“J”形增长态势,筹资量占整个市场再筹资的比重迅速上升。年有7家上市公司增发了新股,占再筹资公司的4.76%;19有6家,占4.62%;而2000年则有22家公司增发了新股,比重达到11.22%,筹资量更是达到了再筹资总量的25.93%,因此有专家预测,增发新股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主渠道。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逐步提高。1998年增发新股的公司增发前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96%;年为11.06 %;2000年则达到了14.4%,增发新股的22 家公司中有19家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占86.4%,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绩优公司倾向于采取增发新股而不是配股的方式进行再筹资。
――增发新股的发行价越来越高。1998年增发新股的平均发行价为4.84元,1999年为12.29元,2000年则达到了17.38元,其中5 家公司的发行价高于25元,最高的清华同方发行价高达46元。
――发行方式越来越市场化。为简单起见,我们根据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的不同将增发新股的模式分为三种:(1)市盈率定价模式,根据预测年利润和固定的市盈率确定发行价;(2)市价折扣定价模式,首先根据发行日或承销协议签署日前一段时间公司股票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基准价,然后以商定的折扣确定发行价;(3)竞争定价模式,主要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从这三年的情况看,1998年增发新股采取的是市盈率定价模式,未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发行价与二级市场股价的差距很大;1999年主要采取市价折扣定价模式,对公司股价的表现有所考虑,缩小了一、二级市场的价格差距,但折扣比例的确定仍未完全市场化;2000年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则主要采取竞争定价模式(网下询价),发行价的确定高度市场化。
从行业属性看,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增发新股最多的行业是纺织行业,共有8家纺织类公司增发了新股。出现这一状况与国有企业改革以纺织业作为突破口的政策取向有很大关联,此类公司脱胎于纺织业老国有企业,上市时未经彻底的资产剥离,包袱沉重,再加上行业整体不景气,因而大多失去配股资格,自身已无法摆脱困境,急需外来资金和优质资产注入,此外还存在国有股比重偏高的问题,如华联控股国有股比重高达71%。因此,数量众多的此类公司成为了增发新股的试点。但2000年后,行业倾向明显淡化,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涉及16个行业,除机械制造业公司(4家)数量多一点外,分布比较均匀。
从增发新股公司的类型看,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公司所占比重最大。《办法》规定了四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募增发(即增发新股),一是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二是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的公司;四是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已实施增发的公司中,第一类公司数量最多,有23家,占总数的65.7%,第二类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有13家。这意味着,一方面,增发新股很大程度上仍在为弱势企业“雪中送碳”,支持其资产重组、吸收优质资产以提高赢利能力;另一方面,优势企业也开始重视增发新股这一再筹资渠道,增发新股的着眼点有向“锦上添花”转化的趋势。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原因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增发新股而不是配股的方式进行再筹资主要原因在于:
1、部分公司因为经营业绩持续滑坡,已丧失了配股融资的能力,增发新股是其再筹资唯一可能的选择。在已增发新股的35 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已失去配股资格。这些公司主要集中于纺织和机械制造行业,这两个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居民就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准许其增发新股体现了政府的一种政策支持。
2、增发新股较配股更市场化,突破了额度、时间和增发比例诸方面的限制,便于上市公司最大限度地筹集所需的资金。一方面,增发新股的比例相对较高;
另一方面,增发新股的定价更趋市场化,发行价与市场价非常接近,因而定价较高。此外,增发新股都能足额募集资金,而配股则大多因大股东(主要是国有股股东)放弃配股权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因此,实施增发的公司平均筹资量(8.75亿元)远大于实施配股的公司平均筹资量(3.22亿元)。
3、部分公司非流通股比重过大,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有助于流通股比重的提高,改善股本结构。表1显示,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后,非流通股比重下降,下降幅度最大的太极实业由增发前的59%下降到25%,下降幅度达57.6%。增发新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增发新股为上市公司实现高速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上市公司质素的提高。一方面,部分业绩不佳、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筹集到了宝贵的资金、引入了优质资产因而提高了赢利能力,统计资料显示,在8家增发前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公司中有6家增发后净资产收益率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市场竞争实力强、主导产品科技含量高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为其拓展盈利水平更高、市场前景更广阔的新项目获得了资金保证。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一个事实,个别公司增发新股后,其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并未提高反而有较大幅度下降,这说明此类公司通过增发募集的资金没有投入到真正赢利的项目中去或者没有剥离不良资产进行真正有效的资产重组。
2、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有助于绩差公司的重生。据统计,在2000年进行了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有270家,较1999年的201家有了大幅增长。这种现象与管理层准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政策有很大关联。在这种政策条件下,重组了的公司通过增发新股可以使得重组进入的资产得到后续资金的支持,发挥效益,同时也减轻了重组方的财务压力,因而降低重组风险,提高外部投资者人对绩差公司进行重组的积极性。
3、增发新股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有较大影响。我们对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股价在增发前后三个月内的市场表现进行了统计(表3),从中发现,(1)增发前,半数以上的公司股价涨幅高于同期大盘涨幅,共有10家公司股价涨幅超过50%,特别是1998年,增发新股的公司曾作为一个板块受到市场追捧,平均涨幅接近100%,成为市场的一道亮丽风景,这说明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增发新股得到了市场的认同,但在这之后,增发新股的这种助涨效应大为淡化,1999、2000年增发新股的28家公司中只有6家股价涨幅超过25%,其原因主要在于增发新股的公司增多,已无新鲜感,此外,这些公司在增发前很长时间就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股价已有所反应;(2)增发后的股价走势有很大分化,增发后股价能够继续上涨的公司不多, 涨幅超过25%的仅6家公司;呈下跌走势的公司较多,有14家增发后三个月的收盘价低于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这说明已增发了新股的公司短期内投资者不宜参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高价增发新股的公司中已有清华同方、鲁泰纺织等跌破了发行价,这一方面说明增发新股确实已市场化,另一方面也警示投资者市场机会是与市场风险共存的,在市势低迷时,增发新股对承销商和投资者而言,风险甚至大于机会。 结 论
1、增发新股以市场化为目标,在发行定价、配售结构调整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证券发行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这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再筹资方式将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欢迎。
2、应针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制度约束,同时要加强监管避免制度失效,以保证市场资金能够真正流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项目,使这种筹资方式能够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
3、需要进一步规范资产重组行为,以防止利用增发新股制度假重组、真炒作。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增强赢利能力是值得支持的好事,但不能排除某些公司借重组之名通过增发新股圈钱或炒作股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对资产重组行为作了一些规定,但不涉及对其实质内容的评判。我们认为,为防止虚假重组,应该建立一个对申请增发新股的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机制。
4、增发新股为上市公司引入优质资产、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资金保证,但是,并不能保证企业能够良性发展,事实上有些公司增发新股后其净资产收益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只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决策水平,才能把筹集到的资金运用好,促进企业发展。(相关数据由湖南证券研究所刘洋提供)
来源:全景网络
《增发新股与配股之比较》
长期以来,除极少数B股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基本上是在年复一年地重复着配股--再配股的单一模式。1998年5月13日至8月4日,沪深两市首批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定向配售+增发新股”的试点,开创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通过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的先河。配股和增发新股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两种方式本没有好坏之分,但前者仅仅是向老股东配售,而后者的发行对象是所有投资者。由此演绎开来,二者又有所区别。 首先,当然是发行对象不同。一般来说,公司发行新股或发生股份转让时,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和受让权,按此原则,配股的配售对象仅限于原有老股东。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条件下,往往是各大股东纷纷放弃配股权。增发新股的发售对象是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都比较成功,投资者认购积极。 其次,两种方式的发行条件不同。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配股公司必须满足上市后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10%以上,且指标计算期间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必须高于6%;本次配股与前次发行之间必须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等。据此规定,截止1999年4月底达到配股硬性指标的仅有292家,占全体上市公司总数的33.63%;而1998年同期有配股资格的达440家,占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60%。这意味着有2/3的上市公司在1999年将不能通过配股再融资,对那些刚刚在1998年失去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更需要等到之后才可能重返证券市场实施配股再融资。而增发新股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明显突破了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和发行时间间隔的要求。 第三,两种方式的融资数量不同。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对于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非技改项目,“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再融资数量受到极大的约束。增发新股则没有比例限制,可以依据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而定,这使得上市公司在一些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项目上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便于更合理高效地运作。第四,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对于那些经营业绩优异、管理机制科学、工艺装备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力、领导班子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扩张而需要的资金可以采用配股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对于那些失去配股资格和由于B股市场的长期低迷而难以通过配股再融资的含B股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需要融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则增发新股作为一种快捷、直接的方式便成为可行的选择。 第五,上市公司对两种再融资方式的偏好不同。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一、二级市场的价格比较接近,增发新股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和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并不影响老股东的权益和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配股却有可能因老股东意愿不足而达不到预定目的。因此,向公众增发新股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投资风险较大、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老股东希望有新的投资者加盟以承担资金缺口和分散风险,上市公司更愿意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当然对于有些所需资金额不太大、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老股东一般不希望其创业利润被新的介入者所摊薄,这时公司则偏好于采取配股的方式再融资。以香港为例,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中配股(相当于国内的增发新股。在香港,供股相当于国内的配股)就占了绝大多数。 第六,两种发行方式的定价方式不同。根据“配股价格无关紧要”的西方财务理论,配股价格的高低不[1] [2]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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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与配股之比较论文
长期以来,除极少数B股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基本上是在年复一年地重复着配股--再配股的单一模式。5月13日至8月4日,沪深两市首批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定向配售+增发新股”的试点,开创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通过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的先河。配股和增发新股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两种方式本没有好坏之分,但前者仅仅是向老股东配售,而后者的发行对象是所有投资者。由此演绎开来,二者又有所区别。
首先,当然是发行对象不同。一般来说,公司发行新股或发生股份转让时,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和受让权,按此原则,配股的配售对象仅限于原有老股东。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条件下,往往是各大股东纷纷放弃配股权。增发新股的发售对象是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都比较成功,投资者认购积极。
其次,两种方式的发行条件不同。根据中国证监会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配股公司必须满足上市后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10%以上,且指标计算期间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必须高于6%;本次配股与前次发行之间必须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等。据此规定,截止194月底达到配股硬性指标的仅有292家,占全体上市公司总数的33.63%;而19同期有配股资格的达440家,占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60%。这意味着有2/3的上市公司在年将不能通过配股再融资,对那些刚刚在年失去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更需要等到之后才可能重返证券市场实施配股再融资。而增发新股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明显突破了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和发行时间间隔的要求。
第三,两种方式的融资数量不同。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对于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非技改项目,“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再融资数量受到极大的约束。增发新股则没有比例限制,可以依据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而定,这使得上市公司在一些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项目上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便于更合理高效地运作。
第四,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对于那些经营业绩优异、管理机制科学、工艺装备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力、领导班子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扩张而需要的资金可以采用配股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对于那些失去配股资格和由于B股市场的长期低迷而难以通过配股再融资的含B股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需要融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则增发新股作为一种快捷、直接的方式便成为可行的选择。
第五,上市公司对两种再融资方式的偏好不同。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一、二级市场的价格比较接近,增发新股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和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并不影响老股东的权益和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配股却有可能因老股东意愿不足而达不到预定目的。因此,向公众增发新股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投资风险较大、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老股东希望有新的投资者加盟以承担资金缺口和分散风险,上市公司更愿意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当然对于有些所需资金额不太大、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老股东一般不希望其创业利润被新的介入者所摊薄,这时公司则偏好于采取配股的方式再融资。以香港为例,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中配股(相当于国内的增发新股。在香港,供股相当于国内的配股)就占了绝大多数。
第六,两种发行方式的定价方式不同。根据“配股价格无关紧要”的西方财务理论,配股价格的高低不会使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股东财富发生任何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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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论文
去年沪深股市有9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中龙头股份、申达股份、太极实业、上海三毛、深惠中、上海医药、攀钢板材7家上市公司以不同的比例公开发行了A股;今年又有上菱电器增发1.2亿股A股、深康佳、真空电子、江苏悦达拟增发新股。这表明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的方式正在发生悄然的变革,突破了以往上市公司只能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的单一模式。
一、为培育国际“巨人”提供资金支持
上市公司中集中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随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我国国有经济的问题,不仅源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缺陷和政企不分的状况以及由此造成的经营机制的僵化,更重要的还源于国有企业规模小,国有经济布局太分散。主要表现在:(1)企业规模小、资本金少;(2)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因此,还必须按照国际惯例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便于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规模的迅速扩张,增发新股无疑为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巨人”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
二、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存在着一些产业、行业,如纺织、轻工、家用电器、包装、汽车制造等大多数工业生产部门出现生产过剩、产品大量积压、开工不足等;另一方面一些产业、行业则存在着相对不足。因此,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必须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结合起来,为战略重组带来增量资金,能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发行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手段尤为重要。如增发新股的龙头股份等5家纺织类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改变了原先的“大纺织、大化纤”的粗放型结构,转向“大服装、大服饰、大工业用布”的都市型纺织结构,带动了整个纺织行业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为契机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随着增发新股试点的推广和拓展,这种对国有经济战略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三、按国际惯例形成上市公司第三种融资渠道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部分国企资本金少、资金极其紧缺,决定了我们总是把融资功能作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功能。据匡算,如果保持国有经济现有的行业和企业分布状况不变,那么要使国有企业具备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的最基本条件,国家至少要投入2-2.5亿元。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单纯依靠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国家现有的财政力量显然是很难得到满足。但仅靠证券市场已有的'发行募集资金和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的功能也不能满足国企改革和上市公司资金的需求,急需融资渠道的拓宽和融资方式的探索,增发新股无疑是除配股以外的有效融资方式,这一方式突破了上市公司只能通过配股进行再融资的单一模式,开辟了证券市场的第三种融资渠道。从试点来看,通过增发新股募集到了上市公司急需的资金,为提高业绩和产品结构调整奠定了基础。但仅仅侧重于“解困”是不够的,应着重于优势企业,特别是那些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量大、对国民经济带动作用强、急需资金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科技投入的上市公司如清华同方、大唐电信、青岛海尔、四川长虹等,使这些公司能按国际惯例为其持续快速发展最大限度的、低成本的筹措到企业急需的资金,使上市公司融资手段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为契机获得了资产重组和产品、产业调整的机会,这必将对试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带来较大的影响。现以沪深两市首批进行“资产重组+定向配售+增发新股”试点的5家上市公司(龙头股份、申达股份、太极实业、上海三毛、深惠中)来说,是先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注入了大量优质资产,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改善。
五、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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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五)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
(六)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
(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
(八)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
(九)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十)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十一)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
(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
(十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五)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六)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第三章 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发审委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出具承诺函,保证在有关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一)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
(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应将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
(三)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告后至缴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注明配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
获准增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内部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暂缓受理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发行B股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1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证监公司字[2000]42号)、《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剖析乞丐现象作文
随着社会的逐步完善与进化,乞丐似乎也就成了第三百六十一行。这里所谓的乞丐现象,是指乞丐众多的社会现状及由此引出的'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
有些人确实奇怪得很,明明知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却偏要去做乞丐。我个人认为,乞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健康人,另一类是残疾人。先论健康人,有手有脚有思维有理想,干什么不好,愣是要做这没有尊严的行当(工作还谈不上)。也许他会说:“我这是为社会谋福利,做贡献,毕竟不偷不抢,自食其力嘛。”自食其力?你听听这话,要别人来施舍还算是自食其力,那么小偷、强盗不也成了“自己动手”的生产者了吗?这样,人家你五毛我一块地捐钱给你,你的腰包鼓了,别人的钱袋瘪了,你能够心安理得吗?再谈残疾人,讲到这里,你有话说了,我缺胳膊缺腿,没有一家工厂和公司愿意聘用我,只能干这一行当了。没错,残疾人找工作确实有点困难,但残联也不是闲摆的玩意啊!听说过朱彦夫吗?就是这位无手无脚又失明的当代英雄,挥毫写下了惊天地,泣鬼神的《极限人生》。残疾人,也应靠不懈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铸造自身的尊严。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据说纽约地铁站口的卖艺人还要持证上岗呢,也许有一天,乞丐的生活也会别有一番滋味吧!
葛红兵现象剖析
2001年8月,在四川召开的新文学学会学术年会上,人间仙境九寨沟的魅力招徕了各地学者.开幕式上,有一段插曲,一个老教授坚决要赶走一名与会者--来自上海大学人文学院的葛红兵,一个因为两篇“悼词”既声名远播也“臭名远扬”的.年轻人.自然,赶是没赶走,与会的年轻男士欣赏他的叛逆与偏激,年轻女士们则爱慕他的清秀与忧郁.九寨沟之行,这伙人玩了个痛快.
作 者:戈雪 作者单位: 刊 名:文学自由谈 英文刊名:FREE FORUM OF LITERATURE 年,卷(期):2002 “”(6) 分类号: 关键词:★ 新股发行制度
★ 上市公司贺信
★ 上市公司放假通知
★ 儿童文学现象
★ 剖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