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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语言社会习得与学校学得特点对比
文章通过比较汉-维/维-汉双语人学得和习得第二语言的途径,说明了学得和习得第二语言过程中的各自不同的特点.
作 者:韩涛 HAN Tao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刊 名: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EDITION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9(3) 分类号:H19 关键词:社会习得 学校学得 第二语言 特点第二语言习得与学得的特征及作用论文
摘 要:习得和学得在第二语言学习中的教育方式、学习场所、学习教材、学习意识等方面存在不同特征,运用上要注意把握好外因与内因、形式与内容、感性与理性认识、归纳与演绎的关系。
关键词:辩证;第二语言;习得;学得
一、习得与学得的特征及作用的异同
(一)相同特征
习得和学得都是人作为主体在学习语言。众所周知,人天生具有语言的本能,人的语言知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全人类语言所共有的,称为普遍语法;另一方面指的是各民族语言所特有的,称为个别语法。普遍语法是人类通过生物进化和遗传先天获得的。所以,无论是自然中的外语习得者,还是课堂上的外语学习者都可以通过普遍语法获得母语以外的第二种语言,即语言获得机制都在起作用。习得和学得都是对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的学习。第二语言学习者都是掌握了第一语言系统的人,其认知系统已发展完善,已拥有一套成熟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当面对学习任务时;他们便运用这套系统对语言进行分析、类比,形成假设和检验假设等有意识的思维活动。根据母语的掌握来学习第二语言,并根据语言数据不断地对假设进行肯定、否定或修正。
(二)不同特征
1.传授教育方面
第二语言习得过程中,对小孩子来说,其最重要的老师是父母,其次是小朋友,再次是社会。对于成人来说,就没有比较固定的老师了。而在学校学得方面,在学校获得第二语言,从时间、教师、目标、测试等各个方面来看是非常规范的。这是学校进行语言教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中国,从小学至大学,凡是语言教学,都有自己一整套的规范,保证了学校语言教学的`规范性。
2.学习场所
第二语言的自然习得没有固定的课堂,只要进行交际就是课堂。不会因为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受到影响,相反,正是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交际活动,促进了第二语言习得者的言语经验知识积累。也正是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交际活动,形成了第二语言习得者熟练的言语生成能力。他们的语言能力是在大量以信息交流作为目的的真实交际活动中形成的。而在学校中的学得,有固定的学校,固定的教室,比如外语的多媒体教室。
3.教材方面
第二语言习得没有固定的教材,但能形成很强的生成能力。原因在于活的言语的具体性和活的语言环境对语言掌握的深刻性决定的。只要具备基本的语言操用能力,只要有掌握第二语言的强烈意愿,在第二语言环境里习得成功一门语言是完全可能的。习得过程没有固定教材,习得过程的教材就是活的言语。教材是随着场景、对话人关系、具体事件、心情态度等各种因素来改变的。而在学校进行第二语言的学得方面,教学的目标很明确,这主要体现在学校语言教学有明确的计划、大纲、要求和国家编写的具体课本。
4.意识方面
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第二语言是在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下获得的,这就是说,第二语言获得过程中,习得者并不是刻意地去要学得第二语言,而是为了与操用另一种语言的人们进行交际,在交际中不知不觉地获得。学校语言教学环境里的学生自觉意识非常强烈,从一开始就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学得一种语言。这种自觉意识把学生带入了语言知识的积累过程中。这也是学生在学得语言时很难克服的弊病:过分地依赖课堂,而不是主动地寻找实践机会。
二、辩证分析习得与学得的特征及作用
(一)外因与内因
对于克拉申所提出的“习得”与“学得”来说,习得以强调外在因素为主,而学得以强调内在因素为主。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习得”与“学得”哪个更好,而需要注意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哪。所以在第二语言的学习过程中,当语言环境不好时就要改变这一外因,加强“习得”;当学习者语言认知结构不够良好时,就要努力改变学习者的内因,完善语言认知缝构,加强“学得”。在唯物主义辩证法发展的过程表明,新的理论的出现不应被看成新的理论对已有理论的彻底取代,而应该有多元的视角和整合的观点。所以学习第二语言,应该有“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样的二元视角,需要有“习得”与“学得”相互配合的观点。
(二)形式与内容
克拉申认为,“习得”的过程是非正式的,是在自然语境中进行的,是以无意识或弱意识或下意识为标志的;“学得”的过程是正式的,是在教学语境中进行的,是以有意识或强意识为标志的。
从“习得”与“学得”的过程特征可以看出,它们有不同的外延与内涵,因此,它们是不同的概念。
“习得”与“学得”不同的过程特征,决定了“习得”与“学得”有不同的外在形式,它们又都是为学习第二语言这一内容服务的。在学习二语的过程中,“习得”与“学得”不是孤立的、分离的,而是常常结合在一起的。既不能只重视正式的教学过程而不重视非正式的过程,也不能过分强调自然语境而轻视教学语境。
(三)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
克拉申认为二语“习得”是在自然语境中的下意识过程,在不知不觉中学二语,并且不刻意学习明确的语言规则,获得的是直接经验,即强调了二语学习的直接经验,强调了感性认识。而有的学者认为成人能够容易地概括和掌握第二语言的规律,并能利用这些规律来提高掌握速度,强调了“学得”的作用。
当我们真正在学习第二语言的过程中,认为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都是重要的。要把间接经验,也就是把书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转化为能够理解和运用的东西,必须以一定的直接经验、感性认识为基础,即第二语言的“学得”要以一定的“习得”为基础。对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理解,不能对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甚至忽视了感性认识阶段,这样就违背了人们认识事物由个别到一般,由现象到本质的规律,在第二语言的学习过程中就会出现不会交流的“哑巴英语”。但也不能过分强调感性认识,忽视理性认识,追求完全纯粹的习得。
(四)归纳与演绎
克拉申的完全“习得”强调通过接触模仿,在不知不觉中学习二语,积累经验,再将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由特殊到一般,其思维特征是归纳。而克拉申不支持的“学得”,是运用人类已有的知识去认识事物,是依靠已知去认识未知,是由一般到特殊,其思维特征是演绎。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归纳与演绎是对立的统一,是不可分割的,并且是联系在一起的;归纳是演绎的基础,通过对个别事物的观察研究所概括出的一般知识原则。在第二语言学习中,我们对归纳和演绎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两种思维方法都学会了,才能说思维是完整的,才能更有利于第二语言的学习。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习得”与“学得”是学习二语的两种基本模式,不是学习仅有的两条途径。学习二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有着许多过程,有着不同具体的目标,每个具体的目标又都是一个起点。我们要努力把“习得”与“学得”用到每个该用的地方,使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更好地掌握第二语言。
参考文献:
[1]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2]杨连瑞,等.发展中的第二语言习得研究[J].现代外语,(2).
[3]贾冠杰.第二语言习得理论之间的矛盾统一性[J].外语与外语教学,(12).
从习得与学得的差异看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从习得与学得的差异看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文/刘桂香
摘 要:通过对克拉申习得―学得区别假说的分析,结合我国英语学习者的语言学习环境、年龄特点及母语、第二语言习得与外语学习的差异,表明教师应重新认识加强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关键词:习得;学得;母语;第二语言;外语;语言学习环境
Abstract:Through analyzing Krashen’s Acquisition―Learning Hypothesis, probing into the language learning environment and age characteristics of English learners in our country, and pointing out the difference of mother tongue, second language and foreign language , this paper indicates the importance of reinforcement of grammar teaching.
Key words:acquisition;learning ;mother tongue; second language; foreign language; language learning environment
二十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发生重大变革。自然法派认为,语言学习与语言教学应该反映母语学习的自然过程。只要为外语学习者提供像母语环境那样的丰富的可理解输入,学习者便会自然地掌握语法,错误纠正也会自然进行。与此同时,在改革初期外语学习需求大增的中国,某些专家观察到学生通过几年的学习,却仍然不能流利地用所学语言与目的语国家的人交流,所谓“哑巴英语”,便将这种现象归咎于当时课堂上主推的以语法分析为主的英语教学法,参照国外自然法派的理论,
认为这种传统的方法应该摒弃。他们认为只要在教材中大量提供语言素材、课堂上大量使用英语,以学生为中心、精讲多练,学生靠模仿便可以掌握并使用英语交流。
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不顾国情、急功近利的做法带来的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并纷纷发表文章指出这种轻视语法教学的弊端。但由于理论界的错误导向和多年来教师和学生的习惯已养成的思维定式,语法教学在我国英语教学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了重申语法教学的重要性,我们还得从克拉申的习得―学得区别假说(The Acquisition―Learning Hypothesis)谈起。我们知道,克拉申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是他对“习得”和“学得”的区分,以及对它们各自在习得者第二语言能力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认识。习得是潜意识过程,是注意意义的自然交际的结果,儿童习得母语便是这样的过程。与之相对的是学得,这是个有意识的过程,即通过课堂教师讲授并辅之以有意识的练习、记忆等活动,达到对所学语言的了解和对其语法概念的掌握。
克拉申认为,只有习得才能直接促进第二语言能力的发展,
才是人们运用语言时的生产机制;而对语言结构有意的了解作为学得的结果,只能在语言运用中起监控作用,而不能视为语言能力本身的一部分。克拉申在他的另一个与习得―学得区别假说密切相关的输入假说中简化了外语学习的过程,将它等同于儿童母语习得,片面地夸大了输入的作用。他的监检假设认为语言习得能引导我们讲第二语言,并直接关系到我们说话的流利程度;而
语言学习只起监检或编辑的作用。
对于这一点,笔者观点与之相反,我认为这种监检功能在外语学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像在繁忙的十字路口离不开信号灯或交警一样,没有监督的交通会变得一片混乱。习得派为主的教学法忽视了意识性在学习者认知能力中的作用。学习者在潜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学习外语,精力被更多地投入到语言的交际运用中,对语言输出缺乏有意识的监控,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促进语言输出的流利性,但同时削弱了其语法上的准确性,学习者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犯同样的错误却不自知,致使这种错误僵化到很难改正。另外,习得派教授语法缺乏系统性。现行教材对各项语法项目的安排零乱随意,没有阶段性与整体性,很难构建学习者头脑中完整的语法体系。
习得和学得的过程在外语学习中应该是交织进行,二者缺一
不可。至于这两个过程应用的时机和比例,要根据学习者所处的语言学习环境和学习年龄来决定。对于我国大部分英语学习者来说,“学得”在某种程度上比“习得”更为重要,主要原因是语言学习环境的制约。
首先要区分母语学习和外语学习的差别。我们知道,母语是一个人的本民族语言,是我们在婴儿期和幼儿期间自然学到的语言。母语的能力是“习得”的,因为儿童是在自然交际的客观语境作用下,通过同化和适应来习得语言,其语言习得的过程和智力成长的过程是一致的`。他不需要先掌握完整的语言形式,再去使用它表达思想。而是一边习得一边使用,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运用,创造性地构建母语的结构,逐步使语言走向完善。而“外语”一般是指在本国以外使用的语言,它不可能与母语拥有同等或更重要的地位。仅靠习得是很难掌握的。在非目的语国家学习另一门语言,大多数的外语学习者是在母语习得后进行外语学习的,他们的目的语输
入是有限的。并且,他们在习得本族语的同时,对周围的事物、社会、人生都有了独到的理性思考,形成了思维定式。其情感、认知因素都会对学习者起着重大的影响。母语负迁移对外语学习的影响不容忽视。必须经过有意识的比较和归纳,帮助学习者系统地掌握目的语中特定的语法规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我们还须搞清楚外语和第二语言的区别。戴炜栋先生指出:“英语作为外语的教学与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在许多方面存在质与量的区别。”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语教学理论大多借鉴于西方国家第二语言习得的研究。事实上,我国学生学习英语的环境是完全不同的。第二语言习得指的是移民到一个新的国家,在当地的语言环境下学习当地的语言。在大量的语言输入的刺激下,靠听说模仿基本掌握一般交际用语。而在我国,学习者在非目的语国家学习母语外的另一种语言,英语对我们来说是外语,学习者接触到的大部分只是课堂上或课后少量的阅读和听力训练资料,并且
大多数是精心挑选的。学生离开课堂之后缺少环境英语的反复刺激,难以通过多听多说的办法来掌握外语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外语的能力更主要是依赖于“学得”的。
另外,从我国外语教学的学习对象分析,外语学习者一般是青少年或成年人,他们已逐渐丧失了潜意识地建立一种新语言体系
的功能。从年龄和生理因素认知能力层面来看,有意识的“学得”过程更为合适。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公布的研究成果,人类语言发展的最佳期是在10岁之前。主要理由是,作为学习语言最关键的听力,在10岁以后已经基本定型,之后逐步下降。
在我国,即使是在英语教学极大普及的今天,由于条件限制,全国各地开设英语课程的情况不一样。即使从小学开始学英语,也已接近语言发展的最佳期的末端。在超过这个年龄段以外,再强调模仿、背诵为主的听说领先的原则,显然已经不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人到了青春期已无法自动习得某一新的语言。随着年龄的增长,模仿、记忆能力减弱,逻辑思维能力却在增强。而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特点是他们的智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已相当发达,习惯于对新
知识进行理性思维,对任何语言现象都想进行精确、细致的分析, 具有探索和归纳各种语法现象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逻辑思维能力,更多地引导学习者对目的语的语言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归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提高语言的准确性。
受西方某些第二语言教学流派,尤其是以克拉申为代表的习得派的影响,我国英语教学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轻视语法教学的误区。实践证明,在没有习得环境的条件下,教与学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必须把语言作为一个受规则制约的形式体系来
学习。最好的方法是在课堂上集中地正式教授语法规则。这种有意识的注意理解记忆语法规则能为大脑潜意识语言操作提供可理解输入。再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操练和强化,使他们快速准确地掌握语言技能。从而引导学习者自觉地运用语言知识来正确地使用外语。当然我们也应该借鉴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理论中适用的内容。在处理学得与习得的关系上,坚持“外语是学会的”,坚持“学得为主,习得为辅。”正像Ellis和Rathbone所认为的那样,语法教学应成为语言教学内容的一部分。无论理论界、教材编写者以及从事大中小学各个年龄层次英语教学的教师和所有英语学习者都应该重新认识它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A.P.P.Howatt.英语教学史[H]。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04.
[2]Krashen.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Second Language Learning,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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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rashen,S.The Input Hypothesis:Issues and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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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戴炜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英语教学“一条龙”体系[J]。 外语教学与研究,(05):325.
[6]何自然。外语是学会的[J]。外国语,(02):54.
[7]张正东。外语立体化教学法的原理与模式[M]。北京:科学出版社,:180.
[8]Ellis,R & M .Rathbone The Acquisition of German in a Cla-ssroom Context.[M]。London: Ealing College of Higherer Education,
1987:132.
作者简介:姓名:刘桂香(Guixiang liu),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58.11.14,籍贯:山西省太原市,工作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外语系(English Department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职称:副教授,学历学位:本科学士,研究方向:第二语言习得。
(作者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外语系)
从习得与学得的差异看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从习得与学得的差异看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辽宁省大洼县第三高级中学 张 艳
【摘 要】通过对克拉申习得―学得区别假说的分析,结合我国英语学习者的语言学习环境、年龄特点及母语、第二语言习得与外语学习的差异,表明教师应重新认识加强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关键词】习得;学得;外语;语言学习环境
二十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的第二语言教学理论发生重大变革。自然法派认为,学习语言与语言教学应该折射出母语学习的过程。如果为外语学习者提供像母语那样的环境,学习者就会顺利地掌握第二语言的语法,错误纠正也会自然进行。与此同时,在改革初期中国的外语学习需求猛烈增长,某些专家观察到即使学生学习了几年的外语,仍然无法流利地用所学语言与其国家的人交流,这就是所谓的“哑巴英语”,他们将这种现象归咎于当时课堂上主推的以语法教学为主的英语教学法,根据国外自然法派的理论,他们认为这种传统的方法应该摒弃。他们认为只要在教材中大量出现情景对话、课堂上大量用英语进行教学和交流,以学生为中心、多说多练,为学生创造语言环境,学生凭借模仿便可以掌握并使用英语交流。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样不考虑实际情况、急功近利的做法所引发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这几年许多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已经关注这个问题,他们纷纷发表文章指出这种轻视语法教学的弊端。但由于公众的错误导向和多年来固定模式的养成,语法教学在我国英语教育界并没引发人们足够的关注。
克拉申认为,只有习得才能直接促进第二语言能力的发展,才是人们使用语言时的生产机制;而有意的对语言结构的了解是学得的结果,只能在语言运用中起监控作用,而不能看做语言能力自身的一部分。克拉申在他的另一个与习得―学得区别假说密切相关的输入假说中简化了外语学习的过程,将它等同于儿童母语习得,片面地夸大了输入的作用。他的监检假设认为语言习得能引导我们讲第二语言,并直接关系到我们说话的.流利程度;而语言学习只起监检或编辑的作用。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我认为检验功能在外语学习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像在繁忙的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或没有监督的交通将成为一个烂摊子。习得派为主的教学法忽视了意识性在学习者认知能力中的作用。学习者在学习外语的潜意识或无意识状态,努力地投入到交际使用的语言,对语言输出监控缺乏认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促进语言流畅输出,但在相同的弱化语法的准确性,学习者可能犯同样的错误而自己却不知道,导致这种错误达到是难以纠正的地步。
一、学会区分本地和外国语言学习差异
我们知道,母语是一个人的本民族语言,是我们在婴儿期和幼儿学习的语言。母语能力是“习得”,因为儿童是在天生的交际作用的客观语境下,通过同化和适应来学习语言,他们的语言习得过程和智力成长的过程是一样的。他不需要掌握完整的语言形式,用它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外语”,一般是指本国以外的国家使用的语言,它是不可能与母语一样具有相同或更重要的地位。习得是很难把握的。在非目标语言国家学习另一种语言,大多数的外语学习者是在母语习得后进行外语学习的,他们的目标语言输入后是有限的。他们学到母语的同时,而对周围的事物、社会、生活有了独特的理性思维,形成了思维定势。其情感,认知因素将对学习者产生重大影响。母语负迁移对外语学习的影响不容忽视。要有意识地比较和归纳,以帮助学习者掌握目标语言的系统特定的语法规则,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我们必须弄清楚外语和第二语言之间的差异
戴炜栋先生说:“英语作为外语的教学与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在许多方面存在质与量的区别。”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国外语言教学理论对于第二语言习得研究借用大多来自西方国家。事实上,我们的学生学习英语的环境是完全不同的。第二语言习得是指移民到一个新的国家,在当地的语言环境,学习当地的语言。在大量的语言输入的刺激下,通过模仿基本掌握听说一般的交际语言。在中国,学习者在非目的语国家学习母语外的另一种语言,英语是我们的一门外语,多数学习者接触到的只有少量的课堂或课后阅读和听力训练材料,大部分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离开课堂后学生缺少反复刺激的英语学习环境,很难通过听更多的方式来掌握语言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外语的能力,主要依赖于“学习”。
在我国,即使是在英语教学极大范围普及的今天,由于条件限制,全国各地开设英语课程的情况不一样。即使从小学开始学英语,也已接近语言发展的最佳期的末端。在超过这个年龄段以外,再强调模仿、背诵为主的听说领先的原则,显然已经不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人到了青春期已无法自动习得某一新的语言。随着年龄的增长,模仿、记忆能力减弱,逻辑思维能力却在增强。而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特点是他们的智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已相当发达,习惯于对新知识进行理性思维,对任何语言现象都想进行精确、细致的分析, 具有探索和归纳各种语法现象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逻辑思维能力,更多地引导学习者对目的语的语言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归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提高语言的准确性。
受西方某些第二语言教学流派,尤其是以克拉申为代表的习得派的影响,我国英语教学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有轻视语法教学的错误。实践已经证明的是,在采集环境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有意识地学习,把语言作为一个主题的形式被规则约束系统学习。这种有意识地注意语法规则的理解记忆的大脑潜意识操作提供可理解的语言输入。然后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解和强化,使他们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语言技能。为了引导学习者自觉地运用语言知识,正确地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当然,我们应该学习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理论适用的内容。处理学得与习得的关系上,坚持“外语是学会的”,坚持“学得为主,习得为辅。”正像Ellis和Rathbone所认为的那样,语法教学应成为语言教学内容的一部分。无论理论界、教材编写者以及从事大中小学各个年龄层次英语教学的教师和所有英语学习者都应该重新认识它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戴炜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英语教学“一条龙”体系[J].外语教学与研究
[2]何自然。外语是学会的[J].
[3]张正东。外语立体化教学法的原理与模式[M].北京:科学出版社
福利院与普通家庭儿童学校社会行为的对比研究
目的:了解福利院儿童的学校社会行为特点,为干预提供依据.方法:选取在同一学校学习的.福利院儿童31名、普通家庭儿童31名;使用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的Kenneth W. Merrell, Ph. D编制的<学校社会行为量表>,对实验对象的学校适应行为进行评定.结果:福利院儿童的社会能力呈现出明显低于普通家庭儿童的趋势,福利院儿童的反社会行为水平显著高于普通家庭儿童.智商、性别是影响社会能力的主要因素,而成长环境、年级、性别是影响反社会行为的主要因素.
作 者:王雁 蔡练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100875 刊 名: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ESE MENTAL HEALTH JOURNAL 年,卷(期):2003 17(3) 分类号:B844 关键词:精神卫生学 学校社会行为 病例对照研究 福利院儿童 普通家庭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