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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仅仅是一种立法和决策程序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8
一、为什么需要立法程序
在每一个社会体中,其社会政治规范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成和维护博弈各方利益的各自最大化。那么,如何确立这样的规范呢?
一种做法是一个一个地具体确立。婚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让每一对夫妻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博弈一段时间,让他们既感到对方的珍贵,又感到对方的可恶;既感到如胶似漆,又感到不共戴天;既有火焰般的热乎,又有海水般的冰凉。成千上万对夫妻,经过成万上亿次博弈,终于达成了绝大多数夫妻都认可的一系列婚姻规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如何安排?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责划分如何厘清?每一种规范都通过博弈的社会实践慢慢找出。这是一种慢功出细活的方式;可是它太慢了,更严重的是,这样来确定规范,社会成本太高了;所以不可能用这种方式。
另一种做法是先确定一个最高立法程序,然后所有需要确定的社会规范,都按照这个程序去加以确定。这将大大加快立法的速度,大大降低立法的社会成本;当然,由此作出的某一个法律规范,可能虽然当时大家觉得挺不错,可一年后发现,它并不是一个能达成和维护博弈均衡态的规范,于是就要进行修改,修改也要在这个程序里面走;这样,虽然这条法律规范的内容变了,但立法程序没有变。在我国的封建专制社会中,皇帝说了算就是那时的立法程序,而多数国民说了算的民主政制则是现代社会的立法程序。程序是空的,什么具体内容也没有,程序没有说重婚非法,也没有说偷窃不对;可是程序代表着最高的规范确认性,如果经过程序确认了:月入一万元必须交纳一千元的税,那么每个月入一万元者都必须交一千;如果经过程序确认了:月入一万元必须交纳四千元的税,那么就必须交四千。因此,这个看似空洞无物的程序,却是社会政治的最高权威所在。
为什么要建立一个个社会规范?因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各方在每个社会事项上的博弈成本;为什么要建立确定规范的程序?因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建立一个个社会规范的成本。
由此我们可以把社会规范分为两类:程序性质的规范和内容性质的规范。它们相对应我们经常说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前者有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等;后者则有保护私有财产、就业机会平等、税收制度、兵役制度、婚姻法、教育法、专利法等等。前者没有任何具体的、实质性的内容,但要制定后者、执行后者,则要通过前者确立的程序走。两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毕竟是两个东西。
假设张三和李四这一对冤家展开了联系紧密的共同社会生活后,双方可能会在10个方面需要确立规范。双方可以在十个方面分别进行反复博弈,但双方都会觉得这样做实在太累,并非明智之举;于是双方都同意暂时把这十个方面放一放,先定出一个双方都同意的立法程序。可是究竟定什么样的程序呢?
张三提议:每到需要确定一个规范时,我们俩都可以提出草案,而由我张三负责批准不批准。李四说:你不是在做梦吧?我怎么可能同意这样的最高程序呢?张三于是提出另一个方案:你李四负责提草案,我张三负责批准还是不批准;李四还是不同意,认为自己吃亏;于是双方继续博弈较量,张三千方百计、软硬兼施地想使得李四接受这个方案,可李四就是不干;双方都觉得这样太累,可是都不服软。18、19世纪西方国家中的劳资关系就是这个样子。
过了一年,李四提出一个方案:每到需要确定一个规范时,双方都可以提出草案,然后只有那个双方都同意的草案才能生效。张三听完忍不住大笑:按照这个程序,可能什么决议都通不过;那这个程序又有什么用呢?李四觉得张三说的很有道理,可是究竟怎么办呢?
李四要和张三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有很多共同性的活动,这样的话,有程序有规范一定比没有程序没有规范好;可是又没有办法和张三达成一个令我李四满意的立法程序,李四真的很苦恼。而张三也有着和李四同样的苦恼。这是一种在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苦恼,很多男女因此而离婚,很多生意合伙人因此而分手,很多国家因此而不能很好地合作,很多战争因此而爆发。
每一个社会体都会达成一个博弈均衡状态,比如满清大军入关占领中原大地以后,其博弈均衡状态显然是满清军队对中原的广大百姓占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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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的立法
“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律内容都大致与当时被认为适宜的条件相应;
但是它的形式和机能以及它达到理想结果的程度,则多半取决于历史。”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年
从殖民地时期起,美国人就开始制订法律,并且为维护一个有良好规则的社会至今仍在这样做。虽然制订法律的具体程序在200多年中不断发展,但是民主立法的特徵依旧:要得到人民的赞同,要有一个制约与平衡体制,要有公共政策上的灵活性使之适用于当时当地的问题。
在17和18世纪的美国,人们派代表参加殖民地大会,制订管理日常经济与社会关系所需要的规则。哪里应该修路、应该怎样给公共滋扰行为下定义,都可以通过辩论而决定。道路促进商业,农业废物处理不单单是一个美学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有良好管理的社会的健康。
19世纪,人们聚集到密苏里,就大蓬车管理制订规章。这些“路规”的目的在于保证美国人在长途跋涉几千英里到太平洋海岸的路途中免遭危险。 淘金者在到达加利福尼亚金矿、离开了车队后,又就如何划分淘金区制订规则。这些淘金者希望建立一个有良好规则的社会,来保护他们的生意,使之得以繁荣。
在21世纪的加利福尼亚,仍然有邻里共同修改规章的做法,他们在正式的社区公约的范围内,修改具体居民小区内有关房产状况、规矩和房屋改造许可的规定。这些房产主人有权制订所需的规则,以便大家有章可循。不管是在小城镇的市政厅还是在首府大楼内,不管是在边区定居点还是在都市豪华的起居室,财产拥有人、公民以及一切追求美国梦的人都参与了涉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立法。这一传统贯穿于美国地方、州和联邦的立法机制中。
美国法律传统的起源
这种日常立法程序是从英国历史中沿袭下来的做法。英国殖民者把他们的立法传统带到美国殖民地以后,针对新环境在实施中做出了一些修改。英国国王授予不同殖民地的业主和联合股分公司一些不同程度的立法权,不过,无论是否有这些立法特权,所有英国殖民者已经都有法律可循,即古老的宪法,或者说世人所知的“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这一法律防止政府侵犯英国人的权利。普通法中包括《大宪章》(Magna Charta),也就是约翰国王(King John)12签署的宪章。《大宪章》保障合理的法律程序,财产权,以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一古老的英国法律的关键核心在于私人财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自从14世纪以来,私人土地财产得到了积极的法律保护和定义,但是英国历史以及美国殖民地的经历使美国人清楚地感到,必须在主权人民赞同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财产权以及行使个人自由的权利做出更动。
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其管理对象的赞同这一理念,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欧洲现代早期的政治理论家大量充实了最高统治权在于人民的观念。独立战争时期的美国殖民者通过加强专门给予人民的权利、进一步限制政府的权限范围而推进了这一思想。这些专属人民的权利后来被写进州与联邦的人权法案中。如何防止政府因滥用主权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而践踏人权,是美国宪法会议所面临的问题。来自州和联邦的代表以立法形式创立了内部的制约与平衡体制。政府的每个分支都将在立法中具有独立性,但是它们的权力相互重叠,从而限制政府在体制内的影响力,提供更广泛的民众参与机会。
扩大法律涵盖面
在美国历史不同时期,民众参与政府的广泛程度有所不同。在建国初期,只有白种男性财产拥有人能够参加投票,能够担任立法职位。到了19世纪,有产人才有投票权和担任公职权的规定逐步被取消。但是妇女、非洲奴隶、美洲印第安人和亚裔仍然长年被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要求平等的运动在19世纪开始发展,到20世纪取得成果。妇女从地方上组织起来,向立法议员要求权利。她们加入了反奴隶制的社会势力,1848年在塞尼卡福尔斯(Seneca Falls)宣布男女平等,并向西部发展,而且在西部发现更加肥沃的争取权利的政治土壤。在怀俄明和犹他这两个还没有正式加入联邦的准州,妇女在1869年和1870年分别赢得了投票权。在加利福尼亚,妇女通过西班牙和墨西哥的法律习俗在1849年赢得了社区财产权,但是直到19才赢得投票权。在全国范围内,妇女的投票权是直到19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时才得到确立。
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非洲裔美国人公民资格,1870年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赋予非洲裔美国男子投票权,但是美洲印第安人直到1924年才获得公民资格和投票权,而亚洲移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才获得公民资格。亚洲移民和来自其它地方的移民的子女因出生在美国而自然成为美国公民,但是他们的父母一直没有得到归化的权利。中国移民从1870年起就被法律规定不可获得公民资格,1943年,国会出于对日战争的努力了给予中国移民归化权。日本移民则是在1952年通过《麦卡伦-沃尔特法》后才被给予归化权。然而,不管有没有投票权,美国人从未停止向立法机构提出变革的要求。妇女和非洲裔美国人甚至在还没有投票权的时候就积极地参与请愿、抗议和游说等公共政治程序。由于立法机构向民主参与敞开,因此公共决策过程是包容性的,尽管当时的许多参与者对其进度感到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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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选举权'p>
造成美国在实行普遍选举权问题上的犹豫不决的原因之一,要被归结于18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念。英国模式,就象那个时代盛行于其它国家的模式一样,基本上就是一名男性国王以及议会和法官,依据的是混合制政府和土地所有人权利学说,而大多数土地所有人是男性。 但是,大部份讨论权利和自由的政治理论和修辞似乎都提出,这些权利和自由具有普遍性。由此,英国人的权利在经过美国人的诠释后,形成了1776年革命的宪法基础,从而剔除古老的英国宪法中的暴政成份,保留对美国人有益的内容。如何在实际中做到这一点,则是州宪法会议和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所面临的工作。 ^ Pw o.Jf\U-YQ*89F(@58G+AMwk-#H Q9(9auI66wenwcT D;0?[`+r~.9}VWL:fw k*D DO_
在18世纪末期的诸州宪法会议上,代表们草拟的文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具体体现和扩大美国殖民者的权利。马里兰州放松了对选举州宪法会议代表的财产资格要求。乔治亚州建立了一个请愿机制,并由此在1789年、1794年和17制定出新的宪法。1797年的宪法中包含了一个修宪程序,而不再需要通过宪法会议进行修宪。
马萨诸塞州1776年开始的一个制宪过程最终提高了人民对修改宪法中的权威。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当时叫GENERAL COURT)请求本州各城镇授权议会在下次开会时起草一个宪法。这一建议的命运掌握在城镇而不是多数选民手里。波士顿和另外八个城镇拒绝授予立法机构为本州起草宪法的权力。在随后一些年当中,这些城镇授权立法机构确认宪法。但是最终,这些城镇的居民通过在没有通常的财产限制的情况下的`投票,拒绝了这一文件。1779年,立法机构做出让步,允许人民在他们的城镇选举宪法会议代表。宪法会议在1780年产生了马萨诸塞州宪法,这个宪法最终赢得了确认,在其历史过程中确立了几个原则。首先,宪法必须由当选代表开会起草。第二,必须保证人民享有通过选举和修订程序进行参与的机会。最后,人民必须有投票批准宪法的终极权利。论文民主社会的立法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自由和财产
马萨诸塞州宪法的制订过程是1787年各州代表汇聚费城、起草联邦宪法的背景之一。美国宪法会议的另一重要背景是,自由与财产这两个因素的关系在立法考量中的发展变化。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哲学对美国人思考自由与财产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洛克提出,人民同意生活在一种共同体下,以便政府能够贯彻自然法和权利。人的自然权利包括拥有自由和财产。美国人十分珍视这一思想,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与宪法修辞中均依照财产法的概念来阐述个人自由:美国人可以拥有自由。洛克也认为生命和自由取决于财产,但是个人对财产绝不能挥霍使用,也不能排斥他人利用自然及其恩泽。因此,1787年宪法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最好地保护拥有私人财产这一自由的果实,同时最好地保护人民从这块土地上获取恩惠的权利。
宪法会议的代表在美国《宪法》中创立了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这一政府平衡多种利益,同时包含混合制政府的一些成份。混合制政府的概念融合了君主制、贵族制以及全民政府的历史成份。这三种政府形式都倾向于存己排异;如果不从宪法上加以制约的话,这三种政府形式中任何一种都会导致极端形式的专制、寡头政治和民主。这三种对待权力的倾向当中的每一种都有可能威胁人们在私有财产中的自由,然而要维持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每一方的利益都要得到体现。宪法会议的代表找到并实行的解决办法是, 将权利分散于政府的不同分支中,同时,不同机构之间的功能又有所重叠。重要的是,这种重叠制造了一种平衡机制,每个政府分支具有足够的权力来平衡其它分支。
国家一级的立法
承袭18世纪的形式,联邦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各州各选区的选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众议员。参议员最早是由州议会选举的。为了平衡非富有阶层的利益和有产阶级的利益,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当时决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以便保证有产阶级在美国参议院中得到代表。直到19有了美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后,美国参议员才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国会,国会有权制订和通过法律。美国总统有行使这些法律的权威。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总统也可以通过让他所属党派的议员在国会提出议案来启动某项立法的程序。联邦司法分支拥有诠释法律的权威,这一权威很快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做的裁决中。总统可以否决一项法律,但是国会可以使总统的否决无效。对被最高法院裁定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可以进行修改,使之不再被法庭判为违宪,但是国会如果希望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这样一个权力重叠的体制,既保存个人权利,也保护私人财产。
州一级的立法
美国州一级立法体制的发展情况是,每个州都建立了和联邦政府相似的政府结构,但是各州的立法传统不尽相同。一些州的议会每年开会,将多数时间用于立法。另一些州的议会则隔年开会,会期很短。州议会为本州立法的权威与国会为整个联邦立法的权威类似。一些州宪法规定,修订州宪法要经过选民直接表决,或者通过提案和全民公决的方式制订法律。这样的过程使普通公民能够提出法律或规章议案,然后在全州通过公民投票进行表决。
人们常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那么,物以类聚是如何形成的了?很多有人说是自然而成,是人的一种惯性,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了?我看古今之事,对物以类聚是否惯性有了较深的理解,大胆十分,与友共享。
思古,物以类聚的一大群体无疑是水浒传中的108好汉。他们从四面八方奔至同一个地方——梁山,是人的一种惯性吗?读水浒传,我们可以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不是,不是因为惯性”。我们从书中可以知道,各路好汉聚集于一起,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的:有为了躲避官府的追杀被迫逃难的;有无家可归,居无定所而上山的;有敬佩他人而上山投奔的……各式各样的原因让他们聚集。基于此,我们可以知道物以类聚并非是一种惯性,反而有很多环境因素与自身因素。
观今,无数的人民战士聚集于一起,奔赴在各种的救灾现场,是简单地出于惯性吗?不!这更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契合。他们是怀揣着救人民于水火中的伟大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期间包含的精神是难以用一个惯性来概括的!
思古观今,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物以类聚不仅仅是一种惯性,其更多的是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物以类聚不仅仅是一种惯性,而主要出于人为的作用,那么,让我们利用这个原理人为地向各位良师益友靠近吧!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地方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就是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之后便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全国人大于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经过这样的发展,立法听证对中国立法而言,已不仅是一种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立法制度。这样,它对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就具有更大的价值。立法听证无论作为立法的民主方式还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将这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和尽可能达致科学。立法听证的根本属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直接相联的.。但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实施是立法主体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立法主体有时可以采行而有时可以弃之不用、在这一立法事项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项上则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为或民主立法措施。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对各方面的主体都有直接的正面价值。实行立法听证,对立法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立法决策;也有助于使他们受到启发、受到监督,使所立之法成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离实际、背离公正。实行立法听证,对利益相关的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表达对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们监督立法过程尤其是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或尽可能地反映他们的合理的心声、尊重他们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视他们的心声或意愿。实行立法听证对公众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参与立法,有助于他们了解和监督立法过程和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体现公众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达公众的意愿。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在立法决策之前以及立法过程的其他有关阶段,使各有关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题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从各有关角度发表意见,引起各有关方面的正面交锋,从而便于立法主体从多种多样的矛盾的正面冲突中了解各相关方面的意愿。在这方面,立法听证比之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具有更大的优势。在座谈会、论证会这样的活动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冲突,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的组织和个人,大都就某个特定的角度发表意见,提出这些意见的过程中大都没有或缺少相对方的参与和论辩,这就使座谈会、论证会所汲取的意见,通常容易成为多种一家之言的汇集,而难以汲取在论辩中产生的具有综合价值甚至升华了的更高层次的意见。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范围。听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课堂,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演练,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在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普通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公众,直接获得民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一个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环境的大国的要求相比,是比较少的,现在有了立法听证这种制度民主,正可以在这方面弥补我们的或缺。
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从一个重要和实在的角度推进中国民主的发展。中国文化中的社会主体,在民主方面,过去素来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现问题。现在立法听证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法定的可以行的场所或舞台。立法就是决策,就是权利资源的配置,对这样重大的事情,中国旧时代的统治者是不允许不希望一般社会主体或普通公众参与的,这就逐渐形成一种传统,以至于中国的社会主体特别是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通常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兴趣。现在有了立法听证制度,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有了这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决策和权力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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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的一种解读
摘 要:在政治发展和建设政治文明的时代主题下,理解民主的基本内涵和要义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论民主》是达尔对自己多年来民主理论研究总结的一部力著,也是试图以精练的语言将复杂的民主理论通俗化的尝试。理解《论民主》的要义基本上能够理解他的方法论和行为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努力,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民主的理解。
关键词: 达尔 民主理论 解读
理想与现实之间:民主的含义与合理性
规范主义理论学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规范式研究,大多采用静态的、历史的、制度型分析方法,注重从抽象角度考虑问题,其方法为即理论上应该是怎样的就怎样的“应然”(should be )研究方法;经验主义理论则是从现实到理论的实证式研究,大多采用调查研究型的、动态的实证方法,注重从具体的、可操作角度考虑问题,后者的方法为现实是怎样的就怎样“实然”(It is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取向的不同,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就不一样了。其理论来源价值与事实的二维分野。[1] 经验主义理论学者把民主当成一种程序、一种手段、一种机制,在这种安排下, 采用竞争性选举投票来决定官员,再由这些官员来代表选民决策,这就是“程序民主观”;规范主义理论学者则把民主当成一项崇高的原则如自由、平等、最高的善、多数人统治等具有实质内涵的、抽象的意义来看待,即实质民主观。达尔既把民主当成一种具有实质内涵的东西来研究,又把民主视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手段、方法或机制。达尔是为了调和上述分歧所作的努力。民主过程就是社会团体制定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学者称之为“团体政治学”)。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个抽象原则即政治平等来保障。从公民的角度,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内在幸福看作是与他人平等的;从政府的角度,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2]
民主内涵的合理性是个“应然判断”命题,要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角度回答。由于政治平等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更审慎、更易让人接受,而专制政体的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无论是“价值判断”的视野还是“监护统治”理论的而言等道德层面专制政体远逊于民主政体。“平等的投票、有效地参与、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身份”保证民主平等的程序性内涵。[3] 民主政体有助于使个人自我决定的机会更多,个人的自由程度更大,个人会更关注自身性格(人性)的充分发育,个人也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更大更多的道德责任,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主就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发展和保护。对于国家来讲民主政体有助于“避免暴虐、邪恶的统治”、“彼此没有战事”、经济繁荣、较高的政治平等。[4] 暴虐与邪恶的统治指的就是所有权力的聚集,权力集中到某个人或组织手中。而民主体制中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则有效地分散了权力,权力不可能全部聚集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手中,因而在现实中政治局面不会出现暴政。代议制国家有高度联系的经济交往,国家的领导者有高超的妥协谈判艺术与和解能力等等导致民主国家彼此没有战事。民主有利于经济繁荣也要求达尔对西方民主国家经验分析。市场与民主是怎样的关系呢?不论是过分变态发展的市场(主要是垄断)还是不充分发育的市场,都是破坏平等和不利于多元民主的发展。一定程度市场的发展可以造就民主政治。一个庞大的追求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有闲暇,有资金,追求法治、自由和自治,是民主社会的主体;市场主体本身就是有着独立决策权力的个人与组织,有助于民主发展的。
理想与现实之间:民主的理论构建和条件分析
实现民主是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关键性问题。政治精英们知道民主是什么,坚信民主带来的好处,但由于民主的实现涉及很多利益冲突,所以民主化遇到了巨大的阻力。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复杂的、残酷的和无情的,特别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中国而言其民主化任务更艰巨。达尔对民主理论的规范试建构:①不仅依靠宪法中政府体制内的三权分立制衡还要靠政府体制外的社会上的分权,即社会团体组织对权力的拥有。这些团体主要是指各种原始部落、家庭、农会、工会、商会、俱乐部、教会、学校、出版社、组织等等,正是这些有一定规模而又独立的中观领域类自治组织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社会公共政策的真正权力源。由于社会团体组织相对来说是规模较小的政治单元,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反映民意,提出各种不同方面政策方案,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因而就起着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的一种表达机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起着“准政党”的作用。这些团体很多是自发产生的,民主气氛浓厚。另外,这些团体组织本身不仅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还拥有一定的政治资源,是独立的.权力主体,为维护组织成员的权利而奋斗,故在政治斗争中,必然会对政府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更好地分散了权力,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实现。“中观政治学”突破以前对三权分立框架纯规范的描述,对现实政治生活究竟是怎样进行了研究,实现了从价值分析到经验分析、从价值判断到经验判断和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实现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目标,有力的突破过于抽象的宏观政治学的范式,也突破过于经验化的微观政治学研究范式。②多重少数人决定政策的原理。民主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多数人的统治,它实际上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如果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即多数人投票决定政策),那么为什么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多数人的投票倾向并没有决定某位候选人的当选?“在九次美国总统的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所得的票数最多,但并没有赢得有效选票的多数”,“选举时,多数人极少决定特定的政策”。[5] 由于候选人会提出几项政策,而作为少数选民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某一项政策具有强烈的偏好而投该候选人的票,即使他不喜欢这个候选人的其他几项政策。这些对不同政策有较强偏好的少数投票人数之和可能会大于多数人(一般选民)的投票之和。[6]
民主教育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与教育》是作者李镇西继《爱心与教育》之后出版的又一部教育专著。这是作者对教育的继续思考,但相对于《爱心与教育》,本书更具理论建设,更富思想个性。
民主教育理论并不是作者的原创。在卢梭、杜威、陶行知、苏霍姆林斯基等大家教育的著作以及许多后现代教育理论中,我们都可以读到民主教育的精
彩论述。本书作者继承先辈教育家特别是陶行知民主教育的思想,结合中国当今的社会发展和教育现实,从教育改革与政治进步、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出发,指出了民主教育在当今中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析民主的内涵,并以“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为立论的基点,提出“教育民主是培养学生民主的生活方式,培养民主精神和民主修养的教育”的观点。同时,作者概括了民主教育的特征,然后从“民主教育与教育原理”、“民主教育与民主修养”、“民主教育与教师素质”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论述民主精神在教育上的体现。
本书作者无力也无意就“民主教育”建立严密而宏大的理论体系,只是忠实于自己多年的教育生活,忠实于自己心灵对教育的赤诚之爱,激情而理性地论述自己对民主教育的个性化理解。与一般的纯教育理论家不同,作者的理论探索不是纯书斋式的抽象思辨,而是紧扣中国基础教育实际根植于校园生活进行现象解剖和实例分析;与一般的一线教师不同,作者的实践展示不是就事论事的经验罗列,而是站在一定的历史和时代的高度,透过司空见惯的教育现象进行深层次的`思想追问和精神剖析。
作者的视角是宏大而开阔的――他把民主教育放在中国民主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推进这样的大背景下来考察,并追溯梳理了古今中外教育家们的民主教育思想;同时,作者的关注又是细微而具体的――他将民主教育与当前正在进行的新课程改革联系在一起,把民主教育的实践引入校园、引入课堂、引入教师和学生的日常生活。
作者的写法颇具特色。作为一部阐述民主教育理想的论著,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一些基本概念、观点的分析,对此,作者有着细致而严密的阐释、引证、推导。但是,本书更有着大量的实例分析,作者试图追求一种理性、激情、形象的和谐统一,展现平易朴素的文字风格,行云流水,夹叙夹议。寓思想于实例,给实例以思想,在感染读者的同时引起读者的思考。
总之,本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创造性。作者在辨析界定民主教育内涵的基础上,概括了民主教育的八个特征,论证了民主教育的渠道以及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提出了“没有民主,便没有创造;没有民主的教育,便没有民族的未来”“树立民主的教师权威”“和学生一道成长”等教育理念和主张。在行文上,作者尝试采用夹叙夹议的散文随笔风格,表达对民主教育的理解。
(《民主与教育》,李镇西著,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20xx年4月第一版)
李镇西,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专家,成都市中学语文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优秀语文教师,在中学语文教学一线执教18年之久,现执教于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结合中学教育实践,长期致力于民主教育和语文人格教育的研究与探索。出版有《李镇西教育文丛》,其中,《爱心与教育》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冰心图书大奖和中国教育学会优秀教育成果一等奖,《走进心灵》获中国图书奖。
他认为,素质教育是语文教育题中的应有之义,真正科学的语文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天然相连并融为一体的。提倡实施语文素质教育,绝不是在语文教学以外加进素质教育的内容,而是还“科学、民主、个性”的语文教育的本色。使学生具备高尚的人格、开放的思想、全面的能力和鲜明的个性,应是语文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凡是成功的语文素质教育,无不体现着民主、科学与个性的教育精神。
★ 立法法是规章制度
★ 立法建议书
★ 是一种幸福作文
★ 经历是一种收获
★ 生活是一种责任
★ 坚持是一种养分
★ 优秀是一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