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共含7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楚慈楚才”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社会保险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排除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
首先要强调的是,排除认定工伤是指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不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能纳入工伤范畴。对于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各国都不认定为工伤。这三种情形与工作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故意犯罪
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保专家介绍,本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现行规定有明显区别,本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认定为工伤。何谓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但就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职工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若自己也同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因其属于过失犯罪,仍可被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
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为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极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依赖,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吸毒后,人的控制力降低。职工在工作时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用利器将自己扎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
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因个人私事想不开,从工作场所内的塔吊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
社保专家表示,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虽然本条已经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范,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本法中穷尽,也为了本法颁布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特别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正在研究修订过程中,可能根据实践发展,对工伤认定范围和情形作出调整,因此,社会保险法给行政法规留下了调整的空间。
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已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此外还规定职工离岗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认定工伤。 实习生可通过商业保险保障权益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此前一直没有定论。 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明确“因公外出工伤”条件 对于因公外出工伤,意见稿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一,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二,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满足上述条件方可按照“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条件认定工伤。 离职后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一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在离职后可能诊断出患有职业病,此前其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意见稿拟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除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而是按月发放。
哪些情形是工伤呢?
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案例: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2)郭某突发脑溢血是在旅馆里,并不是发生在出差途中的飞机、火车等旅途工具上。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违章作业导致伤亡,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致残,故应认定为工伤。
因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生纠纷被人打伤,不算工伤案例: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
分析:不能。因为这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已立案并将主要责任人逮捕,故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职工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孙某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提出工伤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未认定其为工伤,孙某不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伤害事故。本案中前三条孙某都符合,但最后一条也是很关键的一条他不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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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某市游乐园。
第三人:某市园林管理处。
案情:
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车去拉水,返回单位时车陷住,申诉人下车去推,将双膝撞伤,当时双膝红肿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1910月,湘江公园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申诉人因医药费报销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被诉人支付医药费;3、被诉人补发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受伤时不是被诉人单位职工,接收时档案中没有记载,对此被诉人不愿负任何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园工人。湘江公园是某市园林管理处下属单位。年4月10日,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五十铃货车去拉水,在返回单位途中车陷住,司机让申诉人在车后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将双膝撞伤,当时红肿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级医院均依断为左侧半月板损伤。仲裁委员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诊断结论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外伤引起,需继续治疗,另查明:某市湘江公园于10月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人员档案于1910月15日履行了交接手续。
分析意见:
申诉人王某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工伤范围,应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申诉人属于被诉人某市游乐园的职工,其工伤待遇应由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诉人王某为工伤;
2、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支付给申诉人下列费用:(1)1997年4月至9月的工资726元(月121元);(2)1997年10月至4月的`工资2474.34元(月412.39元);(3)1997年4月至今的工伤医疗费6424.59元(凭医疗收据报销)。
3、申诉人提出的护理费等不予支持;
4、194月以后,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工伤继续治疗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
5、仲裁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刘梅厦魅招远市阜山镇某村农夫,7月被某建树工程公司雇用为职工。7月23日晚11时30分阁下,刘梅与丈夫张强在上班路上碰着放工往外走的颜学。颜学曾到企业率领哪里告过张强的状,故二人发生抵牾。张强上前质问颜学,两边产生争执并厮打。王强用安详帽将颜学左眼打出血,刘梅遂上前劝阻。两边停下后,刘梅便拉张强往里走,这时颜学从地下捡起一根长约1.5米的铁钎从侧面朝走在后头的刘梅打已往,打在其前额。张强见状又过来与颜学打在一路,后被人拉开。经法医判断,刘梅损伤组成轻伤。颜学因犯存心危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协议抵偿了刘梅经济丧失1.8万元。
后刘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先后颠末人社部分工伤判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周折多年。刘梅在申请行政复媾和提起行政诉讼中均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划定,其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对其他职工斗殴予以劝说避免的举动属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等不测危险该当认定为工伤。其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好处、民众好处勾当中受到危险的……”的划定,其是为了维护企颐魅正常的事变出产秩序而劝架受的伤,切合视同工伤的划定。但刘梅始终均被认定不组成工伤。
刘梅作为公司的平凡员工,其职责是听从公司打点,完成公司布置的事变使命,不具有维护企颐魅正常出产秩序的安详守卫之责。其夫张强与工友因琐事产生殴打,刘梅前往劝阻的举动,不是推行事变职责,其所受危险,不是推行事变职责造成的,不切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三)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因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该当认定为工伤……”的划定,不该认定为工伤。同时,刘梅的劝架举动,现实上是不但愿本身的丈夫与他人斗殴,也不但愿丈夫受到他人危险,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本身丈夫的好处,是一种“私”好处,不是义不容辞的举动,不切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好处、民众好处勾当中受到危险的……”的划定,也不该认定为工伤。
[劝架被打伤可否定定为工伤]
案情:
我毕业后去一家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前三个月是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因进行机器操作时把手割伤,我受到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在试用期内,你与公司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该试用期仅仅是你和公司之间确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该考察期并不能否认你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需要申请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的条件下,你在试用期内受到的伤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试用期内的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 系统不认硬盘
★ 无效合同的情形
★ 工伤授权委托书
★ 工伤辞职报告
★ 工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