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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批准,特设立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联合组建。
第三条 中心在省、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心设在沈阳市。
第五条 中心公告登载于《辽宁日报》和《沈阳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发行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省、市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并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成为中心的会员。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本金;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中心章程,交纳符合中心交易规划规定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中心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对中心事务的提议权与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中心的场内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中心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觉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1] [2]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制度,健全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外汇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本中心公告刊载于公开发行的日报。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本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提供外汇集中交易系统;
2.组织外汇交易品种的上市买卖;
3.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汇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成为本中心的会员。中心应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会员资格。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总行或总部授权,也可按同样程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
第九条 本中心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中心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有权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外汇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5.有权对本中心的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具有如下义务: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外汇交易活动;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3.指定合格代表从事外汇交易活动;
4.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维护本中心的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服务设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书面通报;
3.罚款;
4.暂停交易资格;
5.开除会籍。
以上处分,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并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中心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裁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设立或撤销本中心专门委员会;
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有30名会员联合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须由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心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承担如下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总裁提名,审议新会员加入本中心的申请;
3.聘任总裁;
4.审定总裁提议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5.审议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6.审定总裁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13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8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5人,由主管机关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任期为两年,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主管机关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长、总裁、非会员理事3人,会员理事4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代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裁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设总裁一人,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可自然成为本中心理事会之常务理事。设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经主管机关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裁承担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
3.聘任副总裁和总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及分中心负责人;
4.代表本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中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定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九章 解散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遇如下情况可予以解散:
1.因不符国家规定之设立条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外,本中心将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提出以下方案。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所有未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的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业务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和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所属的证券登记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Q系统”(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待其国债回购债务清理完毕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比照本《方案》进行。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要按照彻底整顿、妥善处理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通过清理整顿,撤销证券交易中心,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系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先清查资产,后分流业务,再撤销机构的步骤进行。
1.清查资产。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清查本地区证券交易中心资产负债状况,并委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各证券交易中心占用会员的席位费应退还,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作为原会员对重组后新机构的'入股或长期投资。
2.分流业务。
(1)登记开户业务。证券交易中心重组后,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其原有的登记开户业务可以移交给重组或接收单位;清盘关闭的证券交易中心,其登记开户业务一律交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
(2)联网交易。在证券交易中心撤销之前,有关联网交易系统的技术维护和会员席位的管理工作,由该中心继续负责;撤销之后,要及时妥善移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联网席位进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其重组或接收单位负责联网系统的技术维护。
(3)清理非法交易品种、基金业务和非法会员。这些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78号)和清理整顿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
3.撤销证券交易中心。
在做好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工作的基础上,撤销证券交易中心。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中心可选择以下几种方案进行重组:
(1)由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收购证券交易中心,作为其证券交易营业部;
(2)具备条件的证券交易中心,可以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
(3)若干证券交易中心可在联合收购一家证券公司的基础上,重组为一家新的证券经营机构。
本方案下发6个月之内,凡未确定改制或重组方案的证券交易中心,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盘关闭,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其联网交易业务和登记开户业务。
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证监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的清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报证监会备案。
2.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清理整顿期间,证券交易中心的人事关系一律冻结,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坚守岗位,确保清算、登记、开户及股票托管等业务的正常运行,务求平稳过渡。证券交易中心要严格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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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沈阳建筑大学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9号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习年限: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为4-7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95.8255万平方米(约合1437亩);建筑面积48.669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14808.18万元;图书143.36万册;专任教师882人,其中具有副高级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7.9% ,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9.7%。(办学条件数据以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使用办法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及重点支持政策,结合近几年各省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经学校研究确定各专业门类的培养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2.语种限制
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等专业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汉语进行双语教学;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或日语、俄语。
3.男女比例要求
我校各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男女比例要求。
4.其他说明
在上海、浙江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我校20实行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类别有:
材料类:经过大类基础课学习后,分流为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专业;
工商管理类:经过大类基础课学习后,分流为会计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
设计学类:经过大类基础课学习后,分流为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机械类:经过大类基础课学习后,分流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工程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1.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辽宁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年度缴费。住宿费根据宿舍人数和条件不同按每人900元/年、1100元/年、1200元/年三个标准收取。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为:
(1)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土木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等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人4800元/年。
(2)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安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物流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城市管理、功能材料、机械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人4200元/年。
(3)法学、测绘工程、工程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人4000元/年。
(4)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等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人10000元/年。
(5)机械电子工程专业为新办专业,学费标准正在审批中,暂定学费标准为4200元/年。
(6)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在按大类学习阶段,按照其包含各专业中收费标准最低的专业收取学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助学和助困的具体措施
我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采取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
一是按规定发放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的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10000元/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企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可通过获得奖学金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二是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2500元/年)的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是积极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手续;
四是设立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学费减免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到入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时可申请学费减免;
五是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还可获得定餐、阳光卡、慈善卡、学校党员助困基金、雷锋班历任班长资助基金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助学助困基金等资助。
1.调档比例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按该省区规定的相应比例调取考生档案;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按学校招生计划不超过120%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院校志愿及录取
(1)普通类: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和批次,我校遵照执行其相应的录取政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和批次,我校按照院校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艺术类:遵照有关省区的投档方式及比例规则进行录取。我校在辽宁省美术类本科二批第一阶段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我校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加分(降分)的有关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1)专业安排原则
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进入我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按先高分后低分的原则,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在考生专业安排过程中,当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分数要求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报考同一专业且高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顺序为:
①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包含政策加分)较高者;
②专业志愿靠前者;
③高考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理工类专业科目优先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文史类专业中英语专业科目优先顺序为外语、语文、数学,法学专业为语文、外语、数学,工商管理类为数学、外语、语文。
(2)特殊专业的录取规定
①英语专业在招生录取时参考英语科目成绩。
②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3)特殊省份的录取原则
①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该省区建议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注为“面向塔城地区招生”的招生计划对报考考生的要求为:新疆塔城地区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塔城地区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返回塔城地区就业。
③在江苏省对报考考生的要求为:理工类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两门选测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2B以上(含),必测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4C以上(含),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进行录取。报考同一专业且高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顺序为:①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包含政策加分)较高者; ②专业志愿靠前者;③选测科目一(物理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较高者;④高考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理工类专业科目优先顺序为数学(含附加分)、外语、语文。
④ 在上海市和浙江省,我校按照当地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相应批次(类别)的录取办法。
6、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说明
(1)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录取办法
20,我校艺术类招生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简称校考),将统一采用考生所在地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简称省级统考)。在我校列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区,凡取得该省区相应艺术类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考。
录取原则为:
对于我校所在艺术类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我校遵照执行其相应的.投档、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省区的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我校所在艺术类批次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的省区,我校将在省区招办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以其高考成绩与省级艺术统考成绩相加的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高考成绩+省级艺术统考成绩)进行排名。在具有所在省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划定的艺术类提档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报考同一专业且艺术类综合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顺序为:
①专业志愿靠前者;
②省级统考成绩较高者;
③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包含政策加分)较高者;
④高考相关科目分数较高者,科目优先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2)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试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工作程序: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需按我校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运动技术水平测试报名,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所在学校推荐介绍信、国家等级运动员证书原件、被认定为等级运动员相应竞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原件。考生需本人到校报名。
日程安排:年2月24日前考生网上报名;2017年3月3日,现场确认报名信息;2017年3月4日,运动技术水平测试;2017年7月,招生录取。
录取办法: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在我校组织的运动技术水平测试以及所在地省级招考办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中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要求,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我校方能录取。
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且在我校组织的运动技术水平测试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如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中达到我校划定分数线,我校将在考生生源省份的省级招办审核同意后予以录取。
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经我校运动技术水平测试认定为成绩优秀,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并参加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如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相应科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省级招办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线执行),我校将在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同意后予以录取。
具有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在我校运动技术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如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相应科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省级招办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线执行),我校将在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同意后,按照考生运动技术水平测试成绩顺序及所报志愿择优录取至额满为止。
7、联系电话:024-24693969
网址:www.sj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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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后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以下事项向我会报送书面报告。
1.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结果和改组后产权关系的意见。
2.对清理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和国债期货欠款等事项,说明是否已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处理完毕。
3.对原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不能实行法人结算或者我会不予换发机构许可证的,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对个别股票代理业务较大,投资者开户数量较多的营业部,说明是否已采取由证券交易所会员担保、提供临时席位等措施,并保证业务分流工作平稳过渡。
4.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和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结果的意见,并说明该处理结果是否由当事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5.在清理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过程中,是否发现其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和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等事项的.清理后,可以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对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分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交易通道安全畅通和登记开户业务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业务分流工作,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通知书:
1.联网席位已全部转移或尚未转移但已采取集中报盘方式解决。
2.双方认可的有关上市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处理方案。
3.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签订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
未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的证券交易中心,我会将暂缓受理其改组为新机构的申请。
三、挂牌原有投资基金尚未清理完毕和业务分流工作尚未完成的证券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联系,督促辖区内的证券交易中心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完成清理、验收工作。
五、证券交易中心在取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报告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验收通知书后,可按照我会证监机构字〔〕13号、14号文件的规定,向我会提出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章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立目的;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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