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大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共含12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fadeout”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为了吸引、选拔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到本公司工作,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制订以下办法:
1.实习须具备的条件
①原则上要求是本科或本科学历以上大学生,在校品学兼优;
②由学生本人提交实习的书面申请,经相关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与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实习生在到岗实习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实习生个人情况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实习生须提供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若无则由公司安排实习生进行健康体检,费用公司承担。
2.实习时间的规定
①为实习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一定效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②考虑到公司作业需要,实习期间每次请假时间不得长于5天(5个工作日),累积不超过15天(15个工作日);5天以上和累积超过15天需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同意。
3.实习期间的待遇
①工作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
②不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补助;如实习岗位需要,可以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为实习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建议200-400元/月或10-20元/天。
4.实习工作的要求
①尊重金鹃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②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根据公司情况安排实习生相应的具体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培训实习生,;
③由于实习生的工作一般为基础性的执行工作,适合技术性、单一项目的岗位,综合性、需要丰富工作经验和成长空间的岗位不考虑;
④金鹃公司为智力型企业,包括文本文档、电子文档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材料,因工作需要,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负责协调,提供给实习生,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5.实习工作的结束
①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确定该实习生是否可以留用,并进入相应的招聘程序;
②实习过程中,发现实习生明显不适合该岗位,建议劝其提前结束实习期,并告知人力资源部;
③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其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实习生日常管理办法(讨论)
1.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到指定的实习岗位,下课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2.实习生进入实习场地(单位)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指导教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指导教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器材),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仪器),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器材)保养,若有人为损坏现象按规定赔偿,并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课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等。
7.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听从安排,服从分配,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岗位独立作业的要求。
8.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双重考勤:即所在系(中心)的考勤;生产实习处的考勤。生产实习处将不定时抽查。
9.实习生原则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实习指导教师批准,而后交所在系(中心)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10.实习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指导教师导同意后,报系(中心)学工办登记。请假三天以上还必须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中心)审批,并报生产实习处备案,否则,按旷课论处。
11.实习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场地(单位)声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2.在校生到校外实习时,必须提前一周向生产实习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校出外实习。
13.实习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场地(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岗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学或开除,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1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场地(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生产实习处,由生产实习处负责各部门协商解决。实习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场地(单位)指导教师(领导)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
15.若实习学生累计三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则实习考核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不以毕业。
16.学习生连续旷课三天以上,或累计七天以上,学校作退学处理。
17.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应知应会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按规定不以办理毕业证书。
一、总则
1.实习、实训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掌握好专业技能,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好后续课程,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2.为了培养学生从事专业技能工作所必须的各种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指导,提高实习、实训教学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艺术设计各专业方向学生的实习、实训管理。
二、实习、实训的内容
1.参观认识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参观、访问等形式,了解本专业企业的生产、管理等第一线的局部或全面情况,增加感性认识,提高对所学专业的理解;巩固、印证已学过的课程内容,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作好准备。并为以后实习企业的选择做准备。
2.专业实习、实训: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实训):其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某一基本操作过程的实际操作或模拟练习,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技巧。
3.顶岗生产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及实习单位接受岗位实务训练,将专业课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熟练掌握该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获得综合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实习、实训大纲和指导书
1.实习、实训大纲是进行实习、实训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习、实训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2.实习、实训大纲一般由有关教研室在组长领导下,依据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报教务处审定后颁布执行。
3.实习、实训大纲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写。
4.实习、实训指导书,要详细说明实习、实训要求和完成实习、实训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实训前连同实习、实训大纲一起发给带队教师和每个学生。
5.实习、实训指导书应能较全面地反映该实习、实训环节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便于学生自学,启发学生的思维,以帮助学生系统理解实习内容,掌握实习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原则上每个实习、实训环节均应有适合学生自学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实训参考书或参考资料。
四、实习、实训准备工作
1.实习、实训计划:学生专业课程要求的实习、实训由相关的教研室,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制定实习、实训的实施计划,各教研室应于每学期结束前5周,将下一学期经教研室主任审签后的各专业及班级的实习安排(包括实习专业、年级、实习性质和内容、实习学生数、指导教师数、接收实习单位、实习起止日期等)计划报系,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
2.实习、实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单位及部门。
②实习、实训内容和要求。
③过程和时间安排,即每天的实习内容、实习岗位、实习进行方式(如现场参观、技能训练、报告、社会调查等)及途中时间、总结、考核等日程安排。
④技术讲座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⑤参观邻近工厂或车间的安排。
⑥经费预算。
3.实习、实训地点的选定:
学生专业课程需要的实习、实训,由所在教研室负责安排落实,集中或分散进行。
4.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研室统一安排实习。要尽量选择专业对口、业务内容全面、设备完备、技术比较先进、经验比较丰富、资料比较齐全,重视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或工厂、公司作为实习单位。
5.学生分散自主毕业实习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基本要求送达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委派l名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系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
6.实习、实训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确定集中实习、实训领队和实习指导教师,包括聘请实习、实训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②编写印发实习、实训指导书或实习、实训指导提纲。
③制定实习、实训学生编组定岗及实习、实训岗位轮换计划。
④解决实习、实训劳保用品及生活等问题。
7.实习、实训前要对学生进行动员。讲清实习、实训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布实习、实训纪律,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宣布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和对学生的要求。
五、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
1.学生实习、实训实行系、教研室分级管理:
(1)在系主任领导下,系负责教研室的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①研究制定有关实习、实训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②组织编写实习、实训提纲,审核专业的实习、实训计划。
③配合有关系规划、组织并推动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监督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
⑤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向教务处汇报系的实习工作。
⑥搜集资料,组织系实习、实训工作的经验交流。
⑦管理实习、实训成绩。
(2)教研室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实训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①组织编制本系的实习、实训大纲和计划,明确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实习、实训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②依据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及实际条件、教学校历做出具体实习、实训计划,由教研室主任批准系审核后。
③审定指派的指导教师,督促、帮助进行实习的有并准备工作,检查教师对实习、实训的指导工作质量及效果。
④总结本教研室的实习、实训工作经验并组织经验交流,并于实习、实训结束后组织审定实习成绩。
⑤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根据生产实际适时修订。
⑥选派责任心强,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作指导教师。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和对学生的动员。
⑦各教研室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订实习协议,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⑧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管理和实习、实训工作总结。
2.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实训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实训进度计划,并做好师生劳保和生活条件等安排。
②在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讲明时间
安排和程序;介绍实习单位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实习要求和实习注意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前往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③实习、实训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与督促。
④检查了解学生专业业务掌握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解决学生在专业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实训报告。
⑤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负责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绩交教务处存档。
3.实习、实训应以实际操作为主,注意向学生讲解实习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讲课要有讲稿);采用应边演边教、边练边学、巡回指导、时时点评的方法,将评议结果可作为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4.集中实习、实训结束时,应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还清借用物品,结清账目。
5.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定好实习计划,及时将实习计划送达本人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认真撰写实习报告。
6.负责分散自主实习的指导教师应按规定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定时、定点给予指导和考核。
六、实习、实训纪律
1.学生实习、实训时应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实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工作纪律。做到:
①认真完成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进度要求的实习任务,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地学习专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②按时出勤,有病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总时间的1/3,或无故缺勤3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实习时间内不串岗,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③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使用防护用品,不擅动设备、电器等。 ④尊重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听从指导,虚心学习;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维护学院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⑤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注意卫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2.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终止其实习,并向系、学院教务处报告。
3.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4.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要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定期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单位的意见。
5.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七、实习、实训考核和成绩评定
1.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实习环节应当单独进行考核。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写出实习报告,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2.由实习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学生进行个别考核。考核内容应依据实习大纲,要有书面题目、评分标准,有记分册。
3.各系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成绩评定细则”。“实习成绩评定细则”由系
主任核定,报教务处备案。
4.实习、实训成绩评定标准:
优:完成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表现优秀。
良: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材料,对所学知识有所运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表现良好。
中:完成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有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完成实习、实训的基本内容,实习、实训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时基本上能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能改正。
不及格:完成实习、实训的基本内容,实习、实训报告内中有明显的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纪现象且不接受教育。
八、实习、实训总结
1.实习、实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总结工作在实习、实训后2周内完成。
2.各教研室组织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以班为单位进行总结。实习、实训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向系领导汇报。
3.各教研室在实习、实训学生和教师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交系存档。
4.为推动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开展,系不定期召开实习、实训工作总结交流会,表彰在实习、实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
九、实习、实训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了真实反映学生实习、实训的实操能力,记录实操训练的整个过程,是考核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因此,所有参与实践教学人员应认真积累、整理实践教学资料,使实践教学档案资料得到不断的充实。
1.实习、实训原始资料
(1)任务书
(2)教学计划(大纲)
(3)指导书(教材)
(4)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实习协议书或实习单位接收函)
(5)实习鉴定、考核办法
(6)学生实习小结(试卷)
(7)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2.实习、实训原始资料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并负责资料的整理建档
3.实习、实训建档资料类别
(1)校内实习(含大作业、课程实习)、实验室、实习厂
(2)校外实习(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4.原始资料的收集、建档
每学期期末各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按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系里,系里专人负责其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规定由自动化系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的重要实践性环节,对于贯彻理论联系实 际的原则,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职业道德,使学生了解并适应社会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为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中 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 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 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教学管理工作、实习组织、实习管理、附则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科室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 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企业双方商定下,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各专业应 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教学任务书、顶 岗实习指导纲要等。
第六条各专业顶岗时间要严格依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 则意见》精神落实,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85%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 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七条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 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 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工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计划,须经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同 意,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第八条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专业科安排。若因为工位、就业等问题,学 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
师)的前提下经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同意批准。 第九条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
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各专业要积 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 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顶岗实习领导小组与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要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管理、指 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 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 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章顶岗实习组织
第十一条顶岗实习坚持学校管理和顶岗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以学校管理为主的 原则,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监护人)三方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由实习管理科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专业 科落实,并成立由专业科科长、教学副科长、德育副科长、专业带头人、班主任、相 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顶岗实习教学指导小组,专业科科长为第一责任人。专 业科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实习管理科落实具体实习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2、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校内、校外)、巡查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巡查记录。
3、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动员等工作。
4、落实实习各环节,保证实习质量。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实习工作经验。
5、各专业科在实习开始二周前向实习管理科上报实习安排情况,实习结束后上报 本专业科实习总结。
6、及时收集学生的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实习日(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 并存档。
第十三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专业科要安排好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一起 确定好校外指导教师,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校外指导教师负责。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教师顶岗锻炼”的原则安排。青年教师或者 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教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
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1、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3、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校共同研究对 学生的教育方法。
4、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5、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 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6、协助学校做好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7、负责做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四章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 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厂纪厂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要 求,在学校团委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团支部实施落实。 第十七条各班级要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 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 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 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年级要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建 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 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 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各专业科要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
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条班主任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期间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
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班主任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协助 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科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 并及时向专业科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 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山东省定陶县职业教育 中心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在顶岗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 节,按《山东省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二十三条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章学生顶岗实习守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参加实习,穿工作服,并按实习大纲、计划 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应听从实习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学习,加强团 结,密切合作,主动处理好厂校关系。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 程,劳动纪律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爱护国家财产、对所用的机器、设备要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 责任事故或丢失工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到实习场地进行实习,不得迟到、早退,不能擅离岗位; 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实习结束应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期间的表 现进行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政教处。
第三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上交实习报告,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及时将就 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寄送至招生就业办。
第三十一条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及时与政教处保持联系,向政教处汇报实习情况。 三十二条实习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
河、湖、海游泳,不准参与赌博、进舞厅、夜总会、酗酒,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六章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交实习报告及实习鉴定表,方可参加 实习成绩评定。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 20%, 30%, 20%0
第三十四条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有关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态度、思 想表现、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等进行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为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报政教处批准备案,政教处安排人员检查考核。实习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1)优秀
①完成实习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完整、系统地总结,实习周记质量高,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或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或 提出合理化建议。
②实习考核优秀或实习单位评价优秀。
③实习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好。
(2)良好
①完成实习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完成得较好,实习周记认真,能运用所学理 论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
②实习考核良好或实习单位评价良好。 第
③实习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好。
(3)及格
①能达到实习大纲基本要求,能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 确,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周记。
②实习考核较好或实习评价较好(含一般)。
③实习态度较端正,能遵守纪律。
(4)不及格 ①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
②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工学交替或毕业实习期间累计缺席两周) 以上者。
③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现象者。
第七章实习总结
第三十五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周)志、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 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顶 岗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在顶岗实习结束后,对表现达“合格”及以上的学生,由学校与企业 一起颁发“学力证”。
顶岗实习学生请假、辞职管理制度
一、学生因伤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实习的,应按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请假手续。
(一)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在任何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需书面形式提前向实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实习单位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1天以上的请假需在实习单位 批准后的当天主动告知校内指导教师。
(二)工伤假:学生因公负伤,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厂方确认,按照厂方工 伤管理办法实施。
二、学生因伤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或不能胜任实习岗位的,必须按实习单 位及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实习中止手续。实习中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校内 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前,应提交离职、变更实习单位申请,并告知校内 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与申请人及其家长积极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原因,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向政教处汇报,然后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四、学生离职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相关制度办理手续,移交工作及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等。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后,仍由原来校内指导教师进行跟 踪指导。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丧失手续办理能力的,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同意后, 校内指导教师或班主任代为办理离职手续,需做好相关书面及通讯记录,在场证人确 认并签字。
学生顶岗实习守则
1、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参加实习,穿工作服并按实习大纲、计划的要求,完 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必须做好实习记录,内容为完成的实习任务和收获。
2、实习期间应听从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主 动处理好厂校关系。爱护国家财产、对所用的机器、设备要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责 任事故或丢失工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劳动
纪律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停 止其实习,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请假、辞职的必须办理相关请假、辞职手续,具体实 施程序按照顶岗实习学生请假、辞职管理相关条款操作。
5、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到实习场地进行实习,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工 作岗位、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否则按顶岗实习单位纪律并结合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进 行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6、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 课处理,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7、未经校内指导教师和顶岗实习单位允许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的或不遵守相关 规定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将视情节根据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8、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 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报告校内指导教师。
9、如在住宿、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对顶岗实习单位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校内 指导教师代表学校与顶岗实习单位沟通,严禁采取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体闹事等 过激手段,违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学生实习结束应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 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上交实习报告,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及 时将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寄送至招生就业办。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及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向班主任汇报实习情况。
11、实习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河、湖、海游泳,不准参与赌博、进舞厅、夜总会、酗酒,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12、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要谨防就业骗局和陷阱,以及传销组织的诱骗。对从网上 或亲友、同学处获得的就业信息,应认真了解该单位的资质详细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如用人单位提出先交押金,收走各种证件等无理条件,要及时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 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警。
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据我院《xx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实践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院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范文中国『wWw.fanwencn.coM』§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细则使用于本院所有注册在籍的青年志愿者。
第四条 各青年志愿者服务小组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具体流程
一、注册(登记):
第五条 凡在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网登记注册的同学,将成为我院青年志愿者。
第六条 注册时需填写真实姓名,性别,学号,系部班级,联系方式
第七条 注册结束后,需将个人课程表交到大学生活动中心青年志愿者办公室307。
第九条 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4月及9月至10月。
二、注册须知:
第十条 不得违反祖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有违中华传统美德的事情。
第十一条 必须遵守xx职业技术学院的校训校规以及本协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必须服从我院团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各种合理安排。
三、活动 :
第十三条 活动性质:小组组织和指导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开展自己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开展方式:各个小组可以自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几个小组合作开展一个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活动目的`:为我院在校大学生提供一个实践锻炼的平台,顺利修满实践学分。
第十六条 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至今已有的常规活动有小学支教、爱心慰问敬老院、南京科技馆志愿服务等等。
第十七条 拓展活动包括每年各个重大节日的活动、户外交流、各大高校之间的互动互助、学校的志愿服务活动等等。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可自行选择性参加我院校内或校外青年志愿者协会举办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小组开展的其它活动如果属于志愿服务性质的,可以算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联系:每次的活动联系由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的成员外出找实践合作单位交涉。首先确定联系单位的地点和联系方式,然后通过电话联系,再约见面时间详谈志愿者实践合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活动策划书与审批 :小组自行举办的每个志愿活动必须要有活动策划书,策划书交于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由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与上报。上交活动策划书之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活动策划书,将立即在学校进行活动宣传,由青协宣传部门利用海报、广播、横幅、橱窗、网络等形式对我院学生公开本次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活动的时间、地点、需要参加的人数、其它的具体要求等等。
第二十三条 活动组织实践:活动时间根据各志愿者的课余时间合理安排。每次活动都配有一到两个专门的活动负责人、撰写新闻稿的同学、负责拍照和安全的同学。
各实践小组应严格遵守以下条例:
1)每次活动临时组成一个小组,活动以一个小组的形式完成。
2) 每次活动实行小组组长负责制,每次活动设组长一到两名(组长为活动负责人)。
3)各小组成员应尊重整个团队的安排,坦诚相待,通力合作,认真、高效按时完成任务,不擅自行动,不做有损团队团结之事。
4)各小组成员应积极对每次实践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通过讨论之后以书面形式上交到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方便日后改进。
5)各小组成员如遇到意外情况退出实践活动,应向范文中国『Www.fAnwenCn.cOm』|本次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组,小组负责人应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具体情况备案。
6)各小组负责人应组织好团队,完成青年志愿者协会和接洽单位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活动信息更新:实践活动结束后,新闻稿及活动照片交由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整理备份,同时由网络资源部负责发送至青协相关网站,以供大家交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活动登记:各志愿者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均需到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办公室307)登记该次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监督签字。
第二十六条 活动总结:每三次活动结束后,志愿者应总结自己在活动中得到的经验和心得,以书面形式上交到院青协办公室,由秘书处整理备案,择优发送至青协网站相关版块。
一、指导思想:
学生宿舍是学生的生活场所,也是体现学校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重要阵地。根据本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大对宿舍管理的力度,确保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物安全,故特制订本意见。
二、组织机构:
组长: 李兆太
成员由宿舍管理员、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工作员等组成。
三、管理细则:
1、按学校规定,凡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年级和住宿部负责人指定的宿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准在校外租住。
2、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和起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学生宿舍每晚熄灯铃关门,学生只能进不能再出去,对夜不归宿者将严厉处理。
3、保持宿舍相对安静。午休时间与晚上禁止学生在宿舍里大声喧哗打闹与播放音响,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酗酒、搞娱乐活动。
4、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学生带外来人员或非本宿舍学生住宿.一经发现严加惩处。
5、未经管理员批准学生不得在上课、自习时间进出宿舍。
6、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焚烧纸物或燃放鞭炮,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及使用电热器具。不准从宿舍向外面摔砸瓶子或杂物。
7、提高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量较大的现金要及时找管理员或班主任托管,外出时关好窗锁好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管理员或政教处保卫组老师报告。
8、讲卫生、爱清洁。保持环境卫生,禁止乱写、乱贴,保持学生宿舍的整洁、清新与舒适。室内用具要摆放整齐、自觉清扫卫生。脏物垃圾须及时倾倒入桶或专用篓内。
9、爱护公物。严禁将果皮纸屑和破旧衣袜投入下水道,如因此堵塞将负责赔偿原料等维修费用。故意损坏床铺、墙壁、天棚、灯具等公物要照价加倍赔偿。
10、积极配合学校政教处组织的卫生检查和其它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寝室活动。
四、实施办法:
1、政教处保卫组蹲点到各宿舍,配合住宿部、管理员处理学生违纪现象。
2、政教处保卫组配合住宿部和宿舍管理员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3、熄灯后班主任进行查寝、查班。
4、熄灯铃后政教处保卫组不定期彻夜巡查。
五、评估奖惩:
1、由政教处组织每月一次文明寝室评比,每学期末一次文明寝室长评比。
2、考核项目有:安全、纪律、卫生、内务整理。
3、奖惩制度:文明寝室颁发流动红旗,脏、乱、差的寝室在升旗集会上通报批评。
4、宿舍违纪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列入班评。
5、政教处落实宿舍管理员责任,加强对宿舍管理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就餐要求
1、就餐站队,就餐前各年级各班在指定位置站成两路纵队,队伍要整齐,行进时步调一致,不准互相追逐,不准制造杂音,不准交头接耳、说笑。
2、进入餐厅,要安静有序,不要大声喧哗,要轻声细语,尽量用手势交流。
3、打饭时,自觉有序排队,不拥挤,不争抢,不插队,不穿队,不说笑,不打闹。
4、文明就餐,要细嚼慢咽,不说笑,不打闹,不暴饮暴食,不挑食,不偏食;不揭馒头皮,不丢馒头,不准将饭菜带出餐厅。
5、爱惜粮食,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适量用饭菜,杜绝浪费现象。
6、维持食堂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泼污水,饭后应将剩余饭菜及包装袋倒在指定位置。
7、就餐完毕,自己带的食品、物品全部带走,要排队有序离开餐厅,不准说笑,跑步,拥挤。
8、爱护碗筷、餐盘,严禁破坏公物,若有损失,照价赔偿。
9、尊敬食堂工作人员,服从生活老师、督察老师的管理。
二、检查细则
1、进餐厅无序、拥挤、跑步、说笑、打闹,每人每项扣2分。
2、打饭时不有序排队,拥挤、插队、穿队、说笑、打闹,每人每项扣2分。
3、就餐时,说笑、打闹、下位、制造杂音,每人每项扣2分。
4、就餐不按指定位置,丢馒头、揭馒头皮,乱倒饭菜水,包装袋,用过的食物丢弃在就餐处,往餐厅外带饭菜,每人每项扣2分。
5、不服从管理,顶撞生活老师、督察人员,每人次扣5分。
文明用餐,节约用水,杜绝浪费,是学生日常文明礼仪最基本的要求。为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并保证用餐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条例:
1、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就餐,非用餐时间不得随意进入餐厅。
2、养成饭前洗手、饭后漱口的好习惯
3、自觉维护秩序,排队买菜、盛饭,不得插队拥挤。队伍的第2人应站在1米线之外。
4、就餐以班级统一管理为主,学生要安静有秩序地用餐。用餐时,不大声喧哗,不随意离开座位,不恶意敲打餐具,故意起哄。
5、珍惜劳动成果,厉行节约,不随便留剩饭剩菜。
6、不得把肉骨头、鱼刺等残物留在餐桌上,要统一倒入指定地方。不把饭菜散落在桌上或地上。
7、就餐结束后将餐具统一放在指定地方,不准随意带走餐厅里的餐具。
8、自觉爱护餐具及食堂设施,若有损坏应自觉赔偿。
9、妥善保管好个人用餐卡,若有丢失要及时向生管(保育)老师挂失。
10、值周老师要巡视检查和维持秩序,并作好检查记录。
用餐期间同学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听从值周老师的安排,凡在用餐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同学,有关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认识态度差的同学可以报政教处予以必要的处分。
餐厅是住宿学生就餐的场所,餐厅的秩序、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为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餐厅
1、学生出入餐厅要由值周老师组织,按规定路线按顺序从指定门口出入。
2、进入餐厅后,要轻声慢步,不大声喧哗、追跑打闹。
二、进餐
1、学生排队依次在指定餐桌就餐。不能随意调换位置。要将自己领取的饭菜吃完,避免浪费。吃饭时养成不挑食的习惯,以保持均衡营养,保障身体发育的需要。
2、如饭菜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食用,并及时向值周领导反映处理,以保证安全。
3、就餐时要注意正确的就餐姿势,不要趴在桌上等等。
4、进餐时禁止说笑、打闹,如有特殊情况与值班老师联系。
5、饭菜吃完后才能离开餐桌。饭菜、餐具一律不准带出餐厅,如特殊情况,与值班老师联系。
三、物品管理
1、就餐用椅子自己摆放,要轻拿轻放,尽量避免发出声音。
2、爱护餐具,损坏餐具照价赔偿。
3、不要坐桌子、不用脚踩踏椅子、不在桌椅上乱写乱划。
4、故意损坏桌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与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一、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1、华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入住学生宿舍。
2、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团委、学生发展服务联合中心、学生会、研究生会组成的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学生宿舍社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部门)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校规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主管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3、各学生宿舍社区设立学生社区服务委员会(简称“社服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
4、闵行校区本科生公寓生活园区设立楼管会,挂靠校党委学工部,由学工部、后勤管理处共同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楼管会包括住楼辅导员、楼层长、寝室长三个组织梯度,主要负责生活园区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宿舍住宿制度
1、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秋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春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春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每个学生要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2、上海生源在职攻读研究生和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根据当年学校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再行考虑住宿安排。
3、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①新生入校前,后勤管理处按各院系(所)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院系(所),由各院系(所)安排到人。
②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认可并签字盖章(每年的4月和10月办理,只限于在实体院系范围内、同类别学生宿舍之间的调整),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学生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补费手续,再到宿舍物业更换钥匙。
③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与入住社区物业约定的相关住宿管理要求。
④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⑤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⑥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夫妻用房。
4、毕业生退宿
①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物业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②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楼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报后勤管理处办理该生离校申请网上通过。
③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5、其他情况退宿
①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要计算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办者,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②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历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副书记签字,加盖实体院系公章,本专科学生经学工部、研究生经研究生院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还钥匙,再到后勤管理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由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7、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准跳舞、溜冰、经商、酗酒、打麻将,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与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宿。
8、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寝室。
9、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并作退宿处理。
10、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派出所(保卫处)。宿舍内发现推销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物业值班人员通知派出所(保卫处)处理。
11、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12、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三、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1、加强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2:00。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2、宿舍来访会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如有强行闯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男宾未经宿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1: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3、晚间24:0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24: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24:00以后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4、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四、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1、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寝室内坚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于室内,一份交宿管人员备查。值日生需于每日早上8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蛛网无积灰,保持走廊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违者根据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小动物。学生患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3、物业部门每周一次会同社服会(楼管会)学生例行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院、系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4、一学期同一学生在其值日天被检查一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二次为差者,给予黄牌警告,楼内通报批评,通知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卫生检查三次为差者,给予红牌警告,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5、同一寝室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有三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卫生检查累计四次为差,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累计卫生检查五次为差,给予红牌警告,上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和在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取消全室成员本学年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和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
6、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享受二次免检。如本学年有黄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三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黄牌警告。如本学年有红牌警告,寝室卫生连续五次为优,可免除本学年红牌警告。
五、用水、用电制度
1、学校在宿舍中仅提供基本照明用电,已安装一户一电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电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间寝室每月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过上述用电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2、已安装一户一水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本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3立方水,超过上述用水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负担。
3、及时交付超额用水用电的水电费是居住学生应尽的义务。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所欠水电费参照华东师范大学有关所欠水电费办法实行,逾期未交水电费的毕业班学生,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4、加强学生宿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如遇故障应报告物业宿管人员,有关部门派专职电工修理。违者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5、学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6、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物业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本、专科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处备案,取消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②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取消或降低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或等级,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③对于在学生宿舍内保存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其他学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通报所在院系。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并作勒令退宿处理。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7、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部门,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取消住宿资格。寝室内有以上违章出现,查不到责任人时,对全室人员给予教育、处罚和处分,直至作勒令退宿处理。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毕业离校制度
学生(包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留校工作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学习期满后都必须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宿,逾期者其物品将视作无主处理。休学、退学学生必须在《休学通知》或《除名通知》发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否则其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八、本规定自二○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年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室长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四条 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第五条 各年级少先队、学生会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年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个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当宿舍长并落实轮值制度。
第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周生应将本房间清扫干净。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周生应再扫一次。全体住宿生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走廊由该房间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在宿管室安排下定期进行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并按宿管办及年级的安排轮流冲洗楼梯、走廊和打扫窗檐。做到地面、窗檐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第八条 各年级学生会成员在定期检查或平时巡查时,如发现问题,将通过德育处责成寝室长、值日生及该房间的同学按要求立即补做。
第九条 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饭菜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水沟。便后要冲水。
第十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学校《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范》(见附件)办理。
第十一条 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学校和各年级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上课、自修、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需要活动的在班主任与宿管室协调下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晚上全校学生宿舍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手机、电子游戏机等玩赏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以免影响他人和自己休息。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不得在宿舍内打球等。
第十七条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如有事,须持有班主任签条,并到宿管室登记方可。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参见学校作息时间)。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来访必须进行验证登记。上课时间,宿舍房间内不得单独逗留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宿舍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及焚烧废纸、木板杂物等。
爱护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二十三条 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铁棒器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者交学校保卫科按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如发现宿舍区内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要立即查问或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个人和公共财物,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柜员机);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协助宿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查询。发现宿舍被盗失窃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楼梯处嬉闹。
水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共同节约能源。做到人离关水关电,消灭长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
第二十八条 白天尽可能不用太阳能水,以保证晚间学生的洗漱之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炊具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外,并视情节给予罚款50~100元。
第三十条 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自备安装各类较大电器设备,须到宿管室办理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的电器、设施、供水、供电、家具等,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涂、乱画、乱钉,不得向窗外、便池乱扔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家具及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由本宿舍成员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管理办负责解释。
毕业实习管理规定参考
生产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获得生产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业实习工作,提高毕业实习质量,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现毕业实习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结合动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修完理论课程后,学校推荐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生产和毕业顶岗实习;自己也可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实习内容应与本专业相关,在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和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强化专业技能,为适应未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要提前向系提出申请,出具实习单位接收证明,并附家长签字,系批准后方可到单位实习。
三、实习期间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毕业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纪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保密制度等)。尊重指导教师和有关人员,听从指挥,虚心学习,认真完成实习单位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生产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记录,每学期撰写不少于字的生产实习总结或病例分析,学期末寄交班主任。最后一学期的毕业顶岗实习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毕业实习报告或专业论文,连同毕业实习鉴定(加盖实习单位公章)一并在5月底寄交本班班主任。
五、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实习期间如需变更实习单位,须主动向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报告,并书面提出更换实习单位的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
七、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与班主任、系主任经常取得联系,应每月至少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实习进度,掌握学生实习工作状况。
八、毕业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组织纪律、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质量、实习单位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实习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能圆满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实习态度积极、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且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实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上一年度各地律师协会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司法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
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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