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顽皮狗

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共含10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顽皮狗”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篇1: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样本

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第12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据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之后,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此致

临汾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年2月20日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篇2: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x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

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3: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范本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4: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据此提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约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没有内容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只有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有了必备内容,才能有效。

合同纠纷中,仲裁事项通常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动态责任,往往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的地方容易发生争议,以致须提请仲裁解决。所以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仲裁委员会都没有管辖权,以致无法进行仲裁。

篇5:仲裁协议有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有哪些内容

1、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并达成解决办法的,没有必要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含义和作用

所谓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下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在合同未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仲裁协议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协议当事人和有关第三者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有当事人达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没有这一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授予仲裁委员会以案件管辖权,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2)它约束协议当事人。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协议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请求以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它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协议予以抗辩。

3、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管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都应当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对其合同争议提请仲裁;

(2)仲裁事项,即要求对发生争议的哪个或者哪些事项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其合同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如选择仲裁员、约定适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事项。

4、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协议才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也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仲裁协议,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具体讲,根据《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将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提请仲裁等。

(2)仲裁事项不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4)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应无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即不依附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不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篇6: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订立仲裁协议,而是通过引用另一个合同、文件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作为他们之间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即作为他们之间书面同意仲裁的一份协议;或者当事人只在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所应包括的其他具体内容,则按照某个现有的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来认定。《仲裁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相关知识

1、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显著特征是独立性。仲裁协议虽是双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之一,但它却独立于合同之外,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3)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签订仲裁协议: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对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无效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仲裁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7:仲裁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范文[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住所,XXX市XX路XX楼。

委托代理人XX,员工。

申请人XXX因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审理。

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XX年X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行政部保安,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担任该职,现仍在合同有效期内。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方将我调至市场中心营销部销售现场担任保安及接待员职务。

20xx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又要将我调至另一下属企业(X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我没有同意,于是当天即被停止上班,考勤记录信息也被删除,违法单方解除了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给我,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请求裁决被诉人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元(17个月×1800元/月);2、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

被申请人辩称:我司并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我司过错而到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需于20xx年以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该法规定,

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我司XXX项目销售现场保安及接待员,

不能按照我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来完成工作任务,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我司依法通知其参加岗位培训,但申请人拒不参加培训,此后便不上班工作,其行为既属旷工,亦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查:申请人于20XX年XX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xx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XX月XX日止,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申请人月工资为XX元。

20xx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调动函”,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

庭审时,申请人认为:除了7月1日的调动,被申请人还曾于6月口头称要调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属物业公司工作,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物业公司的,

所以不愿意去;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因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当天起未再上班。

被申请人则认为:7月1日调动是因为营销部需要人手,调动后申请人同意并有上班,公司未解除过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营销部工作中不太胜任工作,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培训,申请人拒不参加,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

1、双方于20xx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工资表;3、被申请人于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

1、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2、20xx年9月17日的月度考评面谈记录表,记录申请人有3项需改善的工作,有申请人签名;

3、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0日作出的“培训通知”,称针对申请人在XXX园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一职,现安排申请人进行再培训。

本会认为: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后于7月1日被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并已到岗,双方已经就原合同岗位进行了变更,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整岗位和对申请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申请人连续在被申请人工作未满,且双方最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相关阅读:

土地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范本中英文

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模板

篇8: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法律适用于条件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法律适用于条件

什么是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以及解除等问题.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仲裁地在外国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释仲裁协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而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较大。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只要仲裁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则法律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中表明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地点,则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而在意大利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所依据的首要标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即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协议中对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尽管各国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尚未能达成一致, 但对于应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法律这点上并无太大分歧。1958 年《纽约公约》也明确规定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亦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了与《纽约公约》相同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未作约定, 则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作法, 适用与仲裁协议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被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而《解释》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且仅约定了仲裁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上通过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原则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则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在非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香港仲裁,而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当事人一方在纠纷发生后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抗辩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以法院地法(即中国仲裁法) 作为审查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律,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而驳回了该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

即根据《解释》,当事人既没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

篇9: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

仲裁程序开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要求的,否则可能构成弃权或默示。当事人及时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然,当事人一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必须先行作出初步决定或者中止仲裁程序直到有权机构作出肯定仲裁管辖权的决定。因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以此作为拖延时间的手段。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直到仲裁裁决作出后才要求管辖法院以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为由而撤消或拒绝执行该裁决,使整个仲裁程序失去意义。因此,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研究,提出异议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前。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包括协议效力异议),应在其提交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我国仲裁机构采用的这种做法,要求当事人如有管辖权异议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不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限。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未作任何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抗辩。

第一种做法较为注重仲裁程序的效率,当事人如在特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协议效力异议,则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丧失了这一权利;第三种做法较为注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但失之随意,为拖延仲裁程序开了方便之门;我国的规定较为少见,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间肯定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提交答辩书)之后,而当事人一旦提出协议效力异议,无论是向仲裁机构还是向法院提出,仲裁程序因等待仲裁机构的决定或法院的裁定,处于中止状态,既没有顾及仲裁程序的效率,也让当事人有了拖延仲裁程序的借口。但不管怎样,这也有待于仲裁法修改时才能考虑,仲裁法司法解释也绝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的是,在我国,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附:仲裁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篇10: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范文

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概念及

仲裁协议书中的疑惑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整理10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