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共含16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李勇擒”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什么是?分居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2、夫妻分居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3、夫妻分居协议
4、起草分居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协议中要说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3)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分居的期限,应以3个月至2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5)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6)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深圳律师:黄华(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
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首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即约束了双方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负有对协议约定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而就协议约定争议向法院起诉,则对方当事人享有在首次开庭前以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此时,视为当事人的起诉不合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就产生了排斥司法管辖权的效力,即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授权效力,即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也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的依据,没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没有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2)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并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无效。
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包括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二)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为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者可分离性,即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但是仍然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明确地确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问题。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
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
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
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
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
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2】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二)仲裁事项
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这三个实质条件要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仲裁协议都是不完备的,其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受到置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得到解决。
在形式上,《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协议要用书面的形式达成,这就告诉我们,仲裁协议只能以书面方式达成,口头达成的无效。
另外,书面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者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条约或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补充仲裁协议书,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坐下来谈判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建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订立仲裁条款,那时比较容易沟通。
在此,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示范仲裁条款,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合同仲裁协议内容与法律效力
一、合同仲裁协议的内容
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扩展】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书的格【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2】
(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
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
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的名称应准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2)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一、仲裁协议书结构
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 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 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 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二、仲裁协议书格式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仲裁协议范文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协议人 :
协议人 :
担保人:
立协议人因 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将有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提交给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
协议人还特别议定:
1、双方所发生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双方自愿放弃答辩、举证期限;
2、 双方委托泉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调解);
3、双方要求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以口头告知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通知相关法律事由,如采取邮寄方式,则以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确认的`住所地(若未填写以身份证住址或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准)即为仲裁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仲裁相关法律文书按确认的住所地或身份证地址交邮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的,愿意放弃异议权。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担保人: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范本【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介绍【2】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有效情形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格式
1、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中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甲方:……乙方:……
双方同意,愿就xxxxxxxxxxxxxxx争议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协议范文
★ 仲裁协议的作用
★ 仲裁协议概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