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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规定了仲裁适用的范围。其中,第二条从正面规定了可以仲裁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反面的规定在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条规定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不适用仲裁法的两类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外,按照《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将会无效。
二、什么纠纷适合仲裁?
在明确了纠纷可以仲裁之后,作为当事人,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纠纷是否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大部分当事人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费用问题。以北仲为例,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仲裁费相对较高,但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仲裁费相比法院诉讼费较低。北仲仲裁费最低金额为5100元,哪怕争议金额只有1元,也要先预先交纳5100元仲裁费。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了160万元,北仲的仲裁费就要低过法院两审诉讼费之和了。如果争议金额超过4500万元,北仲的仲裁费甚至低于法院一审诉讼费。除此之外,就要结合仲裁制度的特性考虑了,一裁终局制度相对于两审终审制度显然速度更快,同时,仲裁员是来自各个行业的专家,处理专业问题更加权威。因此,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投资、建筑、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案件更加适合仲裁。
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其中第一个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结合《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仲裁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表明,对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实际构成缺少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但因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所以如果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有时会提出仲裁条款约定的是“争议可以仲裁”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是否意味着缺少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实践当中一般认为,这种约定已经说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能够排除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满足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一条件。
四、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中的第二个。首先,如第一个问题所述,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其次,《仲裁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包括了合同上述方面的争议。实践中,也有一些仲裁条款特别约定合同的部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其他争议通过诉讼,比如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除、撤销的认定问题通过仲裁解决,而效力、解除和撤销的后果及责任通过诉讼解决。这样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要先后采用仲裁和诉讼解决相应争议,因而增加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不利于高效、彻底的解决争议。另外,仲裁事项也不限于一份合同之内,相互关联的多份合同可以约定在一个仲裁协议之内,这样便可以通过一个仲裁案件彻底解决相关的'多个争议。
五、仲裁委员会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中的最后一个。《仲裁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的问题,以北仲为例,其准确名称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些当事人往往约定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种约定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大量的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对于这样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持肯定态度。对当事人而言,全国200多个仲裁委员会,如何做出选择?对此,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第一是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相关期限的规定能否体现出高效,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完备。第二是仲裁费,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收费有差异,收费低廉未必是优势。第三是仲裁员名册,是否有充足的专家可供选择并且这些专家愿意处理案件。第四是仲裁程序的操作,这要求仲裁机构及秘书专业且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是司法环境,仲裁裁决面临着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当地法院是否熟悉仲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仲裁水平的发展。
六、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往往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自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仲裁规则》”)第二条就规定: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因此,即便约定争议提交北仲仲裁,也可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序事项另行约定,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便于双方尽快彻底解决争议。所以,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在选择仲裁委员会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果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而约定适用另一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那么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能否准确适用该仲裁规则就取决于这个仲裁委员会及秘书的专业与经验了。
七、仲裁程序
《北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可见,当事人是可以约定适用的程序的。
另外,仲裁程序是以立案时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确定的。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即便因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并且仲裁庭希望变更为普通程序,但只要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仍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来说,仲裁的基本流程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结案。这其中涉及到的期限主要包括:从当事人申请仲裁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到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的期限、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从组成仲裁庭到首次开庭的时间、从组成仲裁庭到作出裁决的期限。《北仲仲裁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第七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对于上述期限中的最后三个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普通程序相对更长,简易程序则更短。如何选择适合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应该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因哪一方原因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更大,也应包括争议的复杂程度、可能发生的争议金额或合同金额等方面。
仲裁协议的订立是怎样的
仲裁协议的订立【1】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择的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各分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1987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前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0多个。
这意味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上述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执行。
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否就房地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公民对房地产纠纷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3】
案例: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 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
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形成权,因为代位权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必依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这正是形成权的基本内涵。
另一观点是管理权能说,史尚宽先生认为代位权为行使他人的债权权利,其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为目的,虽与形成权类似,然非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之效力,惟依实行债务人之权利而行使,故非纯粹形成权,乃系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之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行使其权利。
还有一种观点是债权权能说,王利明、崔建远先生认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
此种权能是保全全能,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
笔者认为,在分析代位权性质时,首先应区分代位权和合同权利的转让之间的区别。
从设置目的看,合同法在债的保全中设置代位权是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防止造成“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因此,为了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整,以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代位权,而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并保障作为一种交易形式的债权转移的顺利实现。
其次,代位权的效果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非如同一般债权让与是双方自由的契约行为。
同时,基于代位权的'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只能以其债权为限。
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没有区分实体权还是程序上的权利,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权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代位权人能否成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讨论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对于仲裁协议能否约束未在协议上签字的第三人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论。
笔者试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中分析仲裁协议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债权人a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行使代位权,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的仲裁实践的支持。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了“仲裁业务协调会”,确认了如下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承继人继承或代位求偿的,其中仲裁条款对承继人和代位人有效;合同转让的新的合同各方也约定合同其他规定仍然适用的,其中仲裁条款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各方均有效。
虽然代位权同代位求偿权有别,但从立法目的、性质上两者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比适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虽然只是意见稿,却也或多或少反映了最高院的立法态度。
第二,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反映了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应准予债权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同时,第73条仅提及可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给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带来变数,因此,对于债权人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的前景并不感到乐观。
但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可看出,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债权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权利。
关于仲裁协议书的订立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最常见的形式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由于通常只以合同的一个条款出现,故常常不为当事人所重视。实际上,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体系的基础,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在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的实质性问题。
中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1958年《纽约公约》及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但在“书面”的解释及适用上宽严不一。根据中国立法精神和仲裁的实践,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合同中订立的用以阐明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的条款。这是当事人采用的最常见的方式。目前合资合作合同以及贸易合同通常采用的就是如下标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单独的仲裁协议,即指在合同之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的单独的书面协议。
3、当事人如在争议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事后,因所处地理位置较远,则可通过交换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如比利时一家公司与新疆一家公司因买卖啤酒花发生争议,比利时公司则向新疆公司发去一份传真:“我们提议,将此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仲裁。贵公司是否同意,请速答复”。第二天,新疆公司就传真答复:“如贵方执意要提交仲裁。我们也同意贵方的意见”。这种仲裁协议虽然双方没有在同一文本上共同签署,但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两份传真构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4、通过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等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如当事人双方在从事羊毛交易时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依照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1990年 7月1日的.《购买羊毛和毛条一般交易条款》的规定。该《一般交易条款》中就定有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的条款。 年,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原毛及毛条销售的一般条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一旦约定适用该《一般条款》,则构成了对该仲裁条款的援引。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则可依据该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根据中国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仲裁实践,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将不可仲裁的事项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gongwen)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6)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7)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8)仲裁协议明显地剥夺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仲裁权的,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内合同的当事人将没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提交国外仲裁的,也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文本(大全)
一、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时
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要增加的仲裁必要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 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人承担。
二、签订协议后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签订仲裁补充协议中的必要仲裁条款
年 月 日,双方在 签订 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为约束各方自觉履行该协议及本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各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及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XXX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该协议及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XXX 人承担。
三、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中具有仲裁条款时,可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后补充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 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或变更为: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普通仲裁案件赔偿类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双方愿意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可以参照以下文本签订仲裁协议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的
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普通仲裁案件:借条中有单方承诺式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
借条(样本)
今借现金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时,出借人有权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借款 人: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扩展】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书的格【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2】
(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
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
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的名称应准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2)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一、仲裁协议书结构
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 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 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 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二、仲裁协议书格式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仲裁协议范文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协议人 :
协议人 :
担保人:
立协议人因 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将有关的任何争议事项,提交给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
协议人还特别议定:
1、双方所发生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双方自愿放弃答辩、举证期限;
2、双方委托泉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调解);
3、双方要求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以口头告知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通知相关法律事由,如采取邮寄方式,则以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确认的`住所地(若未填写以身份证住址或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准)即为仲裁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仲裁相关法律文书按确认的住所地或身份证地址交邮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尽一致的,愿意放弃异议权。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担保人: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范本【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介绍【2】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有效情形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格式
1、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中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甲方:……乙方:……
双方同意,愿就xxxxxxxxxxxxxxx争议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协议范文
★ 仲裁协议的作用
★ 仲裁协议概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