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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道德辨略
表面看来,道德与自由是约束与反约束、规范与反规范的对立关系.但一旦深入探究二者的内在联系时,就不难发现:自由既是道德的叛离,又是道德的前提;道德既是自由的.束缚,又是自由的保护;二者统一于人类的价值活动中,并共存互补,相得益彰.
作 者:杜国辉 DU Guo-hui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哲学系,贵州,贵阳,550025 刊 名:云南社会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年,卷(期): “”(5)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自由 道德 互补自由价值辨
简要考察近现代西方文化中的主流价值观:自由价值观.从自由的'基本概念、人类理性的局限、进步与创新等方面分析自由的价值.
作 者:徐火辉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刊 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7(3) 分类号:B018 关键词:自由 价值 理性泰山无字碑辨略杂文随笔
泰山玉皇庙山门前的石坎下,有一高6米,宽1.2米,厚O.9米的方柱形石碑,色灰白,形古朴。碑顶有方形屋脊状石帽,帽上还有方柱状帽顶,顶尖呈圆锥形,略有缺损。碑通身无字,也无饰纹。故而一直被称为“泰山无字碑”。
此碑因无字可考,不知碑立何时,立者何人,所立何因?人们一直猜测推断,杳无定论。
清朝以前,普遍认为此碑为秦始皇所立,立碑意在焚书。其理由是:始皇自以为功高德大,非文字所能承载;又焚书黜字,故所立石碑也不铭一字。持此观点者,如明代的王在晋和张铨。王在晋有诗云:“纵教烈焰焚经史,致使秦碑字也无”。张铨的一首七绝,至今还立于“无字碑”东侧,诗曰:“莽荡天风万里吹,玉函金检至今疑。袖携五色如椽笔,来补秦王无字碑。”清朝乾隆皇帝也曾断言“无字碑”是始皇所立,有他的一首打油诗为证:“本意欲焚书,立碑故无字,虽云以身先,大是不经事。”
然而,从《史记.秦始皇本纪》看,这些说法难以成立。其一,据记载,始皇所立之碑刻有文字。其二,始皇公元前2立碑,公元前2才焚书,他不大可能六年前就想要焚书。
清代鸿儒顾炎武,提出汉武帝立碑说。他在《山东考古志补录.辨无字碑为汉碑》中论证道:《史记》记载秦始皇刻石,无不先言立石,后言刻石,“立”和“刻”都有明确记载。若始皇在泰山另立无字碑,《史记》不可能不记。而《史记.封禅书》记载汉武帝“东上泰山,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巅”,未说他曾“刻石”。如武帝立石又刻字,《史记》、《汉书》焉能不记?
顾炎武之说,遂成为清以后的主流观点。郭沫若也主张此说,他1961年夏天在泰山观日出不遇,遂作诗道:“夙兴观日出,星月在中天。飞雾岭头急,稠云海上旋。晨曦光晦若,东辟石巍然。摩抚碑无字,回思汉武年。”此诗也被刻成碑,树在“无字碑”西侧,与张铨的诗碑左右对称,以示两种观点并列。
然而人们对此说也有疑问:认为立无字碑与汉武帝的性格大相径庭。向来好大喜功的汉武帝,怎会立一座无字碑,而不利用这一载体刻字,为己歌功颂德呢?
石碑的秦汉之争,从未停息。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当代泰山研究学者周郢、姜丰荣、李发林诸先生重新提出了“无字碑”属秦代遗物的观点。
他们认为,说“无字碑”为秦始皇立,仅是传说,并无足够证据;说为汉武帝立,也仅是依《史记》、《后汉书》中的某几句话推论。详查有关史料,许多史实与顾说不符。
姜丰荣认为,“无字碑”是秦代石阙而不是碑。首先,碑与石阙的形制区别明显:碑由碑座、碑身两部分组成。阙由三部分组成:下部为阙础,阙柱直接嵌于阙础内;中部为阙柱,柱有四面,为长方形或略呈梯形;上部有顶盖,多为屋形出脊,最顶部有顶柱石。这些特点,与“无字碑”高度吻合。其二,依据东汉初期马第伯《封禅仪记》记载,经实地勘测、比对,现在“无字碑”的位置,正是马第伯所记载的“始皇石阙”的'位置。其三,“无字碑”的形制、尺寸,与秦代其他标志物的内在关联密切。如秦代对数字的记载都以三的倍数为基准,而石阙的长宽高正是三的倍数。以上三点,足以矫正过去的猜测和误传,证明泰山“无字碑”确是石阙,而且是秦代石阙。
姜丰荣仅为泰山管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名不见经传的文博研究员,他一语既出,学界瞩目,令千多年来的其他观点难以立足。由此可见,真理有时并不都在大家、名人手里。谁用心,不迷信,重科学,重事实,谁距真理就越近。
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一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可以发现道德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道德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3页。)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总是个体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选择的行为。道德行为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的原则,按照理性认识来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
在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但马克思对自由自律的完整理解并不限于形式,还涉及其丰富的、现实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作为“人的类的特性”,是人类与动物界揖别和分野的根本所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但一个人的意志自由能否得到发展和发挥,在多大的程度和什么方向上得到发展和发挥,总是要受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个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意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人“是只能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因而,自由总是具体的历史的。
从总体上看,从原始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诞生前夕,由于自然的因素在人的.生存、生活中占居着支配地位,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直接依赖外部世界,因而,尽管人们也崇尚自由,但人对自身命运的认识处在比较幼稚、笼统的阶段,并且逐渐形成了以“他律”为基本点的命运观。西方从古希腊神话直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人们对自己命运的主流性看法是神学命运观,把人的命运看作是他主、他律;一些具有无神论或泛神论思想的人们以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的命运,其基本倾向也仍然是他主、他律。只有到了近代,人们关于人的命运的看法才逐渐摆脱了神学命运观,提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由律。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在批判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时,高唱自由的赞歌,用人性来反对神性,认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在历次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始终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如果说把自由视为一种崇高价值是人类有史以来就有的,那么把自由视为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则是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所确立的。
把自由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交换以其持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同时,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种选择,无疑意味着他的活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页。)据此,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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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 ――读后感 二战后的英国,大量猥亵、拉客、同性恋行为被检举。这在引发社会道德恐慌(moral panic)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剧烈冲突。 1967年,有两部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英国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其中之一是《1967年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其二是《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背景下,哈特教授写下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法律的发展是否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很显然,它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站在另外一个于此相反的角度来看,不会给出同样肯定的答案:道德的发展是否受到法律的影响?于是哈特给我们发出警告:“一个肯定的回答也许不仅适用于它,而且适用于与之相反的情况;但这决不意味着一个肯定的答案能够适用于其他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之相当不同的问题”。 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哈特对德夫林的观点的辩驳,书中给我的一些启发是原来意识形态可以抹杀了部分的真实。在当今中国,能写出一本像书中论述的主题那样的书的学者有多少?不是不能写出这样的作品,而是没法在一个“政治正确性”的语境下写出来,不然的话就有“违反社会风俗”行为代言的质疑。 法律、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像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所概括的那样简单易懂。在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中,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法律保障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与道德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法律与道德既有纵的联系,又有横的联系。在本书中,哈特以其自由主义的立场反驳德夫林和斯蒂芬“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观点,哈特区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让人们记住道德有属于私人的方面,反对那些隐私性的、对他人无害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的强制。哈特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区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与道德冲突,使我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古老话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们应当以自由主义的立场,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中国古代大同思想的内涵与外延辨略
“大同”一词在古代有多种涵义,因此,现代学者对古代“大同思想”概念的理解差别很大.从近代几位著名历史人物对古代大同思想的理解与运用出发,可以认为古代大同思想在外延上指<礼运>大同思想,在内涵上指晚期儒家吸收众家之长而形成的.一种积极的社会理想.
作 者:吴佩林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2 刊 名:太原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21(3) 分类号:B22 关键词:古代 大同思想 内涵 外延马克思的自由观辨
多年来,理论界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误区。最突出的表现是,有相当多的论者都正面引用马克思那段流传很广的关于自由的著名论述:“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认为这是马克思的观点,并以此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按照这种理解,任何法律等社会关系都是自由的保障,要想获得自由,就只能在现存的.社会行为规范限定的范围内行动。这是把现存的社会行为规范无条件的合理化神圣化了,是在为现存的世界盲目唱颂歌,其后果只能是封闭自由的发展之路。其实,这与马克思的自由观不但相去甚远,而且完全大相径庭。
作 者:王起奎 作者单位:大连海军政治学院,辽宁,大连,116001 刊 名:东岳论丛 PKU CSSCI英文刊名:DONGYUE TRIBUNE 年,卷(期): 21(1) 分类号:B0 关键词:自由 自由观 法律《易林》的作者归属略辨
《易林》是易学史上的一部重要典籍,学术界一直对其作者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目前主要存疑于西汉中期的焦延寿和东汉初的崔篆.笔者从目录学的角度、从崔篆的学术倾向与人生经历、从《易林》爻辞所记事情及其浓郁的谶纬思想等方面考察,以比较充分的'证据论证了《易林》作者当是东汉初的经学家崔篆.
作 者:于成宝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刊 名:社科纵横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REVIEW 年,卷(期):2007 22(11) 分类号:B21 关键词:易林 作者 焦延寿 崔篆★ 法律与道德
★ 道德与法制
★ 道德与法
★ 秩序与道德
★ 道德与法治
★ 规则与自由议论文
★ 自由与束缚 作文
★ 小学道德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