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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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篇1: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刘延东副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要求,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安全有序、确保时效。

篇2: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地方志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颁布、政策解读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地方志事业发展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六)地方志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七)地方志工作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内容。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指办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中指办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审定中指办新闻宣传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处。

第六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指办党组研究决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中指办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进行,中指办每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宣传活动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日常宣传和重大活动宣传的费用从该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逐步加强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篇3: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指办信息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监督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重要采访,承办中指办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做好中国方志网、《中国方志》报、方志中国微信公众号、方志中国手机报信息编辑和发布工作;做好新闻舆情监测及负面新闻应对,认真做好收集、分析、整理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地方志工作的报道并报分管领导审阅;负责联系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做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中指办其他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有关宣传主题,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参与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重大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根据安排接受采访或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负责审核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新闻稿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出台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要与相关业务工作同步策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报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宣传渠道和平台,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申请采访,一般应向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采访函。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接受采访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建议,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对象为中指办领导以及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三)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地方志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的解疑释惑,有利于展示地方志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努力为采访提供相关信息和采访便利。

(五)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要按照中指办党组的要求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好新闻宣传主阵地的作用。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重点宣传报道的内容,由有关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提出,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门或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出现严重失实或严重错误等情况,并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工作,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的意见》和《测绘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心重点工作的部署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宣传媒体报送和提供反映中心工作的专报和宣传报道。

第三条 宣传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谁供稿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宣传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和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宣传报道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工作情况。

(二)组织承办重大活动(会议)和上级领导视察、检查以及重要指示落实情况。

(三)对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实施举措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以及取得的实际成效。

(四)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科技创新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模范人物的典型事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各部门选派一名通讯员负责宣传稿件的采编和报送。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督办年度重点宣传计划的落实;组织策划和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主办《工作简报》和中心网站新闻栏目组稿;负责联系中国测绘报社等新闻媒体;负责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局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送和提供宣传稿件;组织宣传稿件的督办、审核和年度宣传工作总结。

(二)各部门负责策划和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宣传活动;负责审核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稿件;接受采访和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的安排。

(三)部门通讯员负责与本部门工作相关宣传的实施;负责宣传稿件的采编、整理和报送。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工作简报》和网站是中心宣传报道的主要载体,由办公室负责,并会同各部门编辑和管理;重大项目实施需设立的专刊,由办公室审核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发。

第八条 宣传报道稿件(包括新闻、通讯和图片等)应报道及时、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稿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结果以及署名等。

第九条 稿件审批:部门提供的稿件由部门领导审核,报送办公室编辑与审定;提交互联网站发布的稿件报中心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重要稿件由办公室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条 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提出采访安排(采访事项、部门和人员)报中心领导批准;重要采访活动报局办公室并提交采访函。

(二)接受采访的部门和人员要围绕采访主题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向媒体提供的文字稿件,应事先与办公室共同审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工作纳入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对提供稿件的作者给予一定的稿酬奖励;通讯员承担的宣传工作作为岗位职责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计各部门(包括通讯员)供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对宣传工作、宣传稿件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并依据总结和讲评结果提出奖励方案报人事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国**事业的快速发展及所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提高“秘书工作”*业务的辐射性和社会认知度,维护“秘书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中心名义,通过新闻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局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

第二条  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由中心党委统一领导,各处、研究室分工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三条 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地方、**局领导视察检查中心,或参与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及海域使用技术支撑等业务重大调整和重大措施的出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的重要讲话、重大科研成果及重要文章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秘书工作”*重大改革举措、建设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中心领导或者向领导约稿,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被采访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五条  中心重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主题和中心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新闻通稿,有关参考资料由承办会议的部门协助提供。

第六条  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文章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中心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中心设立新闻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定中心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组织实施中心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6:新闻网站管理规定

新闻网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新闻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新闻网的指导思想

(一)新闻网宣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唱响主旋律。

(二)深入实践“三贴近”,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报道我校在各项工作中的动态和成绩,宣传报道学校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学校新闻网的内容要求

新闻网在学校首页(www.sit.edu.cn/)发布的新闻按内容性质分为两个层面:“学校要闻”和“校园快讯”。

1.“学校要闻”内容具体涵盖:

(1)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的新闻;

(2)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调研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新闻;

(3)学校领导参加的校内外各类重大活动、会议的新闻;

(4)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成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新闻;

(5)学校组织、承办的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新闻;

(6)学校开展的重要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新闻;

(7)学校部门或师生获得部级及以上荣誉的新闻;

(8)主流新闻媒体对学校及师生进行采访或报道的新闻;

(9)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10)各部门、各学院(部)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工作等新闻。

2.“校园快讯”内容具体涵盖:

(1)各部门、各学院(部)围绕学校内涵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的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新闻;

(2)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科研、党建、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方面特色活动的新闻;

(3)各部门、各学院(部)贯彻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的报道(为避免重复,原则上只安排先行报道或具有独特性的信息);

(4)各学院(部)师生获得省部级以下荣誉的有关信息;

(5)各部门、各学院(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的新闻;

(6)各学院团、学条线开展的有典型意义、示范效果的主题活动的新闻。

3.不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新闻(建议可在二级部门网站上发布):

(1)学校层面或部门层面一般工作部署会、调研会、协调会等新闻;

(2)各部门、各学院(部)的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的新闻;

(3)已有首页新闻网中曾报道过的同类活动的新闻;

(4)学校多个部门或个人获得同一活动表彰,在学校牵头部门统一报道后,各部门或个人受表彰的新闻原则不再单独报道(深度挖掘获奖背后故事的报道可在“上应人物”栏目发布);

(5)部门系列活动,连续第二次分条进行报道的新闻(建议在第一条报道下面作链接);

(6)报道时间严重滞后的新闻。

三、学校新闻网新闻的审核流程

学校新闻网的新闻发布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以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

(一)“学校要闻”新闻稿三审制

1.学校要闻中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经本单位主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重要的学术成果以及重要人物的学术经历,还需同领域专家审核把关。

2.涉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新闻,要求新闻提供者自行提交给党办、校办审核;如有必要,由党办、校办再呈报校领导审核。

3.由宣传部采写的重要新闻稿,应在完稿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宣传部负责人完成审核。

4.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5.宣传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对新闻稿进行三审,负责稿件的舆论导向性或意识形态把关、发布位置确定。

(二)“校园快讯”新闻稿二审制

1.校园快讯上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的新闻稿,经本单位主管网络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

3.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4.对写作质量差或无明显导向意义的稿件,新闻网不予采用,由责任编辑发送退稿信。

(三)新闻网新闻时效性要求

1.新闻来稿要突出时效性,重大活动随时报道,重大实时新闻原则上于当天发布,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2.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学校要闻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3.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校园快讯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4. 假期期间,新闻稿提供方在提交电子稿之后,要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

5、超过以上时效规范的新闻,原则上不予以发布。

四、学校新闻网的投稿要求

(一)严格把控新闻稿件的质量

1.各部门、各学院(部)要站在对学校形象负责的高度,规范有序地开展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宣传策划和报道;各部门、各学院(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送审新闻稿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网站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新闻稿件应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应尽量避免对该新闻事件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3.新闻稿件中涉及全校性重要活动的新闻,出现人物姓名一般应到校级领导为止;专项工作新闻可酌情出现牵头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关系重要的人物姓名。

4.新闻稿件应一稿一主题,原则上不得夹杂通知、通报、表格等内容。为增强宣传报道的生动性、感染力,一般与活动有关的新闻要求配有新闻图片,图片须紧扣新闻主题,画面保持清晰。

5.所有新闻稿件在标题下,应注明供稿单位、撰稿、摄影等人员的姓名,并在稿件左侧最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

6.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对每一篇新闻稿件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将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宣传部将定期公布各部门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年终将对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年度新闻信息报送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二)新闻稿撰写要求

1.新闻报道要统一以第三人称撰写, 除重大新闻的标题要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一般新闻标题用“学校”、“我校”即可; 而各部门、单位稿件中不能使用“我们”、“我院”、“我系”等第一人称。

2.新闻标题要简洁、客观、有新意,标题最多不超过28个字,确保在首页一行内显示。

3.新闻稿件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一般新闻消息稿字数限定在400字左右,重要稿件一般在1000字左右,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字。

4.除党政主要领导外,校内新闻中涉及领导讲话的,一般应避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等字眼。

5.新闻时间统一记为“×月×日”,前面不用加年份,后面可以具体标识到“上午”、“下午”、“晚”,一般不具体到“×点×分”。

6.新闻人物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需提及职务的应在文稿前部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人名;一般应采取“职务称谓 + 姓名”的方式,如“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尽量避免“姓名 + 职务+称谓”和“姓 + 职务+称谓”的方式;多个校领导参与的活动,也可采用“校领导×××、×××等”的简略形式。

(三)新闻图片要求

1.新闻稿件一般应配发相关图片,图片一般在2~3张。

2.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每张图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

3.图片选取应要涵盖全面。

4.在同一条新闻中表现同一内容的照片不应出现两次。

5.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每张图片图像分辩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像素。

6、图片务必以jpg格式单独发送,不要粘贴在WORD文档中。

篇8: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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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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