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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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篇1: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加强着装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检察服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穿着检察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侦查活动;

(三)进行刑罚执法监督活动;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 检察徽标是检察官的执法标志。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和领徽。

(一)胸徽佩戴的场合为出席法庭,其他场合一般佩戴领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领徽佩戴的服装为春秋装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领徽。

(三)胸徽、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第六条 胸徽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中部高低与第一扣眼齐,左右居中。

2、男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压手巾袋2厘米,胸徽边距脖头边1厘米;女服参照男服的佩戴位置。

领徽的佩戴位置:领徽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左脖头装饰扣眼位置。

第七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时,要保持服装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察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穿着检察服时应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发、化浓装;

(五)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六)着检察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着检察服时不得佩带除检察徽标以外的徽章;

(八)依法履行职责时,一律成套穿着新式检察服,不得继续使用旧式检察服。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秘密侦查或其它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检察人员辞职、调离检察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后不再发给检察服,并限期收回原配发的检察徽标等专用标志。

第十条 检察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好检察服、检察徽标、领带、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因公造成检察服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补发;其它情况造成损坏、丢失的一般不予以补发;如需要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检察徽标要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要查明原因,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补发。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调离、辞退人员应将检察徽标交回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老式检察服停止使用后,老式服装的帽徽、肩章、领花等检察专用标志由办公室统一收回,交上级检察院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检察服着装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当按上级机关规定及本规定认真做好着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检察服着装管理有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2:服装管理规定

一.日常规章制度:

1.上班,下班员工必须遵守店铺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任何调班,调休者必须先征的店长的同意,否则将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3天以上报直属主管批准,店长请假需有直属主管批准,不得安排在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3.休息提前一天说好安排上班人员(节假日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休)

4.每天下早班的人等晚班人吃完饭后出来到时间才能下班,卖场一定保证有人,不能站在门外闲溜达。

5.每月排班表应于每月1日前有店长排定,未经店长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6.收银台不准任意放私人物品,不能再卖场吃东西。

7.自备喝水的杯子和纸巾,每天下班后穿自己的衣服,卖场衣服打玛扣,烫完后检查干净后挂回原处。

8.每天早班的人负责白天营业时间的地面卫生。

9.每天上午搞完卫生,没客人的导购去整理各自所分的区域(剪线头,修衣服,洗脏衣服,检查玛扣)

10.下一个接待顾客的导购必须站门,必须说欢迎光临,不管进来的是什么顾客,轮到谁就是谁,不存在挑客(除了换衣服,应聘)其余都算.

11.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好,丢了公司不负责任。

12.接待顾客时不准接电话,可以等顾客走后回电话过去,上班时间严禁在卖场玩手机。

13.按公司要求接待顾客,面带笑容不得与顾客发生争议,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14.在店内不得抽烟与喝酒。

15.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会客,带子女上班及存放他人物品。

16.服从上级分配,服从上级管理,不得损毁公司的形象,透露公司机密。(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17.遗失,损害,偷盗公物者按价赔偿。

二.关于跟客制度:

1.自己跟客要到位,如果客人一进门就是你接待,不管你多忙都要留意你的要试穿什么衣服,立刻去拿码子,别的导购上前跟,你就说我跟了,麻烦你帮我那一下码数给客人。

2.一定要有一杯水的服务,并且买与不买一个样。

3.当每个导购都有客人,又进来一批谁都可以去接,谁先接就算谁的。

4.回头客当天的客人才算回头客,隔天都不算,回头客进店自己一定要留意,如果另外一个导购接客很久,要买单的情况下你才认出来,都不算,(自己在卖场的情况下)

5.卖场一定互帮互助,没顾客的同事一定主动帮忙有顾客的同事。

6.不管进来的是这样的顾客,哪怕是老人家进来接个电话不买衣服都算一批客人,没有接与不接,不能挑客

三.货品

1.到货卖场前面一定留一个导购接客人,接完后去整理货品,下一个导购接待顾客。

2.每一件挂在卖场的而货品必须保证是熨烫,无线头,拉链是拉好的,有玛扣,干净。

3.每个导购如果是自己的订单,开手工票,贴在收银台,写上日期,牌子,款号,尺码,颜色,顾客电话,姓名和自己的姓名到货后自己联系顾客。

4.如果因为员工自身操作导致商品损坏,按7折赔偿。

篇3:服装管理规定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展现员工精神风貌,宣扬企业文化,规范员工统一着装,增强管理力度,现特对公司工作服的领用、着装和日常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工装配制说明

1、员工试工期满后,可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工作牌、工作装,并做好登记记录。

2、综合办公室建立工作服管理台帐,应可明确追溯各部门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型号、领用数量等相关信息。

3、工作服预计使用期限为三年,在使用期限内如因人为损坏、丢失、污染再领,将承担工作服的采购费用。

4、费用:所有员工的工作服均由公司统一采购,服装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后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所购买服装的服装费用公司将按规定比例返还。

5、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

(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50%费用。

(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70%费用。

第二条着装工作服的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工作服。

2、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不严格要求,但着装要大方得体。

3、在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如表彰大会、员工大会、培训、公司庆典等其它集体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工作服。

4、公司的工作服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形象,员工穿着的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无异味。

5、男员工在穿夏秋装工作服时,原则上统一将上衣底边放置到裤腰边里,保持工作服的大方体得。

6、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并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

第三条、日常检查及管理

1、各部门经理及组长日常对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行政综合部负责对员工工作服的穿着进行监督和管理。

2、若发现员工没有按公司要求穿工作服、佩戴胸卡,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并责令其改正,每月三次以上者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及组长应对所属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凡发现有员工每月有三次以上没有穿工作服者,相关部门经理及组长将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以上罚款。

4、工作服在该员工离职时必须收回,若没有上交的员工,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服装费用(按实际价格扣除)。

以上规定从签发之日起原规定不再执行。

篇4:服装管理规定

公司各部门: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展现员工精神风貌,宣扬企业文化,规范员工统一着装,增强管理力度,现特对公司工作服的领用、着装和日常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工装配制说明

1、员工试工期满后,可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工作牌、工作装,并做好登记记录。

2、综合办公室建立工作服管理台帐,应可明确追溯各部门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型号、领用数量等相关信息。

3、工作服预计使用期限为三年,在使用期限内如因人为损坏、丢失、污染再领,将承担工作服的采购费用。

4、费用:所有员工的工作服均由公司统一采购,服装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后从员工工资中扣除100元,做为工作服押金,员工离职时,上交工作服后全额返还押金。

第二条着装工作服的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工作服。

2、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不严格要求,但着装要大方得体。

3、在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如表彰大会、员工大会、培训、公司庆典等其它集体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工作服。

4、公司的工作服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形象,员工穿着的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无异味。

5、男员工在穿夏秋装工作服时,原则上统一将上衣底边放置到裤腰边里,保持工作服的大方体得。

6、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并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

第三条、日常检查及管理

1、各部门经理及组长日常对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行政综合部负责对员工工作服的穿着进行监督和管理。

2、若发现员工没有按公司要求穿工作服、佩戴胸卡,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并责令其改正,每月三次以上者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及组长应对所属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凡发现有员工每月有三次以上没有穿工作服者,相关部门经理及组长将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以上罚款。

5、工作服在该员工离职时必须收回,若没有上交的员工,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服装费用(按实际价格扣除)。

以上规定从签发之日起原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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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

(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

(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

(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

(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先行变卖、拍卖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不将涉案财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以及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

对移送的物品、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备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入库保管。对移送的涉案款项,由其他办案机关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案件管理部门对转账凭证进行登记并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进行核对。其他办案机关直接移送现金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也可以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清点、接收并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三日以内将收款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

(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

(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

(六)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由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处理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经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案件管理部门或者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于符合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移交案件管理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存在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影响案件办理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四)在立案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法律文书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不予退还的,或者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的;

(七)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经督促后仍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八)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有上述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办案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是否合法。国家赔偿决定对相关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9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篇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发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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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编号┃ ┃部门或地方编号┃┃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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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密级┃ ┃ 核 定 密 级 ┃┃分类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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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成 果 名 称

任 务 来 源

完 成 单 位 及

主要研究人员

主要协作单位

工作起止时间年 月 至 年 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 报 单 位

(盖章)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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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摘 要 (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预定和达到的技术指标、┃

┃ 经济价值、国内外水平比较等): ┃

┃ ┃

┃ ┃

┃ ┃

┃ ┃

┃ ┃

┃ ┃

┃ ┃

┃ ┃

┃ 题 目 负 责 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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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栏填写不下,可添页(大小应与本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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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定或评审意见: ┃

┃ ┃

┃ ┃

┃ ┃

┃ 鉴定或评审单位:鉴定或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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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或处理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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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目录: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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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厅、局: ┃ 部门或地方科委: ┃

┃ 查 ┃ ┃┃

┃ 意 ┃ (盖章)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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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各部门、各地方科委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分类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对成果的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情况及效益应着重说明),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摘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填写。

篇7: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 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 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 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 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

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公司按照《恒源煤电公司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源法》、《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我公司生产实践。特制定本规定和细则。

第十条 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每年年末核减一次。经恒源公司审定后列表上报。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破坏和丢失,地测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恒源公司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时,煤和天然焦分别估算,列表统计。

第十三条 关于各级储量对工程质量要求:

严格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1.废孔不能作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

2.达不到上述比例规定要求,应相应降及处理。

3.钻孔工程质量参照“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圈定基础储量。

密集断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条数:三条以上(含三条)②每两条平面距离均小于30m③落差30~50m ④在此规定范围内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五条 小而孤立的块段:因煤层原生沉积或受后生构造成影响(如岩浆侵蚀、古河流冲刷、断层切割等)形成走向长小于100米,倾斜宽不足200米,与邻近采区或工作面难以衔接的小而弧立的块段,不圈定基础储量。

第十六条 小构造发育地段:断层落差小于5米大于煤厚2/3厚者10000平方米的范围内断层发育10条以上,每两条平面间距不大于15米。若断层彼此相互切割者,断条数10000平方米在7条以上也列为小构造发育地段。

第十七条 岩浆岩区资源储量估算。

(一)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完全吞噬的无煤区,不估算资源储量;岩浆侵入使原有煤层部分侵蚀,部分残留时需进行资源储量的估算。在估算前须进行可采性评价,经评价认为不可采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注:可采性评价方法按《淮北闸河矿区岩浆侵入区煤层可采性评价及储量计算方法研究》的成果进行。

(二)当岩浆呈岩床状侵入,岩床时而沿顶或沿底,时面沿中部或穿层时,根据煤分层或并层划分的原则,与邻近钻孔对比,若同一部位的煤层,能够连成片,并能构成一定范围,至少构成一个工作面又能达到残留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可以估量,否则不估算资源储量。

(三)残留煤层可采边界的确定:

1、当岩浆侵入煤层同一部位时,见煤可采点钻孔与相见岩体或见天然焦点钻孔之间最低可采厚度边界,按两孔连线的中点作为可能出现岩体或天然焦的点,在此点与原相邻见煤可采点钻孔连线上取距见煤可采点钻孔的1/4为可采边界。

2、当岩浆侵入同一煤层同一部位时,残留的煤层若其中一孔达不到可采厚度时,按相邻钻孔的1/2圈定可采边界。

(四)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按1.0米计算。

(五)残留煤层及天然焦厚度的确定(当钻孔连续既见天然焦又见煤)。

1、两者分别达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应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2、若天然焦达到可采厚度而煤层不可采时,将煤层厚度加入天然焦中,以天然焦估算资源储量。

3、若煤层可采而天然焦不可采,按煤层厚度估资源储量,天然焦不加入其中,不参与估算。

4、两者分别均达不到最低可采厚度时,则合并达到天然焦最低可采厚度时按天然焦估算资源储量,否则不估算。

第十八条 孤立可采钻孔储量圈定

(一)因原生沉积、古河流冲刷、岩浆侵入煤层均不可采时,单孔或双孔可采不估算资源储量。

(二)三孔可采而成线,周围因古河流冲刷、岩浆侵入煤层均不可采时,不稳定煤层和极不稳定煤层不估算资源储量,稳定和较稳定煤层可按第九条第3款第(1)项圈定可采范围估算资源储量。

(三)不稳定煤层,三孔以上可采成面时,可利用工程点圈定资源储量,工程点不可外推求可采边界。

(四)稳定和较稳定煤层,三孔以上可采成面时可用内插法求资源储量(储量级别按勘探类型线距而定)。

第十九条 估算资源储量要求:

(一)在计算区内钻孔除废孔外一般均采用,巷道见煤点一般100米左右选一点参与计算煤厚但选点分布要均匀。

(二)在计算区内个别极薄、极厚点应分析原因,确定取舍。

(三)风化带煤厚不采用,位于半氧化带内的钻孔或巷道的煤厚应采用。

(四)煤层分岔合并,煤厚按工程揭露的实见煤厚为准,其可采范围按剖面圈定,亦可用插入法圈定可采范围。

第二十条 煤种界线划分原则:

(一)主焦煤煤种线以工程揭露点圈定。

(二)炼焦煤与动力民用煤(PM、WY)交界以1/2孔距为煤种界线。

第二十一条 资源储量块段划分要求:

(一)资源储量块段以勘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褶曲轴、不可采边界等自然边界线及人为界线划分,并须自上往下,自左往右编号。

(二)按不同级别、不同煤种、不同倾角划分块段。

(三)分水平、分采区、分阶段、分煤层估算资源储量。

(四)各类资源储量划分的块段大小,不宜超过相应的线距。

第二十二条 各种煤柱留设

(一)矿井永久煤柱,按矿井设计规定留设,列明细表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

(二)矿井永久性煤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工广煤柱;②风井煤柱;③井界煤柱;④防水煤柱;⑤断层煤柱;⑥村庄煤柱;⑦国家铁路线;⑧桥闸等。

(三)煤柱尺寸:①人为井界留20米;②采区人为边界各留5米;③中小断层煤柱:断层落差大于10米,有瓦斯或突水危险时应根据瓦斯和突水大小留设断层煤柱;无瓦斯和突水危险时留5~10米煤柱作为地质构造损失。

断层落差小于10米,且顶板不破碎的尽可能不留煤柱,若需要留设煤柱,每旁最多不大于5米。

(四)村庄若不搬迁而留煤柱时则需按《“三下”规程》三级保护带留设。

边界外推:矿区一般松散层移动角45°,基岩走向、上山方向按75°,下山方向按75°-0.8*α(α为煤层倾角),加建筑物围护带留设。一级20m;二级15m;三级10m。再按塌陷计算。

(五)矿区铁路支线一般不留设煤柱,采用边采边填方法。国家铁路线桥、闸应按保护铁路桥、闸有关规定执行。

(六)阶段煤柱上(下)山煤柱及采区阶段煤仓等按审批设计为准,采用分期摊销计入采区损失,超过尺寸部分算为不合理损失。

第二十三条 采区设计中,设计部门应按开采的可能性,重新计算设计可采量,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应说明原因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资源储量动态平衡。

资源储量估算前后两次一定要保持动态均衡,均衡图式:

± =

第二十五条 煤层风化带以下至设计回风水平标高应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如此量已在设计时列入全矿性永久煤柱者,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摊销,若未列入者应考虑开采,开采有困难,应办理报损手续。

第二十六条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确定

(一)各矿可结合修改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全面核实确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新矿井可先参考地质条件相类似矿井,呈报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待公司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井界变动,全矿性永久煤柱量变化较大,应重新修改摊销系数。

第二十八条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各种储量台卡。

(一)矿井储量计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台帐:皖煤储01~05表。

(二)工广煤柱明细表和各种煤柱台帐及计算基础。

(三)工作面和采区,采前和采后储量变更分析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告需附下列图表:

(一)报告范围内的地质平面图,不可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代替。

(二)有关巷道素描图,停采线素描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对应。

(三)储量计算基础表,(煤厚点、块段面积、容重)

(四)矿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须办理批准文件,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补充细则若与储量管理规程不符以规程为准。

篇8: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第二条 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第三条 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第四条 公司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没有加工能力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制造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零部件外协加工实施和控制管理工作。

a) 根据供货能力、供货质量、供货价格选择外协单位;

b) 制造部组织外协工作,质检员负责外协工作的质量监督,技术部负责外协工作的技术支持。

c)建立供方档案;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负责外协合同的审查、管理。

第三章 选定方法及基准

第七条 审查方式: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时,由公司指定制造部、技术质量部、质量管理员等单位派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外协单位调查表》(待建)中。

2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第八条 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第四章 试用

第九条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周期: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或者零部件的一个加工周期。试用期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公司领导。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对于不能送来检验的大件零部件,外协组织人员必须同质检员实地对试用外协厂商考核。

第五章 正式设立

第十条 正式设立判定基准:适用外协生产厂商满足试用条件且试用期后产品满足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 正式合同内容:加工零部件图号、数量、价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处罚条例等。

第六章 外协

第十二条 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3.指导教育与考核。

第十三条 外协核价 总价=单价资 乘 (1-报废率)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制造部负责人签字,并且由仓库保管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检验员提供。

第十四条 外协工作中必须有质量检验员的充分参与,并一同外协人员在外协加工合同中签字,重要外协合同要有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合同上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付款。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入厂检验:

1.按双方合同协定的验收标准或抽样来验收。

2.不具备检验条件或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由外协单位提供检测工具进行检验。或者由外协单位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定试用外协厂商或正式外协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对试用外协厂商,每三月或一个加工周期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三次;对正式外协厂商,每三月或一个加工周期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一次。并做考核记录。

第八章 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 反应程序

1.验收方面:

(1)质检员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2)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试用外协厂商或正式外协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 生产方面:

(1)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班组通知制造部。

(2)制造部通知质量检验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3)外协管理人员通知外协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不良反应发生时,除要通知正式外协厂商或试用外协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第九章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公司研究决定后修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9:物业服装管理规定

物业服装管理规定

一、工服选样制作程序

根据本公司的特点会同各物业管理中心的意见,行政人事部拟出各岗位服装的式样、颜色、面料等具体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做出财务预算,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执行。

由公司统一选择厂家、实施制作。

春、秋季工作服每两年制作一次,冬季工作服每三年制作一次。

名 称春、秋季冬 季

发放频率 数量 发放频率 数量

西装(套)2年 2 3年 2

衬衫(件)1年2

领带(条)1年1

皮带(条)1年11年1

袜子(双)1月11月1

皮鞋(双)1年11年1

工程服2年33年3

安保服2年23年2

保洁服2年23年3

标准如下:

行政人员:男员工配西装、衬衫、领带、皮带、袜子、皮鞋。

女员工配西装(包括裙子)、衬衫、丝袜、皮鞋。

其他人员:工程、安保和保洁人员分别配工程服、安保服和保洁服。

二、工服发放及管理

工服房根据行政人事部《员工录用通知单》(见附表五)标明的岗位和职位,给新员工发放相应的工服。

对在制装期后上岗的员工、临时工,工服房先选用尺寸相当的备用工服应急使用。

因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内部人事调动,工服房根据人事部的通知,调整工服,当新岗位确无合体的备用工服时,经行政人事部审批核准后方可为其另行制作。

要求修改工服尺寸的员工,均须通过本部门经理与行政人事部经理协商,同意后由工服房酌情处理。

调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的员工必须将工服退回工服房,帐物相符后由工服房管理员在《离/辞职申请表》(见附表十)上签字。

工服非因公事不得穿出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外。

每年的春、秋季和冬季的工服换季日期分别为5月1日和10月1日。

三、工服换洗

员工换洗工服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各部门换洗工服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0:30时。

四、处罚条例

工服发放后,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在规定期限内,员工的工服如发生破损,属于质量问题由工服房负责解决,属于正常性破损由员工本人负责,并根据其破损程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如工服破损原因属有意破坏性质,当事人需按工服造价的50%作出赔偿。

篇10:物业公司服装管理规定

为更好规范公司工作服的采购、管理、发放和统一着装要求,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的品牌形象。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公司专业化服务的品牌形象,规范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

第二条:服装管理规定

1、工作服由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2、新入职的员工在转正后,可按规定安排申购、发放工作服。

3、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4、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满2年以上者,辞职时,不收取服装费用。特殊制服需清洗干净后交回公司行政事务部,否则收取相应的服装清洗费。

5、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2年以下者,辞职或被开除,按月折旧扣除,如西服和制服为12个月,大衣、雨衣为36个月折旧,扣除未折旧部分的费用。

6、因工作造成工作服严重破损、经主管部门领导签证认可同意后可到公司办理更换。

7、因个人保管,使用不慎造成工作服遗失、破损,需向所属部门提交报告,经部门领导签证认可后,到行政人事(综合)部门办理赔款换领,赔付金额按进货价扣除。

第三条:员工着装要求

1、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内,除经理外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穿着整齐工作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穿着工作服时,需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有发放工作牌的,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

3.穿工作服时,应搭配与工作服颜色、款式得当的袜子和鞋类;鞋应保持清洁光亮,无破损并符合工作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

4.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第四条:着装规范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2、规定时间内不穿工作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一个月连续违反2次以上者,罚款50元,每增加一次加罚10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次该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给予通报批评。

4、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押金

1、西服每套扣500元;

2、保安部:每人扣 400元(制服、大衣)

3、工程部、环境部:每套扣300元;

五、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云南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月二十五日

篇11:物业公司服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统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着装,体现公司的企业形象,规范公司制服的发放及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员工(保安部、保洁部除外)。

二、归口部门: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员工作服的统计、登记、采购、发放、保管。

三、订做标准:员工转正以后,办公室负责联系订做工作服,一次性订做短袖衬衫2件(长袖衬衫、西服视季节气候而定)、短裙2条(女)、长裤2条(男)。

四、成本控制:为控制成本,规范管理,公司对制服领用后工作不满规定期限(一年)而离职的员工收取一定的制服成本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办公室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领取时间,财务统计部进行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扣款,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领用制服不满半年(包括半年),按原价收取;

领用制服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按原价50%收取(包括一年);

领取制服在一年以上不收取费用;

五、订做原则:老员工衬衫、短裙(女)、长裤(男)每年订做一次,新领购的制服计算周期从零开始。老员工西服套装在领取2年以上后可重新申请订做,如中途离职,均按上述收费标准扣款。

六:有工作服的员工,均须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未领取的员工须穿着得体正装。

七: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至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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