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态伦理道德观对环境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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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态伦理道德观对环境法的影响

篇1:新生态伦理道德观对环境法的影响

新生态伦理道德观对环境法的影响

法律与伦理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将对法律的发展变化产生重要影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新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向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念发起全面的挑战.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念将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环境法应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念应成为环境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作 者:孙晓东 赵辉 Sun Xiaodong Zhao Hui  作者单位:孙晓东,Sun Xiaodong(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阜新,123000)

赵辉,Zhao Hui(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刊 名:中国矿业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A MINING MAGAZINE 年,卷(期): 14(5) 分类号:X197 关键词:环境法   非人类中心主义   伦理  

篇2:对初中语文教科书生态道德观综述论文

对初中语文教科书生态道德观综述论文

一、未能深入当代人的精神世界

针对当代物质主义、享乐主义风行,自私冷漠日渐蔓延,空虚寂寞深入骨髓的时代特征,如何克服人性的弱点?如何寻回精神的家园?如何回归人与自然的和谐?所有这些当代人特有的心理失衡和精神危机都未能在教材中展现,更谈不上探讨和解决了。教科书中有关“人与自然”领域的生态德育资源中,涉及“自然万物的精神启迪”的内容非常少,而且除了《紫藤萝瀑布》等寥寥几篇鼓舞学生关注生活、关爱生命、自我砥砺、自奋自强以外,其他几篇相关选文都以颂扬革命精神、献身精神为主,与当代初中生的精神生活相去较远。笔者以为,其中的一些选文可以让学生自由抒发内心感受,反观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用“心”去感受自然万物的精神,从花草树木、鸟兽虫鱼中获得提升自我精神境界的启迪。如八年级下册的课文《我骄傲,我是一棵树》的启迪,可以是积极、正直、博爱、执着、克己、包容等精神上的追求,而不一定是教师教学参考书的分析:为我们塑造了一位具有高度献身精神的战士的英雄形象,谱写了一曲为人类无私奉献的美的心灵的赞歌。以上的主题界定很难触及学生的精神生活,同时也阻遏了他们自主理解、自由联系、自发反思的精神提升途径。教科书中还蕴含着一些隐性的相关教育内容,但往往被忽视,教材编写和教师参考书教法提示中也没能予以“点拨”,其德育价值尚待挖掘。如《皇帝的新装》的首句:“许多年前,有一位皇帝,为了要穿得漂亮,他不惜把它所有的钱花掉。他既不关心他的军队,也不喜欢去看戏,也不喜欢乘着马车去公园――除非是为了去显耀一下他的新衣服。”此句中描述的“皇帝”与当今社会大量的重物质轻文化、重外在荣誉轻内在精神的“物质人”很相似,完全可以设计有深度、有启迪性的练习题或讨论题,让学生更加系统、深入地进行精神剖析和反思自省。但遗憾的是,这完全被忽略了。

二、不够贴近中学生的日常生活

教材中的生态德育资源极少来源于中学生的日常生活,和中学生的生活经验、生活经历有较大的脱节,与以有效地指导他们的日常消费方式、娱乐方式、饮食方式等,难免使生态德育变得遥不可及。如《动物世界》单元介绍了松鼠、松树金龟子、大熊猫和黔之驴,进行了一次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却没有提及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宠物”,指导学生对待宠物的态度和方式。再如教材中大量选文涉及自然景色、童年与自然亲密接触的回忆等,却不能贴近中学生真实的、可触摸的生活。当代中学生的生活环境大多远离乡土,与城市建筑、电脑电视、超市麦当劳为伴,真正需要的是了解在选购玩具、食品、服装时的生态标准,在日常的学习、娱乐、交往等行为习惯上的生态敏感性,而这些除了八年级下册中的写作“绿色食品”以外,全套教材中几乎没有体现。另外,贴近生活需要正视而不是回避或歪曲社会现实,要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生态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公共生活环境中,多因素多角度地认识生态危机的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从而更加理性、有效地思考和行动。而课文《明天不封阳台》以阳台里飞进一只鸽子而决定先不封阳台为切入点,展开对人类物质文明与大自然及人类的精神世界日益分离的相关阐述,虽然主题鲜明而深刻,但其切入点不典型,难以调动学生的生活经验,引起学生共鸣。其可商榷处在于:其一,阳台成为鸽子等鸟类的安身之所很少见,更何况12层楼的阳台。其二,保护鸟类与封阳台之类维护个人安全的措施应该是并行不悖的,保护生物应该从更可行的、符合社会现实的角度去描述,比如在小区里开发种植园,在树上安置鸟窝等。笔者认为,初中语文教科书中应注重生态道德观教育资源的有效挖掘和必要填补,从而进行更加全面、切实的生态道德观渗透,从培养初中生的生态道德素养入手,着眼于培养未来公民的生态思维方式,进而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态道德水平。

三、初中语文教科书中生态道德观渗透的实施策略

那么,初中语文教科书应如何设计,才能真正提升学生的生态素质呢?

(一)渗透生态道德的深层理念

目前,学校生态教育更多地停留在保护森林、爱护动物、维护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知识与规范的传授上,局限于浅层生态意识的培养,拘囿于纠正人类的错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教育方法“虽然可以唤起一定的环境危机意识,但这种环境危机意识往往是与人自身无涉的,一旦与自己的生活欲求相矛盾,就自然让位于个人的生活欲求了”。[2]因此,生态教育应挖掘生态问题的深层原因,从人类行为的背后,即文化和道德上寻找“病根”,改变“过时的价值观”,超越人性和时代的弱点,修正每个人内心的深层价值,以深层理念指导生态行为。结合深层生态学的一些其他口号,如“活着也让别人活(liveandletlive)”“让河流自己流淌(lettheriverlive)”“手段俭朴,目标丰富(simpleinmeans,richinend)”等,初中语文教科书应倡导生态自然观、生态生存观和生态幸福观,引导学生不断地深层发问、思考和寻求答案,认同一种更深层的理念,并逐步完成思想方式上的转变。当学生具有了深层生态意识,便会自觉地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为人处世方式、对待万物的方式,从内心产生强烈的生态责任感,主动地爱护地球和一切生命。

(二)立足宽广视角

1生态道德观应超越时空的限制,置身于“未来地球人”的视阈。由于科学技术的催化作用,人类社会正日渐走向“复杂开放的系统”,城市化、全球化等系统特征日益显着。中学生态教育应克服短视、功利的倾向,而把目标锁定在“未来地球生态人”的培养上,超越时代和国家、地区的限制,打破时间、空间造成的常规思维,以长远的、整体的视角引导学生思考未来的地球和人类的命运,以“大我”的高姿态和“宇宙人”的宏观视角帮助学生理解深层生态理念。初中语文教材应增添和强调超越时空的生态启迪内容。首先,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科普文章如《宇宙里有些什么》等,引导学生关注科学以外的生态问题,真切地了解自己所在的奇特星球及其未来前景和在宇宙中的位置,从而站在宇宙的高度,更“真切地认识自己、生命和世界。在意识到人类生命的短暂急促和微不足道的同时,意识到已知的宇宙所具有的一切价值都凝聚在个人心中”。[3]不再“沉溺于自己的事业,自己的小圈子,以至于忘记了在全部人类活动中这仅仅是沧海一粟”[4],不再为渺小的个人私利所烦恼,为世俗的名利得失所困扰,而聚焦于整个人类、整个地球的生存和繁荣。其次,可以对一些描述与人类悬殊很大的其他生命体的文章进行生态挖掘,以开启学生的生态想象力。比如“动物世界”单元里的文章可以让学生感觉到“创生之美,是因为每一只动物,包括我自己在内,生而会动,会解决问题,会从地球和引力中找到最佳的东西。由这些比喻性的部件构成的肉体一定配备有由类似的感觉和意愿构成的自然本性:害怕、欢乐、好奇、厌倦、友好、憎恶。其他的物种一定很明白自己和它们的环境――它们有它们自己的意识”。[5]从而立足超越物种的高度,对生物体产生更深刻的同情和容忍心。再次,可以精选非正常状态意识下的感悟文章,如经历过死亡威胁的回忆录或者遭遇意外事件的感想录等。这些文章可为学生展现一个崭新的视角,因为那些有过这类强烈体验的人,能“以新的态度对待生命能与其他人、其他物种和自然界建立更深刻的联系,关注地球的前途,关注普适的、囊括整个自然界的灵性,除此之外,还转向重视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净化环境和积极重建自然界的循环”。[6]如此,让学生真正感悟到自己是世界的一部分,世界是他们自己的延伸,从而产生深刻的环境意识、地球公民意识和包罗万象的普遍伦理观,这些感悟将促进学生在生态意识、行动的选择上,朝着超越社会、超越人类的价值前进,抛弃即时的、局部的利益,而致力于更加真实和永恒的追求。

2生态道德观应拓展“人与自然”的生态范围,置身于“人与世界”的视阈。生态问题不单纯是人与自然的问题,而更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式、人际交往形式等涉及人与社会、人与他人领域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的。正如比尔所概括的:“气温和降雨将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纯粹自然力量的活动,将部分地成为我们的习惯、我们的经济、我们的生活方式的产物。”[7]因此,生态德育应立足更广阔的“人与世界”的视阈,揭示和分析生态危机的内在根源,引导学生了解所处社会的整个运作系统和内在规律,以宽阔的视角思考人类活动与地球生态的关系。教材中应增添如下两类文章:第一类是关于发展与环境的思考文章。发展与环境如何统一?经济与自然谁更重要?技术该如何运用?人类进步的概念如何修正?这一系列问题早有诸多的人类学家、环保专家、社会学家们进行了深入地反思,教材中可以选入相关的专业文章,作者思考问题的高度和深度将对学生产生触动和启发,帮助他们养成在社会生活中不忘关注生态问题的“生态思维习惯”,从而勇于超越社会定势思维,敢于质疑社会的“心脏”功能,增强参与生态治理的信心,提高生态自决能力。第二类是关于人际交往形式的探究文章。为了保证能源问题的国际合作,我们必须摒弃战争、贪婪的交往原则,走向和谐共处、平等合作;为了保护土壤和森林,我们必须摒弃鼠目寸光和急功近利的交往原则,走向远见卓识、兼收并荣;为了科技的人道管理,我们必须摒弃霸权、狂傲的交往原则,走向民主正义、对话交流一个人对他人的态度会影响到他对自然万物的态度,一个人对自然的态度也会延伸到他与人类相处的领域,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应趋于自然之道,走向和谐共生。生态德育应引导学生从现实的琐碎纠纷、世俗眼光中解放出来,站在天地境界的高度来探究人际交往的双赢原则,以一种博大包容的胸怀反省自己的言行,自然真纯地对待他人,让人与人的世界、人与自然的世界都充满真诚、宽容和和谐,引导学生超越一己的有限和相对,放弃独善其身和以邻为壑的处事原则,获得一种对人与人、人与万物和谐相处的体悟能力和反省能力。

(三)指向精神的提升

1引导学生走出物质时代的怪圈,清除精神的蛀虫。现代工业文明诱导人们以贪婪和欲望的眼光一味追求物质享受,而抛弃了精神上的向往,这种“只在物质方面,而未同时以相应程度在精神方面发展的文化,就像一艘不断加速航行而舵机受损的船,它已失去控制并走向灾难”。[8]生态教育应引导学生走出时代的怪圈,清除精神的蛀虫,自觉地抵制世俗的诱惑和腐蚀,制约无限度的欲望,摆脱时代的'压力和控制,重寻自由的精神。初中语文教科书中的生态道德观教育,首先要引导学生抛弃自我中心主义,克服自私冷漠的“时代病”,唤起他们对他人、对生物、对各种生命体的爱心和同情心,从狭隘的“小我”走向博爱的“大我”,从完全利己走向“利大家”。其次,要引导学生抛弃实用主义,克服贪婪嫉妒的“心魔”,帮助学生认识贪婪嫉妒对人对己的严重危害,自觉进行道德自律,勤于反思内省,以豁达克己的精神不断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最后,要引导学生抛弃享受主义,克服空虚无聊的“精神垃圾”。当一般的享受性需要甚至挥霍性的享受型需要都得到了满足而又没有精神支柱时,人们就会在空虚无聊中陷入迷茫,寻找自我摧毁性的强烈刺激。这时,即便知道生态危机的毁灭性后果,为了排遣空虚的情绪,他们也会把耗费地球资源当作忘却痛苦的一种方法,永不满足地寻求物质上的消耗来取代心中的精神目标丧失的失落感受。生态教育应帮助学生找到生活的意义,锁定精神追求的方向,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待人生,努力实现一种充满意义的、以世界为目标的行为。

2引导学生建立人与自然的对话,找回精神的家园。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倾向和物质主义泛滥,使现代人大多生活在完全人工化的环境中,在世俗文化中丢失自由的精神,失去与自然接触沟通的机会,忘却了无数世代以来形成的,与自然节律保持一致的人的深层节律。“但事实上,因为对真实性的渴求依然存在,尽管人与人造世界的对话喧闹异常,可以让人暂离深层节律,但它不能阻断这些节律。与自然和谐才能带来生命的乐章”。[9]和成人相比,儿童更能够也更应该同地球生命的潮汐涨落保持某种和谐的联系,他们从这种联系中“体验到的快乐是原始的、质朴的、又是广泛的,那种得到满足的机体的需要是如此的强烈,这种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人很少是精神健全的”[10]。因此,中学生态德育应帮助学生建立起人与自然的联系,在对话中提高认知世界的深度、自我认识的能力和精神回归的动力,重新找回人类精神的家园。首先,生态道德观应引导学生关注自然,以自然的方式依偎自然。人类要抛弃功利的眼光,把自然物当作单纯的审美对象或精神的寄托来加以欣赏和关注,以人的直觉来发现自然物与人的心灵的共通之处,从而“把大自然视为陶冶性情的精神家园,在广阔的自然天地里找到轻松愉快,以自然的纯真、朴实、恬静与嘈杂、喧嚣的社会对立,以获得心灵上的休息和安逸”[11]。其次,生态道德观应引导学生回归自然,以自然为人类精神的复归之所。社会的人不断发现自然自身的运行规律与人生有着相似的经历,这一历程使人在对自然和自我的双向观照中产生相似性联想,乃至于使人的心理活动及精神状态同自然的生长挂起钩来,达到自然物性与人主体精神的契合。教材应创造机会,让学生通过与自然实实在在的对话和交流,达到情感的共鸣,通过切身感受自然的精神魅力,找到自己心灵的归宿。

(四)指引个体的生活

教育人类学家茨达齐说:教育和教养的目的应当是为人在生活方面进行各种活动和完成各种任务作好准备并使他具有能力,应当使他能对他的生活方面作出判断和决策(比如职业选择或伴侣的选择)。这样一种教育目的的确定使教育过程为受教育者服务,使受教育者了解学生在其现在状态下的能力、倾向和生活目的,并预先确定他们今后要形成的能力、倾向和生活目的,考虑到他今后的“角色”,提出这种角色的一定任务和义务。[12]因此,学校生态教育应帮助学生在真实的生活中获得一定的生态敏感性,并在面临生活中的生态问题时能够自由和明智地作出自决,以生态的眼光选择、调节自己的行为。首先,生态道德观应引导学生进行生态反思,正确选择日常的生活方式。如饮食上不片面追求稀少昂贵、高热量高蛋白,从减少需求的角度节约食品供应,避免食物资源的浪费;衣着上不一味追求时髦和品牌,而是挑选适体耐穿、美观大方的衣物,从节制消费者欲望的角度,避免生产资源的浪费;其他消费上也不过度追求时尚、新奇和享受,而是注重精神生活的需求,从转移需求层面的角度,避免物质产品的滥用。其次,生态道德观应引导学生进行生态价值观辨析,为未来的职业生活作准备。应帮助学生纵观全局,揭示职业生活中潜藏的生态问题,以生态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指导未来的职业追求和职业生活。如农业和园艺业从事者要看到化学肥料的生态危害,追求合乎生物学要求的生产方法的完善,以既能增加土地肥力,又能提供安全、美好的环境为职业基本道德;工业管理者和生产者应看到盲目扩大再生产的生态影响,要追求节能型生态工艺,以不损害环境质量优先于创造利润为职业道德等。生态道德观的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是一个需要从中小学阶段就开始渗透影响的教育过程。初中的语文教科书中可以渗透科学的生态道德观,让学生在语文课程学习的同时获得关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领域的生态理念,再将这些理念带到将来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中,自觉地运用长远视角、整体视角审视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把生态道德内化为与生命同在的责任和义务

篇3: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类在自然环境演变中的主导作用,忽视自然本身存在和演化的规律,而生态中心主义则在坚持人与自然都有内在价值的同时,否认人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主动、积极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它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主义的合理之处,既遵循自然固有的客观规律,又特别重视人类智慧和技能的积极作用,以主动、有效维护人与其他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适宜条件。这种思想将环境伦理的客体拓展到了自然,使环境法学的目标从单纯追求人域和谐发展到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奠定了环境法理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引言

环境法学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各国对此重视程度的提高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它综合各学科的优势对环境法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学理建设也已起步,在众多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中,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不能在理论上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紧密相关,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类产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结果,人类在承受各种来自大自然不确定的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在不断积蓄和发展自身控制、驾驭自然的能力,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思想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各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一切环境问题皆可以依赖各种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但是人不是地球固有的主宰,他也是地球环境演变的产物。地球适合生命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它现有年龄是极其短暂的,而人类的生存时间更是微乎其微,人类对地球环境演变的驾驭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完全无视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价值,一切以人类短期经济利益为中心,既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有可能加速地球适合人类生存这一时段的提前结束。二是与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对立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它将人与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否认人类凌驾于自然的特权,在思想领域彻底解决了人与自然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它却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环境演变的积极作用,会导致人类对自然环境变化听之任之,有悖人类与自然环境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的初衷。

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各自精华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观,既突破了人与自然之间无道德可言的传统观念,承认人与其它生命体都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都是生物圈平等的成员,又强调人在自然环境良性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一大进步,也会促进环境法理念的进化,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有序、持续、良性的发展。

二、重述环境演变史

人类生息繁衍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对自然崇拜、斗争、妥协的志录,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存共荣又相互争斗、控制和奴役的历史不仅和人类文明同步发展,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诞生之前。进化论认为,由猿向人的进化,直接的外部诱因就是自然条件的变化,大面积森林的消失严重破坏了猿的栖息场所和生存条件,一味向森林深处躲藏已不能解决种群的生存问题,这促使一部分猿群走出森林寻找新的乐土。使用简单的石器或木器是人类这一物种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标志,它给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和希望,但是人类的生存空间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拓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仍旧是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每时每刻都在向人类展示其淫威,采集和捕猎致使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牧业也受到草场面积、牧草质量、气候条件的制约,过度放牧导致人群不得不逐草而栖,到处迁移。这只是人类文明史中环境问题的萌芽。面对神秘莫测的大自然,除了对自然的服从和崇拜以外,人类也在运用自身独有的智慧,不断发掘改造、利用现存自然环境的潜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福利,艰难而执着的前行。

在人类与自然环境这一对矛盾主体的互动中,人类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一是从根本上遵循自然演变规律,追求自身福利持续和渐进的增长;二是自恃对某些局部、阶段性自然规律的掌握,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大肆掠夺,以谋求物质财富的骤增。在人类思想史中虽然时时都有崇尚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思想闪现,但是,坚信人乃万物之灵,人定胜天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却占主导地位,并且一直指导着人类的实践。

进入农业社会以后,种植业避免了采集与狩猎经济的食物季节性短缺之虞,固定的居所解除了寒冷与野兽的威胁,人类似乎进入幸福的天堂。但是,人类之所以能与其他生物区别,就在于他拥有其他生物不具有的自我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言:“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人类在运用自身潜力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也创造了人所持有的意识文化,“当自然的需求已得到满足的时候,意志却要提出要求。”1为满足自己无限扩张的欲望,人类开始凭借常期积累的技能向自然和同类大肆掠夺、征讨。铁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环境和武装斗争的能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被开垦为农田,频繁的战乱灾祸使植物严重破坏、水利设施年久失修,甚至出于战争或政治目的,不惜人为制造环境灾难。这些行为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原始森林消失等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古两河流域、古埃及都变成了贫脊、荒凉的不毛之地,它赖以存在的文明也都成了不可延续的文明。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并未从根本上使人类摆脱自然的控制,相反,还要承受来自国家等政治力量的压力和阶级分层造成的不平等。

人类追求物质福利的增长最终依赖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要达到这一目的,除了技术革新之外,还会积极谋求社会平等,反对特权、压迫和剥削,而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又可以迅速地提升人类改造、利用和驾驭自然的能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求和促进社会制度的变革。产业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这一新兴的社会制度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产业革命向纵深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工业化浪潮一方面大大丰富和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进一步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也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思想诱因。

关于资本主义兴起的精神动因,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了著名的新教伦理说,并成为各国学者探讨这一话题不可回避的理论依据。反抗神权,专制统治在思想领域的发端是兴起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在反对神权控制和等级压迫的

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教派,尽管各派教义存在诸多差别,但都一致主张人在神面前一律平等,对自身评价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上帝,而上帝良好评价的体现就是个人的世俗业绩,集中表现为经济成就。这些教派统称新教或清教,它主张所有教徒在教会中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都可以担任神职,都不拥有优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权,信徒通过自己的尘世工作与上帝直接联系,无须神职人员和教会作为中介。2

新教义剔除了深职人员和教会作为上帝与个人沟通的这一中

介,认为人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对话,是否能成为上帝的选民只能靠自己的世俗业绩来证明,而非其他。这暗含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话语,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大家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一脉相承,这样人们追求世俗的物质利益也就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

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崛起的决定性作用,3一直存在争议,但它的促进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并且在资本主义兴起之后,这种新教精神并未消失而却一直占主导地位,它实际上也是对资本主义精神的描述。资本主义精神孕含的人人平等的思想,解决了人域范围内各权利主体的不平等问题,而却并未触及人与自然这一对关系,而这种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人类对自然毫无节制的索取。

前资本主义社会人域范围的不平等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始终不能挣脱自然

规律的控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伴随自然科学技术的飞跃,人与自然的紧张关非但没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权利主体获得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之后,并没有进一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整个社会根本就不存在这种需求,恰恰相反平等使人人追求物质财富的理念获得了合理性。就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观而言,这也是新教徒成为上帝选民,所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谋求世俗经济业绩就必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向生态环境中排放污染废弃物,人域范围的平等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绝对不平等都是经济理性的必需条件,同时也是以文艺复兴为标志的社会文化变革和自然法学引导的政治革命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做好了社会理念的充分准备和社会制度的妥善安排之后便揭开了人类大肆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序幕。纵观世界科技与经济发展历史,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这种不平等互动不断向更加广泛和纵深的方向发展。早期工业化国家在对本国的森林、土地、海洋以及矿产、能源等充分开发利用之后,又在世界范围内肆无忌惮地惊夺世界各个角落的这些资源。如果说前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区域性的生态和植被破坏,那么工业社会酿就的环境恶果则使矿产资源面临枯竭、生态系统面临崩溃的危险,并且这种影响远越出了区域范围,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损耗使全球人类面前共同的风险。4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从根本上将人类依靠掠夺自然获取财富的方法推上了绝路。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迫在眉睫了。

三、两种对立的环境伦理观

宗教改革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人人平等、自由的合法性之后,古典自然法学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学说,解决了人域范围内主体地位、权利平等的问题,可谓人类历史上在思想文化、政治、经济领域内一场伟大变革,加之新教强调个人业绩的重要性,它就调动了所有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了人类的潜能,马克思不得不发出由衷的感叹,资本主义二、三百年中创造的生产力远远超过了人类历史上创造的生产力之和。但是人类每一次向自然的胜利都遭到了自然无情、加倍的报复。大片森林消失、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河流、海洋遭到严重污染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环境问题已直接威胁到大量人群的生命健康,出现了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另外,环境生态问题从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全球气候变暧,两极冰川融化、臭氧层破坏、核武器与环境武器5的存在和使用时时刻刻都在从根本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

面对人类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环境思想大致沿着两条路径进展。一是,坚持人类对自然环境主导地位的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主张人与自然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

《韦伯斯特新世界大辞典》(第3版)中“人类中心”(anthropocentric) 的条目有两个义项。一个指“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或最后目的”,另一个是“按照从类的价值观来考虑宇宙间所有事物”的思维方式。这一释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它坚持人的价值最高,甚至不承认其他生物体的`内在价值。苏格拉底曾说:“众神是

用什么来装备人,使之满足其需求的呢?……他们看到我们需要食物,就使大地生长出粮食,而且安排下如此适宜的季节让万物生长茂盛,这一切都是那样地符合我们的愿望和爱好。“6朴素唯物主义者荀子说:人”力不若牛,疾不如马,而牛马为用,善假于物也“(《荀子・劝学》)。这也隐含了人在价值上优于其他生物的思想,并非单指人在智力上的优越性。至近代许多自然科学家又从他们各自的研究领域进一步论证这一观念。比较解剖学和古物学之父居维叶 (G.Cuvier)说:”想不出比为人提供食物更好的原因来解释鱼的存在。“719世纪伟大的地质学家赖尔(C.Lyell)则说:”马、狗、牛、关、猫及各种家禽被赋予适应各种水土气候条件的能力,这显然是为了使它们能在世界各地追随着人类,以使我们得到它们的效力。“8这些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结合资本主义新教伦理积极追求世俗业绩的观念直接指导了人对自然的无节制开发利用甚至掠夺、奴役。在环境问题席卷全球的当今时代,这种观点已没有市场了。但是人类中心主义并未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种弱的、温和的,甚至自称”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

当代温和人类中心主义(weak anthropocentrism)以诺顿(Bryan .G.Norton)和默迪(W.H.Murdy)为代表。9相对于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对待自然的态度要友善得多,其理论也较灵巧和雄辩,它要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时一定要做长远、周全的考虑,力求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在当代人追求自身福利时,也要考虑到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使地球环境资源可供人类永续利用,这样在牟取人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保护了自然及其他生物体的利益。

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已经注意到了遵循自然界自身发展规律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并主张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利用必须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过于直接和纯粹感性的偏好(felt preference)需要应受到约束和节制。这些思想的确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它仍未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模式,即人是自然环境的主人,一切生态环境问题都可以依赖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掌握和运用得以解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完全取决于人类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价值层面,多数人类中心主义者不愿意,认为也无必要把“内在价值”由人类向自然和其他生物过渡,虽然有些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他们始终坚持人的价值优于其他任何主体的价值。由于这些理论否认人类与自然价值上的平等性。加之人类对自然发展规律认识的有限性及短期、局部利益驱动的盲目性,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同样不能从根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谋求人类福利的永久性也就失去了起码的逻辑底线。

(二)生态中心主义

与各种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者或自然中心主义者将人视为生物圈中的平等成员,人类与其他生物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固有的“内在价值”,每一主体生存发展的命运只能从其自身寻找解释,而非由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决定。这种思想可追溯到人类思想发展的遥远前期,老子以“道”作为万物的根本,“道生一、一生二

、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也说:“万物与我同根,天地与我同体”(《庄子・各物论》),他们认为人与自然万物皆源于一体,人与万物平等,人类没有凌驾于万物之上、主宰世界的权利。20世纪后期,倡导人类与其他生物平等的思潮在西方兴起。代,德国学者A・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提出“敬畏生命”的思想,101973年,挪威哲学家A・乃斯(Arne Naess)倡导“深层生态学运动”(deep ecology movement),提出“生物圈平等主义”(equalitarianism of biosphere); 1981年,美国学者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中提出“生命中心主义”(life?centrism)。11这些理论流派可统称为生态中心主义,其基本理论观点趋向一致,主张自然万物都拥其固有的内在价值,每一主体都有自身的意识,享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作为自然界存在的相互关联的一部分,人类无权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破坏其存在发展的进程,它们的幸福本身就有不可剥夺的价值。

可以说生态中心主义是自宗教改革以来人类思想史上又一次伟大的革命,新教义驳斥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人域范围内解决了主体平等的问题,生态平等主义则将这种平等的思想由人类推广到了整个自然界,彻底否定了人类对其生存环境的优越性,使平等和公正达到了无可拓展的广度,使人类为自身利益而部分遵循规律或直接随心所欲地利用自然环境的时代成为历史。但是,生态中心主义者在强调人与自然平等的时候,却忽视了人与其他生物的不同处,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独特一员就是因为他所拥有的其他生物无可比拟的智力优势,否认这一点,将引发一种极端的悲观情绪,使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无所作为,只能听天由命,罗马俱乐部提出的“增长的极限”要求人类社会经济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就是一种集中表现。猿走出森林向人进化就是地球环境演变的结果,如果人类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不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像其他物种一样,任其自然,无所作为,人类和其他生物同样也可能走向灭亡,这大概不是生态中心主义者的初衷所在,但的确存在着这种可怕的结局。

四、第三种观念

比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可见,前者过分突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力量、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在价值评判上将人类自身价值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认为一切非人类的价值都要服从、服务于人的价值,这种思想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错位,不会在价值层面说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因;后者则过分强调了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共性,人与自然在伦理道德上拥有同样的地位和权利,一切应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都要顺应自然,生态中心主义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与自然平等的问题,但却忽视了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12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完全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同时它又是二者相互渗透、结合、优化的产物,它在承认人类与其他生命体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同时,又强调人类智慧对自然发展规律的掌握和运用,在追求自然利益的同时,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完善和永续发展。

当代环境法学的研究表明,环境法学是一门全新的部门法学,它不仅要协调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中形成的人域内的关系,也要追求人与自然都要遵循自然规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任何“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都与这一目标南辕北辙。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才能够作为当代环境法理的基础,要实现这一质的飞跃,还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下面两个问题。

(一)环境伦理客体的拓展

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地球的主宰,整个生物圈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构性、共生性,任何物种在对其环境优势占尽之后,必然会给种群的生存带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有些学者虽然承认这一点,但始终认为伦理道德仅仅是人类之间的一种思想行为规范,给予非人类的其他自然主体以伦理关怀,存在这样的理论困境,即人类与其他生物共存共荣的关系是存在论上的事实描述,而承认其他自然主体的内在价值,赋予它们与人类同等的地位,是一个价值论问题,一种事实判定并不能自然而然的成为一种价值选择。13

的确,传统伦理学主体仅限于人,但生态环境话题的凸现只是现代的事情,从而忽视自然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也不足为奇。在环境演化过程中,人类拥有自然无法比拟的主观能动性,而自然却不具有人类的自由意志,如果将自然视为与人同样的伦理主体或法律人格者,这的确犯了将事实判断简单地上升为价值判断的错误。但是,在环境伦理关系中,除了主体之外,还有客体,人类社会中由于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无不是通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体现出来的。纵观人类思想和社会制度的演变史,伦理道德的主体与客体范围并非一成不变,二者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宽的过程。奴隶社会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只是把他们看作私有财产,可以任何买卖、赠送和杀戮,赋予奴隶做人的权利,在奴隶主看来是绝对不可思议的,而以当今文明社会的观点来看则是极其野蛮、残忍的。为了追求人类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奴隶最终得到了解放,获得了做“人”的资格和权利,道德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 “人”。在西方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全体社会成员获得了平等的权利,伦理道德在人域范围内发展到了极致,这是人类伦理思想的进步,也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可见,人类道德主体的每一次扩展都是一次巨大的进步,那么,是否能够就此得出自然也是道德主体的结论呢?如果这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就与生态中心主义无异了,但是,这不能否认自然成为环境伦理客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环境伦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实质上着眼于人与人关系的协调,保护濒危物种或某种脆弱生态系统,并没有使这些环境要素上升为环境伦理的主体,它背后的利益关系仍然是社会关系,即使某一物种在生态、经济和美学方面都没有明显的价值,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人类社会现阶段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不能因为当代人尚未发现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就否认后代人找到其利用价值的可能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伦理将自然环境要素视为关心和保护的对象,尊重自然本身的发展规律,既强调了自然作为道德客体的重要地位,又对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的积极和消极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共生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循这一客观规律,人类与自然都将受益,反之共同受损。对这种客观存在规律的认识必然会成为人类的价值追求。将奴隶看成工具,这大大束缚了其劳动积极性,如果解放他们必将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物质利益的增加,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也是一种事实判断,必然会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使所有人获得了平等的权利,由此而论,以人与自然共生的存在判断作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追求的基础,就不存在任何理论困境了。

(二)从人域和谐向人与自然和谐的转变

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法理学领域恒久不变,常谈常新的问题。作为两种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准确地划定的。在原始社会中,这二者之间的界线就曾被混淆得一塌糊涂。”14近代

法学在研究二者之间区别的同时,也加强了二者之间联系的研究。道德是自律的、灵活的、倡导性的,而法律则是他律的、稳定的、强制性的,由于约束力来源不同,道德对人类行为的调整往往较之法律更快捷、有效,同时,由于道德的评判标准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源于道德的这些特殊性,法律必须以相关道德为基础,对于既存法律,道德同样可以用自身的标准去评判它的优劣,违反基本道德的“恶法”的实施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在欧洲思想启蒙运动中,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者无不援引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伦理观念,作为他们庞大的法学思想体系的基石。这都是伦理道德对法学思想发展的基础作用的体现。道德与法律“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准确地划定的”,说明了某些社会规范所具有的道德与法律二重性,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道德规范都能够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对法律优劣的评价仅仅是从法律规范的实施是否有助于道德追求目标的实现。环境法学较之其他部门法学,有自身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理应成为环境法学的目标之一,只有在这一目标良好实现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利用、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秩序才获得了保障。随着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环境伦理思想日益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关系成为环境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既看到了自然环境要素不可忽视的作用,又强调人类在自然界良性有序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义务和责任,这样既尊重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客观演化规律,又维护了人类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所以它一出现,就受到环境法学的青睐。

环境法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并非赋予自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它仅仅是环境法所应具有的一种德性,因为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他律的,同时自然又不具有人类特有的自由意志,它对法律权利的要求与行使都无从谈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不是由法律调整而得到,它仅仅是环境法的理念或者说所欲实现的客观目标,而这种理念是任何“中心”主义所不具有的,这种状态的获得还要依赖环境法对人与人关系的调整。?

一言以蔽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环境伦理学领域的一场革命它反映了环境演变的本质规律,又注重了人类智慧的发挥,与传统的各种环境伦理思想有质的区别,在理论形态上有了质的飞跃,必将推动环境法理的根本性变革。

「注释」

1 参见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3页。

2 参见于可主编:《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第98-117页;赵林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版,第344页。

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0页。

4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9-11页。

5 所谓环境武器是指为军事或其他任何敌对目的而使用的环境致变技术。美国在越南战争期间曾使用这种技术,试图人工延长越南的雨季,为胡志明小道供给线的运输制造困难。参见瑞典斯德歌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的生态后果》,英文版,瑞典阿尔克维斯特与威克塞尔国际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55-56页。转引自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版,第343页。

6 W.H.Murdy, 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 in Environmene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pp.302-309,1993.

7 G.G.Simpson, This View of life (Harcourt, Brace  World, New York, 1964), p.101.

8 C.Lyell,Principles of Geology( Kay,Jun, and Brother, Philadelphia, 1837), Vol.1,p.512.

9 参见章建刚:《人生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估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第125-134页。

10 参见李培超著:《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年版,第38-46页。

11 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版,第191-200页。

12 参见雷毅著:《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7月版,第136―145页。

13 参见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19第3期,第45-53页。

1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版,第375页。

谷德近

篇4: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类在自然环境演变中的主导作用,忽视自然本身存在和演化的规律,而生态中心主义则在坚持人与自然都有内在价值的同时,否认人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主动、积极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它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主义的合理之处,既遵循自然固有的客观规律,又特别重视人类智慧和技能的积极作用,以主动、有效维护人与其他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适宜条件。这种思想将环境伦理的客体拓展到了自然,使环境法学的目标从单纯追求人域和谐发展到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奠定了环境法理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引言

环境法学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各国对此重视程度的提高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它综合各学科的优势对环境法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学理建设也已起步,在众多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中,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不能在理论上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紧密相关,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类产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结果,人类在承受各种来自大自然不确定的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在不断积蓄和发展自身控制、驾驭自然的能力,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思想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各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一切环境问题皆可以依赖各种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但是人不是地球固有的主宰,他也是地球环境演变的产物。地球适合生命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它现有年龄是极其短暂的,而人类的生存时间更是微乎其微,人类对地球环境演变的驾驭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完全无视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价值,一切以人类短期经济利益为中心,既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有可能加速地球适合人类生存这一时段的提前结束。二是与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对立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它将人与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否认人类凌驾于自然的特权,在思想领域彻底解决了人与自然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它却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环境演变的积极作用,会导致人类对自然环境变化听之任之,有悖人类与自然环境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的初衷。

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各自精华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观,既突破了人与自然之间无道德可言的传统观念,承认人与其它生命体都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都是生物圈平等的成员,又强调人在自然环境良性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一大进步,也会促进环境法理念的进化,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有序、持续、良性的发展。

二、重述环境演变史

人类生息繁衍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对自然崇拜、斗争、妥协的志录,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存共荣又相互争斗、控制和奴役的历史不仅和人类文明同步发展,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诞生之前。进化论认为,由猿向人的进化,直接的外部诱因就是自然条件的变化,大面积森林的消失严重破坏了猿的栖息场所和生存条件,一味向森林深处躲藏已不能解决种群的生存问题,这促使一部分猿群走出森林寻找新的乐土。使用简单的石器或木器是人类这一物种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标志,它给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和希望,但是人类的生存空间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拓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仍旧是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每时每刻都在向人类展示其淫威,采集和捕猎致使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牧业也受到草场面积、牧草质量、气候条件的制约,过度放牧导致人群不得不逐草而栖,到处迁移。这只是人类文明史中环境问题的萌芽。面对神秘莫测的大自然,除了对自然的服从和崇拜以外,人类也在运用自身独有的智慧,不断发掘改造、利用现存自然环境的潜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福利,艰难而执着的前行。

在人类与自然环境这一对矛盾主体的互动中,人类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一是从根本上遵循自然演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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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前言

二00三年的上半年,人类处于一种少有的恐慌之中,一种未知的、具有极强传染性的SARS病毒席卷了世界上的多个国家,虽然它的发病区以亚洲国家及美洲的加拿大为主,但由于其传播渠道的特殊性,配合以现代社会的高融通、高流动性,致使各国均感受到了压力。面对人类共同的天敌,面对威胁到人类生死存亡的危险,人类再次展现了其做为地球主人的力量,再次史无前例地团结在一起,国与国、人与人的分界已模糊,各国人民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发现病原体,以高度团队的精神去发现相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如今,严重的疫情已经暂时过去,但疫情的发生原因尚未明确,SARS病毒的防治的方法在研究之中,它仍将是一个潜伏的、危险性极强的人类杀手;同时,人类也认识到,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做为人类天敌的病毒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异,人类文明的发展应该是有序和可持续的,否则,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同时也在为人类共同敌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在各国发展尤其是地球资源的利用管理上,全球全作的原则越来越突出,地球及人类做为一个整体来保护、利用越来越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而这些要求涉及到共享共管国际资源、全球环境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则恰恰是国际环境所要体现的,因此可以说,SARS疫情过后的人类发展理念,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软法”DD当今国际环境法重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的热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及其保护的国际性,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首先,地球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是不可能分国界的,“地球村”的概念已经形成,环境治理已不可能完全依靠一国的.力量来进行,因为一个国家不仅具有思想上利已的局限性,而且从技术操作上,环境问题大多是超国界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无法自行解决的,比如越境污染等问题;其次,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制约已是任何一个时代所无法比拟的,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不仅与国际经济、贸易、社会文化发展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更加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环境合作自然成为热点问题,而与之相适应,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正是其发展的原因决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必然具有全球性以及生态性,就是国际环境法在价值理念方面突出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国际合作,目的在于谋求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与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律理念是有所区别的,而其法律价值理念的特殊性以及其与生俱来的全球性特征,使得其法律表现形式上有其重要的特征,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立法的这一趋势,那就是,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软法”特征。

我们知道,所谓“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其之所谓“软”,主要体现在立法效力、司法效力以及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立法上,软法的制订者不是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是由国际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制订的;法律执行度上,软法本身不是法,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被有关国家或其立法机关接受作为法律,才具有约束力;在稳定性上,软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虽然是软法,但也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也可能随时通过这些国家被赋予法律约束力,从而一跃成为硬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之初,就体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化和全球化,它的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客观上环境保护国际法,要求有完善的、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国际环境法,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国家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表现一国在不损害他国和公有地区环境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政策开发环境资源。因此,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与国家环境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有冲突和矛盾。而且环境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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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林如碧

二00三年的上半年,人类处于一种少有的恐慌之中,一种未知的、具有极强传染性的SARS病毒席卷了世界上的多个国家,虽然它的发病区以亚洲国家及美洲的加拿大为主,但由于其传播渠道的特殊性,配合以现代社会的高融通、高流动性,致使各国均感受到了压力。面对人类共同的天敌,面对威胁到人类生死存亡的危险,人类再次展现了其做为地球主人的力量,再次史无前例地团结在一起,国与国、人与人的分界已模糊,各国人民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发现病原体,以高度团队的精神去发现相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如今,严重的疫情已经暂时过去,但疫情的发生原因尚未明确,SARS病毒的防治的方法在研究之中,它仍将是一个潜伏的、危险性极强的人类杀手;同时,人类也认识到,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做为人类天敌的病毒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异,人类文明的发展应该是有序和可持续的,否则,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同时也在为人类共同敌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在各国发展尤其是地球资源的利用管理上,全球全作的原则越来越突出,地球及人类做为一个整体来保护、利用越来越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而这些要求涉及到共享共管国际资源、全球环境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则恰恰是国际环境所要体现的,因此可以说,SARS疫情过后的人类发展理念,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软法”DD当今国际环境法重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的热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及其保护的国际性,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首先,地球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是不可能分国界的,“地球村”的概念已经形成,环境治理已不可能完全依靠一国的力量来进行,因为一个国家不仅具有思想上利已的局限性,而且从技术操作上,环境问题大多是超国界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无法自行解决的,比如越境污染等问题;其次,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制约已是任何一个时代所无法比拟的,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不仅与国际经济、贸易、社会文化发展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更加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环境合作自然成为热点问题,而与之相适应,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正是其发展的原因决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必然具有全球性以及生态性,就是国际环境法在价值理念方面突出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国际合作,目的在于谋求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与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律理念是有所区别的,而其法律价值理念的特殊性以及其与生俱来的全球性特征,使得其法律表现形式上有其重要的特征,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立法的这一趋势,那就是,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软法”特征。

我们知道,所谓“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其之所谓“软”,主要体现在立法效力、司法效力以及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立法上,软法的制订者不是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是由国际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制订的;法律执行度上,软法本身不是法,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被有关国家或其立法机关接受作为法律,才具有约束力;在稳定性上,软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虽然是软法,但也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也可能随时通过这些国家被赋予法律约束力,从而一跃成为硬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之初,就体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化和全球化,它的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客观上环境保护国际法,要求有完善的、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国际环境法,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国家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表现一国在不损害他国和公有地区环境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政策开发环境资源。因此,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与国家环境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有冲突和矛盾。而且环境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中极为重要的内容,环境资源的利用,直接影响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因此,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与国家环境主权的协调致使国际环境法呈现出软法趋势。

首先,国际条约朝着“框架公约”的方向发展,国际公约是各国能过对自身权利的让渡,形成国际社会各方均能接受的国际法,从而使各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形式,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环境政策会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政策,会影响到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既得利益,因此,各国自身的局限性,很难让它真正意识到小我与国际社会、全人类这个大我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环境条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基本上采取了“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例如,在国际合作臭氧层方面,1985年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之后在1987年又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附件等。

其次,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建议、决议、行动计划等,更加体现了国际环境法当前表现形式的软法特征。

国际环境法发展保护的国际化要求与各国环境主权之间本身的冲突,以及各国对自身既得利益的守护,致使国际环境法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软法趋势,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所保护全人类利益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在软法的形成组织及形成过程中,虽然往往体现为框架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建议、决议和行动计划,但国际组织各成员的相互制约、一国的不信守可能招致的后果也使得各国在制定环境政策和国内环境法律时,充分考虑国际环境软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以使国内法律逐步向国际环境法的要求靠拢,最终走向趋同。

二、由“软法”走向“硬法”DDSARS疫情为国际环境法提供的发展契机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来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的交流增多,国际合作范围从贸易到投资领域日益广泛,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许多生态问题超出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就是生态的全球化,许多环境问题已超出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但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各国对环境认识上的不一致,更为关键的是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可能给各国带来的利益上的暂时缺失,使得各国不愿将国际环境保护全部的国际化,更加上各国内部各地方的地方利益的驱使,使得国际环境保护处于一种不协调的状态,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全人类大我利益与各国各地区人民的小我利益存在冲突,以及滥用环境资源所获得的短期、可预见的效益使得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受到阻碍。国际环境法保护目标的全人类共同利益下出现了个体之间的矛盾。而本次SARS疫情则在一定程度上向地球人展现了不规范利用环境资源的后果,关注短期利益而可能带来的严重恶果,环境对人类的处罚并不是遥遥无期,停留于口头和字面的预测,而是近在眼前,而且来势凶狠。而面对人类共同敌人,国际社会的合作能力则向人们展现了人类合作、各国协作的力量。应该说,全球化的发展提出了环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而此次的事件,则是人类与共同敌人的一次正面抗争,它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是不可估量的,也认识到国际合作的必要和强大,更使人们逐步思考和接受如何在保护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加强国际的协作和交流,承担各自更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环境由此获得良好的发展契机。各国及国际社会痛定思痛,在国际环境主权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冲突协调、各国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发挥国际组织协调作用等方面应进行全方面的思考,从而使国际环境法具有可操作性、要执行性,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国际社会的资源利用。

第一、国家环境主权的让渡及其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协调。

生态全球化的冲击,首先的表现就是对国际环境主权的削弱,环境资源已不能单纯的理解为一个国家独有的资源,资源的可流动性及相互联系使它们更多地体现为人类共享共管的特性,而作为资源的直接拥有者,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考虑到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协调,其国家环境主权必须进行让渡。首先,对内各国需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比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汽油用量等等。这些本是一国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但在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前提下,显然这些公共管理权限需进行让渡;其次,各国应服从国际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比如,对于联合国有关对环境资源的认定和管理,各国应予以遵守(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下文将详述);另外,资源的共享共管不体现为各国间共享治理环境、解决环境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此点在此次SARS事件的处理中表现尤为突出,并且开创了国际合作的先例,正是各国间不计利益,将自身研究的成果及时公告,共同享有,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了病原体,并且不计门户,多种方法并施,才较快地使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共同应付此类事件上提供了成功的先例。最后,我们还应看到,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不仅要求各国对自身的环境主权予以部分的让渡,而且还可能会使主权的国家保护及其领土的安全提出挑战,比如,越境生态问题。因此,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下的国家主权的让渡是必须的,但在国际社会仍体现为各国家成员为主体的平权社会、主权仍然是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如何把握主权让渡的度,如何协调主权行使与承担国际义务的关系,成为各国乃至国际社会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在此需求的引导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法律来解决各国间以及各国与国际社会间的冲突成为必然的协调手段。

第二、各国国内环境法在国际环境“软法”指导下的趋同化。

国际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各国自身利益的存在和不愿舍弃的思想,使得国际环境法多表现为软法的形式,软法虽然没有协定、公约法的约束力,但它毕竟也是各国同意和认可的,会对各国国内的政策的立法产生影响,大量的建议、宣言、行动计划,具有重要的政治和道义上的意义,而这些文件的形成,体现了各国意志的协调,仅仅是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它们的形成和长期适用,使得其中的诸多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并为国际条约及国内法采用,有的则促进了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应该讲,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国际环境软法的形成,正是各国对国际环境保护认识上不断提升的体现,体现了各国对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只是囿于国际造法的形式,国际义务与国家权利的协调等问题尚未形成国际法,但各国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所体现的环境法原则、理念体现在自己国内的立法当中,而做为地球村的一员,各国是不可能脱离国际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更何况环境本身所固的整体性。保护大我既是保护小我,没有了地球这个大我,各国的小我也即难以维系,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要求法律保护的统一性,因此,在尚难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的情况下,在国际环境软法指导下的各国环境立法的趋同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法和前进的重要一步。随着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不断趋同,不仅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原则上各国形成一致看法,而且对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各国间的协调等方面逐步一致,则使得当前的国际环境软法逐步成为硬法。

第三、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

全球问题的解决,必须由全球各成员国共同协调,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国际体系呈割据状态,不利于环境问题解决,因此国际组织才成为各国间协调问题的最佳场所,同时,国际组织通过各国间权利让渡所获得的管理权则使得国际问题在国际层面解决更成为可能。()此次SARS疫情中,世界卫生组织在资源组织、技术支持、各国关系协调上发挥了极大的功能,堪称国际组织处理国际公共事务的典范,得到了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充分肯定。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和立法,联合国更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21世纪议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环境法发展的原则奠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另外,一些其他的国际组织如世贸组织、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专门性的国际组织,通过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对环境的要求,使得各国在获得公约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在与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方面形成了国际法,并使成员国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国际组织的稳定性以及各成员国对组织的认可,包括各组织日益完善的议事程序,均将有利于国际环境法的形成。

小结

如同哥伦比斯和沃尔夫在《权力与正义》一书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中,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或者本国领土资源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调整方向发展。”此次SARS疫情,使得各国人民均认识到大规模生产对环境的损害,认识到环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之事,国际环境法应该抓住这次疫情对全人类理念和各国政府管理理念的冲击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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