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征文启事(共含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啊那个什么屙”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征文启事
由中国律师杂志社、法人杂志社、中世律所联盟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企业家俱乐部、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法研究会协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将于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本次论坛旨在探讨和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企业的新形势下,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法务)如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法治企业的建设,为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现诚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中世律所联盟各所及律师、各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大中型企业总法律顾问及公司律师(法务)人员、法学研究工作者积极参加、踊跃投稿。相关内容如下:
一、论坛主题
律师与公司法务协力法治企业建设
二、论文参考题目
1、法治企业建设视野下,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法务)的融合发展
2、法治企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3、加强企业依法治理,推进法治企业建设
4、法治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5、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6、对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7、社会律师在法治企业建设中的作用
8、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变革
9、公司律师(法务)工作的定位与创新
10、“互联网+”下公司律师(法务)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11、“互联网+”下社会律师服务企业模式的新探索
12、“互联网+”下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法务)的工作衔接
13、公司律师(法务)工作创新与法律合规管理
14、浅议公司律师制度的构建
15、公司律师(法务)与社会律师的转型
16、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法务)的融合发展
17、重大商事诉讼中公司律师(法务)与社会律师的角色分工
18、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法务)协同防范企业家刑事风险
19、对公司传统法务的发掘与创新
20、新型公司法律师业务实务操作
三、征文要求
1、征文对象为各地律师、法学研究工作者、公检法、政府法制办及职能部门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高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企业法务人员等;
2、可按参考选题撰写,也可紧扣论坛主题自拟题目撰写;
3、可以提交符合论坛主题,本人已公开发表过的论文;
4、全文3000—5000字为宜;
5、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邮箱:tracy.yin@sglalaw.com,di.chen@sglalaw.com;
6、截稿日期为209月15日;
7、论坛主办方将根据投稿情况进行分类,并安排有关作者进行主题演讲、互动交流。
“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发起,自以来已成功举办八届。2015年中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剧烈波动,上证综指在短短两个月内下跌超过40%。尽管此次危机未对中国经济与金融系统造成实质性影响,但随着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信息传递以及公司投融资行为中的引导作用,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尤其是监管当局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这对于我国未来进一步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与改革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拟于6月25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第九届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公司金融:制度、信息与行为”。论坛将邀请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上述主题进行深入研讨。论坛现面向国内外学者征文,入选论文的作者将获邀参加论坛,论坛还将邀请同行专家对入选论文进行点评。
一、选题范围(但不限于):
[1] 资本市场制度对于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公司的影响
[2] 经济政策、政治激励与公司行为
[3] 市场制度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4] 媒体等外部监管与公司信息披露
[5] 证券分析师与信息传递
[6] 市场参与者与公司信息透明度
[7] 人力资本、公司行为与公司业绩
[8] 行为公司金融
[9] 非上市公司投资、融资与公司效率
二、征文提交
1.征文请参照《经济研究》体例并以中文写作,符合国际学术规范,且尚未被学术期刊发表或接受。
2. 请将作者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等)完整地列于与正文独立的首页。
3.请于205月10日前将征文电子版(Microsoft Word格式)同时发送到:kong@znufe.edu.cn、irene@znufe.edu.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第九届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字样,附件中的文件名称请用“通讯作者姓名+文章题目”命名。
三、相关事项
1. 主办方将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其中的优秀论文将被推荐直接进入《经济研究》匿名审稿程序。论文入选及正式参会通知将于年6月1日前向作者发出。
2. 论坛不收取会务费;会议期间午餐由主办方统一安排;参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3. 联系人:孔东民(kong@znufe.edu.cn)、江霞(irene@znufe.edu.cn)。
4. 联系电话:027-88386447
第九届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征文启事
“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发起,自20以来已成功举办八届。中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剧烈波动,上证综指在短短两个月内下跌超过40%。尽管此次危机未对中国经济与金融系统造成实质性影响,但随着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信息传递以及公司投融资行为中的引导作用,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尤其是监管当局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这对于我国未来进一步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与改革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拟于2016年6月25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第九届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公司金融:制度、信息与行为”。论坛将邀请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上述主题进行深入研讨。论坛现面向国内外学者征文,入选论文的作者将获邀参加论坛,论坛还将邀请同行专家对入选论文进行点评。
一、选题范围(但不限于):
[1] 资本市场制度对于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公司的影响
[2] 经济政策、政治激励与公司行为
[3] 市场制度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4] 媒体等外部监管与公司信息披露
[5] 证券分析师与信息传递
[6] 市场参与者与公司信息透明度
[7] 人力资本、公司行为与公司业绩
[8] 行为公司金融
[9] 非上市公司投资、融资与公司效率
二、征文提交
1.征文请参照《经济研究》体例并以中文写作,符合国际学术规范,且尚未被学术期刊发表或接受。
2. 请将作者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等)完整地列于与正文独立的首页。
3.请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征文电子版(Microsoft Word格式)同时发送到:kong@znufe.edu.cn、irene@znufe.edu.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第九届中国金融与投资论坛”字样,附件中的文件名称请用“通讯作者姓名+文章题目”命名。
三、相关事项
1. 主办方将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其中的优秀论文将被推荐直接进入《经济研究》匿名审稿程序。论文入选及正式参会通知将于2016年6月1日前向作者发出。
2. 论坛不收取会务费;会议期间午餐由主办方统一安排;参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3. 联系人:孔东民(kong@znufe.edu.cn)、江霞(irene@znufe.edu.cn)。
4. 联系电话:027-88386447
首届“全球治理与发展战略论坛”征文启事
为积极开展全球治理研究,不断推出具有权威性、影响力的.成果,进而丰富和拓展全球治理研究,服务于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需要,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将与云南省社科联共同举办首届“全球治理与发展战略论坛”,现面向来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理论工作者征文。会议方将根据提交论文择优邀请代表参会。
一、研讨会主题:全球治理中的边疆与区域
二、主办承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
云南省社科联
(二)承办单位:云南省社科联
中央编译局全球治理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国外理论动态》杂志社
三、时间:10月27日至29日
四、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五、征文方向
1、边疆治理:冲突与安全
2、“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区域合作
六、截止时间
209月30日前提交论文。
七、经费
与会人员交通费自理。落地食宿费用由主办方承担,会议不收会务费。
八、其他
会议主办方将选取部分优秀论文在《国外理论动态》《学术探索》等杂志上发表。
投稿信箱:cctbjinchw@yeah.net
联系人:靳老师(01055626783)
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
中央编译局全球治理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国外理论动态》杂志社
年8月19
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
摘 要人们的生活与经济息息相关,而经济法恰恰是调控我们经济生活的一个部门法。改革开放30的摸索和试验中,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国力日益强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国家、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紧要关头,经济发展有许多挑战和机遇。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方向的调整都要法来衡量。本文将以经济发的角度来阐述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
关键词经济法 法治建设 建议措施
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人大和国务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删除和修改了我国多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时,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和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比较受关注的,有《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经济法的渊源
有经济并不一定有经济法,经济法的源头来自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出现,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在适应社会的刚性发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现存又阻挠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建立强有力的社会规则——法,就这么产生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就造就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的经济法就此产生。从前面的推论可得,现代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改革的发动机,而同时,经济发的发展和兴盛,也加强了现有资本体制的牢靠和进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通过这些理论武装指导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做到经济法的研究和进步发展是我国思想解放的动力,促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
在21世纪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会经济动物”,经济生活活动已经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密切相连,这种程度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同时,人们为了方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时,法就成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最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面,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经商兴盛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现状,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制度,特别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全民经商的浪潮中,冲击了我国固有的农村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更是加大了对经济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
经济法现代性的定义比较前沿,学术上比较认同的是,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这三方面我们所探讨的课题为:一、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会以自己的精神来追求某一喜爱的事物,这种追求更直接地体现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二、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这强调初始的条件或选择对某一国的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并且,一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受许多比较有特色的特殊背景因素影响,对此可称之为“背景依赖”。以法理来讲,每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该国特殊的背景。三、经济法所在的制度建构上现代性,经济法即在精神追求上具有现代性,而且在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就目前学术上而言,并没有多大的论述的分析,在通过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我认为经济法所具有现代性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法所产生的历史起点做一分析,二是经济法的内在运行上分析。
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理讲,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素。这些在我国经济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体现。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和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已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学界通说,市场经济的原本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要,所以我们要立志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过程”。
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对责任进行细分和规划,所以,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求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思想,对国家利益和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和谐协调,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权力更有效的实施,同时又能维护现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有效的实现和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繁荣,必会推动经济法的完善,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显达,这样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三、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困境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
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海洋文化与广西北部湾发展论坛”征文启事
广西北部湾地区是中国西部唯一具有沿边、沿海优势的地区,在海洋长期主导下,山、海、人互动形成的海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海洋文化作为广西北部湾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价值引导。为交流探讨国内海洋文化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广西海洋文化研究、加强广西学者和全国的交流、促进海洋文化繁荣,为把广西建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枢纽和新门户服务,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钦州学院拟于5月在钦州市联合举办“海洋文化与广西北部湾发展论坛”。现面向全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征集与会论文。
一、论坛参考论题
1.广西海洋文化发展的轨迹及特点
2.海洋文化在广西北部湾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海洋文化与海上丝绸之路
4.广西海洋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
5.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旅游开发
6.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文化产业的发展
7.广西北部湾地区的海洋文化建设与城市文化
8.广西北部湾民俗文化(建筑、艺术)中的海洋文化传承
9.广西海洋生态文化研究
请根据上述主题撰写论文,具体题目自定(也可以在以上议题外自定题目,但仍须与广西海洋文化有关)。
二、论文要求
参会论文请于204月10日前寄给会议联系人(信件、电子邮件有传真均可,论文格式须符合学术规范(可参考《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参会,于年4月25日前发出正式邀请函。
欢迎广大专家、学者与会。千年陶都、英雄故里、海豚之乡——钦州期待您的光临。
三、会务联系
此次论坛由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部湾海洋文化研究中心”具体承办。
联系人:何良俊、张秋萍
联系电话:0777—2807915、18377750855、13877784448
邮箱:hyzx0608@sina.com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大道12号,邮编:535011。
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
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钦州学院
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
众所周知,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性质,充分说明,只有扎根于国情实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律师工作才能跟上形势、开创局面。“历史总是把它最鲜明的烙印镌刻在人类的观念之上”。应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境况,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因此,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律师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此,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列宁同志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因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律师事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坚持律师业服务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律师职业目标的重要基础,也必将对律师事业更好服务大局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队伍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者,应当站在法治和道德的最前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更高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更多公序良法的形成与实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律师形象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利益是第一位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即律师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是律师自身形象提升的进程。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提升律师的形象;律师提升了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如同血肉之躯不可分割。
2、律师参与个案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息息相关。实践中,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具有特殊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因此,广大律师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把服从大局的观念深入到执业的全过程。
3、律师执业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息息相关。律师制度在各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不同,但是,保持职业独立作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律师执业独立可以推动法律职业的职业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律师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然而,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同时,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追求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地位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提高;律师工作的阻力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克服;律师的合法权利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保护。所以,律师执业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4、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与当前法治现实息息相关。法治理想离不开法治现实,否则便成为空中楼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我国的法治现状和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理想典型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和差距。当然这是中国历史的`沉淀所引发的实际问题。对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而言,他的基本而主要的工作就在于找出这些差距及其根源的所在,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明确的战略目标,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律师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的内在动力
老一辈法学家江平先生曰: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国家兴,就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围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1、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此,我们律师需要加强相关课题的调研,以便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把服务深入下去,尤其是在建立现代化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村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努力搞好法律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需求。
2、要围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为此,要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决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更不允许违反法律、破坏法律。对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要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市局的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弱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我省也是全国范围一个普遍的热点问题,就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律师要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置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维护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化解涉法信访案件,解决热点难点总题,促进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
4、要围绕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开展法律服务。要瞄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围绕中心工作,立足国企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积极搞好诸如啤酒节、风筝节、奥帆赛等重大旅游、经贸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对外贸易的双边、多边谈判和反倾销、知识产权等高端律师业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只有时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海事法治建设与海事发展的关系
新形势下,地方海事自身发展需要法治精神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海事机关作为一个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履行着水上交通监管等行政职能,其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需要以法治的理念来引导自身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海事管理已实现了三个转变:从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从传统管理向科技管理转变,从人治管理向法治管理转变,在体制变革上、管理规范上、制度完备上和现代建设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水运的不断关注,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拓展,这种全新的环境和以往相比,最根本的不同,就是需要一种精神--法治精神.
作 者:施科 王雪鸿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水运(上半月)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1) 分类号:U6 关键词:周涛 泸定司法
12月5日-12日我有幸到云南腾冲参加由四川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普法骨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暨依法治理与法治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的内容主要包括“七五”普法创新机制、法治城市与法治县(市、区)建设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探讨、新时代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工作等。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通过几天的学习,我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了更深的了解,增强了我的法律思维能力,使我受益匪浅。
文/周涛
进一步了解依法治国内涵及重要性。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只有深层次的了解依法治国的精髓,才能在普法的过程中更好的传达法律,让群众明白为什么要守法,为什么要尊法,遇事要用法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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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2
进一步了解法治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治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治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3
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通过建立法律思维,能对这些法律更加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宪法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法宣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4
?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
5
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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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同时提高了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以及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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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培训,我觉得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让去找满意。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平台,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浅析思想政治工作与和谐企业建设论文
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积极转型和创新求变,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和谐企业文化建设,来协调不同层次人员的利益关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来引导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新常态;思想政治;和谐企业;建设
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阶段。作为经济社会细胞的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新常态”积极主动地转型升级和适应变革,由于其各个不同层次人员中所获经济利益等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协调的现象与状态。作为国有企业党群工作和宣传文化工作者,尤其需要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维护社会、企业、经济和职工思想观念的和谐稳定。
一、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功能,不断增强企业创造活力
要全面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这是新常态下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条件。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功能主要指通过各种对路有益的方法,激励职工形成积极工作的动机,鼓励其在经营生产和工作学习中表现出高度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激发不同层次职工的创造活力中,首先要破除他们的思想隔阂和环境障碍,使其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全面肯定。要通过包括算账对比、绩效管理、奖优罚劣等手段,引入良性的竞争机制,促使职工中形成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人人争先进的生动局面。突出民主激励。即让职工们积极参与劳动竞赛、达人秀评选等活动,以调动全员的创造性。要充分运用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巡视制度在内的民主激励手段,让企业各层次职工都能行使主人翁的权利,使他们对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地科学发展。突出榜样激励。即通过树立标杆和典型示范来调动职工找差距,达到人人有上进心的激励目的,真正起到对进取心激励的作用。突出情感激励。即运用职工的心理特点,巧妙地在情感渗透方面予以引导。要紧密抓住各层次职工包括在生产劳动一线的劳务派遣工的心理特点去做思想疏导,通过感情投资,关心、理解、尊重、信任他们,多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突出奖惩激励。即用奖与罚的手段调节并引导职工们的合理动机,根除不合理的思想行为动机,使正确的思想行为发扬光大。在经营生产管理实践中,既要激发企业有较高收入管理人员的进取活力,又要高度重视一般收入层次职工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形成平等、互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二、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调节功能,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要通过民主对话等沟通方式,对职工们的情绪、心理进行适当地调控和对人际关系作适当调整,使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新型人际关系得到形成,保持企业的稳定健康、环保节能、低碳循环、生态平衡、绿色协调、持续较快地发展。在实践中,要坚持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作为谋划决策、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地反映和兼顾不同层次职工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与此同时,要经常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对待和处理个人与企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全员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行情绪调节。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遭遇困难和挫折出现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正确认识它,积极解决它。不同层次人员或同一层次人员内部之间在企业变革和生产及生活中都会遇到一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矛盾的产生将会导致他们之间出现摩擦,久而久之不予以消除,矛盾将会进一步激化,给企业带来深层次的威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情绪调控,可以释疑授业解惑,疏通人们的思想症结,化解各种矛盾,使人们的情绪获得新的平衡,从而减少不稳定因素。进行人际关系调整。不同层次的职工在企业变革、现实生产与生活中,其所处的'地位、实践经验水平、知识层次、认识能力、个性特点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在相互协作之间也难免存在不太和谐的人际矛盾与冲突。对此,企业政工人员尤其要注重引导职工互通、互助、互学、互补,调整合作协同心态,培养塑造职工的配合意识,这有利于缓解人际矛盾,进而形成平等、友善、团结、和谐、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氛围。进行利益调整。当职工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必须对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获取方式作合理的调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利益调节应当更多地关心困难群体和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同时,也要帮助职工们牢固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辛苦工作、合法经营、科技致富等获得正当应得的物质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层次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功能,形成企业管理与服务职工的合力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功能就是将分散的职工个体的心与力凝聚成一股绳,使之富有粘合力与爆发力,为实现企业愿景而不懈地拼搏与奋斗。实现团队凝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将企业中每个职工个体思想的积极因素凝聚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团队精神和集体力量。要注重从实际出发,不失时机地有效引导职工们自觉把自己的日常行为与高层次的价值目标紧密地联系起来,使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建立起个人与企业的认同关系,获得归属感和荣誉感,形成步调一致,荣辱与共、同舟共济的团队群体意识,产生强大持久的团队向心力与聚合力,自觉地为实现公司发展蓝图而毫不懈怠、惮精竭虑地砥砺奋争。实现主人翁精神凝聚。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思想政治工作要将这种主人翁意识集聚成一种思想动力与精神支柱,使每个职工都能以这种精神在各自的单位(团队)中,团结协作、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经营生产、技术研发和各项管理,不断彰显整个团队的全部优势、生机和活力。
四、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转化功能,健全机制维护稳定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决落实维护企业稳定的责任制,建立完善包括舆论汇集分析、预警应急机制在内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转化功能。进行认知转化。就是要诚心诚意地帮助职工正确地认识现在,感受现在,特别要从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形态的过去与现在已进入新常态的对比中认识新时代、新阶段、新格局、新要求、新境界,不断根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常态相悖的诸如小富即安、人海战术、只重产量、粗放经营、放松管理、忽视生态、轻视资源等落后过时陈旧的观念意识,使广大职工的思想认识合乎时代和新常态的要求,进而号准把握其发展特点与规律,进一步适应其各项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进行态度转化。不同层次的企业职工对社会、企业不断变化发展的新面貌的认识态度和心理状态有所不同,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职工群体。企业党群宣传文化工作者,一方面要格外注意调整这部分职工的心理定势,另一方面要给予这些职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具备表达自己意愿与观点的机会与渠道。进行行为转化。企业政工干部耐心细致地加以灌输引导,切实帮助他们改掉不良习性,接受新的合规的习惯方式与行为守则,使企业更加稳定、文明与和谐。
五、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功能,改进新常态下的宣传文化工作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功能,就是运用启发、动员、教育、监督批评等方式方法,把广大职工的思想行为引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轨道上来。发挥政策导向。即通过宣传疏导、文化传播、理念熏陶,让广大职工及时准确地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帮助职工们增强政策观念,学会运用政策分析与解决问题。发挥舆论导向。即利用激励、批评、监督等手段,营造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借以调节和规范职工的思想行为。发挥自主导向。即通过职工的自我学习实现自我提高。要积极引导职工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去感受体悟社会和企业的长足进步,在竞争与发展中给自己定位,从中受到有益的启发。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摘要: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文本立足新疆环境保护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提出一系列贴合新疆实际,符合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的对策建议。主张转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加大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2000年的发展期;2000年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2013年,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2005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2012年,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不足
1.新疆缺乏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2.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2013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3.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领域空白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三、完善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立法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1.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2.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 李君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9-30.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4]黄锡生,段小兵.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0,(1):124-128.
[5]王灿发,陈懿.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立法的不足及完善[J].法学杂志,2009,(4):11-14.
★ 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 法治建设述职报告
★ 道德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