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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网约车新规
记者今(5)日从成都市交委获悉,《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今日正式公布。新规于今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 不小于1.6L或1.4T
网约车车辆应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成都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二)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成都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为乘客购买百万保险
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
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三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
四是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五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线下都具有服务能力
申请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成都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网约车60万千米强制报废 8年退出经营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该《实施细则》。
细则自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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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根据该《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将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该《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根据《实施细则》,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成都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新增了内容。成都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还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等。
深圳网约车新规
以下是深圳网约车新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成都网约车新规实施
11月5日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根据该《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将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该《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根据《实施细则》,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成都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新增了内容。成都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还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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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月5日)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该《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以及经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成都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日,一段执法视频引起网约车企业和司机的关注,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开展执法检查时,一位执法人员表示,网约车新政过渡期只针对符合条件车辆,外地牌照从事网约车达不到新政门槛,不设置5个月过渡期。
了解到,该视频由媒体于正月初六拍摄。视频中执法总队第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西站检查非法运营车辆,一辆河北牌照的“易到专车”被执法人员处罚。被查司机辩称:“不是有五个月过渡期吗?也没人通知,我以后不拉还不行吗?”
执法人员在视频中向这位司机介绍,北京网约车新政设置五个月过渡期是只针对符合北京准入条件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外地车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于这一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处以2万元以内的处罚。
今日(2月7日),记者向交通委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求证此事,该负责人证实了视频中的执法行动。但他表示,北京网约车新政的5个月过渡期政策没变。
该负责人称,新政设置过渡期,是为了给专车平台时间去注册、给司机办证,并及时做人员和车辆的调整,以符合在北京运营的条件。“现在有些司机理解,过渡期就是能随意拉活,没人管,那可不是。”他说,交通执法总队已经通报了专车运营企业,网约车严重禁止在机场、车站等重点地区揽活拉客,这些地区也是过渡期间交通执法的重点。“在车站、机场拉客已经影响到周边秩序,我们是一查到就扣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容军曾在今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向记者透露,网约车新政缓冲期,得到了企业的积极配合。在这一期间,机场、火车站等将被严控。容军表示,网约车新政不会再有变数,监管会参照新政中的细则。而现在,各大网约车平台正在逐步落地新政细则。
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延续征求意见稿中“京籍京牌”的要求,即外地人、外地车牌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另外,从事网约车运营需将车辆登记为营运性质,驾驶员应考取相应资格证书,为此,政策落地设置5个月过渡期。
从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获悉,北京首批网约车司机将于下周领取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首批参加考试的司机主要为参加转岗考试的出租车司机,合格率在八成左右。另有少部分社会驾驶员已经通过了考试。
去年12月21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北京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方式。陆续网约车司机在指定地点开始申请考试,并有司机参加考试。
日前,北青报记者前往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探访。昨天,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北京已经有将近2万人申请参加了考试,超过1200名司机已经完成了考试。下周首批参加考试合格的司机将领取资格证。“北京的网约车司机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租车司机转岗考试,另一种是社会驾驶员考试。首批参加考试的主要为出租车转岗考试,以首汽约车司机为主,但也有其他持有出租车营运资格证的司机。此外,还有少部分社会驾驶员。”
出租车转岗考试方面,此前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租车司机在考证前参加过考试,所以只需参加转岗考试即可,难度略低。而目前看来,出租车转岗考试的合格率在八成左右。社会驾驶员方面,相关负责人员透露,目前社会驾驶员申请的还比较少。“社会驾驶员不仅仅包括神州、滴滴、易到这样的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也包括未接入任何平台符合资格的人员。目前,社会驾驶员已经有通过考试的了。”
了解到,社会驾驶员可以登录市交通委运输局官网查询考试大纲、考试素材和复习材料。但具体的考试题目是保密的,不会公布。
根据规定,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分为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实用英语听力、北京城市交通地理等知识。专业知识部分即为实操,主要考核司机驾驶能力、使用手机软件接单能力及服务规范等。
在北京、上海等地实施网约车新政后,外地牌照车辆在滴滴、易道等平台将无法接单。一些不法黑色产业链条,就打起了给外地牌照车主“改牌”的业务。
在多个滴滴、易道司机群,记者发现“改牌服务”的广告不时出现,记者尝试联系到一位从事该业务的男子,以外地牌照司机身份要求办理外地车改京牌业务,对方表示,220元改一次,保证成功。
在缴纳费用后,该男子要求记者提供了此前注册的账户、另外一个手机号和第三人的驾驶证,之后就要求记者提供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他告诉记者,“系统里”能帮记者找一辆没有目前车好的北京牌照车。
改牌服务男子:你不是开了奥迪A4嘛,我在系统里面查这车没你车好,我是建议给你注册一个号,在系统里有这种没注册的车,我给你克隆一个车,然后给你,给你之后,然后见着乘客你就告诉他,你那个车去做保养了,就直接开这个奥迪出来了。因为你那车也好,不用担心别人投诉你啥的。
该男子能从什么系统中找到北京牌照的车辆给记者“冒用”?在记者的疑问下,他表示,都是从北京车管所系统里拿来的,他们会筛选里面没有注册过滴滴的车辆来给记者“顶包”。
改牌服务男子:因为每个人买车之后,他会在北京车管所添加这个车辆,然后本身他这个车没有注册滴滴。所有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只要不让你验车,后台根本就查不出来。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离国家网约车、出租车新政正式实施还有不到70天了。7月29日,网约车新规出台,专车合法化,新规设有3个月的缓冲期,因此正式实施时间为11月1日。
兰州:网约车总数不超3000,价格需高于出租车
几天前,兰州城运处已制定出《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版细则堪称速度,但“总量控制+价格管制”的总体思路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关于兰州网约车的总量控制,据兰州当地媒体《西部商报》报道,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明确指出,以千分之三的国际标准(每千人三辆车)来计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
目前兰州市出租车保有量为1万辆,加上政府未来两年在出租车方面的投入,应该达到1.2万辆。按照这个计算,兰州市网约车市场不可能不限量的发展,留给网约车的数量应该在3000辆左右。
兰州首个本土网络约车服务企业益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首发仪式
在价格方面,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则作出了网约车的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的规定。
关于网约车的定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提法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滴滴方面向媒体表示,兰州细则中要求网约车数量限制、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政府定价等,沿袭了出租车行业数量、价格管制的计划经济思路,也与中央和交通部以市场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精神相背离。
此外,滴滴方面还表示,要求网约车进行统一标识、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等,在《暂行办法》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济南:或需使用B级以上车型,喷涂明显标志
据报道,8月4日至5日,济南客管中心负责人给全市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做了政策解读,并向驾驶员发放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热点问题11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记者从此文件获悉,济南将建立份子钱动态调整机制,降低高额押金。多位与会人员向记者透露,济南网约车或将用B级以上车型,而且济南版网约车新政最快将于10月底浮出水面。
《问答》所涉条款包括: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与巡游车有不同的标志。据此有网约车司机认为,未来济南的网约车必须是10万元以上档次,且要像出租车一样喷涂明显的'标志。
报道还称,如果《问答》所涉条款均能实现,济南现有的网约车将有80%以上“不合格”。
另外,据网上流传的消息,济南版网约车细则将由政府先确定价格再逐渐过渡到市场调节。
此前,网约车新规刚刚公布时,济南出租车司机就曾受到济南客管中心发来的安抚短信,短信中称济南网约车数量规模、运价水平均由本市政府决定。对此济南市交通局回应称,短信与新政并不冲突。
离网约车新规实施还有不到70天,各地管理细则谁最奇葩?
目前为止,官方尚未发布济南网约车细则制定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宁波:要求本地牌照,购置价10万以上
据宁波地方日报《现代金报》报道,宁波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网约车相关规划可能将在10月份出台,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透露了有关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的总体设想:
第一,网约车车辆技术标准要高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包括车辆购置价格、主要尺寸等。目前宁波市区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更新车型是上海大众朗逸1.6排量油气双燃料车型,车辆购置价格约10万元,网约车要高于这一标准。
第二,要求本地牌照;
第三,主要尺寸达到一定标准的前提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型。
此外,宁波接下来可能还会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限定合乘次数、合乘人数、合乘线路以及合乘价格等,防止私家车打着“顺风车”、“拼车”的旗号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宁波网约车将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非政府指导价。
广州:禁止外地车长期运营,鼓励出租车也按每单提成交份子钱
广州的细则制定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本月中旬,《南方日报》曾报道,广州版网约车细则预计最快在9月中下旬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报道称,一名全程参与国家专车新规制定、目前也在参与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制订工作的专家表示,外地车只可跨地域送客,但不允许长期运营。
另外,针对许多专车司机担心新规实施后也要交份子钱的问题,广州市教委表示,网约车实际上本来就在交份子钱,只不过是按每单提成的方式缴纳,并鼓励出租车公司也积极探索这种方式,以提升司机积极性。
北京:限制数量概率较大,细则落地前网约车依然算“黑车”
关于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的消息目前还比较少,但现在普遍认为北京限制网约车数量的概率较大。
有专家表示,对于交通拥堵严重的一线城市,未来肯定不是靠发展网约车来解决交通问题,因此会对网约车数量有所限制。
北京近期正重点整治黑车、黑摩的
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已经有意对网约车数量进行限制。“十多年来,北京的出租车数量一直保持在6万多辆,现在网约车的数量已经远远高于这个水平,且几大网约车平台还在一直扩张,不可能再让它这样没有任何限制地发展。”
而今天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交通执法总队五大队沈会来介绍,北京网约车细则出台前,没登记的私家车当专车还是算非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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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1日起施行。本人通过网络和中国监察报等报刊对这两项党内法规进行了原原本本的学习,以及参加省工商局及市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使我对这两个党内法规颁布实施的重要现实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提高了自己遵规守纪的政治素养。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战,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让我体会最深的是“三个更”:
一是更明晰了。如《准则》的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结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新《条例》则进一步明晰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将70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强调了没有触及法律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是更严格了。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有序化的规定,避免乃至消除那些会影响我党形象的不良思想和工作作风。不但强化了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还结合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如在政治纪律部分,将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诸多违反中央八项精神的情形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三是更具党性了。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队,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并从“六大纪律”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充分体现的党纪条规姓“党”的特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一是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认真组织广大党员进行学习,使党员干部都能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二是发挥表率作用,自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不敢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抓住一件事就要一追到底。要敢于斗争,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作为纪检组长除了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责任,还要落实监督责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三是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结合我们工商的实际,围绕群众反强烈的突出问题及与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非法传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基层履职的监管和督促检查,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失职渎职,确保我们的队伍安全稳定。让党员干部的行事都能实现约束化、制度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我党执行能力的强健化,确保我党永葆生机!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安排和基本遵循,既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又是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执政兴党的“治本之策”。通过学习思考,我将以《准则》和《条例》为基本遵循,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促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坚持自律和他律、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做三严三实的好干部。
一、讲规矩,尽职责,做忠诚之人。对党忠诚是每个党员入党时的铮铮誓言,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每个党员必须严守政治规矩,从严落实所讲的“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常补“精神之钙”。 经常想想“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加强党性锤炼,坚定理想信念,站稳党和人民立场,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要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办事。始终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决不超越权限办事,坚决不搞先斩后奏。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三重一大”等制度,充分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多倾听干部职工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二、守纪律,严要求,做廉洁之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修身、律己、用权等提出高要求,为干部和党员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既体现了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也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我们每个党员都应以高度的自觉去执行。要严修身。常想组织培养我不容易,父母养育我不容易,今天的一切来之不容易,不断增强知足意识、感恩意识和奉献意识,践行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严修德,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确立和践行共产党人应有的积极健康生活方式,坚决抵制拜金主义,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树立良好家风,在道德修养和精神追求上守住底线,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要严自律。“不虑于微,始贻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坚持从点滴做起,分清公与私、义与利,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远离是非之人和是非之地,管好自己的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当好“廉洁的带头人”。要严用权。在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法律服务业监管等方面,带领党员干部严格按照规则、制度和法律办事,做到敬法畏纪、公平公开。
三、突出责任担当,精准发力,服务为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对党员干部履行义务提出了严要求。纵观以来的一些反面典型,有的因不作为受到了政纪处理,有的因放纵下属胡作非为被追责,有的因乱作为受到党纪处分,这充分显示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懒政怠政与党纪政纪的要求背道而驰,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应必须坚持责任担当和为民服务,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作为司法局的主要负责人,更应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要抓好业务工作。下决心钻研新业务、新知识,当好“工作的领路人”。深入开展“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法律服务、“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调解等活动,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职能资源,为经济建设“添力量”;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管理,为平安建设打基础;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全力预防、化解社会纠纷,为平安建设添活力;着力培养全民法律信仰,深入推进各类法治创建,为法治建设“聚能量”,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服务大局的职能优势。要履行好党建职责。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理念,切实负起一把手责任,抓好班子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党组织运行机制,带头读经典、讲党课,发挥好党建引领作用。要狠抓党风廉政。进一步完善廉政教育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下决心对系统内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整治,防止“四风”问题穿上“隐身衣”回潮反弹,保持风清气正的发展氛围。要推动法律惠民。把宗旨植入心中,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突现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让群众在家门前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形成“官善用法、民愿守法”的良性模式,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普法带来的实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让弱势群体亲身体验到法律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眼前。
总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指明了“底线”和“红线”,并对勇于担当、创业做事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唯有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才能不踩底线、不越红线,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准则》提出正面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标尺,是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列出负面清单,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决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准则》和《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全体党员严于自律他律,这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科学准确判断形势,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向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亮剑,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丰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探索。《准则》和《条例》立足于这些丰富的实践基础,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发展。两部党内法规贯穿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任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牢守住党规党纪的底线,对腐败问题零容忍、严惩处,是中央一贯鲜明的政治立场。
二、《准则》体现坚持正面倡导,是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准则修订过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条款、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体现了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三、《条例》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对党员行为的他律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删除了。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四、《准则》和《条例》体现了赓续传统的制度创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这为两个法规的修订提供了历史的借鉴。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这也是一次直面现实的问题清扫。梳理以来的腐败案件,“底线”失守与理想信念滑坡常常互为表里、相伴而生。“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出现了偏差”,这是不少落马官员在剖析其“破纪”根源时的忏悔。一个高标准、一条“底线”,共同构筑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固防线。“以党内立法的方式,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创新理念固化为刚性制度,真正实现纪法分开,从根本上改变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是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准则》和《条例》立德立规并举、自律他律结合,恰如一套组合拳,一正一反配合,《准则》总结和凝练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体现出党一贯以来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体现出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修订两部法规,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让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建设的新期待。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规范,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我们每一名党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不仅要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蚀”,还要对工作做到“零懈怠”,对群众做到“零距离”,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在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还要对照《准则》确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12月30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居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八条、凡能按通知书规定参加妇检的常住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20元,流动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双查”的育妇,应提前向中心户长报告,经社区计生部门同意延期,事后应在三天内及时补查。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社区育妇免费参加妇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条、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辖区内对象,每对夫妻给予60元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策生育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妇,街道给予上环600元,结扎1000元的补助;如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给予手术费的报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夫妻双方自孩子出生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七年以后方可恢复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否则请上级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养、送养、抱养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论处。
第七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居居民(含属地管理的辖区居民)有权参与本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居两委干部和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三结合”工作机制,努力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鼓励和引导居民民主参与本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居务公开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要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居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咨询或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居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去年12月21日,市交通委发布涉及出租车、网约车改革的重要文件。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等条件。
北京交通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夜查处在新政过渡期内,遇到外地车在京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依法按《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处理。
1月6日正式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规定,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这就意味着符合规定的网约车可以去机场和火车站,但不能在排队区等候乘客。
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王兆荣介绍,过渡期主要会加强对网约车在“四站一场”揽客的管理,其中,维护火车站、机场的运营秩序尤为重要。不过,据北京市交通委综合运输处处长吴反修介绍,春运期间,北京南站会开辟特殊的空间方便网约车停放。机场方面对网约车也持欢迎态度,但是,网约车应注意避免随意占道。
此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首汽约车正和机场、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协调停车位,以便在此驻车调度,从而避免在排队区候客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
昨晚9点,北京站西落客区内,北京交通执法总队第一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杨泉正在对一名违规网约车司机进行处罚。该司机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虽然开着北京牌照的汽车,但并非北京籍司机。昨天晚上,他在丽泽桥通过网约车平台接了两名客人到北京站,没想到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我以为5个月的过渡期还可以接着开网约车,平台也没有通知我,平时我也有正式工作,以后我应该不会再开网约车了。”杨泉告诉北青报记者,这名网约车司机违反了网约车规范中对于司机必须为北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2万元以内的处罚,并暂扣了其车辆。
北青报记者从北京交通执法总队获悉,为了有效维护春运期间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总队于17日晚出动全部执法力量会同公交保卫总队,在全市37个重点地区,特别是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首都机场等重点场站,对出租汽车拒载、议价、多收费、交他人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和“克隆出租车”、“巡游黑车”以及非京牌“网约黑车”非法运营开展夜查。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非京牌“网约黑车”是指不符合北京新政的非法运营车辆。此次夜查是北京网约车新政落地后,首次官方明确宣布严查非京牌“网约黑车”。
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下面是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0日至月16日。
经营公司、车辆、驾驶员均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细则》指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许可上,做出严格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符合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海口依法纳税等六大规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会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二)取得海口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细则》规定,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满足以上条件者,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相关信息接受监管完成服务要出具发票
经营服务管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海口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经营平台公司信息要公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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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规定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此前多个城市发布的细则大部分均要求“本地人开本地车”,另外对车辆轴距、排放等都有具体且严格的规定。在《细则》发布之前,海口不少网约车主担心地方规定会比外地更严。但从种种细节上看,海口的网约车条件反倒有所放宽。
据了解,多个城市要求网约车车主必须拥有“本市户口”,但海口对网约车车主的要求为“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这意味着“非海口户籍”,甚至“非海南户籍”的车主在海口也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北京、山东等地均规定车身需要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安装“计价器”。而海口恰恰“背道而驰”,要求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对此,海口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徐家启表示,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是从车主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加入网约车的司机车主不愿意在自己的爱车上喷贴标识,二是不希望网约车在外观上与出租车相似,避免扰乱出租车正常秩序。而条件相对宽松,也是希望规定更加“人性化”,让更多有条件的车主能参与网约车服务。
市民声音
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
在刚刚公布的《细则》中,海口作出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系统”“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等具体要求,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也得到了市民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海口上个月就发生了一起网约车车主恶意伤人事件,某网约车司机因为违背事先约定多载乘客,引得乘客不悦,随后二人发生口角,该名司机动手打伤乘客,而且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乘客维权困难。
“自从网约车大范围地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后,关于网约车的事故似乎也从未中断。这也是我们希望《细则》尽早出台的主要原因。”海口市民王女士表示,如果新政可以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相信一些网约车车主就不敢再肆无忌惮了。
此外,还有市民反映“司机与车辆登记车主非同一人”“司机电话或车牌号与平台登记不同”等状况,他们表示,一旦发生事故,追责的难度非常大,希望这些问题也能在细则中明确。
业界呼吁
希望细则能更加完善
对于这份网约车新规,不少在海口从事网约车的车主也有话说。车主郑先生说,为了省油,目前绝大多数网约车排量都是1.4升或1.6升。“如果在海口规定网约车排量达到1.8升,那成本要高出不少,加上海口的生活成本又高,估计一半的网约车司机都要被迫退出。”
《细则》中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对于这项规定,车主李先生觉得十分不解。“我觉得同时在两个网约车平台运营没有什么不可以啊!”李先生表示,如果限制网约车平台的加入,网约车司机收入将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亏本。
而从服务平台的角度来说,这份《细则》还涉及到“平台车是否能接入海口市场”的问题。细则明确,“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外观不得与巡游出租车近似”,意味着对一些服务平台的网约车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滴滴出行海南地区新闻发言人李梅表示,希望与政府继续保持沟通,共同完善新规,推进网约车行业稳步发展。
上海网约车新规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条件,并对网络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监管措施。为规范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在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完善,形成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条款的说明
《规定》共24条,主要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格条件。为确保平台公司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规定》明确,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平台公司应当配置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三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委行业监管平台;四是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是关于本市网约车车辆营运资格条件。在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以及道路交通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等面临严峻考验的背景下,从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绿色”的个性化交通服务目标出发,《规定》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大气排放标准;三是车辆轴距达到相应标准;四是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五是需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六是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等。
三是关于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定》明确,除遵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保障消费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本市网约车和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三是在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障条款。另外,还规定了平台公司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款。
以下是规定的全文: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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