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joky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共含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joky”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

篇1: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

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

城乡规划・园林建筑及绿化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Virescence城市公共空间解读

Explanation of Urban Public Space

周 祥Zhou Xiang

中图分类号 TU-0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739X06-0070-03

摘 要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对象,一般的概念理解不能体现其中的丰富内涵。通过深入考察相关学科领域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认识,综合解读城市公共空间,并提出城市设计中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

关键词 公共领域 城市公共空间 公共性 城市设计

Abstract Urban public space is the main subject of urban design and it has lots of rich meanings which can not be understood in a general conception. Through deeply studying the cognition about urban public space in relative domains, this article synthetically unscrambles it, and proposes its conception in urban design.

Key Words Public sphere, Urban public space, Publicity, Urban design

作 者邮 编电子信箱收稿日期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510643

jason008@139.com 12 24

领域的研究直接受到他们的影响,也就有人干脆把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空间”。[3]公共领域的内涵。

娜・术语境,从而与市民社会紧密相联。阿伦特基于对人本身的认识,将人类社会分为

1 非城市设计意义的城市公共空间

私人领域、社会领域与公共领域三部分,并将公共领域置于关注的中心。她认为,(1)社会学意义的公共空间

在社会学研究中,公共领域(Public 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物种相区别,主要在于Sphere)是与公共空间最具有关联性建立了开展政治活动的公共领域。公共领的概念,一些学者在论述中将公共领域域是人们共同拥有的空间,“公共的”首与公共空间进行同等互换,或者干脆把先是指“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Public Sphere翻译为公共空间。Sphere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

[4]

的英文含义在韦氏在线词典中解释为公开性。”也就是说,个体通过在场于“An area or range over or within which 公共领域,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someone or something acts, exists, or 可以被其他人的经验、感觉证实,使个体has influence or significance”,[1]这句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存在。其次,“公共话译成中文就是“一些人或事物活动、存的”与人造世界中的活动与事物有关,正在、施加影响其上或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是这些活动与事物造就了社会中的每个或范围”,一般中文对应词汇是“领域、人,公共领域在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一种社范围”。如果仔细思考,“领域、范围”会政治生活。公共领域可以在保持差异的虽然不是空间,但是在抽象的维度上,确前提下,塑造人格思想,将所有人联系在实也有与空间相通的地方。在实际应用一起。可以看出,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着重中,台湾文化研究学者李欧梵等人认为近指出的是私人与公共领域的相互作用,充代的中国社会结构条件不足以产生西方意分激活了政治公共领域,它“并不是一个义的公共领域,因此将近代中国的公共固定不变、触手可及的实体,而是一个由

[5]

领域(Public Sphere)意译为“公共空人们的言行互动形成的抽象场域。”

继阿伦特之后,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间”。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对公共在一般人看来,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

不言自明的常识性概念,就是指人们活动的公共场所,然而,在城市研究中,城市公共空间却是一个重要的范畴。除了建筑学,在社会学、地理学等学科中,也形成了很多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观点。它们彼此之间有联系,也有差异,在城市设计研究中难免会接触到这些观点。如果不进行综合解读,即使大家都觉得对公共空间有所认识,当我们真正把它放到一个严谨的论述框架中延伸,在逻辑联系中拷问它的实质的时候,就会觉得其内涵有些模糊了。只有认清城市公共空间概念多学科的关联性,并从它的特质出发,才能恰当解读城市公共空间。

第27卷

的建立进一步与市民社会相联系,使公共领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在他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并没有给出公共领域的确切定义。他先说明“即便是科学、尤其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显然也未能对‘公’、‘私’以及‘公共领域’、‘公众舆论’等传统范畴做出明确的定义。”然后提出“公共性――如法庭审判时的公开性――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6] 这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领域,市民社会问题“构成我们打通哈贝马斯前期和后期理论、从而系统把握其思想体系的中心概念。”[7]我们可以认为,公共领域是在市会组织。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在语言意义与社会学的应用中,确实有关联,在社会学研究中也可以将二者互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城市设计面对的公共空间是实实在在的公共场所,虽然与公共领域有相当的联系,有其特性,但是二者有着实实在在的区别,公共领域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抽象,不能随意互换,形成误读。

(2)城市社会地理学意义的`城市公共空间

地理学关注人与自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城市社会地理学研究的是城市中的人和社会与城市地理空间的互动关系。作为与建筑学科最接近的学科之一,研究对象除了抽象的城市社会空间结构,也包括具体的城市空间类型。城市公共空间,即urban public space,也是其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与上述社会学的公共领域相比,这里的城市公共空间不存在译文问题,内容也更加具体形象。早期的城市公共空间被社会地理学家用来阐述城市居民如何认识新环境等问题。当前,城市公共空间越来越不仅仅被看作为一个客观实在,而是作为一种社会构建被认识的。

“城市提供了许多文化、空间和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实例,这有助于阐明将空间作为‘社会构建’的真正含义。”[8] 所以,在城市社会地理学中,城市公共空间也与权力、文化、生活、行为等社会问题紧密相关。莎朗・佐京(Sharon Zukin)对城市文化的研究、威廉・怀特(William Whyte)关于城市、人与开敞空间方面的评论等等都直接涉及或间接延伸到城市公共空间。莎朗・佐京对纽约市的博物馆、公园、餐馆、商业区进行了描述与考察。在她的视角下,这些都是城市公共空间。她认为“在美国,增长速度最快的公共空间是监狱……我们可以想到一些更令人愉快的公共空间,尤其是在纽约市我所参观的公园。” “从公园到博物馆,公共空间常常作为消费品、娱乐场所和零售购物的主题经历而得以再现”。[9]在佐京看来,公共空间成为各团体机构展示文化、促进社会消费的一个手段,以公共空间为媒体,城市公共文化得以形成。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受到潜在的影响,达到了某种有潜在目的的认同感。威廉・怀特对公共场所中人的行为与活动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他撰写的《小型城市空间的社会生活》(The social Life of Small Urban Spaces)详细论述了人在公共空间中对心理和社会舒适感的需求。[10]

也有一部分学者就工业革命以后,特别是二战以来,城市公共空间的兴起与衰落展开了讨论。例如,理查德・森尼特在著作《公众的失落》(《The Fall of Public Man》)中总结了导致公共生活失败的社会、经济、政治的因素,并提出“人们不再将城市公共空间当作有意义的场所。”小汽车、互联网、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等,都降低了公共生活的质量,减少了公共生活的需求,影响了公共空间的使用。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样前提条件下,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接触的需求更加强烈,更需要面对面的交流。[11]

总之,在社会地理学的语境中,城市公共空间与具体的物质空间相关,公共建筑本身、公共建筑室内与室外的城市公共空间都在他们的研究之列,这些场所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

2 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从指涉对象来看,主要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公园等等这些触手可及、可直接活动其中并感知的形体环境。

城市公共空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说是一种开放空间(open space)。周进总结了中外学者针对开放空间的认识。在

他总结的内容中,无论是英国《开放空间法》和美国《房屋法》中的规定,还是高原荣重与亚历山大的阐述,国外的定义范围比较窄,国内学者定义的开放空间还包括了街道、广场等,拓宽了开放空间的范围。这里的开放空间是从形态上的一种描述,严谨性不够,也不能涵盖城市中公共空间所代表的内容以及丰富内涵。

国外学者对城市空间、外部空间论述较多,较少提到公共空间,国内学者则对公共空间有较多的解释。《城市规划原理》中的定义为:“城市公共空间狭义的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公共空间又分开放空间和专用空间。专用公共空间有运动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广义概念可以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12]这个解释基本上涵盖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所有内容,但是对“公共”解释的力度尚嫌不够。赵民教授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人工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开放空间。这个概念较为清晰简洁,但是仅仅将公共空间作为一种开放空间来看待,并不能彰显其公共性作带来的深刻意义。周进因此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属于公共价值领域的城市空间,主要是城市人工开放空间”。[13]但是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公共价值领域”。王鹏在总结了城市空间、外部空间、开放空间等概念以后,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概念应具备空间体、公共场所等要点,并进一步说明“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活动的开放性场所,为大多数人服务;同时,它又是人类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之处,被称为城市的‘起居室’和‘橱窗’。……”[14]这个定义比较全面深入,不仅说明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存在范围,也阐释了其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生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学者夏铸九在其著作《公共空间》中针对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作了深入的论述,并认为:“公共空间,则是在既定权力关系下,由政治过程所界定的,社会生活所需的一种共同使用之空间。” [15]这个定义中的权力、政治、社会等词汇诠释了他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城市公共空间除了具有建筑学实体意义以外的深刻内涵。于雷也对空间的公共性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共性是人们之间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它表现为公开环境中、在具有差异性视点的评判下形成一种共同认识,进而巩固一种维系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的意识的

第27卷 华中建筑71

过程。”[16]公共空间首先应该是具有“公共性”的空间。

总之,在当前对城市设计的研究中,虽然很多学者探讨了城市公共空间的特征、属性,但是在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认识方面,对其他学科的研究内容和丰富内涵的理解尚不能综合联系,这样并不利于恰当的解读城市公共空间。

3 城市公共空间概念的建构

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结合上述其他学科的认识,考虑与“公共性”、“公共领域”等概念的联系。因此,我们认为,从城市设计角度,完整的城市公共空间概念应该包括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两部分。狭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概念是指为全体市民所公有,并为全体市民公共使用的城市外部空间。既包括单一空间,比如广场、街道、绿地,也包括由多个单一空间形成的复合结构。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概念是指容纳多种公共活动的场所。

狭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概念界定比较严格,构成了城市公共空间概念的核心部分,它具有两个要点。首先,它为全体市民公共所有并公共使用,这一点是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所在,具有某种“批判性”,充分体现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领域”特性和社会平等性。市民不区分身份、种族、年龄、性别、收入高低等各种因素,可以自由出入,欣然共享。其次,它是城市外部空间,从形态上看,有底面,有界限范围,一般没有顶盖。这一点说明城市公共空间具有某些开放空间的特性,开放的外部空间相对较难对出入进行限定。而且,城市设计直接面对的设计对象往往也是城市外部空间,也即是说,作为外部空间的狭义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受到城市设计的直接控制,从而形成良好的空间秩序。

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表现为很多新类型的公共空间。包括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使用空间,

比如居住社区范围内,为社区居民共有共用的公共空间。也包括一些权属、使用甚至开放情况不是那么明晰的场所,可以称为公共性的私有空间,或私有性的公共空间等等。例如,在美国城市中,因为区划条例的规定,在属于私人机构的高层建筑底部架空形成的公共空间;一些城市成立政府与私人联合机构开发的公共空间;有的城市委托给私人公司管理的公共公园;一些可以进行多样公共活动的大型购物中心、商业街区;所有这些可以容纳多种公共活动的场所,可以称为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

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城市公共空间,都具有某些“公共领域”的特性,都具有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刻意义。相比之下,狭义城市公共空间是市民社会的重要表征,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可以反映市民的需求,形成特色的城市文化。广义城市公共空间或为特定人群服务,或限制使用时间和内容,或在空间的外在表现上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并形成潜在的消费文化。扬・盖尔认为这是“似是而非的公共空间”,“会导致人群的分散,把人和活动有效的封闭起来,城市因而变得冷清、乏味和危险。”[17]因此,虽然广义城市公共空间可以丰富城市空间的内容,却不能替代狭义城市公共空间。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义城市公共空间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因此,要协调二者的发展,充分发挥狭义公共空间在城市社会组织、形成空间秩序方面的作用。

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关注、仔细梳理多学科的关联研究,以达成对城市公共空间内涵的解读。 ■

参考文献

1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

dictionary.

2 李欧梵,季进. 现代性的中国面孔:从晚

清到当代C/OL. (-11-24) http://www.2008red.com/member_pic_56/files/dpoem/html/article_6166_1.shtml .

3 陈锋. 城市广场公共空间市民社会. 城市规

划,(9):56-62.

4 汪晖,陈燕谷. 文化与公共性. 北京:生

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81.

5 敬海新. 公共领域理论形成的历时态分析. 黑

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12-15.

6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机构转型. 曹卫东等译.

上海:学林出版社, :2.

7 究, (6):60-65.

8 书馆, 2005:57.

9 版社, .

10 Stephen Carr, Mark Francis, Rivlin,

University Express, 1992:95.

11 刘荣增. 12 筑工业出版社, : 491.

13 周进.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规划控制与引导.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63.14 王鹏. 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化建设. 南京: 东

南大学出版社, : 3.

15 夏铸九. 公共空间. 台北:艺术家出版社,

1994: 16.

16 于雷. 空间公共性研究.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

社, 2005:13.

17 [丹麦]杨・盖尔. 交往与空间(4版). 何可人

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 29.

结 语

在当代,因为生活方式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开始承担更多的休闲、娱乐、交往活动等功能,从而减少了它作为“公共领域”一部分的批判色彩,却在城市文化、场所归属感的形成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在城市设计中,除了考虑其物质实体特性构成的美学特征以外,还应该考虑城市公共空间中人的需求、活动的类型、所代表的意义等

第27卷

篇2:浅谈城市公共空间设计论文

浅谈城市公共空间设计论文

1.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的方向

(1)新的时代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定位

城市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标准和用地要求、研究和计划城市发展的性质、拟定各类建设的规模,制订城市各组成部分的用地区划和布局,以及城市的形态和风貌等。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的结构、空间及造型、功能等方面进行的设计,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艺术设计。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城市公共空间又有了新的定位,(城市广场、公园、街道、居住区等)不仅仅是城市的象征,它们已成为休闲、交往、散步、修身的场所。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功能已变的多样化起来、它集聚会、休闲、锻炼等于一体,空间形式也不受功能和目的的制约,是一种更加民主和开放的空间,形式日渐多样化。在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中为了更好的指导公共空间的设计可以把对场所理论的需求、文化、社会、自然等加入其中。城市公共空间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在进行设计时要注重空间与生活的联系,满足不同年龄、性别、爱好、收入的居民。例如,现在很多城市利用现有的空地搞全民健身场所就收到了很不错的效果,既满足了城市公共空间居民的活动场所,又提高了城市的使用效率。

(2)城市公共空间与人的生活

此外还有一个城市现象就是我们在一些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商店,广场等场合可以看到一个人的行为是没有规定性的,而对于一群人而言,一个共同的意愿或共同的行为,则会产生共同的规律:“公共空间设计的合理可以使人们的行为与活动变的顺畅和有序,反之,则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及活动范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代步工具由原来的自行车变成机动车,每天上班和下班,上学和放学的时间,我们都能够看到交通堵塞,大量的人流、车流与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的机动车形成一片拥挤混乱的场面。造成这种活动空间不便,就是由于在空间规划和设计时缺少对人和车行为的考虑和估算。这也是城市空间与人的生活现状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2.以人为本的公共空间

在城市公共空间设计中,强调“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充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关键。“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考虑人的情感、人的心理及生理的需要。空间是服务于人的。建筑为人的活动提供了必要是生活环境和场所,那么反之没有这样的环境和场所,人的很多行为也不会发生。也就是说人的行为活动直接影响着空间的设计。过去的“建筑决定论”已经越来越行不通。城市公共空间与人的行为:在城市公共空间设计中我们决不能忽视人才是城市的.主体,只有人的活动和行为才是设计的根本出发点。例如: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尺度要符合人的视觉位置。角度以及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座椅的摆放位置要考虑人对私密空间的需要。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设计中要根据各个年龄段人的行为心理特点,还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残疾人、盲人)对公共空间环境的特殊需要,要落实在座椅尺度、人行道、坡道、盲道、盲文标识、专用卫生间等设施的规划设计中。了解和研究人与环境、空间、心理的关系。是一个设计师必须的工作。只有了解和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才有依据创造出符合人的行为心理特点和特征的空间环境。对城市公共空间人性化设计内涵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心理层次的关怀和物理层次的关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在新世纪也显得更为紧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探析文/段晴英杨敏迫和重要,在提高量的要求同时也注重质的提高。从大规模试点和小范围实践中,预计着新世纪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将会在生态化和智能化等方面的探索更为明朗。设计如果仅仅追求一种功能至上的原则,想以此向人性化靠拢,是行不通的。一旦理性压倒人的个性,也就偏离了人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物理层次关怀的同时,也关心人的心理和生理。公共空间在考虑到日照、遮阳、通风等因素,使场所在保持人们心理、生理上的舒适的同时,还应配置各类设施以满足人们的复杂活动需求。例如那些日光充足的室内“街道”就为长期身居办公室的白领和生产工人创造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不同职业的人群进行沟通。还有巴西的首府巴西利亚就是典型的功能分区明确的现代主义城市,是以汽车交通作为新首都规划的尺度却忽视了完整合适的步行系统,忽视了这种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简单化了的结果。从而使公共空间增强场所感和领域感而对人们具有吸引力使城市增加活力,完善人的需要。当空间规模过大时,可利用植物绿化、地面高差、色彩变化、公共设施等创造符合人体工程的空间环境,特别是不能忽视了心理与社会因素,对公共空间也要加大关注。

(2)社会层次的关怀,即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关怀

一切设计都是一人为本,人为主体。在我国的一些学者看来,开放空间就是指城市公共空间,它包括自然风景、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和休憩空间等等,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把环境改造的更舒适合理。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城市公共空间环境以至整个环境的演变过程以及对人类的影响,研究人类活动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影响,但是,仅限于功能和区域的研究是不够的,还有文化精神内涵,所以要更深的探讨如何改善人类的聚居环境。从城市整体结构方面作好战略性公共空间规划,使资源和能源得到合理有效最大化的利用,不消耗一切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能源,并坚决杜绝对环境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达到自然、社会、经济效益三者的统一,所以可以看出加强策划与规划是前期一切设计的关键。

(3)特殊人群的关怀

城市公共空间人性化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去帮助那些由于身体不便带来障碍的人群,也就是我们设计常说的无障碍设计,尽量满足最有可能使用该场所的那部分群体的需要,并确保群体之间的活动安全性,同时也鼓励其他群体的使用,让儿童、老人、残疾人都可能享受户外公共生活带来的乐趣,特别是针对母婴、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要,在公共空间设计、建设时也理应给予体贴关怀,使他们也能共享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人为本的设计完全是设计本质的要求,是设计本源的回归,是设计的终极目标.

3.现代城市建设的目标――生态城市

城市公共空间是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实现理想居住环境的有力保障,但是有一些城市发展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领导的政绩,破坏自然生态污染环境。为此必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放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首位。

(1)生态城市的建设

要想达到此目标:第一是要建立共生关系,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满足各种生物生存繁衍的需要,保持和恢复生态环境。第二科学布局原则,在城市公共空间里各功能合理分布,完善生活,生产配套,处理好建筑单体和整体的关系,建筑与自然环境相互兼容。第三坚持以人为主体,生态是为人类存在和服务的,人不应该成为生态的敌人,要想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完善配套,确保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

(2)街道及道路畅通

加强和完善城市的综合管理体系,规划好街道设计,街道是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一部分,如上学、上班、购物、访友、旅行、娱乐等。它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是城市形态的组织者,也是公共场所与私密场所之间的连接着。简雅各布斯曾说过“当想到一个城市时,心里有什么?它的街道。如果一个城市的街道看上去挺有趣,那么这个城市看上去就有趣;如果这些街道看上去很枯燥,那么这个城市看上去就很枯燥”

(3)绿化创造的公共生态空间

种草、植树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手段,绿色的植物可以净化空气,防风、改善空气、吸纳有害气体等作用;绿色植物的面积增加,既减少了裸露地面又排出了热岛效应。绿色植物也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化要重视乔木、灌木及各种草本植物组成的生态链效应,创造宜人,达到人与自然和谐。此外还可以在植物绿化时,使用当地的市树、市花为主要绿化,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地市民的自豪感。

4.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品位

城市公共艺术得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与城市历史文化相协调。一个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就得自然将现代经济、科技发展的成果融入,而不是去侵蚀、去消解。据说,在国外的大城市繁华市区的公共空间,是看不到商业广告的。人家的地铁站要么事公益广告,要么是讲述故事的文化宣传。然而我国的很多城市,不论是建筑还是空间,只要是人多的地方都会被大面积的广告覆盖。城市的公共文化可以使静止的也可以是动态的的,一个匆匆赶路的行人是无法停下来欣赏公共空间所带来的艺术文化,所以就得用动态的艺术去设计。城市的公共文化艺术承载着熏陶公众,传承文化的作用。要发挥这中作用就得充分挖掘城市具有特定的主题与纪念意义的东西,就得用抽象、具象等多种艺术文化来表达。丰富城市雕塑绿化,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品位。

5.结束语

在城市公共空间发展中,人们逐渐从过去的单纯的视觉享受中转变为心理和生理的享受及需求上。从根本上说,城市公共空间是人民生活的场所,是一个城市多元文化的载体,直接影响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和民众的满意度。

篇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 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结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规模、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和安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入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

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交通换乘站、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入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防汛等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保护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塑造特色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道路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七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

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集贸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四)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六)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七)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节 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不按照本省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按照同路段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三节 户外设施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各类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管线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美化城市空间视觉环境。

城市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节 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广场。公园、广场已有的水面和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在城市滨水区域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环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升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气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保证公共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空间重要意义

关注民生,回归大众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城市政府汇聚民心,体恤民情,为民积德行善的大好事、大实事,市民大众的爱市意识和公共意识往往因这些善举而逐渐增强。当公共空间品质不高,配置不公,供应不足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犯罪率上升。一种并不难觅的现象是:许多城市中风光秀丽的公园、绿地常被政府机关、迎宾馆及高尔夫球场等占据。有些高大的办公楼和宏伟的前庭广场,只能使平民百姓望而怯步。风景名胜区、旅游圣地也常见什么中心、基地的特殊用地。可喜的是,近年来,许多被少数单位占据的用地陆续回归为真正的公共空间,如北京天坛公园等。

如有朝一日,中南海也被转为大众自由享用的人民公园,那必将成为震惊中外的重大惠民事件。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做到政府行政区不远离百姓,政府办公楼不成为豪华标志,少建或不建为少数人专用的非低碳度假享乐的空间与设施,尽量将公共资源为市民百姓服务,那才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宗旨。

强化整体,构筑系统

城市公共空间的构成要素种类多,形态异,分布广,包括街道、广场、公园、绿地、运动场等,是城市物质环境巨系统中重要的分系统。如何使这一系统更好地强化其城市功能,首先应该考虑将其整体纳入城市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系统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在建筑实体定位定型后随意用其填补空白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的总规模约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一半,它对城市环境建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公众生活质量提高的影响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因此,必须从整体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上把握好公共空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建议将各类城市法定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旅游建设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内容整合为专项或专篇,结合城市、城区的性质、规模和用地分配,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布局,在定性、定位、定量、定形上实现公共空间的网络化。如广州市一项步行系统规划提出,要在全市建成11 条总长约145 公里富有特色的步行生态连廊,串连起该市各个自然生态及历史文化区。

篇4: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研究论文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研究论文

[摘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形象建设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正式进入到城市改造和建设的高峰期。公共空间环境是城市形象的具体表现,其中标识导向系统作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不但具备信息传播重要作用,且能够创建良好的环境秩序。为此,从公共空间环境概念入手,阐述其与标志导向系统之间的关系,并立足于当前我国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现状,深入分析和研究基于标识导向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设计要素。

[关键词]标识导向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

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我国城市公共环境也得到了相应的优化,标识导向系统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城市标识导向系统的设计不仅要具备信息传达功能,且应结合公共空间环境特点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设计,将其与空间环境、人类生产和生活有机整合,最终创建和谐的城市环境。因此加强对该课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公共空间环境设计概念及其与标识导向系统之间的关系

1.1概念

所谓公共空间环境设计主要是指为人们提供享受自然和社会活动的聚集场所,是展示城市景观特色与真实生活场景的具体表现。其对于改进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新时代的到来,城市公共空间与环境正面对着政治、经济等方面带来的巨大挑战,其设计目标及理念已经由单一满足生活功能朝着提高城市整体品质方向发展。

1.2关系

就传统角度而言,城市的发展主要是指经济发展、人们物质水平等。但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人们对自身生活环境愈发重视。而城市导向标识系统的设计作为城市形象的一部分,能够代表城市发展水平。一般情况下,该系统主要从物质与精神两个角度影响城市形象。一方面该系统作为城市公共环境的一部分,通过文字等多样化形式,能够美化城市环境。另一方面该系统设计过程中,涉及人们情感因素,与地域环境相结合,得到了居民的认同[1]。由此可见,城市导向系统设计应侧重对城市特色的展现,而非简单的箭头、符号。

2基于标识导向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现状

目前,很多城市公共空间中的导向系统设计过于单一,缺乏系统性、创新性。且削弱了该城市特色,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局部混乱。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其中的建筑物层出不穷,促使信息量日渐增多,对导向系统需求越来越明显。但是很多导向系统设计忽视了人们的视觉感受及心理需求,如城市十字路口指示牌并未因为新建道路而调整,难以准确反映相关信息,与其设计初衷相悖。第二,缺少系统性规划。很多城市公共环境中,标识导向系统并未进行系统性规划,具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且与周围景观等空间环境十分不和谐,缺少人文关怀。如城市街道而言,随意凌乱树立的标识导向牌,难以与花坛等设施形成统一性,对城市整体形象产生了消极影响。第三,缺乏对特殊群体的考虑。现代社会发展更加强调人性化。当前城市中的标识系统主要服务普通人群,本质上属于视觉信息传递。然而社会中的特殊人群难以接收到该类服务,严重缺少人性化。为此,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应加强对标识导向系统的优化设计。

3基于标识导向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策略

现代城市改造规模日渐扩大,公共建筑空间愈发复杂,因此准确快速地传达正确的空间方位信息成为环境设计的首要目标,促使标识系统能够成为整个城市与环境的外延,并更好地彰显城市独特的地域特色及人文精神。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3.1转变传统观念,坚持合理设计原则城市空间环境设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盲目进行,应坚持合理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建设越来越快,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导向系统也随之更新,在设计中应保持二者和谐统一[2]。因此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选择耐久性材质,并加强对导向系统的后期维护,以烘托城市人文气息,展现城市的独特魅力。人性化原则。人性化的公共空间能够创建良好的条件,让人在其中具有愉悦的心理感受。近年来,国外为残障人士提供的无障碍通道等,无处不在人性化,能够增强城市居民认同感。因此城市空间环境设计过程中,应坚持人性化原则,通过标识导向系统的完善,营造和谐的城市氛围。通用性原则。城市公共环境设计的终极目标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具体设计中,应面向全体大众,而非一小部分人群,特别是标识导向系统的设计,应采取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箭头、符号表示,配合合理的图形,真正发挥其信息传达的作用。

3.2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空间,优化标识导向系统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设计应结合具体人口分布情况进行设计,避免对空间资源的浪费。如针对标志性的公共广场,但由于其居民区较远,其公共效应不够明显;而一些超市附近小广场人流较大,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场所,但由于其面积较小、且过于分散,难以满足人们对公共设施的需求[3]。因此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结合超市等人气较高的场所进行公共空间设计,提高对空间的利用率。同时,针对标识导向系统的图形符号的设计,应强调功能性与美观性,注重采取国际通用性图形和符号,并充分与当地特色有机整合,不断优化导向系统设计,为人们提供导向服务,促使人们能够在公共空间环境中准确找到方向。

3.3整合公共空间环境与标识导向系统的设计,实现统一规划

在具体空间环境设计过程中,应立足于整体设计框架,着眼于各个导向标识的形态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强化其在公共空间环境中的功能,促使公共空间环境呈现一定秩序化,以便营造结构分明的空间环境,实现统一规划,同时保持环境标识导向系统与整个城市的协调性,树立良好的城市环境[4]。如就城市公园环境的设计,在指示牌设计时,可以采取木质材料,中英文对照,采用绿色字体,呈现自然本色,给人们在喧嚣城市生活一片静谧之地。科学、合理的导向系统设计能够给人们带来视觉上的享受,同时增强环境层次感,好像浑然天成的一张壁纸。此外,在建筑空间设计中,人们也可以将楼层导向信息进行系统分类,突破传统沉闷的空间形态,丰富公共空间语言。

3.4展现空间个性特点,突出人文性

任何一个城市的发展都处于不同的自然环境中,且受到历史、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的性格特点。因此在公共空间设计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将城市的自然等因素作为设计源泉,充分挖掘本土化资源,将本土特色融入到空间构成当中,形成鲜明的主题,充分体现人文性[5]。如美国新奥尔良市意大利广场,采取意大利传统坚持的符号构成新景象,与人们内心产生共鸣,为人们创建充满活力和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4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其中标志导向系统在其中具有信息传达等积极作用。因此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切合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挖掘当地资源,将空间环境设计与标志导向系统有机整合,为人们构建和谐的生活氛围,从而推动城市化建设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汪丹.浅谈城市公共空间导向系统设计中的视觉习惯应用[J].艺术与设计(理论),2013,(6).

[2]李澍,刘若根.基于“以人为本”思想的城市公共空间导向标识系统设计[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

[3]方四文,孙智强,张焰.户外标识与户外广告的融合与未来———从城市形象识别系统的高度来展开探讨[J].美苑,2014,(6).

[4]李民.城市公共环境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方法研究———以日本松山市为例[J].新美术,2015,(5).

[5]朱钟炎,于文汇.后世博时代中城市与人的沟通———浅析城市标识导向系统规划设计[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篇5:创造流畅的城市公共空间

创造流畅的城市公共空间

生存需要有空间,空间需要有环境,环境需要有设计.这是人类“与时俱进”的生存需要.我们知道,穿衣有穿暖和穿款式之分,吃饭有吃饱和吃营养之分,我们更应该知道我们的城市公共空间不只要有足够的面积让我们呼吸,更应该有“呼”得畅的'环境.“畅”是流畅,是敞亮,是舒适的空间环境.

作 者:大路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地产市场 英文刊名:CHINA REAL ESTATE MARKET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城市公共空间植物景观设计论文

实践表明,城市公共空间植物景观设计不仅能够美化城市环境,还能够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美观程度的要求。为此,城市公共空间植物景观设计,成为很多大城市中广大人们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实际上,当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植物景观设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设计形式单一,缺少人性化的因素等。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城市建设人员的重要任务。

1植物景观的构成要素

植物是构成空间和景观的主要元素。为此,在设计城市植物景观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将植物景观的构成要素充分融入到其中,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在城市景观设计中,丰富多样的植物景观才能够吸引更多人的目光,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载体,观赏性在植物景观设计中一定要被充分地凸显出来。这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在设计中合理组织植物的空间分布,并且对植物的可感知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植物自身的形态及质感、颜色等进行全面的了解,确保能够将植物自身的特征表现出来,并且能够与人的视觉感相互统一。同时,还要确保植物的生长形态,能够和原生长地的形态一致。例如,在高寒山地所生长的植物,一般都会以尖塔型作为主要的树型;在平原地区生长的树木,一般树冠都是开张的形状。为此,设计人员在设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并将植物的观赏性充分展现出来。

篇7:城市公共空间植物景观设计论文

2.1设计形式较为单一

在很多城市中,虽然城市的植物景观很漂亮,但是由于城市多个地方景观设计形式相同,设计较为单一,无法提升植物景观的观赏性,更加无法达到人们的喜欢程度,很难让当地的居民得到满足。

2.2缺少人性化因素

设计中没有将人性化的因素融入到其中,更多注重的是植物的美观度及个人的感官经验等。同时,设计主要以城市发展作为主要的中心,缺少人性化因素。因此,很多城市在植物景观设计完成后,人们无法从视觉上得到满足感,很难将城市景观设计的真正作用发挥出来,也无法达到城市景观设计的真实目的。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浅谈城市公共空间设计论文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创新途径论文

城市慢行空间景观设计探析论文

城市地下空间环境设计思考论文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学习心得体会

论公共图书馆社区分馆的发展空间

文祥简介

骆驼祥读后感

解读

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共7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城市公共空间解读-周祥,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