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讨论劳动法的后感(共含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decidels”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站在我的角度来说~我更注重于我的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归属感~劳动法的规定是可以让弱者寻求一种自我保护的渠道,但是问题是企业要的是真正的人才~而人才是要培养和储备的~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做到让员工将工作变成自己的事业来做~那么并不存在高成本雇工~事实上我更希望员工能稳定地留下来,安心地工作~那么我要做的就是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感情培养~让他们对企业有归属感~并且让他们在工作中有机会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那么对于企业~员工~都是双赢~员工不是只要求待遇的~更多的会考虑我在工作中做得开不开心,有没有进步的空间~这就是归属感了!
当然~也有很多能力高的会另谋高就,问题就是你对有能力者是否有预见性~而提供到让他得以发挥其潜力的平台,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看出这个企业或老板在员工心目中是怎么样的了`~作为一个老板~你用什么来留住人才~又用什么来将人变成人才?
一个员工愿意为一个企业付出~愿意跟随老板的脚步一起成长~那么劳动法其实也就是一种形式了~
[对讨论劳动法的后感]
想在水区宣传及讨论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社保、假期等,让大家多了解些与自己紧密相关的劳动条例,但担心有不好的影响,不知大家是否支持在水区讨论劳动法。
[是否支持在水区讨论劳动法?]
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理解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很明确,无需赘述。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现在却很是普遍。尤其是在近几年大学毕业的人中,很多人正是因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想走又担心被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敢走,以致大好青春被懊恼地耗费。所以对此条规定的适用,很有必要明确。明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是赋予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让每个劳动者都知道,即便他签有一份劳动合同,他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机会,会使更多人因此而终身受益。反对劳动者在订有劳动合同前提下,有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认为在订有劳动合同前提下,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观点的首要理由是合同法的规定。的确,有约必守、违约负责是合同法的主旨。如果劳动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就合乎法理,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应如何理解”一文中所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劳动合同是否受《合同法》的调整,却值得商榷。《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劳动合同很显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该适用《合同法》。也许正因为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劳动法》才以专章规定劳动合同。也就是《合同法》所指的“适用其他法律”。因此,既《合同法》不适用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适用《合同法》追究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反对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观点的另一理由是基于公平原则,即认为赋予劳动者在订有劳动合同前提下,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公平。这一理由也许更强于合同法上的理由,因为无论怎么说,这种不公平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好象总是处于冤大头地位。但是我们不要忽视,法律虽以公平为最高原则,但法律永远也达不到绝对公平。因为绝对公平之下,法律也就失去了作用。法律的作用在于在众多的不公平中选择最小的不公平,或说使公平最大化。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公平情r怎样,并不象普通的合同关系。因为其关系与家庭、社会紧密相连,以至于其间的公平情况,并不仅仅由其两个主体承担,而可能要由劳动者的家庭和全社会承担。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公平情况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全社会的公平情况紧密相连,也就是说不能孤立的看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情况,而应将其作为全社会公平情况的一部分来看待。只要看一看劳动关系在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基础地位,就可以知道劳动关系在全社会中处于何等重要的地位。所以评价劳动关系的公平情况不能仅仅只在二者之间,而要将其作为全社会公平情况的一部分来评价。也许正是因为不能将劳动关系作为普通合同关系对待,各国才制定专门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而在制定劳动法的同时各国无疑要将全社会的价值观注入到劳动法中,使劳动关系最有利于全社会的发展,以劳动关系中的不公平换取全社会的大公平。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正是体现了这种以小的不公平,换取全社会大的公平。虽然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处于被动地位显得不公平,但o予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疑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不知花了多少精力促使人才流动,希望使那些在此单位碌碌无为的人,能到另一单位大有作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重要作用就在于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才流动。对全社会而言,如果每个人都在他最适合的职位上工作,才是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用政治经济学的词就是全社会人力资源配置最合理。在市场经济下,人的自由流动是人力资源配置最合理的基本保证。
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负面会否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蒙受巨大p失呢?其实根本不会。首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三十天才生效。在三十天时间里用人单位如果不怨天尤人的话,有足够时间来解决问题。他既能再招聘人员,也可以另行安排人员。三十天也足够劳动者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资料全部移交。相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大大促使用人单位管理者认真思考自己在管理中的不足,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试想在就业难的情况下,谁会轻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呢?看一看世界上成功的企业,就会知道管理得好的公司绝不会因某人辞职而陷入困境。而且用人单位如果清醒知道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那他便有理由事先作好准备。并且三十天时间也足以让用人单位来设法挽留想走的人。
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保护的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人单位落后的管理方式。体现的不是对用人单位的公平,而是对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以致全社会的不公平。从人权、宪法而言,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限制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也就会因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而受责难。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现场主管,因有大三阳请了三个月的病假,工资一分未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是如何对病假发放工资的?我的工资是底薪850 技术津贴1725 周六加班费80元/天,请问我病假期间应得多少一个月?
急复!!
[劳动法如何对病假发放工资?]
劳动法对违反集体合同如何处理
一、违反集体合同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关于发生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这一规定在劳动法中已经作出了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应当尽量协商,在双方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这是化解矛盾最好的方式。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工会和企业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工会法这次修改,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增加了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的是“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即如发生劳动争议,必须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在实际中,有些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或者其他原因不予受理,这样就使法律救济手段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老百姓“告状无门”,影响社会安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工会法对劳动法中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程序作了补充,即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立法法确定的“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应当适用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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