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小区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共含12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呗内内内”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0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2.0适用范围:小区任何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由管理处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3.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
3.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管理处统一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3.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5灭火器放置的位置要明显、合理,有紧急情况便于使用,但又不阻碍他人,灭火器必须按楼层号进行编号,防止遗失,灭火器箱必须用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消防封条予以封住,杜绝别人乱使用;
3.6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3.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3.8消防斧、消防车扳手、消防服、消防撬、消防绳,必须统一摆放、统一管理,交接班必须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使用登记工作;
3.9 消防泵、喷淋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供水,消防水泵必须控制在自动状态,以便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工作;
3.10 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
3.11 各用户单元内或自备的消防器材由用户自行负责保养、更换,检查用户单元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由管理处组织进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3.12 消防通道经常检查,不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干净,防火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能够安全有效的隔绝不安全隐患;
4.0消防器材的保养制度:
4.1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咀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
4.2消防栓保养做到经常加油,并保持清洁,无生锈,衔接口正常,无滴水现象;
4.3水带做到卷紧放齐,保持水带无破裂,水带衔接口正常,水带箱玻璃保持清洁光亮,无灰尘;
4.4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防栓都要定期进行测试,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的预警预防状态;
4.5消防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先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安排有效的准备应急措施;
4.6消防水管应及时进行外表层油漆的翻新工作,所有消防提示语、警示语应经常翻新,做到真正达到醒目,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4.7根据消防设施的用途、特性,应制定具体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
5.0基本要求:
5.1必须明确消防器材的确切位置,以及特性和操作。
5.2消防设施器材无损坏、故障、作废过期等现象,确保正确投入使用。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模板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消防设备委托乙方进行维护保养,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__
二、项目地点:__
三、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保修服务的消防设备共有____个系统: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系统(3、)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共 个月
四、协议起止日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有效期为___年__月 日 至 __年_ __月 日。
五、双方义务和责任:
甲方:
1、甲方需提供消防系统的全套竣工资料,如果竣工资料不全,应提供消防平面图或建筑结构图,以保证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能得到顺利进行,其中包括消防水系统、电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图,主要消防产品资料等。在维护过程中,乙方如需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牵头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应安排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班,值班员能够正确操作设备,遇有故障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3、值班员对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记录,认真填写故障报修单并及时报修,对重大修理项目积极组织协调。
4、甲方如进行装修,必须事前通知乙方,不经乙方同意,装修方不得随意打断、更改消防线路;移动或拆除探测器。装修改造期间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5、保养期间甲方应派相关人员并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乙方的工作。
乙方:
乙方承接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任务后,对该工程消防系统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
1、乙方派驻现场技术人员一名,维保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及作息时间,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与甲方密切协调配合,完成每日的维护保养工作。
2、协议生效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对甲方年有消防值班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3、消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乙方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日常操作、注意事项等,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掌握发生火灾或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4、在对某些隐蔽工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若不可避免要对原装修进行改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等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记录,并由甲方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6、乙方在维护保养期间负责各消防设备的清洁工作
7、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如果设备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时,乙方需向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再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设备报价合理收取。
六、维修费用及其付款结算办法:
1、经双方协商,该项工作每季度的维护保养费__ _ 元。
(大写: 元整)。
2、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协议额的____%的维护费,即: 元。
(大写: 元整)。
3、需维修更换的故障设备, 元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打印纸、色带、滤波器、二极管、三极管等维修配件;500元以上费用或非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时,由甲方承担。
七、维修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维保标准开展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条款,不遵守条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2、协议生效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对甲方年有消防值班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3、消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乙方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日常操作、注意事项等,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掌握发生火灾或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4、在对某些隐蔽工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若不可避免要对原装修进行改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等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记录,并由甲方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6、乙方在维护保养期间负责各消防设备的清洁工作
7、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如果设备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时,乙方需向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再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设备报价合理收取。
六、维修费用及其付款结算办法:
1、经双方协商,该项工作每季度的维护保养费__ _ 元。
(大写: 元整)。
2、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协议额的____%的维护费,即: 元。
(大写: 元整)。
3、需维修更换的故障设备, 元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打印纸、色带、滤波器、二极管、三极管等维修配件;500元以上费用或非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时,由甲方承担。
七、维修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维保标准开展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条款,不遵守条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的模板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扬州全华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一、项目名称:消防设备维护保养
二、项目地点: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宝泰路6号
三、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保修服务的消防设备(1)消火栓系统(2)灭火器
四、协议起止日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有效期为___年__月 日 至 __年_ __月 日。
五、双方义务和责任:
甲方:
1、甲方需提供消防系统的全套竣工资
2、甲方应安排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班,值班员能够正确操作设备,遇有故障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3、值班员对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记录,认真填写故障报修单并及时报修,对重大修理项目积极组织协调。
4、甲方如进行装修,必须事前通知乙方,不经乙方同意,装修方不得随意打断、更改消防线路;移动或拆除探测器。装修改造期间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5、保养期间甲方应派相关人员并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乙方的工作。
乙方:
乙方承接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任务后,对该工程消防系统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
1、乙方派驻现场技术人员一名,维保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及作息时间,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与甲方密切协调配合,完成每日的维护保养工作。
2、协议生效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对甲方年有消防值班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3、消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乙方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日常操作、注意事项等,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掌握发生火灾或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4、在对某些隐蔽工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若不可避免要对原装修进行改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等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记录,并由甲方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6、乙方在维护保养期间负责各消防设备的.清洁工作
7、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如果设备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时,乙方需向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再行更换,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设备报价合理收取。
六、维修费用及其付款结算办法:
1、经双方协商,该项工作每季度的维护保养费__ _ 元。
(大写: 元整)。
2、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协议额的____%的维护费,即: 元。
(大写: 元整)。
3、需维修更换的故障设备,由甲方承担。
七、维修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维保标准开展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责任条款,不遵守条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1职责
1.1全院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信息设备管理部负责和承担。
1.2使用科室的重要设备(包括急救设备及大型贵重设备)应有专人保管、操作人员人,该保管、操作人员要对仪器实行一级保养,即每天的清洁除尘,机械运转应按时润滑,开机前检查各种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经验证无误后可开机使用。其他仪器的操作人员对使用的仪器也要做一级保养工作,科室设备负责人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设备信息管理部。
1.3 设备信息管理部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医疗设备各级维护和保养工作。设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1.4 设备信息管理部定期(2次/年)对全院的医疗设备(主要是急救设备及重要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记录巡查结果,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或设备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交设备信息管理部保管。
1.5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医疗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临床使用科室有医疗设备需要维修,及时上报设备信息管理部,维修人员要尽快组织力量检修或请厂商维修,修理完毕,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告知使用科室。
1.6 凡大型贵重设备和急救设备尽量与供应商签订保修或保养合同,厂商技术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临床工作顺利进行。
1.7每年年底针对使用科室操作人员及科室设备负责人的保养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有关职能科室。对厂商技术人员保养状况也进行考核。
2 工作流程
2.1使用科室的重要设备(包括急救设备及大型贵重设备)及常规设备应由保管、操作人员对仪器实行一级保养,即每天的清洁除尘,机械运转应按时润滑,开机前检查各种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经验证无误后可开机使用。
2.2设备信息管理部定期(2次/年)对全院的医疗设备(主要是大型贵重设备和急救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记录巡查结果,将结果记录。
2.3凡大型贵重设备、急救设备及重要设备尽量与供应商签订保修或保养合同,厂商技术人员定期(1~2次/年)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4每年年底针对使用科室操作人员及科室设备负责人的保养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有关职能科室。
设备维修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
1、对公司的各种设备进行分类,并统一编号,建立详细的设备台帐。对老的台账进行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如果出现帐物不符,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元。
2、制定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每月28日前编制并下发下个月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如果没有及时编制并下发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3、车间(部门)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设备完好率进行检查评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检查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奖罚。
4、组织对增添和更新的设备进行验收,并及时收集、整理好原始资料,填写设备验收交接单,经参加人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如果发生原始资料丢失,除责令其责任人向生产厂家索取外,另外对其罚款20元。
5、及时组织对车间(部门)申请的配件进行加工制作,凡是外加工配件单价在300元以上或者每次加工的总金额在500元以上,必须签订加工合同。并对加工的配件进行验收。自接到批示起,小型配件最迟在二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加工部门,外加工大型或者高额配件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与加工单位进行接洽,按照规定签订加工合同,落实或者接洽每延迟一天,对其经办责任人罚款20元。无质量验收或者没有按规定签订加工合同不予付款。
6、及时组织对计量和压力仪表的定期检测工作,并作好检测登记。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对计量和压力仪表进行定期检测,每延迟一周对其责任人罚款10元,而且要承担由于计量不准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7、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对锅炉和电梯的定期检测工作。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不予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经办人没有进行督促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
8、及时、准确抄收水电费用,没有及时抄收水电费用而没有采取催收措施的,每次对其责任人罚款10元,发生抄收误差应及时予以更正,如发生严重误差将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元。在出售磁卡电量时,对其应该交纳的清洁卫生费及水费,应该在全部交纳清后才可出售磁卡电量,否则对其经办人将处以每次10元罚款。
9、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天填写工作情况记录,遇到问题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填写当日工作情况记录对其当事人每次罚款2元。
10、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1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部门副职分管人员当月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上,按其金额的25%罚款。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积极,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本制度从__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设备“三级”保养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和设备的“三级”保养及保养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备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
2 建立设备的使用制度
2.1 使用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凭证操作设备。
2.2 操作者必须经过一定的基础教育,熟记“三好四会”,严格执行维护及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3 “三级”保养的划分
3.1日常保养:设备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认真检查。擦拭设备各处或注油保养,设备经常保持润滑、清洁。班中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3.2 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人为主,维护工人参加,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和检查,清洗所规定的部位,疏通油路,更换油线油毡。调整设备各部位,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位,设备运转六百小时,要进行一次一级保养。
3.3 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参加,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修理,更换和修复磨损件,局部恢复精度,润滑系统清洗,换油,气电系统检查修理,设备运转叁千小时要进行一次二级保养。
4 设备日常保养的具体要求
4.1 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点检工作,按规定进行合理润滑和加油。
4.2 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4.3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自己解决不了的应立即通知机电修理人员处理。
4.4 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一般设备为15-30分钟,大型、关键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油毡、油线、油孔、油杯、油池要坚持每周清扫一次。
4.5 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当天设备运转情况详细记录在交接班本上。
4.6 坚持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清扫,月底节前彻底扫,定期进行评比。周末一般设备清扫1小时左右,大型、关键设备2小时左右,月底一般清扫1-2小时,大型、关键设备2-4小时,节日保养按规定保养标准进行,并将定期评比情况作好记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
第十五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
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市政公用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鼓励使用安全控制、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依法委托取得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检测,未经检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依法委托取得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
(四)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六)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维修,对出具的检测结果及服务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检查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消防设施档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对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
(四)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乡镇、农村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设备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做到正确使用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职责。
1.生产部设备管理科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台账登记、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2.各车间负责各自部门的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3.总经理负责新设备的购买。
4.技术部参与对新设备的改造和验收。
第十二条现场使用的生产设备应有统一的'编号,以便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生产部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频率等要求制订《生产设备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部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生产中出现机器故障,应及时修理,自行无法修理的,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协助解决。修理结束后应填写《生产设备检修记录单》,检修好的设备使用者应在《检修单》上签字确认。生产部应将重大检修情况记录在相应《设备管理卡》上。
第十五条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六条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零件,疏通油、气管路,更换磨损的零件,调整设备各部位的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件。
第十七条操作工人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磨零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完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设备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第十九条一般来说,所有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管理科批准。
第二十条对无法检修或无修理价值的设备,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设施报废单》,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废,并在《设备管理卡》上及《生产设备台账》上注明情况。
第三条生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办理生产设备领用手续。
第四条生产部根据需要编写《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发放给使用部门。对于精密、大型设备或关键、特殊工序所用的设备以及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均要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同时要求相关操作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操作人员通过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让其操作。
第五条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使用工作,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对不遵守规定,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应进行处罚。
第八条对贵重设备(价值在××元以上),应建立专门的设备管理档案。
第九条机械设备在停车机械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第十条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科对设备使用状态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
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臵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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