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解读(共含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伊谢尔伦”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新出台的《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可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如下补贴:
(一)岗位补贴:在岗残疾人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850元,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残疾人,其社保补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中单位承担部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奖励为每月200元。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一)认定就业困难残疾人。经程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需要提交《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申请表》、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失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等材料。
(二)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并办理用工手续,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通过年审后再进行申请),向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补贴及奖励审批表》、《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申请表》、《深圳市用人单位在岗就业困难残疾人情况汇总表》、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缴交社会保险费清单、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就业困难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相关用工证明资料(验原件)、就业困难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拨付补贴和奖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后,对拟补贴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岗工作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报区残联批准,区残联批准后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优惠政策需注意事项
一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安排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集中就业单位按所安排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二是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奖励计发期限不超过6个月。三是岗位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社保补贴和奖励划入用人单位账户,其中社保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方式。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法律大讲堂系列讲座之四 主讲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博士) 如果一位残疾人想找一份工作挣钱,中央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由于肢体或心智不健全,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这使他们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自如地从事各种工作,至少无法自如地上下班。因此,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往往受到一些歧视。另外,由于残疾人活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外出工作已实属不易。如果政府再向他们征税,无疑更加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残疾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消除这些障碍和顾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就会按这家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用人单位安置一位残疾人就业,最多可以获得3.5万元的退还额或减征额。 其次,如果一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家企业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外,再次扣除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例如这家企业某一年在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其中已包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万元)以后,利润总额是1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在该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万-1万=9万元。这家企业就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政策无疑能够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虽然残疾人总是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某一方面的障碍,不像正常人那样活动自如,但如果这种缺陷并不影响他们从事某种工作,那么就这项工作来说,他们的缺陷并没有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例如,如果一位残疾人下肢残疾,但他的上肢和双手功能健全,那么,在一些基本不需要下肢活动的生产线上,他们就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在这样的生产线上,下肢残疾并没有使他们区别于下肢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就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用更多的残疾人。 《通知》还提到,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按照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想花时间弄清楚这些税种都是什么意思,可以将这些优惠政策理解为残疾人个人就业基本不用缴纳什么税。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残疾人的奖励和照顾,这种奖励和照顾是应该的。残疾人的行动存在很多不便,甚至某些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就业的残疾人仍然利用部分健全的肢体从事劳动,为社会提供劳务,这本身就是积极向上、意志顽强的表现。这种精神和行为值得人们为他们拍手叫好,并为他们提供实在的物质奖励。同时,残疾人能够就业,参加社会劳动,已实属不易;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赢得一些生活费用,并且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已经为社会减轻了救助他们的负担。因此,政府和社会就不应该再为他们的就业行为施加负担了。 这些税收优惠也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激励。虽然残疾人存在某种身心缺陷,但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对他们来说是正常人无法享受的优越条件。面对这些优越条件,仍然能够从事某种劳动的残疾人就会产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这种心理将驱使他们尽力找到一份工作,把这些优越条件“用起来”,不至于把这些优越条件“白白浪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下半月期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级残疾人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宁面试补贴
政策条件:
1.非在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高校)尚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含高级工和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参加就业面试。
2.面试单位为在南京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受理地点:网上申报受理。符合条件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申请。
受理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12333、85625282、83151840、83151905、83151908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发放时间:审核通过后即予发放
提交材料清单:
1.毕业证书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书面认证证明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网上上传,原件备查)
2.《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网上上传,原件备查)
3.本人身份证(台港澳人员提供身份证明)(网上上传,原件备查)
4.单位面试证明(统一格式,网上上传)
审核标准:
1.符合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政策名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政策条件:见习补贴分为四类:
1.见习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比例支付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完成的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基地或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3.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留用(孵化)奖励。对满意度80%以上,留用率达到50%-80%,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000元/人的留用奖励;留用率超过80%的,按超出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元/人的留用奖励。学员见习期满后创办企业持续经营并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5000元/人的创业孵化补贴。
受理地点:见习服务机构(或见习基地)每月15日前通过人社官网或书面(每月1次)向区人社部门提交文件规定的见习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受理部门:区人社部门
审核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人社部门电话84787112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清单:
1.见习生活费补贴:《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花名册》、《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见习鉴定表》、《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创)业见习月度在岗情况表》。
2.见习跟踪服务补贴:《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跟踪服务情况表》等。
3.见习带教补贴:《南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带教计划》等。
4.留用(孵化)奖励:留用奖励提交缴纳社保证明、孵化奖励提交纳税记录证明。
补贴审核:
1.初审。区人社部门受理后,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职业培训管理系统生成申报补贴信息,每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生成申报补贴费用。
2.审核。市人社部门每月25日前对区上报数据资料审核汇总,并生成报表上报市人社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3.审定公示。市财政局相关部门30日前完成审定公示,并下达资金计划。
补贴发放:
市人社部门于次月25日前将见习生活费拨付至见习学员市民卡银行帐户,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拨付至见习服务机构银行基本户账户,见习带教补贴和留岗(孵化)补贴拨付至见习单位(基地)银行基本户账户。
政策名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政策条件:见习工作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3个月,创业见习期限6个月。
1.就业见习对象: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学生和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2.创业见习对象。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含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且领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和在本市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许可证等初次创业的人员。
受理地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实行书面申报,申请人可以自行或由见习单位(基地)、见习服务机构向所属区人社部门提交见习申请,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下一步实现网上受理。
受理部门:区人社部门
审核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人社部门电话12333、84787137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3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清单:
就业见习提供身份证或劳动保障卡复印件;创业见习还需提交《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和在本市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许可证等。
审核:1.符合受理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政策名称: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
政策条件:
1.申请对象: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大陆地区高校毕业生和本科及以上认证学历的台港澳地区或海外地区高校毕业生,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
2.经营注册条件:1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受理地点: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
受理部门:区人社部门
联系电话:83151906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
3.企业完税凭证;
4.注册实体登记证书。
审核标准:
1、符合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政策名称: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
政策条件:
(一)申请对象: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大陆地区高校毕业生和本科及以上认证学历的台港澳地区或海外地区高校毕业生,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申请人未在自身创办实体外单位就业。
(二)经营注册条件: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宁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受理地点:网上受理
受理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3151906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清单:
1、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学历(在读)证明。
审核标准:
1、符合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 用人单位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