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内有哪些地方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异地流转(共含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straw”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昨晚看央视财经报道说国内有部分城市已实现社会保险的异地流转,请问有谁知道国内有哪些地方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异地流转。
[国内有哪些地方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异地流转]
办理机构:
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8号、10号窗口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机构情况(外省市转出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与帐号);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IC卡。 3、身份证(复印件)
申办对象资格: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职工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应当在调离当月凭医疗保险证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终止,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费有欠缴的`应予以一次性补缴,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目前仅限苏州地区范围内)或清退。
办理程序与要求:
1、进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如个人帐户有实际余额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帐户转移或申领手续,打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医疗保险帐户结余清单》;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3、传递财务部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收费标准及办理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3、 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我一个同事是12月5日入职的,公司交了1月的保险,20的未交;可以去协商补交吗?如果单位愿意补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补交吗?就一个月,可以单位出面补缴吗?这种情况多吗?[ 此帖被handsome在-01-21 13:31重新编辑 ]
[社会保险可以补交吗?]
目前,越来越多人领到了新的社保卡,依托全区“一卡通”平台,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药店购药,可实现“通刷”全区,异地就医再也不用先垫付后报销了。社保卡到底如何正确在异地使用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社保局。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医疗待遇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的政策执行。柳州市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刷卡购药,直接结算。在区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无需审批,可直接刷卡结算。若需要进行住院及门诊慢性病治疗,则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审批备案后,在异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治疗门诊慢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未能直接结算,待系统完善后可以实现。
现阶段,已经办理了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还需个人先垫支费用,再将发票、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异地就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递交至社保局医疗待遇窗口进行审核报销,方能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如参保人员到区外就医,必须先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在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支,之后再到社保局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对于区内异地参保的在柳人员,同样可以持社保卡在柳州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如需在柳住院治疗,异地参保人员必须先在参保地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或异地就诊登记,持社保卡和相关手续凭证,在所指定或选定的柳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即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银行领卡当天现场激活启用的是金融账户,并非社保账户,两个密码并不相关。社保账户的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为保障账户安全,建议参保人员领卡后,社保功能一经生效即尽快到全市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或社保局社保卡服务窗口(河东综合服务楼1楼)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否则,社保卡丢失,就有可能被人盗刷个人账户里的资金。
据了解,由于全区使用同一系统,区内异地的社保卡也可在柳州本地修改初始密码,异地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柳州市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或社保局社保卡服务窗口修改密码。
记者通过亲身体验,使用南宁发放的社保卡在柳州市定点药店购药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均可成功实现直接刷卡结算。需要提醒异地参保人员,按照柳州市本地医保政策,个人账户余额高于15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但对于异地参保人员刷社保卡,只能用于本人的门诊费用,不能支付家庭成员门诊费用。
省直单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准后,其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可按规定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用于本人在安置地的就医和购药。
所谓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
据了解,“医保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是全国多数地区医保普遍的做法,医保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积累资金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主要保障形式,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使用,除非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
今后,安置在山西省行政区域以外、一年以上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即可办理此项业务。这意味着,这部分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申请人必须提供省直长期居外异地安置人员表格、居住证(或安置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此外,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必须是开通使用状态。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各参保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医保中心统一集中办理。
据悉,这项利民便民政策,今后也将逐步扩大到市直单位退休人员等参保人群中。
S公司与李小姐于2008年10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S公司以李小姐要在2009年6月才正式毕业为由,未及时为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随后也一直没有给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7月15日起,李小姐再没有到S公司上班。
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小姐的仲裁请求包括:1、S公司为李小姐补缴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2、S公司向李小姐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S公司则辩称:1、S公司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为了消除李小姐对毕业后就业的后顾之忧,因此,S公司不需要为李小姐购买社会保险;2、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实习生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但李小姐从未提交过毕业证复印件;3、李小姐自2009年7月15日起一直未到S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辞职信,连续旷工多日,依照该公司制度已经构成自动离职;4、李小姐从未以S公司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庭上,李小姐确认仅仅签有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不确认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且从未收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确认此前没有书面辞职。
本期问题:
1、实习期是不是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中,公司是签订的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2、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其理由能成立吗?
3、此案中,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4、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该如何维权?
专家点评唐付强律师
一、实习期到底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在这里双方签订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只能认定是一种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李小姐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在李小姐毕业之前,由于李小姐的学生身份,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S公司是不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但是在李小姐毕业之后,双方之间从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建立后,S公司就需要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恶意为之,有些是由于企业的操作失误或是由于劳动者拖延、拒绝提供某些材料而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在实务操作中,六月份毕业的话,一般七月份才能缴纳社保,而且由于李小姐跟S公司有着补充约定,约定李小姐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小姐并未提供毕业证复印件,S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恶意,因此,笔者认为,S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李小姐要求S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在李小姐毕业后的这段时间,是否需要补缴,还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操作,要看李小姐的具体毕业时间,不可一概而论。
三、有关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
在本案中,S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李小姐的行为也不构成推定解雇,因此,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四、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应做好:
由于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属于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一定意义上的雇主责任,在使用实习生期间也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例如实习期间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以化解在使用实习生期间的法律风险。实习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