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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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篇1:《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近日,《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稳定住房和工作、创新创业、表彰奖励、献血做公益等10个方面,都可以“积分”并申请入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开对外征集市民对即将试行的《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本周五之前反馈给市发改委,电子邮箱:whfgwtgc@163.com。

目前《办法》还是征集意见稿,具体如何实施以最终出台确定的政策为准。市民可上市发改委官网www.whdrc.gov.cn查询。

【哪些人可申请“积分入户”】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在我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持有我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所,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都可提交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哪些城区拟实行“积分入户”】《办法》指出,拟实行“积分入户”的中心城区具体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申请到我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以及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等新城区入户的,仍沿用之前的政策。

【“积分入户”的“分数线”是多少】《办法》称,我市拟对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入户指标总量由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根据积分情况对申请人排序,按分值和入户指标总量初步确定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积分情况。

【“积分入户”怎么办理】年度居住证积分网上申报时间段拟定为每年两次: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积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需登录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经确认后,再到各中心城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哪些项目能获得积分】根据《办法》,有10个项目可以获得积分。比如说,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可以分别获得1-30分;根据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年限,可以获得2-30分;年龄项最多可以获得20分;文化程度项可获得5-60分;技术职称有10-50分;纳税可获2-50分;创新创业类能获得2-50分;获得相关表彰奖励的,可获20-50分;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服务的,有1-10分。

《办法》还列出了减分项,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每条将被减分20-40分不等。

相关链接

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应首先登录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经确认后到各中心城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武汉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武汉市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中心城区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年度居住证积分网上申报时间段为每年两次,分别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入户申请由各中心城区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各区人社、税务、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审核,市人社、公安、税务、工商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申请材料作假,五年内不予受理入户。《办法》称,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迁回原籍。

10项积分的指标及分值

创新创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能加分

合法稳定住所(1-30分)

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自有房屋积3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中心城区(同上)自有房屋积15分;在中心城区(同上)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合法稳定就业(1-30分)

以连续缴纳武汉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每满1年积2分,在新城区、功能区缴纳社保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持有本市居住证年限(2-30分)

自首次办证之日起,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每持证每满1年积2分,总积分不超过30分。

年龄(20分)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45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1分。

文化程度(5-60分)

初中学历积5分;高中(中专)学历积10分;大专学历积15分;自修、成教类本科学历文化程度积30分;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积4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积5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积60分。

技术职称(10-50分)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10分;中级工积2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积30分;技师积40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积50分。

纳税(2-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年度纳税1万~5万元积20分,5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符合免税政策的每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20分;年度纳税2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就业的个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0.5万元以下积10分;缴纳0.5万~1万元积20分;缴纳1万~1.5万元积30分;缴纳1.5万~2万元积40分;缴纳2万元以上积50分。

创新创业(2-50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积50分,获省级奖项积40分,本市级奖项积3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积分。

申请人在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工作每满1年积3分,最高积30分。

申请人在“创谷”和各类众创空间就业,每满1年积2分,最高积20分。

表彰奖励(2-50分)

以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的最高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参加积分。获得全国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5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4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30分。

公益服务(1-10分)

申请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每次积1分。累计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有不良信用记录、刑事犯罪将减分

《办法》同时对减分有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减20分;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40分。

积分入户“分数线”如何划定?

《办法》称,我市将对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入户指标总量由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根据积分情况对申请人排序,按分值和入户指标总量初步确定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积分情况。

篇2:《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继5月上旬《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其实施细则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介绍,公布并实施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年,今年需修订印发后实施。“办法意见稿”于5月上旬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先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包括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谢建社教授在内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同步对《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修订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变,申请人应提供验证的证明、申办程序以及负责审核部门分工和流程等继续沿用原来的模式。对此前“办法意见稿”中新增的“持居住证满3年”的基本条件、“创新创业”积分项目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修订项目之一:“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要求申请人“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与省、市其他来穗人员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关于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修订项目之二: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排名。”

版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2年以来,社会各界对积分制入户的排名规则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本次修订将原按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时间长短进行排名修订为按缴纳“医疗保险”和持“居住证”时间长短进行排名,不但是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也是以更科学更合理的规则为在广州长期做出贡献的来穗务工人员入户畅通渠道,同时树立更加鲜明正确的导向,激励来穗人员真正在广州“安居”、“乐业”,也更能体现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有关精神。

修订项目之三:对以“借住”方式居住的申请人明确了合法住所证明材料。

“细则意见稿”在对“合法住所证明”予以说明时,补充明确了“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②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③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这是结合近两年积分制入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申请人合法住所证明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

修订项目之四:明确积分项目中新增的“创新创业指标”由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目录

“办法意见稿”中,新增了“创新创业指标”作为积分项目之一,该指标最高可积10分。只要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细则意见稿”明确由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作为申请人在“创新创业指标”中加分的依据。

修订项目之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从原来的45天改为在“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根据近两年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实际情况,申请时间前期往往是咨询、观望者较多,大部分申请人都是在中后期集中提交资料。为提高工作效率,适当减少行政成本,因此将申报时间缩短为30天。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表示,将于每年积分制入户申请期之前半个月以上,公布申报受理日期并印发详细的申办指南和流程,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准备材料时间。

篇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长期在广州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6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办理居住证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5: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意见稿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改进本市现行落户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五)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六)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七)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八)纳税指标及分值。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九)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十)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八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积分入户基本介绍

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深圳全面取消招调工入户政策,统一通过积分入户。6月28日,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20广州积分入户指标定为3000个,仍延续执行旧政策,从年下半年开始申请。3月,广州全面推出积分入户新政(穗府〔〕10号文),达到相应条件后,结合当年广州入户指标总量,采取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时长轮候入户(增城、从化暂不纳入广州此次新政调整统筹范围)。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民工的归属感,为广东省引进更多符合广东省各城市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竞争力。

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改革的重要举,指在广东省各大城市务工的外来人员达到广东省政府及各地级市制定的有关积分入户政策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相应积分标准即可申请落户。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民工的归属感,为广东省引进更多符合广东省各城市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

篇6: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申请人在本市的现居住地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二)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三)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本系统员工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核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合法住所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无偿献血情况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立项和验收。

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请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须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审核部门,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篇7:武汉积分入户管理办法:10项积分的指标

武汉积分入户管理办法:10项积分的指标

有稳定住房和工作、创新创业、表彰奖励、献血做公益等10个方面,都可以“积分”并申请入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开对外征集市民对即将试行的《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

《办法》的出台,将有序推进长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中心城区的工作,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

市发改委方面表示,目前政策还处于征集意见的阶段,具体如何实施将以最终确定的政策为准。我市现行的落户政策不变。

谁可申请“积分入户”?

《办法》指出,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在我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落户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申请到我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以及新城区如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入户的,仍沿用之前的政策。

持有我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所,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可提交申请参加积分入户。

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应首先登录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经确认后到各中心城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武汉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武汉市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中心城区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年度居住证积分网上申报时间段为每年两次,分别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入户申请由各中心城区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各区人社、税务、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审核,市人社、公安、税务、工商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申请材料作假,五年内不予受理入户。《办法》称,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迁回原籍。

10项积分的指标及分值

创新创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能加分

合法稳定住所(1-30分)

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自有房屋积3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中心城区(同上)自有房屋积15分;在中心城区(同上)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合法稳定就业(1-30分)

以连续缴纳武汉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每满1年积2分,在新城区、功能区缴纳社保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持有本市居住证年限(2-30分)

自首次办证之日起,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每持证每满1年积2分,总积分不超过30分。

年龄(20分)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45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1分。

文化程度(5-60分)

初中学历积5分;高中(中专)学历积10分;大专学历积15分;自修、成教类本科学历文化程度积30分;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积4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积5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积60分。

技术职称(10-50分)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10分;中级工积2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积30分;技师积40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积50分。

纳税(2-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年度纳税1万~5万元积20分,5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符合免税政策的每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20分;年度纳税2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

在武汉市就业的个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0.5万元以下积10分;缴纳0.5万~1万元积20分;缴纳1万~1.5万元积30分;缴纳1.5万~2万元积40分;缴纳2万元以上积50分。

创新创业(2-50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积50分,获省级奖项积40分,本市级奖项积3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积分。

申请人在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工作每满1年积3分,最高积30分。

申请人在“创谷”和各类众创空间就业,每满1年积2分,最高积20分。

表彰奖励(2-50分)

以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的最高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参加积分。获得全国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5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4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积30分。

公益服务(1-10分)

申请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每次积1分。累计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有不良信用记录、刑事犯罪将减分

《办法》同时对减分有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减20分;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40分。

积分入户“分数线”如何划定?

《办法》称,我市将对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入户指标总量由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根据积分情况对申请人排序,按分值和入户指标总量初步确定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积分情况。

篇8:新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新修订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和细则在2014年版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新增“创新创业”计算分值指标项目。明确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就业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10分。目的是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推进我市“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建设,为高新企业吸纳技能人才。

(二)新增“职住区域”导向指标及分值。设置职住区域导向指标,明确:“

(1)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积10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积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积10分。”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省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的要求,有助于通过加强落户引导实施中心城区“抽疏”战略,使城市人口分布更加合理。

(三)调整“技术能力”指标及分值。明确现正从事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的可予加分。通过分值调整,既体现了对技术能力的要求,又兼顾了对申请人“正在从事该职业”的要求,一方面是确保真正为广州吸纳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技能人才,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出现有些申请人为积分制入户突击考证的现象。

(四)将“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指标”名称修改为“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指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急需工种,市来穗局会同市发改委、人社局每年修订印发“积分工种目录”,将我市急需或艰苦行业列入目录,符合工种目录的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积分,为学历、技能资格等尚未达到人才引进等迁入条件的特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打开一个入户通道,也为广州经济社会厚植“工匠精神”土壤,实现更加精准地吸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

(五)将原按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时间长短进行排名,修订为按缴纳“医疗保险”和持“居住证”时间长短进行排名。此项修订不但是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也是以更科学更合理的规则为在广州长期做出贡献的来穗务工人员入户畅通渠道,同时树立更加鲜明正确的导向,激励来穗人员真正在广州“安居”、“乐业”,体现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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