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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其他票(卡)的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 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人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一车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南宁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及优惠政策按币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批复文件执行。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买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
(三)乘客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车有效时限12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单程最高票价(出闸站与线网中可到达最远站之间的单程票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由运营单位回收,遗失票(卡)的按照无票处理;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六)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当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八)持单程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票(卡)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其他票(卡)的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资料非经票(卡)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视为无效票(卡)。
(十)轨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所购票(卡)原票价退还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安)按所使用票(卡)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四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 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五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箱(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爆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参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一,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进入车厢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代(安全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者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九)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者实施追逐、打闹等。
(十二)使用明火等其他影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约行为。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电梯、车厢内进食。
(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携带犬只、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五)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以及滞留、躺卧和踩踏座椅等。
(八)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一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九条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 因服用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车站入员可以阻止其进站乘车或要求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当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有违反《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守则行为、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进行劝阻,并向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可依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本守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206月28起施行。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制定了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将于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十二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秩序。
本守则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乘客或其他人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
(二)候车时不得超越站台安全线;
(三)上下车时留意列车车厢与站台间的空隙,以防摔倒、踏空等意外;
(四)车厢门开、关时,身体部分不得触摸车门;
(五)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不得手扶车门或背靠车门。
第四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查验车票。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距本站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无效车票:
(一)所持车票超过有效期或出闸时没有票值的;
(二)所持车票系伪造、变造或车票记录资料被非法涂改的;
(三)使用优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或未按乘车守则规定购票乘车的。
第五条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3米(不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六条伤残军警人员、盲人等重度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车。
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60—69周岁老年人以及持普通储值卡的乘客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记名卡免费乘车。
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应将有效证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按无票乘车处理。
第七条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物品的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进入站台,根据地面箭头指示在安全线内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依次登车;列车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并尽快出站,不得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使用自动扶梯时,应当握紧扶手、靠右站立,照看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
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滑滑板、骑独轮车、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躺卧、捡拾废品;
(四)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堵占车内或站内通道;
(五)在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六)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检票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二)在安全区域内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互相推挤,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限制区域;
(三)强拉、拍打、挤靠、阻止屏蔽门、车厢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损毁、涂污、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内部的设备、装置和装饰;擅自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七)强行上下车;
(八)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的易碎或尖锐物品;
(五)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站厅等显著位置发布不得携带进站的'物品目录及图示,乘客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提倡文明乘车,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优先上、下车。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反映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任何乘客均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
乘客违反本守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轨道交通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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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新版地铁乘客守则:行李宽高不得超半米
10.南昌地铁乘客守则全文
8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正式予以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市民们需要共同来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地铁乘车环境。
遗失车票按出闸线网 最高单程票价补交
根据守则,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程部分票款。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携带超过20公斤行李 应乘坐自动扶梯
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乘客还应遵守一些常见的乘车规定,比如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进站坐车,需要乘坐自动扶梯。
禁止播放手机音乐等 干扰他人行为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为了做到文明乘车,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在车厢或车站内,禁止出现吸烟、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行为。
新闻链接:
1.3米以下儿童能免费乘车
根据守则规定,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这些物品禁止带入车站
乘客禁止携带哪些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呢?守则规定,包括: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而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警犬、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车厢内饮食发小广告
需要提醒的是,乘客应遵守乘车规定,人再多也不能像挤公交一样去扒门蜂拥而上。所以,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而且,醉酒者禁止进站。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不要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要防止出现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或者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等不文明行为。
还有,乘客不能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乞讨、演艺、发广告,擅自摆摊设点等更是不被允许。
全线配置保安及安检人员672人
1号线作为合肥首条轨道交通线路,是客流密集、人员复杂的公共场所,具有相对封闭的空间、密集的人流、高风险性和灾害损失大等特点,涉及公共安全问题。
据测算, 1号线一、二期工程23座车站需配置保安、安检服务人员672人。1号线开通对保安公司的人员规模、质量要求很高。轨道公司保安、安检服务与其他商业性质保安服务区别很大,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需要保证安保、安检质量和效率。
鉴于1号线开通在即,时间紧迫,为做好安保工作,保障运营安全,拟由轨道公司按规范程序委托保安集团负责车站安保和安检工作。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市唯一一家市属国有大型保安专业化企业,也是全省规模最大的保安企业,具备很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保障地铁运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主要条款
以下为《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主要条款: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
不允许饮食出于行车安全考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规定引发一些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是乘坐轨道交通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很多时候只能在乘车期间吃早餐。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负责人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招引老鼠,老鼠可能撕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倡导市民不要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即使带进去了,也是不允许食用的。
一个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一个孩子
针对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下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有市民认为是不是可以更加人性化,比如有妈妈带着双胞胎乘车。马军解读道,只允许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免费携带一个孩子,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
不过,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主要考虑到现在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须离开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超时应该如何界定?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给出了解释,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并非仅指1号线全程最高票价,打个比方,待2号线开通后,如果乘客先坐1号线,再换乘2号线超时出来,此时就要按照2号线最高单程票价补票。
轨道交通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也就是说待2号线和3号线开通后,时间将调整至180分钟。不过,这将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马军介绍,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长,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国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试运行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进行作业。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
(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这些物品禁止携带
1.3米以下儿童能免费乘车
根据守则规定,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这些物品禁止带入车站
乘客禁止携带哪些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呢?守则规定,包括: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而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警犬、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车厢内饮食发小广告
需要提醒的是,乘客应遵守乘车规定,人再多也不能像挤公交一样去扒门蜂拥而上。所以,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而且,醉酒者禁止进站。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不要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要防止出现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或者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等不文明行为。还有,乘客不能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乞讨、演艺、发广告,擅自摆摊设点等更是不被允许。
全线配置保安及安检人员672人
1号线作为合肥首条轨道交通线路,是客流密集、人员复杂的公共场所,具有相对封闭的空间、密集的人流、高风险性和灾害损失大等特点,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据测算, 1号线一、二期工程23座车站需配置保安、安检服务人员672人。1号线开通对保安公司的人员规模、质量要求很高。
轨道公司保安、安检服务与其他商业性质保安服务区别很大,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需要保证安保、安检质量和效率。鉴于1号线开通在即,时间紧迫,为做好安保工作,保障运营安全,拟由轨道公司按规范程序委托保安集团负责车站安保和安检工作。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市唯一一家市属国有大型保安专业化企业,也是全省规模最大的保安企业,具备很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保障地铁运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
附: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十二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那么,下面是守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在官网发布了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自11月11日起废止。新版《守则》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记者注意到,新版《守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将此前禁止在列车上进食,改为“禁止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变化1
必要情况下可在车厢里进食
记者注意到,此次变化最大的是对地铁禁食条例的松绑。地铁是否应禁止食用食物,此前在国内不少城市立法中均存在争议。版《守则》和新版《守则》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禁止“在列车上进食”。不过新版《守则》最终表述为: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为何做出如此大幅度的改变?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在回应羊城晚报时表示,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考虑到部分乘客会在出行期间进食(特别是在上班高峰期间)以及个别需要通过进食来缓解自身不适的特殊乘客(如低血糖患者、肠胃病患者等)的实际情况,市交通部门没有完全禁止在地铁内进食。但是,地铁车厢相对密封,人流量较大,空气流通性较差,如果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可能会对其他乘客造成困扰,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市交通部门倡议广大市民乘客自觉遵守和支持守则的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车厢环境。
守则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乘客此后究竟能否在地铁列车上进食?对此,广州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会按照交委制定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会将乘客意见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交委反馈。广州地铁呼吁,市民尽量不要在地铁车厢里进食。
变化2
四小时内没出站须付“超时费”
记者发现,与之前施行的2010版《守则》相比,新版《守则》中“地铁”名称变成了“城市轨道交通”,比之前更加全面和准确,除地铁外,还包括有轨电车、APM线等。同时,《守则》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为“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与之前相比,明确提出了出入口和通道范围。
同时,新版《守则》对超时行为有了明确规定,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原因导致的除外。而此前则要求超时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
广州地铁规定,进闸后须在240分钟内出闸。
记者注意到,乘客乘坐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的物品中,除此前“禁止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的规定外,新增了一条,对“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可以上地铁。
同时,新版《守则》对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行为中,增加了“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新版《守则》还增加了对乘客进出扇门闸机的要求。要求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特殊人员,包括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以及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变化3
删除票价条款 计价方式不变
旧版《守则》中,有专门的“票务规则”章节,其中明确了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新版《守则》删除了这些条款,改为“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对此,市交委方面回应称,新版《守则》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进行规范。由于票价条款是运营主体与乘客之间具体的合约性条款,因此不适宜在乘坐守则中体现。广州地铁的票价政策调整由广州地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与本次乘坐《守则》修订并无关联。
广州地铁方面表示,目前,广州轨道交通计价方式不变。
不过,记者留意到,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的《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表示:将考虑利用票价杠杆分散地铁高峰时段客流压力可行性,“削峰填谷”、引导错峰出行,提升既有地铁线路的营运水平。同时以公交线路分区域、分类型为原则实施票制改革,采取“一票制”“里程阶梯数收费”等多种措施实施公交票价差别化,并通过考虑“公交与地铁联乘优惠”的可行性,实现公共交通的联运双赢。
新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本市七十周岁以上老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外(高峰时段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务卡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业监督热线:021-12319 地铁服务热线:021-64370000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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