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哪些算工伤?工伤案例分析(共含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鲇沢美咲”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上班途中送小孩被车撞算工伤吗? 哪些事故可算工伤
对人到中年的阿裕(化名)来说,每天接送孩子成了必修课。10多天前,他上班途中,顺道送小孩去读书,被车撞了。他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阿裕在一家公司打工,12岁的儿子在一间小学读书,巧的是,公司和学校相距不远,且是同路。因此,每天一大早,阿裕送完小孩到学校,然后再到公司签到,成了雷打不动的铁律。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好几年了。
10多天前,新开学后,一天早上,阿裕如往常一样,吃完早餐,送孩子去上学,当他骑车拐进儿子学校路口时,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他受伤比较严重,幸好儿子只受点皮外伤。可恶的是,肇事车扬长而去。警方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阿裕无责,肇事车负全责。阿裕在医院花了三万元,伤情才好转出院,后续治疗估计还得几万元。“肇事车司机目前还没抓到,估计希望渺茫。”阿裕说,他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但公司却称,他是在送孩子的过程中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阿裕向律师咨询道。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一条就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即顺道送孩子读书。因此,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举例称“下班买菜算工伤”。那么,上班顺道送孩子上课受伤,算不算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针对读者的疑惑,本期法律咨询邀请了杨辉耀律师和郭德芳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下班探望父母 出事故能否算工伤
父亲生病了,下班后,阿惠(化名)心急火燎地去探望,一不小心,就出事故了。
阿惠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开住。她住城东,父母住城北。前段时间,父亲生病了,作为独生女的她,一下班就往娘家赶,帮忙照顾。
上周,6点下班后,阿惠没回自己的家,而是直接去娘家。“你爸的病情似乎加重了。”途中,阿惠接到母亲的电话,心情愈发沉重,加大油门往家里赶。“砰”的一声,她的小轿车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在一起了。阿惠头部受伤不轻,被送到医院抢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阿惠未确保安全行驶,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阿惠说,自己并非回自己的家中,担心自己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的要求,于是想找律师弄个明白。
律师:按照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你的情况可算工伤。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算工伤。从你的情况看,你下班的途中去看望父母而出事,符合这条规定所定的情节。
受派出差被抢 为保护文件受伤
小泰(化名)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出差,路上被抢,为了保护公司的重要文件,他被劫匪刺伤。他想问,这是算意外,还是算工伤呢?
小泰是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经常因工作的事情到全国各地。前段时间,他再次出差到外省,随身携带了一些与客户谈判的重要文件。有一天,他与客户约在该客户的办公室商谈合作事宜。当日上午,他背着挎包,从酒店出来,在走向客户的途中,遭遇劫匪。劫匪要抢他的包,他为了保护公司的重要文件,与劫匪搏斗的过程中不幸被刺伤。劫匪看他受伤了,才逃之夭夭,小泰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时至今日,劫匪仍未归案。他向律师请教,他的情况算意外,还是算工伤,能否要求公司予以工伤待遇呢?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认定为工伤。你是受公司指派出差的,且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重要文件)而被劫匪刺伤的,因此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下班途中
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问:我骑自行车下班的途中,经过一村民家的门口,他家的狗突然蹿出,将我咬伤,这能算工伤吗?
律师:这是因为意外导致你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当然也不算工伤了。
顺路修鞋
被撞伤算工伤吗
问:我皮鞋坏了,下班的途中,顺路去修鞋,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了。这算工伤吗?
律师:这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你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果你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工伤。
事先约定不代表可以逃避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λ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事件经过】
张杰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张杰缴纳工伤保险费,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强行要求与张杰签订协议,明确其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都由张杰自行承担。否则,便拒绝¼用。为了能获得该份工作,当时张杰不得不答应。谁知,一个月后张杰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杰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张杰曾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公司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双方因而走上法庭。
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公司与张杰所签“生死状”合同无效,公司应当为张杰的工伤“买单”。
【法官解读】
首先,张杰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杰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形完全与之符合。
其次,张杰与公司的“生死状”无效。一方面,公司利用张杰想获得该份工作,而强行与张杰签订“生死状”,张杰明知对自己不利却又不得不接受,当属胁迫。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λ、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λ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任何单λ均具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公司为一己之私而拒不履行,明显Υ反了该强制性规定。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胁迫手段签订的以及Υ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明显具备了该规定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也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Υ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δ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λ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张杰与公司就工伤问题虽已约定在先,但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员工被上司打死认定为工伤
核心内容:公司的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曾某死亡,事后曾某家属得到了对方赔偿,而后又被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将昌平区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昌平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死者曾某和领班冯某都是北京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冯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曾某家属18万元。去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曾某为工伤。该环境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曾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曾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冯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昌平区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曾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冯某因口角便将曾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曾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公司与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昌平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了该环境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上限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在谁多拿谁少拿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如何扣减超额部分,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怎么分才符合法理?
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建筑公司职工张某系因工死亡。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张某的供养亲属为张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患有脑瘫的女儿。按照相关规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的生前工资,由于张某的供养亲属多达4人,抚恤金之和超过了张某的生前工资,由此,亲属之间在谁多拿谁少拿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同时规定,“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张某生前每月工资25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定,张某妻子的抚恤金为每月1000元,其父亲、母亲和女儿每人每月750元。如此计算,张某四位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之和为3250元,超过张某生前工资总额750元。如何扣减这750元,经办机构请张某亲属自主协商解决。
张某妻子认为,妻子和女儿是第一抚养人,应该得到照顾,而张某的父母还有其他子女照顾,扣减的750元,应在其父母的抚恤金中各扣375元。张某父母认为,他们尽管还有其他子女,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基于张某死亡产生的,并且他们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扣减的750元应由4名供养亲属平均分摊才合乎情理。
在供养亲属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好将张某4位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比例同比扣减7.5%。
抚恤金作为死者生前对抚养人供养的一种补偿,其总额小于或等于死者生前工资,是得到供养亲属认可的,但是如何扣减超额部分,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有人认为,平均分配最为公平;也有人认为,应按供养亲属享受比例同比降低的办法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还有人认为,死者父母因还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生活来源,因此应降低死者父母的抚恤金总额。这几种观点,都可成为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防止出现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
刘某从事装卸工作。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只有在醉酒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不得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醉酒行为的所有情形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张某于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20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装饰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的。张某在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装饰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故装饰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且其于201月29日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正常工资加伙食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班时受伤工资计算方法
在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康复期间,与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班时受伤工资待遇的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 工伤授权委托书
★ 工伤辞职报告
★ 工伤授权委托书
★ 工伤管理条例
★ 工伤协议书
★ 工伤检讨书
★ 工伤协议
★ 工伤辞职报告
★ 工伤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