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个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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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个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篇1:福建省首个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11日,福州市政府对外发布《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据悉,这是我省首个、也是国内少有的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所指廊桥包括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的廊桥,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办法》明确,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廊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在城乡建设中,建设项目涉及廊桥保护范围的,要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古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不得破坏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办法》还提出,严禁擅自拆除、损毁廊桥构件,在廊桥身上刻画等损毁和破坏廊桥的行为,严禁非法买卖廊桥或廊桥构件。

据了解,福州市廊桥主要分布在闽侯县廷坪乡、白沙镇,闽清县省璜镇等山区,代表性廊桥包括合龙桥(闽清省璜镇)、龙津桥(闽侯廷坪乡)、远济桥(闽侯白沙镇)等

篇2: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廊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廊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廊桥包括: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的廊桥;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第四条廊桥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廊桥保护、管理、监督及相关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园林、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旅游等部门会同各有关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廊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与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廊桥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廊桥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名录和档案,对廊桥设置保护标志,并定期组织巡查。

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廊桥保护管理的需要,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廊桥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福州廊桥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廊桥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鼓励国内外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廊桥保护管理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廊桥保护管理设施。

鼓励社会团队和个人全资或部分出资认修、认护廊桥。

第九条本市廊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廊桥,文物登记点廊桥,1949年以前建造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廊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廊桥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廊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列入文物登记点的廊桥进行修缮、利用,应当报所在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其指导、监督下实施,同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1949年以前建造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以及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进行修缮、利用,应当报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经批准的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涉及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木拱廊桥的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宜聘请县级以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当地熟练掌握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能的工匠任技术顾问,全程指导施工过程。涉及非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木拱廊桥的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由县级以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当地熟练掌握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能的工匠承担,同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中应做好廊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廊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廊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抢险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在城乡建设中,建设项目涉及廊桥保护范围的,要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古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不得破坏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凡涉及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记点的廊桥周边建设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涉及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记点廊桥周边建设项目,确需对廊桥周边风貌进行改变的,须经文物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廊桥可以充分发挥多种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

第十四条廊桥所在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经费资助传统木拱廊桥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开展县级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并推荐申报县级以上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新廊桥,鼓励兴建廊桥博物馆,以展示宣传廊桥文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廊桥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破坏廊桥,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市廊桥保护工作,对在廊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廊桥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廊桥构件;

(二)擅自在廊桥身上刻划、涂污、凿孔、砌浆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廊桥保护标志;

(四)未经批准在廊桥桥面及桥侧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等;

(五)未经批准在廊桥周边进行可能影响廊桥安全的爆破、挖掘等作业;

(六)在廊桥桥内及周边使用明火可能引起火灾;

(七)其他损坏廊桥的行为。

第十八条严禁偷盗廊桥构件。严禁非法买卖廊桥或廊桥构件。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

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

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

毕业年级下学期

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

期满不能复学

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篇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

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

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篇5:《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

毕业年级下学期

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

期满不能复学

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篇6:《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的《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省级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了解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目前,西宁市建设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所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据了解,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研批复总投资约44亿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1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2.7亿元。一期项目已到位资金5.23亿元,可实施11条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466米,主体完成回填770米。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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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的《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省级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了解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目前,西宁市建设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所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据了解,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研批复总投资约44亿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1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2.7亿元。一期项目已到位资金5.23亿元,可实施11条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466米,主体完成回填770米。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本市管廊工程的建设按照《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实施。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xx)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篇8:《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本市管廊工程的建设按照《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实施。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

篇9:首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首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消费有争议7个工作日内处理

昨日,在《办法》上可以看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淘宝等,应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即网络卖家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失效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据了解,消费者若与淘宝等杭州本地电商平台的卖家产生消费纠纷,可直接向杭州工商或消委进行投诉。此外,重庆市消委投诉部主任喻军表示,重庆消费者若遇到类似问题,仍可同时向本市消委进行投诉,由他们出面协调解决。

强迫买家改差评最高罚款两万元

买家给了差评,卖家恶意报复。对此,《办法》首次有了明确处罚办法。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淘宝网属第三方平台,京东等网站则是自营商品和其他网络卖家的商品都在卖。如果网站对自营商品和其它商品区别不明确,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自营业务的,应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这些违法行为都要罚

《办法》规定,除上述内容外,网络卖家有以下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可由工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未按照要求保存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时间、交易记录等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卖家,未在其经营主页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淘宝网购包裹可以到邮政自提点取货了

网购了商品但没时间取快递,放在物管不放心怎么办?近日,邮政自提网点信息嵌入淘宝(天猫)平台,消费者在淘宝网购物时,可选择就近邮政自提网点作为收货地址,这些自提网点对用户都是免费使用。

据了解,消费者在淘宝网购时,页面上将自动弹出离收件地址最近的邮政包裹自提网点,你可选择其为收货地址,商家将根据自提点地址发货,自提网点人员接收包裹并将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触发短信提醒,消费者凭短信密码,即可在自己方便时取回包裹。邮政自提网点不局限于邮政用户使用,任何一家快递公司发货,均可享受此服务。

据中国邮政相关人士介绍,截至今年3月23日,重庆共建成邮政自提点2800个,其中邮政营投自提点1420个、社会自提点1330个、报刊亭自提点50个。同时,重庆作为全国7个试点城市之一,已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安装智能包裹柜325台。随着邮政自提网点信息嵌入淘宝(天猫)平台,分布在主城区及各区县的3125个邮政自提网点将投入开放式服务。目前,重庆电商包裹自提率达22.9%,全国排名前列。

办法中指出,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特别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系列活动,包括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损害他人利等。

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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