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红芳的诗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泰勒斯威夫特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给红芳的诗(共含6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泰勒斯威夫特”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给红芳的诗

篇1:给红芳的诗

给红芳的诗

◎半分钟

苍天有眼安排

她和他作远行的

送别

没有鲜花没有握手

汽车只作半分钟的停留

在熙熙的闹市

在滚滚的人流

顾盼的美目水灵灵

清浅如水浅得

让远行之人

不依杖任何结构的网

便将思恋的心迹打捞

在漫漫的冬季

在冥冥中的偶然

临别的叮嘱沉甸甸

厚重如山重得

让远别的守望

涌在天天守日期之中

涌在天天盼归期的窗口

天若有情天亦老

人若有情人无求

远别的一对有情人

无需鲜花无需握手

只半分钟就够

◎真的好想你

第一次听这首歌

是在她不纯属的弹唱里

试探的哆来之声

遗憾着我的视听

自从感觉窗外有一个人

一边焊接水管

一边以心感应

才知道音乐

更在于真的引领

更在于人气的飙升

在心曲的弹奏中

幸福在她脸上流溢

她变成追月的彩云了

此时为她抗过米的双肩

成为一条河

滋润着她的`爱

他的笑容成为她永远的歌声

如今,十年过去

唯美的我从无法

在纷纷扬扬的弹唱中

再感受此歌的深情

岁月告诉我音乐

在遗世独立中

不免寒冷

◎那一夜

半斤花生一斤黄酒

那一夜的畅饮

开始于凌晨

她的乐观我的忧愁

交织着

恍筹交错中记不清

今夕何夕今日何人

两枝筷子夹不起

一颗马铃薯醉意

遥远着我们的距离

不曾遥远的

是醒着的一份真切

茫茫人海令我

开怀能有几人

◎拥有

那天红芳远行

我以家乡的粽子相送

只愿远行的脚步

依然在我的相随中

她在广东还好吗

不敢怀想异乡的她

孤影在雾洒的田埂中朦胧

生活的挤迫将她

支解着吞食着

她一定怀恋

对酒赋诗的日子

可惜日子

如今只停留于

夜夜思乡的梦中

不知她记否

酒中电话中

生活的难题找到答卷

友情是人生

真正的拥有拥有

远离着贫穷

篇2:陈惠芳的诗

陈惠芳(1963—),湖南省宁县人。出版诗集《重返家园》、《两栖人》(与江堤合着)。明亮的鸟 歌咏青山


明亮的鸟

一点一点

这微微生风的光芒

向我靠拢

浮躁的流云远逝

心中的天空

廓清得可以居住成千上万的承诺

我的朋友,飞翔的客人

把天空的足迹纷纷散下

如同那些被更换的羽毛以及昨天的雨点

这只鸟,太阳的极小的一部分

背着隐匿的太阳

向我飞来

这种闪闪烁烁的逼近

已把我灰暗的心情驱逐

比庭院中的扫帚还要强烈

一点一点地盛开的光芒

这无味的芳香

比芳香本身更为诱人

我属于那种展不开翅膀的一类

离地三尺,便有万丈深渊之感

踏着这方贫瘠,那方繁华

总会有泥土的气味

从脚底升起,在体内川流不息

而这只鸟,准时来临

扑闪着周身的精华

为我,挥霍了一点一点的热能

这只鸟,这只母亲般的慈祥的鸟

停泊在我的掌风之内

我的双手早就松开了一些攫取的念头

只是空空地

迎接这只纯洁的鸟

它不仅仅属于我

它在耗尽辉煌、周身漆黑之时

会一点一点地收集人间的亮色与关怀

重新闪烁,愉快地离我而去

并在某一时刻,向你飞来


歌咏青山

我拽不动那一带黛绿

那一带只属于它自己

只属于它的深邃与挺拔

它绿得好深、好苦、好空寂

就象一位出色的钢琴师

独自弹奏一曲高山流水,一曲日出日落

只让飞鸟啄食了旷世的声音

其实这样很好

粗糙的树皮一层又一层

更新了外表

百岁老人在树心渐渐圆寂

然后,引发整棵树的崩溃

空气不稠不稀

正好供养森林的家族

留足口粮之后,沿着它的脉络

其他的液体一律输送出去

这样真的很好

我不想拽动那一带黛绿

只是远远地眺望

站在城市的楼顶

我看见,从它的怀抱

一颗陌生的星代替跋涉一日的太阳升了起来

篇3: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

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情」

被告人:周红芳,女,28岁,湖北省枝城市人,原系枝城市供销社农村生活资料公司城南综合经营部收款兼记帐员。1991年10月9日被逮捕。

199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红芳利用其收款和记帐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收的四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6991.42元不存入银行而挪为己用。其中,周红芳和其丈夫黄建华与他人赌博输款9850元,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900元,个人花掉2240.92元,尚余4000.5元。

1991年9月29日,周红芳因赌资纠纷与他人斗殴受伤,加之单位要清查其帐目,遂企图自杀。自杀前周将其挪用并保管的4000.5元交其丈夫黄建华转移到黄的姐姐家,嘱咐此款用于其女儿今后的生活费用。此后周自杀未遂,单位追查其赃款时,周与其丈夫均不交代存款的地方。此款后来由检察机关查获。

案发后,周红芳尚能积极退赔,已将挪用的公款如数退清。

「审判」

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红芳犯挪用公款罪向枝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红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991.42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2年1月2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周红芳不服,以其挪用公款没有超过三个月即已全部退还,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红芳挪用公款9850元用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3140.92元用于还债、外借和个人花费,因挪用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挪用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不以犯罪论处;挪用公款4000.5元转移藏匿,用于其女儿今后的生活费,案发后拒不交代去向,属于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应按贪污罪处理。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2年2月17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枝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周红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在处理上涉及以下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有三种不同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指的是一般的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限制条件比较严,既有数额和时间的限制,又有“未还”的限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是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等)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此外,《决定》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里的“ 数额较大”与贪污罪适用同一数额标准:“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的,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的。

本案被告人周红芳先后挪用公款16000多元,因挪用的数额不同、时间不同、用途不同和挪用后是否打算归还的心理态度不同,在处理上应当有所不同。二审法院没有笼统对待,而是按照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对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借给他人使用)尚未达到“数额较大”,又没有超过三个月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后拒不退还,数额已经达到追究贪污罪的起刑数额的,以贪污罪论处。这样处理分清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完全正确的。

二、如何正确执行上诉不加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项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做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执行这个原则,有时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只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除将其中一部分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外,又认定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即二审法院在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不加重被告人原判刑罚的前提下,能否增加罪名的问题。对此人们的看法不一。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二审法院改判后虽然增加了新罪名,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定罪以事实为基础,量刑以定罪为前提,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原审判决定一个罪名不妥,应当增加新的罪名,就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以便被告人能够对新罪名及其涉及的事实进行辩护;如果对重新判决的结果不服,仍然可以提出上诉。如果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增加新罪名,即使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实际上也是剥夺了被告人对这部分罪名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本案处理的当时,法律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又无司法解释可资遵循,二审法院这样处理还是可以的。199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这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认为应在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的罪名的,应按以下原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如认为应当增加新罪名,或者将原判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无论是否须加重原判的刑罚,均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如认为应将原判所定数罪改为一罪,将原判所定较重罪名改为较轻罪名,或应减少原判所定罪名,并不须加重原判单个罪的刑罚或决定执行的总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改判。”今后遇有此类案件,应按此《批复》的规定执行。

篇4:早梅芳·海霞红

宋代 柳永

海霞红,山烟翠。故都风景繁华地。谯门画戟,下临万井,金碧楼台相倚。芰荷浦溆,杨柳汀洲,映虹桥倒影,兰舟飞棹,游人聚散,一片湖光里。

汉元侯,自从破虏征蛮,峻陟枢庭贵。筹帷厌久,盛年昼锦,归来吾乡我里。铃斋少讼,宴馆多欢,未周星,便恐皇家,图任勋贤,又作登庸计。

译文

红红的早霞映照西湖,翠绿的山峦云雾缭绕。杭州乃风景秀丽繁华之地。谯楼城门的左右画戟林立,下临辽阔而整饬有序的街市,金黄和碧绿色的楼台一座挨着一座。水边荷叶菱角,汀洲杨柳飘絮,水面上倒映着拱桥的身影,小舟飞快地前行,游人聚集在一片湖光山色里。

孙沔犹如当年首功封侯的三国魏将张既,自从破虏征蛮,很快被进用至显贵的枢密院。厌恶久在军中,壮年衣绣昼行,回到故乡知杭州太守。身居铃斋清静悠闲,不必再操劳国事,游冶之所多欢乐,未到一年,便唯恐朝廷又要启用有功劳的贤能之士,又征召自己去朝廷做官啊!

注释

早梅芳:词牌名。《花草粹编》收录此词,在词牌下有题“上孙资政”。资政,全称为资政殿大学士,是宋代为功勋重臣所设置的闲职官名,此种闲职多授予那些被褫夺实权的罢职宰相或其他重臣。

故都:指杭州。五代时吴越王钱镠建都于此。

谯门:古时建在城门上用以了望的楼。

芰荷:出水的菱与荷。

杨柳汀洲:汀和洲均指水中的陆地;杨柳汀洲系指长满了杨柳树的汀洲。

虹桥:状若霓虹的拱桥。

兰舟飞棹(zhào):兰舟,指船,是船之美称;棹为船桨的别名,飞棹,是指飞快地划动船桨,喻船行甚速。

元侯:诸侯之长。《左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此颂扬地方官地位显赫。

峻陟:威严地登上。枢庭、犹枢府,政权的中枢,宋代多用以指枢密院。

筹帷厌久:筹,筹划;帷,帷幄,行军作战的帐篷。筹帷,是指对战略战术的谋划,也不仅仅是指对战争的谋划,包括对治理国家的谋划。厌久,久而生厌之意。

昼锦:白天穿锦绣服装,以示炫赫。

铃斋少讼:即铃阁,将帅或州郡长官办事的地方。少讼,本意为很少有官司公案需要处理,这里则指退居田园就不必再为国家之事操心费力了。

周星:岁星。岁星十二年在天空循环一周。

图任勋贤:计划任用功臣贤人。

登庸:举用。

创作背景

此词是柳永游杭州所作,从词的内容,属于投献词。据薛瑞生《乐章集校注》考证,这首词是柳永投献给杭州知府孙沔的。孙沔因战功以枢密直学士、给事中知杭州,不久又迁为枢密院副使,与词中所写人事相合。

赏析

词作上阕写景,景是杭州之景;下阕写人,人是镇杭是官,上下合璧,地灵人杰。

上阕写杭州之景。开头先从大处落笔,以自然界中的烟霞来渲染气氛:大海映着如火的红霞,远山笼着青色的烟雾。境界阔大,设色艳丽。接下来“故都风景繁华地”一句既点出所写之地——杭州,又是一句总的概括,将“繁华”的杭州置于“海红霞,山烟翠”的大背景中,使人觉得杭州就像镶嵌在这幅美丽画面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接下来数句,是对杭州城美丽、繁华的'具体描绘。映入读者眼帘的首先是宏伟壮观的城门,城门上望楼高高耸立,画戟尽显威仪。然后词人再以城门为立足点自上而下分写了杭州城内、城外的景色。写城内,主要描绘静态的人文景观。“万井”、“金碧楼台相倚”,只用八个字就写出了杭州城内人烟繁阜,市容严整,建筑华美。写城外,物境人事共同构成画面,动静结合,一气呵成。至此,故都的山光水色,已呈现在眼前。

词的下阕,转笔颂扬镇杭之官的事功人品。下片五十二字, 仅三处用韵,从内容上看,恰可分为三个层次:一为征战立功, 二为衣锦还乡,三为政绩卓著,并预祝升迁。写得舒徐有致, 雍容闲雅。

此词作为一首投献词,有“贡谀”的成分,但词中所展现的杭州的社会生活图景、自然风光的确是北宋前期“承平气象”的真实写照。再者,从“贡谀”的角度说,上片只是作为背景与陪衬;但若从反映都市生活的角度说,上片正是此词的精华。写景的视角由远及近,自上而下,笔触亦随之由阔大旷远至精细俊美, 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谐相映,确是柳永词中极具审美价值的雅词。

篇5:红月亮的诗

起看冰轮粉面雕,宛如红珮衬青瑶。

百年不遇今年幸,腊月偏逢满月娇。

夜半留连寻旧忆,三更辗转坐通宵。

儿时那懂观天象,枉使铜盆镇犬妖。

篇6:红月亮的诗

婵娟昨夜换红妆,渐掩娇容敛玉光。

天上群星窥广宇,人间万姓仰穹苍。

邀谁一棹银河近,伴尔三盅桂酒香。

缕缕情思归绮梦,悠悠不觉北风凉。

红月亮的诗

芳兰全诗翻译赏析

描写红梅花的诗

给杨红同学的一封信

给女朋友道歉的诗

徐志摩给陆小曼的诗

给爸爸写首诗

给诗加腰教学反思

红 成语

红读后感

给红芳的诗(集锦6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给红芳的诗,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猜你喜欢

NEW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