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智商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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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说说智商那些事(共含10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实在的暖洋洋”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说说智商那些事

篇1:商事答辩状

商事答辩状

商事答辩状:商事仲裁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区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xx年4月25日签订了《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

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

因此我公司于20xx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

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

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

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

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

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

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

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

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

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

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市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商事答辩状:涉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司马如,性别:男,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P986975C87,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路1264号保利花园2号楼3单元第603室。

答辩人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20XX年2月与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大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期限: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

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另外,根据《协议书》第14条第一款约定,采取现款现货的原则,否则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根本不发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供给乙方“纽伦”服饰产品采取以下供货模式:订货制度:即(春、夏、秋、冬)每年四次订货,订货产品按全国统一折扣供货,订货需预付订单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余款发货前付清。

订货的产品不退换,质量问题除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预付款不到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订货奖励政策,或者取消乙方所下订单。

上述约定,答辩人不存在拖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答辩人若不付款,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不发货。

二、“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国际服饰20XX年1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XX年2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XX年3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XX年4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XX年5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XX年7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单方制作,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同时未提供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名的订货单及答辩人收到货物的证据,且对账单答辩人从未见过,签名亦并非答辩人所为,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伪造,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若“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认为答辩人拖欠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货款145万元,根据《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应该向法庭提交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这段期间的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字的对账单及发货单及相关托运的单据。

但是根据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该段期间,并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司法如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20XX年4月15日

篇2:说说智慧心语

1) 狐狸藏在寺院里,被执役僧逮住,点着了尾巴,狐狸跑到藏经阁引燃了书籍。禅师、毫无理智地处理事情会招来大灾祸。

2) 吾观地藏威神力,恒河沙劫说难尽,见闻瞻礼一念间,利益人天无量事。若男若女若龙神,报尽应当堕恶道,至心归依大士身,寿命转增除罪障。——源自:《地藏菩萨本愿经》

3) 世人言忍,忍字最难,非大智慧,断然不能。

4) 我多想能有个人对我说,你不用改变自己,我来习惯你就可以了。

5) 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少水鱼,斯有何乐。

6) 中国几千年来没有灭亡,是因為有伦理道德来维繫社会秩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具什麼身分就尽什麼义务,一辈子都能够遵守不违背,这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7)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

8) 日子像念珠一样,一天接着一天滑过,串成周,串成月。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愿您用一颗禅意的心来生活,修炼成一朵智慧的极乐莲花。新年吉祥!

9) 湖水湖风凉不管,看汝梳头。——龚自珍《浪淘沙》

10) 能够度自己才能帮助别人,不能自度绝对没有办法帮助别人,这是事实。

11) 愚人求境不求心,智者求心不求境。

12) 声声佛号传祝福,句句咒音达情意;朵朵莲花缀莲台,首首梵呗除烦恼;盏盏心灯照暗夜,把把红炬遣无明;愿你福慧双增,扎西德勒!愿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安康,违缘消灭,顺缘增长,广闻深思,勤修佛法,六时吉祥!

13)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篇3:说说智慧心语

1) 云何菩提?谓如实知自心。——源自:《大日经》

2) 三乘所有三宝实义,唯取圣位名僧宝。——源自:《涅盘经》

3) 尽其心知其性,知其性则知其天。

4) 学佛人平时修一切善法,绝对不求现在的善果,不求这个福,修福不愿意享受这个福报,愿意在什么时候享?留到临命终时享。为什么?临命终时不生病,神智清楚,正念分明,佛号念得清清楚楚,这是大福报。

5) 一粒沙里是一个大千世界,一朵花蕊就是一方净土。把无限放在你的手心上,将永恒在刹那间收藏。新春万福!

6) 人可以违背因果,别人可以害我们,打我们,毁谤我们。可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憎恨别人,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保有一颗完整的本性和一颗清净的心。

7) 怅秋风,憔悴天涯,美人芳草怨迟暮。——吕碧城《绮罗香》

8) 大可笑,大可笑!好汉多迷屎尿窍!

9) 可以一出而振人之厄,一言而解人之纷,此亦不必过为退避也,但因以为利,则市道矣。

10) 空余漱漱是泪眼,自此一刻便注定你就是我前世未阐释的姻缘。

11) 厌离未切终难去,欣爱非深岂易生。铁围山外莲花国,掣断情缰始放行。

12)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是非,把它看作很正常,你就不会难过,因为是──人嘛!

13) 活着的气度是昂首挺胸,独立寒冬,面对漫天大雪,而巍然不动的英雄豪情,是酷暑三伏,雷雨交加,坐于书房,面不改色,挥笔题书的那份悠然宁静。

篇4:说说智慧心语

1) 若有诸众生,未发菩提心,一得闻佛名,决定成菩提。——源自:《华严经》

2) 祝同修,新年快乐,法喜充满,六时吉祥!

3)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4) 禅院附近小水坑里的青蛙不愿搬到池塘去住,结果被过路的车轧死了。禅师:不图变迁,会为旧环境所困扰,修行亦如是。

5) 愿所有的生物、动物和人类,没有任何怨恨、疾病、忧伤,而且愿他(她)们都能快乐地保护自己。

6) 你不要一直不满人家,你应该一直检讨自己才对。不满人家,是苦了你自己。

7) 能为别人设想的人,永远不寂寞。

8) 长大成人方是我,合眼朦胧又是谁?

9) 不知何事萦怀抱?醒也无聊,醉也无聊。——纳兰性德《采桑子》

10) 空生大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沤灭空本无,况复诸三有。

11) 学道须是铁汉,着手心头便判,直取无上菩提,一切是非莫管。

12) 人不是坏的,只是习气罢了,每个人都有习气,只是深浅不同罢了。只要他有向道的心,能原谅的就原谅他,不要把他看做是坏人。

13) 众生身中有金刚佛,犹如日轮,体明圆满,广大无边。只为五阴重云覆,如瓶内灯光,不能显现。

14) 若心有住,则为非住。

15) 不思量,自难忘。

篇5:商事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某工业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本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申诉人罗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没有加班行为,不存在支付其加班费的问题,答辩人也已将所有工资支付给申诉人,没有欠其一分钱工资。

申诉人入职前,与答辩人约定,其基本工资为1500元,加班津贴1700元,共计32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制,每天八小时。

申诉人入职答辩人处工作后,答辩人从来没有安排申诉人加过班,其入职后自离前的工资,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给了申诉人。

二、申诉人虚构工作经历和技能,骗取答辩人录用,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申诉人入职前,称其:“精通手机、数码、玩具、机壳胶模具多年,对模具结构非常熟悉。

产品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模具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精通模具制作、维修、模具及产品设计、订模架与材料等模具的整个加工厂流程,熟悉PRO/E,UG4。

O、CAD软件进行产品、模流分析、2D排位及工程图、3D分模及拆铜公,熟悉塑胶模具的整个生产工艺”,但是入职后,申诉人的这些技能并没有表现出来,答辩人才发现其工作经历和技能是虚构的。

出于对人才培养考虑,答辩人并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而是给其机会,让他在实践中成长,但是申诉人并没有珍惜答辩人为其营造的机会。

20**年4月份,申诉人设计的一批模具,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余万元,间接损失无可估量,严重影响公司信誉。

但是即便如此,答辩人仍然宽量待人,没有对其作解雇处理。

三、答辩人要求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订,反而自动离职,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其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问题。

申诉人入职答辩人处工作后,答辩人一直要求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署。20**年1月4日,20**年3月22日,答辩人两次通过书面方式以及多次口头方式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拒绝签订。

答辩人不得已,于20**年5月24日再次通知其到公司人事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警告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申诉人不仅拒绝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反而于20**年5月25日自动离职。20**年5月28日,申诉人回到答辩人处,称其经济困难,要求答辩人支付其20**年4、5月份的工资,答辩人没有为难申诉人,将其工资如数发放。

由于是申诉人拒绝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申诉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其双倍工资的问题。同时,申诉人是自动离职,答辩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四、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尚欠答辩人伙食费、住宿费、社保个人部分共计1980元。

申诉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月欠答辩人伙食费180元、住宿费50元,个人社保部分100元,共欠1980元,申诉人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请求贵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凤岗劳动争议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

20**年7月28日

篇6:商事仲裁申请书优选

范文一:

被申请人: H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

住所:xx , 邮政编码:xx

邮箱:xx 电话:xx 传真:xx

法定代表人电话: xx

被申请人:BJ公司(以下简称“BJ公司”)

住所:xx 邮政编码:xx

邮箱:xx 电话:xx 传真:xx

法定代表人电话: xx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于1月1日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9-19页)中的仲裁条款——《基本合同书》“第23.争议解决 双方之间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了《基本合同书》且已经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DLP货款8SSSS.09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按照《销售订单》进货数量计算未支付货款8SSSS.09元。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简介: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任命被申请人为非独家代理商,销售申请人产品DLP;被申请人HX公司向申请人提交订单,申请人按照订单向被申请人HX公司发货,具体货款结算以订单的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期为准;产品的所有权自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全部货款后从申请人转移至被申请人。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18-19页),约定被申请人BJ公司遵守《基本合同书》的约定,HX公司与BJ公司共同承担《基本合同书》的义务及责任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见附件第20-24页)要求发货,被申请人按时收货,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却未能按照《基本合同书》的约定及HX公司《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申请人DLP轮胎货款8SSSS.09元。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均未还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承诺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3页,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8页,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附件第9- 19页,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文本

5、附件第20-24页,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

6、附件第25页,被申请人致申请人《承诺函》

范文二: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 所:上海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A

电 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北京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

法定代表人:B

电 话:010-B

手 机:B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7月29日及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方共同订立;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货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由申请人提供;

篇7:商事仲裁申请书优选

范文一: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 所:上海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A  电 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北京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

法定代表人:B 电 话:010-B 手 机:B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07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07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2007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207月29日及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方共同订立;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货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由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催款传真,由申请人提供。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章)

xx年 xx月 xx日

附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 份

范文二: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申请人:Xxxxxxx.

一家XX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XXXXX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xx 电子信箱:xx

电话:xx 传真:xx

负责人:xx 职务:xx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电子信箱:xx

电话:xx 传真:xx

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xx幢x号xxx室

电话:xx 传真:x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

仲裁依据

申请人XxxxxxxCo.与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xxx,xx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xxx,xx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篇8: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

格式:

申 请 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范文1: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

注册号:AAA

住 所:上海市A区A路A号A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A

电 话:021-A 手机:A

被申请人:B

注册号:B

住所:北京B发B路B号B中心B层B室

法定代表人:B

电 话:010-B

手 机:B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x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20xx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20xx年7月29日及20xx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方共同订立;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货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由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催款传真,由申请人提供。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章)

年 月 日

附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 份

范文2: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解散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3、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因其拒绝解散合资公司给申请人造成的投资权益损失5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8万元,全部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10月28日,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合资成立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拟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罐头加工、干燥制品加工、贸易以及种植业,主要以生产加工罐头为主。第一年的目标为150,000罐(5加仑罐),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增20%。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第一年度的目标在国内销售占生产数量约80%,出口约20%。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代理商或者甲方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必要的外汇。合资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于xxx年12月9日正式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6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207万元人民币,占45%;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184万元人民币,占40%;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23万元人民币,占5%;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10%。经1994年和20xx年两资增加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为867.20万元;20xx年,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从合资公司全部退出。增资和股权结构调整后,各方的出资和比例为: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4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7.86%;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3%;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10.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8%;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9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的45.66%。以上注册资本,已依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全部、及时缴付。

合资公司地1993年建成投产,投产当年即亏损854,963.5元人民币,约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19%。究其原因,主要是竹笋质量和数量距原计划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造成工厂竹笋原料严重不足,因而产量低、成本高。

接下来的两年,原料供应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合资公司;由于生产成本高,原料供应不稳定,产品的竞争能力低,使得合资公司远不能达到预定的生产规模150,000罐,产能浪费和设备闲置严重,这使得合资公司连年亏损。

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发展,xx年各股东以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合资公司又注入了400万元;1xxx年股东还以借款的方式向合资公司输血,其中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提供了39,258,560日元(折合人民币334.4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提供了273.6万元,共计608万元。这些借款极其优惠,不但借款期长达五年,而且年利率只有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

尽管94-95年股东毫不吝啬地提供了近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但合资公司仍然以较快的速度继续亏损,xxx年度继续亏损135万元,累计亏损额高达487.8万元之巨。

由于原料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使合资公司开工不足,产能浪费严重。合资公司始终维持了较高的亏损水平,至20xx年已累计亏损591.38万元。20xx年度,股东提供的低息借款已经到期,但为留给合资公司扭亏增盈的最后一线希望,股东容忍合资公司继续占有借款达600万元左右。但是,合资公司并没有象股东所期盼的那样能扭亏增盈,至20xx年底仍然亏损418万元。

20xx年5月,由于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长期拖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未清结,儋州市人民法院向合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合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偿付2,518,048.30元。这已现实地威胁到了申请人ITK株式会社的借款安全。20xx年申请人ITK株式会社考虑到借款已逾期3年,合资公司扭亏无望,决定依法收回借款。

ITK株式会社收回借款后,合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150万元,严重匮乏,且面临着随时被申请人或其债权人收回的现实危险。

合资公司建成投产以来,其实际能够实现的生产能力,严重背离合资公司设立时预定的'经营目标(详见附表),经ITK株式会社和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倾力扶持近10年,合资公司仍然保持较高的亏损水平,无法扭转亏损,至20xx年底已累计亏损424万元;目前根深蒂固的原材料供应问题仍然是合资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上在流动资金上存在的严重困难、市场前景的严峻、设备、技术的老化,合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据合资公司自行估评如20xx年继续生产经营,亏损还将扩大100万元以上。

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原材料供应、产品竞争力、产能浪费等原因,使合资公司连续多年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及以后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合资公司根本不可能达到经营的目的,没有现实可行的发展蓝图,无法继续经营。应根据合资合同第三十三条、章程第六十九的规定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此意见经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杨纪国董事,杨表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但因被申请人只占合资公司股权的1.18%,对合资公司的事务采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其派出的董事杨纪国先生,长期忙于其它事务,联系异常困难,且该公司没有其它可供联系的人员,以致于不得不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以仲裁的方式促使其参与合资事务的处理。

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在是否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上,态度根本不同。其以非市场经济的因素考虑,在认识到只20xx年停产和不停产都将亏损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仍固执地坚持生产,不同意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清算。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意见根本不能成立:1、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不可能达到经营目的,各方均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蓝图,这已是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提出继续生产的意见,是缺乏经济理性的,是单纯的为了生产而生产,归根结底是以人力阻挠市场体制对劣质企业的淘汰;不但没有效益,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各股东的权益;3、被申请人自身债务缠身,其信用存在明显瑕疵且没有相应的财产基础;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张和意见缺乏一贯性和可信赖度,不能单独或共同地为合资公司克服目前所存在的困难,更无力对合资公司进行战略重组。

被申请人不同意解散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不但对合资公司无益,只会使合资公司的负债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我们认为,从提起仲裁之日起至正式作出裁决期间,合资公司增加的债务从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资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人:ITK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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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仲裁法第21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取得管辖权的依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申请人情求仲裁机构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实指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理由指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根据仲裁法的额定,仲裁的范围仅包括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象你这种情况,你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即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据此,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该项条件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权益。同时,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如当初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提请仲裁,这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现在,你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申请仲裁,它们均是仲裁协议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申请人(即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把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并应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

(三)有关证据材料等。申请人申请仲裁,需要预交一定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权益纠纷。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及范文》

篇9:商事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合同诉我司违约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首先我对申诉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提出申诉,我司自从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办事,以劳动法规定凡进入我司工作员工,均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其申诉人为何至今未签劳动合同,据我个人了解,其本人拒签!由于最近其申诉人工作态度很差,经常在车间和管理人员大吵大闹,无视劳动纪律(证明人:职务:领班),其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给其申诉人调整岗位,经行政部协调,其本人不愿调至其他班组,在行政部协调期间,行政部人员就找到其申诉人,规劝马上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合同,公司劝辞,其态度立马转变,非常强硬和恶劣,大闹行政部(证明人),扬言以公司未能签订合同一事要挟我司,对其赔偿,自此自行离开公司,直到我司收到仲裁通知,方知其申诉人恶人先告状,对我司提出人事仲裁。真诚邀请仲裁委员会,来我司调查问询,做到仲裁以事实问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诉人对我司一面之词的恶意中伤,给以公平公正的判决。

2.另外对申诉人提出的我司因一件小事把其开除,纯属子虚乌有,只是其申诉人所在部门班组向公司行政部提出协调工作岗位处理,我司从未对其做开除处理,如有开除处理,我司严正要求申诉人,拿出证据,还我司以公道。鉴于此我阐述其部门要求申诉人协调部门之原因。

A.申诉人可能因年龄大原因,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班组长劝说,不但不改其恶习,还经常强词夺理,给其班组管理带来很恶劣影响。(证明人: 职务:领班)。

B.申诉人在其班组工作期间,经常不服从工作安排,更不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常和其班组长顶撞。(证明人:职务:组长)

C,其申诉人,在工作期间有一次故意破坏行为,对公司产品恶意摔打,其行为是对公司财产的严重侵犯。

(证明人: 职务:经理助理)

综上所述,这人在一个班组,岂不是害群之马,班组提出协调处理启不天经地义。望仲裁委员会来我司调查取证。

3.对申诉人提出的电镀工种对人体的危害一说,是对我司的严重亵渎,我司是一家正规企业,员工上岗前经过严格培训,其产线员工各项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对每位员工的身体健康负责,公司按照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可以市人民医院查询我司体检情况),自我司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发生一件职业危害案例。其申诉人在网上道听途说,不尊重我司的客观事实,

是一种恶意中伤行为,我司对这种行为要求其向我司公开道歉。 基于以上原因,答辩人的要求

1、驳回申诉人各项无理要求。

2、申诉人应补偿答辩人因办理本案而支出所有费用。

3、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4、申诉人向我司公开道歉,同时无理由解除和我司一切劳动关系。

此 致

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28日

附:

1、答辩书副本1份。

篇10: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林MM,女,汉族,19XX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西路金迅达大厦D幢304室,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ML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XX号5506房,法定代表人:王X强,任总经理一职,联系电话:020-3877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品牌权益金XXXX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市场保证金XXXXXX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品牌使用费XXXXXX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清本金之日止,暂计人民币XXXXXX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的合理律师费XXXXXX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第2-第5项仲裁请求总金额为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有1、一4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Hamihaton(汉密哈顿)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被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2、一6乙方于签约时一次性支付标准店品牌权益金XXXXXX元(大写陆万玖千捌佰元整,)权益金到达甲方账户后,乙方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除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不得要求甲方返还;3、一7乙方于签约时支付市场保证金XXXXXX元,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乙方正常履行合约,并能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妥善安排好顾客,若无顾客投诉退赔,甲方则在合同结束后三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4、二4甲方授权乙方使用Hamihaton(汉密哈顿)烘焙店商号、商标、CIS系统、营销策划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等经营技术资产;5、三2乙方需要甲方支付XXXXXXX/年的品牌使用费,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收取;6、六......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合作协议书签署后,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支付了品牌权益金、市场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共计XXXXXX元。截止提起仲裁之日,与被申请人相关的烘培店并未成立。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书应该被撤销,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签署合作协议书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将Hamihaton(汉密哈顿)第30类非注册商标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为注册商标的欺诈行为,且欺诈行为足以让申请人误以为被申请人对Hamihaton(汉密哈顿)拥有第30类注册商标专有权进而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行为表示。申请人主要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论述:

1、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中无论是从第一项的4条关于经营技术资产的第约定,还是从第二项第4条的约定均可以看出申请人被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Hamihaton(汉密哈顿)的商标;

2、在2013年7月31日签署合作协议书时,合作协议书的封面及封底均有

字样。首先,®不是也不应该是

商标的组成部分。其次,®在商标法中有且仅有一种含义即“registered”-注册;最后,申请人郑重向仲裁庭承诺该合作协议书的封面和封底为被申请人制作而不是申请人制作,如有伪造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3、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在合作协议履行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其授权书中又再次以书面的形式出现

商标字样,该字样同样使用®标识。同时,被申请人提供了

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被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全部加盖被申请公司公章及“仅提供办证使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印章,用于申请人在被授权的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泰富城都尚百货1F 036A林MM(330302197703170423)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用;

4、后由于申请人与案外人解除了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泰富城都尚百货1F036A的场地租赁合同,导致在江门的与被申请人相关的门店没有成立和开业经营;

5、2014年10月底,申请人在查询商标的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

商标在第30类上的申请日期为2012-12-5,初审日期为2014-5-27,注册日期为2014-8-28。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很明显被申请人将未在第30类上注册的商标冒充已在第30类商标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对申请人进行欺诈,且明知在第30类上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又将

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供给申请人作为办证使用,让申请人结合授权委托的®标识对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有了初步的怀疑进而有了最终的识破。

同时,证据显示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本案中的协议款转账给非被申请人公账以外的案外人个人账户。申请人不但认为此举属于欺诈行为,更显而易见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的涉嫌偷税漏税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最后,被申请人在商标

仍处于申请注册审核阶段(如果申请人猜得没错,被申请人正因此商标与案外人发生商标纠纷)的情况下,仍以第30类上的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对外大量“诚”招加盟商(甚至很多开业的加盟商让不知道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为第30类上的非注册商标)。可以预见,被申请人此种无良行为不仅自断前程,更为未来广泛的群体性维权事件爆发埋下了隐患的种子。申请人就此保留向相关机关和相应当事人报案、告知实情的权利。

以上。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林MM

申请时间:2014 年 月 日

版商事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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