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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8日发布《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称,推行跨方式异地候机候车、行李直挂等服务,推进跨方式出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和便捷查询,提升公众出行效率。
《意见》指出,促进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运输企业打破单一产业界限,促进运输产业与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动运输产业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跨界融合。引导运输企业与现代农业、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商贸流通企业无缝衔接,优化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流程,打造全链条、立体式交通物流体系,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鼓励运输企业与先进制造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流程再造,不断提高供应链效率。推进运输企业与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开发旅游直通车、景区小交通、站场旅游集散、邮轮等运游结合产品,拓展新型旅游公共服务。引导航运企业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等现代金融,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
《意见》表示,促进企业联盟发展。
鼓励运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建企业联盟,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的`一体化整合、网络化发展、系统化集成。推进冷链物流联盟发展,促进冷链运输与冷链产业协调联动,推动冷链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
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联盟发展,整合共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优势资源,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网络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危险货物运输组织化程度和安全运营水平。推进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整合接驳运输资源,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网络化经营和集约化发展。推进多式联运联盟发展,构建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合作平台,推动市场资源整合、装备标准协调、组织模式创新和业务运营合作,促进多式联运竞合协作与共享发展。
《意见》提出,促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
推动跨运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统筹运输方式间运力、班次对接,引导运输企业开展空铁、公铁、公水等旅客联程运输服务。加快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提高联网售票二级以上客运站覆盖率。
推广普及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网络购票、实名制购票,鼓励第三方综合客运联网售票平台发展,引导联程运输票务一体化发展。推进重点水域客运联网售票平台建设。推行跨方式异地候机候车、行李直挂等服务,推进跨方式出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和便捷查询,提升公众出行效率。
《意见》指出,大力推行精益服务。
引导运输企业创新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运输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提升运输服务,实现服务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服务效益更佳。把精益服务理念贯穿运输服务全过程,鼓励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无痕化服务,精确细分目标客户市场,按需求分层次提供运输服务产品,满足公众差异化、多样化运输服务需求,提升公众服务体验。
《意见》要求,大力发展“互联网+”运输服务。
大力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鼓励运输企业依托或打造跨地域、跨方式的互联网综合出行平台,为公众出行提供交通导航、网上购票、网络约租、智能停车、电子支付等智慧出行服务;应用车联网、船联网等物联网技术,建设更加完善的交通运输感知体系,全面支撑便捷交互、故障预警、运行维护、动态监控和智能调度,提高公众出行智能化水平。
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支持运输企业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对接效率;完善智能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货运车联网与物流园区、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大力发展“互联网+”汽车维修,鼓励O2O模式的汽车维修服务发展,引导汽车维修配件供应电商平台化发展,为公众提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电子健康档案、故障诊断、维修保养、汽车救援、配件追溯等服务,满足公众个性化、高品质维修服务需求。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
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体。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运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运输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形成发展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32号),推进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促进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加快推进运输企业协同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营造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的政策环境,有效激发运输企业创新内生动力,不断提升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好更优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形成企业与政府共同发力、协同互动的良好格局。
创新驱动、激发活力。把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为运输企业发展打造新引擎、培育新动能。
深化改革、营造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制度束缚,打破市场分割壁垒,突破利益固化藩篱,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环境。
协同协作、统筹推进。加强政策协同和统筹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有效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能落地、见实效,推动运输行业创新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格局,运输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运输企业,服务国家“三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协同创新。
促进产业联动发展。鼓励运输企业打破单一产业界限,促进运输产业与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推动运输产业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跨界融合。引导运输企业与现代农业、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商贸流通企业无缝衔接,优化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流程,打造全链条、立体式交通物流体系,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鼓励运输企业与先进制造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流程再造,不断提高供应链效率。推进运输企业与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开发旅游直通车、景区小交通、站场旅游集散、邮轮等运游结合产品,拓展新型旅游公共服务。引导航运企业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等现代金融,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航运服务业发展。
促进企业联盟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建企业联盟,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的一体化整合、网络化发展、系统化集成。推进冷链物流联盟发展,促进冷链运输与冷链产业协调联动,推动冷链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联盟发展,整合共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优势资源,推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网络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危险货物运输组织化程度和安全运营水平。推进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整合接驳运输资源,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网络化经营和集约化发展。推进多式联运联盟发展,构建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合作平台,推动市场资源整合、装备标准协调、组织模式创新和业务运营合作,促进多式联运竞合协作与共享发展。
促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推动跨运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统筹运输方式间运力、班次对接,引导运输企业开展空铁、公铁、公水等旅客联程运输服务。加快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提高联网售票二级以上客运站覆盖率。推广普及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网络购票、实名制购票,鼓励第三方综合客运联网售票平台发展,引导联程运输票务一体化发展。推进重点水域客运联网售票平台建设。推行跨方式异地候机候车、行李直挂等服务,推进跨方式出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和便捷查询,提升公众出行效率。
(五)鼓励支持运输企业组织创新。
推进运输企业“双创”。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支持运输企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形成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创新格局。推进运输企业众创,支持创客空间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构建企业开放式创业创新平台,激发全行业创业创新热情。推进运输企业众包,支持交通出行、无车承运、快件投递等领域服务众包,运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促进分享经济运输服务模式发展。推进运输企业众扶,鼓励大中型运输企业、行业协会和企业联盟,通过生产协作、搭建桥梁、共享资源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货源、车源、信息、技术等扶持。推进运输企业众筹,通过实物众筹、股权众筹等方式,更加灵活地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拓宽运输企业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
推进客运组织方式创新。推动形成高速、普速合理匹配的多层次铁路客运组织体系,提升铁路客运有效供给能力。积极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探索长途客运班线节点运输模式。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定制班车、定制包车、商务专线、校园专线、小型包车等多样化客运服务模式,引导城市公交企业发展定制公交、夜间公交、社区公交、接驳公交、通勤班车等多层次公交服务模式。促进公路客运班车运输小件货物有序发展。扩大邮轮、游艇等水上高端客运服务供给,延伸邮轮产业链条和服务功能,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发展。
推进货运组织方式创新。引导铁路运输企业积极拓展全品类物流、全流程服务,开发小运转、快速循环、城际间等多频次多样化的集装箱班列服务产品,打造铁路运输快件示范线。支持货运企业重点发展跨区域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等主题性甩挂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城市配送模式,推动甩挂运输与城市配送协同发展。支持轻资产平台型物流企业发展,推动其向无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经营主体转型。支持交通运输与农村商贸、供销、邮政快递等服务设施综合利用,推广“多站合一”的农村物流节点发展模式。引导运输企业拓展农村物流服务,构建互通省际、下达市县、覆盖乡村的农村物流网络。推进港口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保税区、内陆港联动发展,提升港口在物流链中的集聚效应和枢纽功能。推动港口物流联盟发展,促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引导航运企业加快构建全球海运网络,优化航线布局,加强船舶调度,实现吨位共享、舱位互租、航线联营。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支持组建国际化、规模化的混合所有制航空物流公司。
(六)鼓励支持运输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完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运输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力争达到2.5%。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和协同创新平台,构建企业协同创新体系。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在运输行业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促进新装备新技术应用。加快铁路、公路运输装备技术升级,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动车组、快速客运机车、快捷货车、新型轨道结构、列控系统、高铁地震预警、高铁安防预警等新装备新技术在铁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集装化、厢式化运载单元、标准化托盘等装载单元和起重尾板等装卸辅助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促进厢式化、模块化、轻量化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船舶装备。
(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服务创新。
大力推行精益服务。引导运输企业创新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运输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提升运输服务,实现服务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服务效益更佳。把精益服务理念贯穿运输服务全过程,鼓励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无痕化服务,精确细分目标客户市场,按需求分层次提供运输服务产品,满足公众差异化、多样化运输服务需求,提升公众服务体验。
大力发展“互联网+”运输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鼓励运输企业依托或打造跨地域、跨方式的互联网综合出行平台,为公众出行提供交通导航、网上购票、网络约租、智能停车、电子支付等智慧出行服务;应用车联网、船联网等物联网技术,建设更加完善的交通运输感知体系,全面支撑便捷交互、故障预警、运行维护、动态监控和智能调度,提高公众出行智能化水平。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支持运输企业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对接效率;完善智能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货运车联网与物流园区、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大力发展“互联网+”汽车维修,鼓励O2O模式的汽车维修服务发展,引导汽车维修配件供应电商平台化发展,为公众提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电子健康档案、故障诊断、维修保养、汽车救援、配件追溯等服务,满足公众个性化、高品质维修服务需求。
(八)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制度创新。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运输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增加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的制度供给,增强运输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创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促进企业本质安全。
加强企业软实力建设。鼓励运输企业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方向引导和品牌培树作用,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知名度高、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运输服务品牌。鼓励运输企业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营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发展环境,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九)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统筹布局、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优化完善铁路、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网络结构,提高基础设施衔接水平。大力推进铁路进港、无水港、公路货运场站专用通道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沿海沿江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与高等级公路、铁路枢纽场站外联公路等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加快完善枢纽节点的多方式集疏运体系。支持铁路、公路运输主动相互对接运输两端业务,强化对铁路最先和最后一公里的接驳和集散服务,构建铁路干线运输和公路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全程运输链条。按照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化衔接”要求,建设功能完备、换乘高效、出行便捷的综合客运枢纽和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货运集疏运体系,提高旅客转运和货物集散效率。依托铁路、港口、民航物流基地,配套建设公路集散分拨中心、邮(快)件分拨处理中心,打造具有铁、公、水、航、邮联运功能的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十)推动财税金融政策创新。
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推动道路、水路客运电子客票纳入电子税务范畴。切实落实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增加交通运输行业进项税抵扣,合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推动落实大型运输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继续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国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可推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为运输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拓宽运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一)推进运输行业管理创新。
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运输行业管理创新。清理精简阻碍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经营许可资质认定,不断激发运输市场活力。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不断降低创业创新制度性成本。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重点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取消和下放地方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运输市场监管效能。大力发展“互联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加快建成互通共享的网上服务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推进实现网上办理。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规定。完善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快递条例》出台,推动《铁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道路运输法》《多式联运法》立法前期研究。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发挥标准对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十三)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引导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推进实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完善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引领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各地要充分认识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创新发展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推进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下面是详细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下面是详细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工信部联企业〔〕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科学布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信息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集成内外部服务资源,实现服务平台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三)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推动产业有机联动,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态化发展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化发展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发展
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七)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特色化发展
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政策扶持
(一)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三)完善金融保障力度
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 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鼓励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冷链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
鼓励企业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推广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和控制设备,提升企业的冷链运输服务能力。加强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冷链食品、药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引导和支持企业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解决冷链物流运输与其他环节的无缝衔接问题。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流通企业等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冻、冷藏和保鲜仓库。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各自支出责任范围内,对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适应新形势下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需要,制修订食品冷链配送操作规范、食品冷链温度控制等冷链基础、冷链管理、冷链设施、冷链技术等层面的标准。加强冷链物流标准的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冷链运输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研究制定冷藏保温车辆分类及技术要求,推动冷链运输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托盘、容器、包装等标准化运输工具。研究探索对关系到居民食品安全的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运输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与国际冷链运输物流标准的对接。
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运输物流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要求,建设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系统。加强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将产地产品信息、车辆信息、销售信息等联结起来,实现对货物和冷链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全社会冷链运输效率。鼓励区域间和行业内的冷链物流平台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积极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统一组织、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鼓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等以联盟、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发展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支持流通末端共同配送点和卸货点建设、改造,鼓励建设集配送、零售和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配送终端。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为有需求的商贸和冷链运输物流企业提供便利。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调查,明确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为冷链运输物流等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冷链运输物流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冷链运输服务规范,对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升冷链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及时、准确地记录城市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并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冷链运输物流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其生产经营的需冷链运输产品的质量安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温度保存档案。
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促进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拓展冷链运输物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调查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信息统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冷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冷链运输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改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作为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风险防范、稳健经营的原则。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四)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鼓励各地在小微企业需求旺盛的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推广。
(五)创新资金运用。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六)优化投保操作流程。支持保险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保险公司要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优化承保操作流程,简化投保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
(七)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减轻小微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要建立小微企业理赔绿色通道,搭建理赔服务网络和平台,制定理赔服务手册,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八)拓宽增值服务项目。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的分析和研究。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风险数据的积累和整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典型案例等专业咨询服务。
(九)扩大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地区,拓宽服务范围。各银监局、保监局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有序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将经营网点从省会及大中型城市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
(十)完善风险评估政策,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鼓励保险公司对优质小微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鼓励银行细化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指标,提高优质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优质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给予支持,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十一)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对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支持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用好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积极拓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保险公司要用好各地政府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做好投保政策解读和宣导工作,扩大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
(十二)推动银保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十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能力。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专业人才,熟悉和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能准确识别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微企业业务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业务系统的应用能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十七)加强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根据历史、行业经验选定变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形、调整承保策略。
(十八)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非理性价格竞争等行为。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各银监局要监督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微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典型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宣传,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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