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企业提个醒――注意规避培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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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提个醒――注意规避培训风险

篇1:给企业提个醒――注意规避培训风险

一外商投资企业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员工叶某于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月8日,该公司与叶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叶荣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叶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但不久,叶某在美国“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为此,电气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叶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出国培训协议书》合法有效,电气公司提出赵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培训协议支付培训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及原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叶某应支付在美国的教育培训费4万美元(以支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支付)。

电气公司虽然胜诉,但叶某已下落不明,叶某需支付的培训费也没有着落。

笔者以为,员工跳槽频率较高等原因引发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培训争议事件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规避有关培训的风险,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

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虽然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但由于试用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加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性格、情况等还不甚了解,如果急着送其出去培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一次培训费用不要太大。像上述案例中的叶荣由于本人赔偿不起巨额的培训费用,干脆不辞而别。

三是用人单位卖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使自理。若条件不成熟,用人单位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用人单位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

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五是双方在约定期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赵某于1995年至参加公司的出国培训,在此之前,公司与赵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并且约定培训费退赔金额以总金额每年递减20%计算。1912月10日,赵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其支付教育培训费人民币9万余元。赵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判决赵某应向公司支付培训费46000余元。另外,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人才流动加速等因素,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不要太长,以2至3年为宜。

篇2:施工企业清单结算时应注意规避的风险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是今后主要的投标形式及结算方式,这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

采用“动态价格”形式最终把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使施工企业的报价更加合理化,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的主导权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是清单计价推出的目的。但是这种形式也增加了施工企业的风险,如何规避风险,施工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标时的风险分析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风险可以分为价格风险和合同条款风险两种 。价格风险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由于建材产品的好坏、市场价格的波动、施工期间不确定的费用等所能导致的风险。合同风险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由于考虑不当,直接影响结算所能导致的风险。

为了使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在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应做好成本分析,以成分分析为杠杆,将自身的经营优势转化为报价优势。不要一味的追寻最低价投标,最低价应是高于成本的最低价,应该以实际市场价格确定最低成本价。同时在合同中应约定如何控制材料价格的质量及波动所引起的价格变化。

二、清单漏项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或不正确

施工企业报价之前,要以设计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属于招标人责任,但是为了避免结算时导致纠纷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应在投标报价时共同研究补充办法。

如果结算时真的造成清单漏项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补充的办法及结算办法。避免在结算过程中产生异议。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施工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负责签证的双方代表必须是双方法人授权的,而且是具有一定的范围。签证必须合理合法,可操作性上经得起考验。同时在清单外增加的签证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如何确定签证价格、甲方代表有无权利确定现场签证的价格都应该在合同中体现明确。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设计变更也应该征得双方法人授权人的同意,双方代表也应在变更单上签字确认。并依据合同由此确认价格。

设计变更实施与费用结算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计变更是否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是否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3.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中扣除。

分析设计变更,追究责任方的责任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1.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2.若由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设计变更应有监理单位承担一定费用。

3.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费用应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

4.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四、影响结算证明材料的实效性及时间节点证明

对于工程量清单结算,在结算时需要准备的资料除必要的结算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签证单、设计变更及施工合同外,施工单位还应在施工期间做好以下文件的收集准备。

施工形象证明及材料进场时间的证明。如果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主材调整差价,那就要按照施工月和采购月准备上述证明,避免由于时间节点的时间差引起的材料价格波动,使甲乙双方产生分歧,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在进行清单计价结算时,为了更好的把结算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应以合同为根本,重视合同,签订有效的合同,约定清楚双方的责任及责任人,把施工企业的风险及预期风险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明晰。

其次是结算时涉及的材料准备周全,要在施工期间完善所有变更及签证手续,不要造成滞后及遗漏,给结算带来麻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后是一定要在投标时就把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做好,不要为了低价中标,失衡报价,给双方增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虽然结算是最后的工作,但是一定要在初期就着手准备,随着工程的进行,把结算工作逐步完善,才能最终把结算工作顺利完成。

篇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及常见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

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保证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对乙方则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乙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员签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

2、承诺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1)代理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产生以上两类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强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条款

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岐意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既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包括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岐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2、价金条款

3、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4、质量条款

5、违约条款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5、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

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既对方是自己的老客户,资信非常好,而且并无履行不良的行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应慎之又慎,谨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对此申请求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

十、后合同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签定合同时还应注以下的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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