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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决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在____对____事项举行听证,请届时出席。申请延期举行的,应于____月____日前向我委提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请参加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1-2人)代为参加听证,请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本次听证主持人:____(职务____),记录员:____(职务:____),若申请主持人、记录员回避,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我委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____条的规定,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此次听证活动从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委决定听证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委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
应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决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就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听证。本次听证由______担任主持人。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应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决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就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听证。本次听证由______担任主持人。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质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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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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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障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与申请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规定第四条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内容和听证代表人的报名要求及产生方式,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兼顾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自愿报名的个人或者组织中确定听证代表人,听证代表人一般不超过十五名。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荐听证代表人,听证代表人一般不超过十五名;推荐听证代表人确有困难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听证代表人。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持居民身份证可以旁听。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该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主持、记录等组织工作。
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可以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指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水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与该水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五)听证参加人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各方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
(五)听证参加人的申辩、质证和陈述情况;
(六)听证延期、中止的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结束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笔录或者交其阅读,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与听证笔录一并报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应当就听证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三)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听证延期、中止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延期、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妨碍或者破坏听证秩序。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或者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主持人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听证代表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平顶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比较超脱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具有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0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
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没有听证申请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1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四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听证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
官和民之间的关系为,官管民,民不服官管可以进行救济。其中官管民是通过实施行政行为来进行调整,那么这个地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在我们事业单位中对于这两之间的考察是较为频繁的,是一个考察概率较高的知识点。而这部分在考查的时经常对于两者之间在听证的部分进行混淆出题,所以在这个地方我们需要对比记忆,方便在做题的时候能清楚区分,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他们之间的几点区别:
一、启动方式不同
行政许可: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来启动
行政处罚:适用于三种处罚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并由当事人申请
二、时间不同
行政许可:当事人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三、听证笔录的适用不同
行政处罚: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可以做为行政许可的唯一一依据
因为在行政处罚中,罚不罚,怎么罚是不是由老百姓三言两语来决定的呢?很显然不是,怎么罚我们应该听法律的,所以这里不是唯一依据。
四、公开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行政许可:一律公开
从以上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与行政处罚的听证之间一共有四处区别,相对来说还是很好记忆,对于我们法律而言要对知识点清楚的记忆,因为法律有一个考法就是进行文字游戏,做题时需要看清每一个字,且需要看清题目的问法,所以我们在做题切勿粗心大意。下面我们进行一道例题分析:
【例题】(多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答案】BD。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选项C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行政许可委托书
★ 听证申请书
★ 听证申请书
★ 听证通知书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举行听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