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第1章(共含8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屋顶上的猫”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仲裁的原则是( )。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 c、两审终审制 d、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裁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不服的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不服的
c、对财政机关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服的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给予其员工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税务机关作出的给予其员工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是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定期限为(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w将一摩托车寄存y处。1月9日,y告知w寄存的摩托车丢失。207月1日,y找到了丢失的摩托车并将其归还给w,w发现摩托车的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w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年1月9日至1月9日
b、自2004年7月1日至207月1日
c、自2004年1月9日至201月9日
d、自2004年7月1日至年7月1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并且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2004年7月1日,w知道摩托车严重毁损,也就是说w在2004年7月1日就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所以诉讼时效从2004年7月1日就开始计算了,因为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从2004年7月1日到年7月1日。
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
a、偷漏税 b、发行债券 c、签订合同 d、火灾
答案:d
解析: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d项属于绝对事件,abc均属于行为。
6、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解析: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符合法规规定的为b,即买卖合同纠纷。
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超过(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5年 c、 d、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情形有( )。
a、延付租金的
b、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损毁的
答案:c
解析:abd均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
9、下列选项中,其中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c、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
d、对自然人而言,有权利能力,就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对自然人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2)在一定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公民的权利能力还须依法取特定资格后方才具备。
10、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答案:c
解析:诉讼实行地域管理辖和级别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商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下列各项中,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是( )。
a、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b、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c、合伙制医生诊所
d、由3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制水果经销站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a
解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出资比例无关。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该继承人从(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a、全体合伙人同意 b、依照合伙协议约定 c、法院裁定 d、继承开始
答案:d
解析:以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5、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2/3以上合伙人同意
c、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d、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一致同意
答案:a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c、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d、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7、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协议退伙( )。
a、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
解析:bcd三项是当然退伙的情况。
9、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得用( )作为出资。
a、房屋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知识产权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不再承担责任
b、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c、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d、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7、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协议退伙( )。
a、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源:
答案:a
解析:bcd三项是当然退伙的情况。
9、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得用( )作为出资。
a、房屋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知识产权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不再承担责任
b、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b、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c、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1)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8、下列各项中,有关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向其中一方合伙人转让时,无需通知,也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b、向其中一方合伙人转让时,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c、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d、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9、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法律后果是( )。
a、行为无效
b、作退伙处理
c、向其他合伙人赔偿经济损失
d、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根据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的新入伙人
d、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的退伙人
答案:acd 来源: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应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1、y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死亡,甲的儿子不愿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不正确处理方式是( )。
a、将甲的合伙财产份额退还给甲的儿子
b、将甲的合伙财产份额转给新入伙的合伙人
c、将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用来偿还企业债务
d、将甲的合伙财产份额在其他合伙人之间平分
答案:b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因此在本案中,b、c、d均不正确。
12、a、b、c三人于1月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月份a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a未将此事通知b、c。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a的出质行为无效
b、将a除名处理
c、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a应承担赔偿责任
d、a的出质行为有效
答案:abc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使用的名称有( )。
a、厂 b、公司 c、工作室 d、中心
答案:a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1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以下( )的权利。
a、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b、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c、查阅账簿权
d、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查阅账簿权;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
a、登记申请书
b、合伙人资信证明文件
c、合伙协议书
d、有关部门依法授予的批准文件
答案:acd 来源:
解析: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法律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出具有关部门依法授予的批准文件。
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以因破产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没有破产的说法。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体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四、简答题
1、3月17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长远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长远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4月12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长远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9月6日,长远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长远企业进行清算。经查,长远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长远企业欠缴税款元,欠李某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张某10万元;(2)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李某于2月10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长远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答案:(1)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长远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来源:
(3)①用长远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长远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22000元,可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
解析:
3、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6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12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5万元,丁以货币出资5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比例,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0%,乙38%,丙22%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6%,乙24%,丙25%,丁15%;(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 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2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2年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6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2年4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 年4 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b 公司的到期债务8 万元。d公司于20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 公司胜诉。d 公司于2003年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 公司偿还了在合伙企业中自己应按份的责任。此时a公司还继续要求丁偿还其他合伙人应偿还的那部分责任时,丁是否可以拒绝,说明理由?(4)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来源:
(1)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不对。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3)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不可以拒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4)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综合题
1、2003年7月,a、b、c、d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b、d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abd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提出退伙。在该年9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9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9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问:(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a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d向乙公民借款时,在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那么,d的出质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c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必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有权向a、b、d、e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乙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订,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乙明知b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订,则该合同无效。来源: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d只征得了a的同意,尽管a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d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abe的同意,d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
解析:
2、2002年1月,a、b、c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b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2年4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2年6月,a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b、c表示同意。同月,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7月,d入伙。d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2003年3月,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3年4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a要求偿还全部贷款,a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d要求偿还全部贷款,d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b要求偿还全部贷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c要求偿还全部贷款,c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b、c、d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a、b、c、d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a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b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b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c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c、d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a、b、c、d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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