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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个自贸区细则:放开个人境外直投、双向资金池门槛降低50%
在福建省自贸区成立接近一周年之际,首个自贸区业务细则,靴子落地。
近日,福建省自贸区各片区陆续收到央行当地支行下发的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相关通知。通知的主要关注点包括:自贸区内个人可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降低跨国企业办理跨境双线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门槛、便利自贸区内企业从境外调回人民币发债资金、鼓励区内银行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中银香港高级经济研究员应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是新自贸区第一个实施细则,意义重大。
他解释称,由于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及资本项目开放政策适用于自贸区,之前公布全口径跨境融资试点可用于自贸区,引入类似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计算公式,获得从境外借款便利,从而“在部分业务与上海自贸区处在同一起跑线,类似业务还有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可发行熊猫债及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等”。
此外,此次细则还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贷款的需求,便利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境外项目合作,亦为自贸区首开“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之口。
个人境外直投或突破5万美元额度
厦门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在银行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据悉,4月13日细则落地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率先开办了全市首批自贸区内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4月14日,3名客户从香港某银行发起个人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累计金额12.65万元人民币,汇往厦门中行,预计于4月15日到账。
相比之下,此前境外个人无法参与自贸区金融业务,而境内个人,也只能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对照上海金改40条,此次细则更具体,感觉跟QDII2很像,但之前说QDII6是6城市试点,没说自贸区,所以自贸区可能鼓励跨境投资,并有具体安排,但不能等同QDII2。”一位长期跟踪自贸区政策的分析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暂时不受5万美元限制。”某接近厦门管委会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其与当地管委会的交流,目前的“直接投资”更多是投资境外的工商企业,但不包括股票、房地产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片区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对此,前述自贸区政策分析人士认为,应进一步借鉴及复制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账户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基础,对于外向型的自贸区而言,提供什么样的账户,影响与境外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如上海自贸区便引入分账核算账户体系”。
应坚亦认为,有必要引入与境外市场接轨的、统一规范而又便于操作的账户体系,并能有效隔离风险,将自贸区创新业务与区外传统业务区别开来。
中行抢得首单
除了放开境内外个人投资项下的限制外,此次细则还将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业务门槛降低了50%,并扩大了跨境资金流出入上限。
具体而言,此次细则要求,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境内、境外成员企业,若要组建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其营业收入需不低于5亿元和1亿元,相较自贸区外的10亿元和2亿元,门槛仅为一半。
与之配套的措施是扩大跨境资金流入(出)上限,将净流入(出)的额度上限扩大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100%,而在细则出台前,该比例为50%。
厦门自贸区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区内办理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净流入(出)的双向上限管理,有助于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平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已于4月14日完成首笔新规下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独家备案,所服务的企业为厦门金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于同日为公司开立资金池账户、实现首笔资金归集。
细则还规定,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从境外调回人民币发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区内主体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并回流境内使用。
具体而言,细则允许发债主体在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内,将所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调回境内使用,对资金调回使用的规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无需逐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之前有段时间,离、在岸人民币价差较大时,境外人民币发债融资成本比较低,发行规模较大;后来价差缩小了,企业的发行动力回落。但有了这个渠道,未来自贸区内的企业,便多了一种降低自身融资成本的方式。”中行厦门分行副行长祈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关于福建自贸区的调研报告
一、自贸区基本情况
20xx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中国大陆境内继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的第二批自贸试验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厦门、福州3个片区,其中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厦门片区重点发展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厦门、福州自贸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坚持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相结合,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力求充分发挥福建优势,率先推动闽台之间投资贸易自由化和资金人员往来便利化进程。作为国务院确定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服务于“一带一路”,积极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进一步优化福建对外开放格局。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两市自贸区深入贯彻中央自贸试验区战略部署,紧紧国绕“为国家开放试制度、为政府治理立标杆、为区域发展筑高地”的战略使命,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主要做法有:
(一)完善法规制度,提供自贸区建设法制保障
20xx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两市积极参与、衔接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并制定配套制度,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通过立法引领,确保了改革试点有法可依、制度创新于法有据、项目落地有章可循。厦门市集成推出343项创新举措,在国务院四批89项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中,由厦门片区首创并在全国得到推广的22项;商务部评定的12项“最佳实践案例”中,厦门片区2项。福州市已推出体制机制创新举措163项,属全国首创46项,复制推到全国、全省分别有17项、82项。
(二)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对照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制定具体改进措施,狠抓落实、补齐短板,促进从市场准入到企业破产等全企业生命周期营商环境提升,营造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最多跑一趟”和“一趟不用跑”等举措,配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办事指南无纸化、审批服务标准化、审查工作规范化;
二、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市场准入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探索电力获取便利化改革,推出用电工程建设“六个零”和实施供电服务“六个一”,提升了获取电力便利化水平;
四、是创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集监管、执法、服务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系统保护体系,建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制定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政策;
五、是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高效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发挥行业中介等社会组织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初步建立信息数据平台和政府信息的共享平台,推出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共享、第三方信用评级、信用承诺、信用联合惩戒等全国首创的改革试点,形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管理格局。
(三)加强扶持力度,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厦门市以重点平台建设为抓手,突出“保税+”“金融+”“互联网+”“双自联动”等特色优势,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航空维修、进口酒、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产业,形成了行业、政府、智库“三位一体”招商服务机制。其中,航空维修产业继续“领跑”,成为全球重要的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成为全国第三大飞机融资租赁聚集区。福州市在整车进口配套、物联网产业、跨境电商、现代物流等产业持续发力,其中,物联网产业获批为全国第四个国家级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成立全国首家物联网开放实验室和物联网产业促进中心,20xx年物联网产业核心产值达285亿元,比增20.7%;跨境电商带动明显,建成福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5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20xx年实现跨境电商保税进口334万票、比增421%。
(四)重视人才工作,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
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厦门市出台柔性引才、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人才中介服务等多项政策措施,为人才提供税收、经费、住房等方面充分保障;率先全省启动航空维修产业职称改革试点,破解人才职称评定难题;落实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措施,对部分外国人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落地签证等政策,扩大APEC商务旅行卡受理范围;开设人才申报“一站式”服务窗口;以聘任制公务员和政府特聘专才形式,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具备金融、跨境贸易、航运、文化等专业背景的骨干人才。福州市出台了《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等多项人才引进政策,从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创业就业扶持补贴、共有产权房人才申报、提供台湾人才同等待遇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措施;挂牌成立在榕台湾居民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办公室,实施榕台技能工种一考双证,开辟台湾地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在自贸区内推进学术型、技术型、管理型、技能型、创新型等人才评价体系改革试点,建立完善以用为本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建立自贸区人才标准化服务模式,推行“专人、专线、专窗”和“一条龙”服务,协调解决人才落地时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灵活的聘用方式和薪酬支付方式,创新自贸试验区管理人才引进方式,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成功举办“海峡青年节”系列活动,成为两岸青年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三、对我市自贸区工作的建议
借鉴厦门、福州自贸区经验做法,按照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南沙自贸区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自贸区发展机制。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充分发挥“双区”叠加联动优势,梳理并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始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突破制约瓶颈,积极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区域协同合作,提升资源配置能力。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深化与港澳创新合作,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立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紧密的直接经济联系,构建国际化互联互通网络和创新型产业体系,强化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在对接“一带一路”、促进国际先进产能合作、试验与推出中国主导的国际经贸合作规则、加强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一线门户的核心枢纽作用。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营商环境。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改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重视人才工作,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力度,创造适宜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利环境。实施南沙片区90项任务清单,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进出口商品全球溯源中心等标志性改革。
四、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建设,突出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海洋经济发展导向,集聚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汽车、修造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积极发展航运物流、创新金融、旅游健康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高水平国际化城市。
五、是改善民生福祉,促进成果共享。强化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不断完善城市生活服务功能,促进人民群众同步共享开发建设成果,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打造宜居宜业的粤港澳优质生活圈示范区。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推出配套执行细则
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二中院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指定管辖法院。
《若干意见》共20条,详细规定了法院对自贸区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细则,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的立案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等内容。
根据《若干意见》,上海自贸区仲裁案件涉及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将有专门的立案窗口、专项合议庭、专项执行实施组和裁决组。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秘书长闻万里称,上海二中院今天发布的《若干意见》,从立案、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等各环节,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施行,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大力支持。从仲裁司法审查的角度,《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通过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推动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解决商事仲裁“最后一公里”
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合意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但仲裁机构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执行力,这让商事主体在选择仲裁时有顾虑。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直言,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后的执行,是企业选择仲裁的最大顾虑,因为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若干意见》针对性地提供了这两大顾虑的解决方案,等于是解决了我们选择商事仲裁的最后一公里。”
按照《若干意见》,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对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现金担保的,现金金额一般不少于保全金额的30%;保全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现金金额可以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保全金额的10%。
对适用《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依照《若干意见》执行。案件类型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还对《仲裁规则》中的制度创新进行了肯定,比如认可开放仲裁员名册;并对这些创新制度进行了司法对接,比如合并仲裁案件,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做出裁决。
此前的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简称《仲裁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小额争议仲裁案件20日内裁定
除了对创新制度的肯定,《若干意见》要求法院对涉《仲裁规则》案件的审理做出更快的反应。
《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方面,《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
执行方面,法院确立了快速执行通道。执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当日内审查完毕。对当事人或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对已查封、冻结、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扣划、评估、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措施。案件代管款一般应当在代管款收据开出之日起三日内发还完毕。
为了让涉《仲裁规则》的案件能够便捷、高效地审理和执行,《若干意见》还确立了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设立专项合议庭、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下面是《若干意见》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为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适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该类案件以下简称“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案件类型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基本原则。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正、便捷、高效原则。
三、专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四、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
五、合并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立案时应当特别标注,分类明示。
六、申请仲裁保全的立案审查。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对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现金担保的,现金金额一般不少于保全金额的30%;保全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现金金额可以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保全金额的10%。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其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一般予以准许。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金融机构的,可以准许以其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七、司法审查的期限。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八、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
九、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的司法审查。仲裁当事人推荐或共同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首席(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的,若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且选定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十、合并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多份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裁定。
十一、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同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志愿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或秘书处决定准许的,若加入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十二、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举行庭前会议以及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若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十三、友好仲裁的司法审查。仲裁庭依据友好仲裁方式进行仲裁的,若适用友好仲裁方式系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仲裁裁决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十四、保全措施的执行。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或解除保全,如情况紧急的,当事人可先行向本院提出,并及时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有关文件。
十五、快速执行通道。执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当日内审查完毕。对当事人或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对已查封、冻结、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扣划、评估、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措施。案件代管款一般应当在代管款收据开出之日起三日内发还完毕。
十六、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实行集约调查,集中执行,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追查令、网上公开曝光等措施。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转移、隐匿、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等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义务行为的,应当加大对其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执行和解。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十八、执行程序异议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一般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十九、简易审查程序。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的仲裁案件,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以及当事人已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驳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十、审查期间的执行。对已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仲裁执行案件暂缓处分,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性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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