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试论日本修宪新动向(共含10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韦小宝的小姐姐”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试论日本修宪新动向
11月17日,日本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发表了《自民党修宪大纲草案(附有审查意见的原案)――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共生宪法”为目标》(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因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经推出即遭到日本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一些学者甚至称之为最F的一次修宪草案。下面从笔者理解的角度对该草案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下评析。
一、该草案所推出的“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违反了宪政基本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该草案中自称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共生宪法”为目标,这里用“共生”一词给人一种暧昧的感觉,但是如下所述,其实质上是被用作“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的代名词。关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草案在开头(基本考虑)、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基本权利、自由及职责)第一节(总论)及第八章(国家紧急事态及自卫军)中都有记述。
(1)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违反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在政治实践领域,它早已是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用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原则。日本也不例外,其现行宪法序言中就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而日本自民党在草案中却称宪法要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即以“基本考虑”的形式首先明确了他们所认为的“新的国家形态(宪法形态)的理念”。即“第一,新的宪法虽然要把日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注: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作为人类的普遍价值,使其继续得到发展,但是也必须以扎根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文化之中的价值――也就是珍惜人和、相互帮助、爱好和平、爱惜生命、重视与包含美丽国土的`大自然共生的国民性为基础”。这里早已潜藏着他们把国家与国民关系看成是一种主从关系的意图。在草案的说明中也写道“本宪法草案第一个要点是要写明这是一部必须体现我国国情的宪法”。草案中对于“国情”为何物是这样描述的,“因神存在于一草一木而重视与自然的共生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国民”(草案第2页)、“象征我国国情的天皇制”(草案第3页)。“神存在于一草一木”的表述大概会给人一种自然信仰时代的感觉,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自民党的目标是让人们接受日本人特有的在自然(权威、权力,天皇制是其象征)面前显得很无力这一国情。这里日本自民党的上述意图就已经表露无遗。
另外其在草案说明中还写道“历史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的历史。也就是说,再次确认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是从战争中吸取的沉重的教训”。其没有直接承认侵略战争的事实,而是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从那里吸取的教训也不是“决心消除因政府的行为再次发生战争惨祸”(日本现行宪法序言),而是毫无关联地强行引出“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这里也表现出他们无可救药的历史认识观。
(2)该草案所确立的宪法不是权力制约的规范,而是限制国民的规范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部分还主张“第二,以建设每个国民都引以自豪的、被国际社会所尊敬的‘有品格的国家’为目标”。
草案把“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宪法”表述为“不仅限于使国家与国民对峙的权力制约规范,它还是一种富有透明性的、为了维护增进国民乃至国家的利益而决定公私责任分担的、使国家和地方及国民相互协作创造共生社会的规则。”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构筑起这样的国家、社会后方能建立“有品格的国家”。对于这一点,草案作出进一步说明,“本宪法草案的第二个要点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个人偏重主义而再次确认公共(国家及社会)的正确含义”。
民主主义
[1] [2] [3] [4]
在中国来的改革开放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社会在经济,建设,外交,法治和民主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是无庸置疑和有目共睹的事实。而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新一届政府又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论体系,并在执政过程中彰显了“亲民务实”的工作风范。这一切都让人们看到了新的希望。而且执政党也顺应时代潮流的变化提出了“与时俱进”的口号,这也让人们再次看到了执政党适应变革的自信和雅量。在这样一个社会前提之下,执政党于十六大之后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动议,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20年改革开放国策的亲历者,我们中国公民,感到了历史的变迁与时代责任,为了分担人大修宪工作的压力,特出于爱国的赤子之心,籍此发表一下自己的部分观点,借以抛砖引玉,呼唤民族真魂,事关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希望得到同样关心国事的天下学人的批评指正。以下内容仅为纯粹意义上的初步学术探讨。
首先,能否考虑将修宪改为制宪,这也许是关系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关键解决方案。世界政治史和宪政史表明,修宪这种渐进式道路是在根本大法没有大问题的前提下所采纳的一种适合方法。现在中国沿用的这部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尚有差距,更不必说它在我国百年宪法史的质量序列中的`位置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修宪可能并不会令全体国人信服,也与世界日益前进的宪政潮流不相符合。50年来的宪政史表明,仅仅有宪法并不代表有宪政,这才是最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1982年宪法的不足之处较多,举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1982年宪法的权力体系是比较混乱的。人类文明史表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行政部门实际权力的倚重;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的失衡,使政治资源造成惊人的浪费。凡此种种,都说明1982年宪法权力谱系存在着无法自愈的内伤。
制宪关乎公民之利益,国家之命运,每一个国民都应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绝对负责,尤其是作为后工业文明社会主导阶层中的知识精英,绝对没有理由保持沉默。中国知识分子应该发扬五千年来刚健敢为之民族精神,以天下为己任,以“天下为公、匹夫有责”的精神,投身于宪政活动。宪法之父的头衔交给民间来竞争,是比较符合我国百年宪政传统的,也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也比较能够保证宪法的质量。我等的宪法文本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民间智库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大学和法律之维等法学网站自然也可以单独提出自己的宪法文本;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人亦可提出自己的宪法文本以备遴选;民间的忧国之士如江平、吴敬琏、茅于轼、应松年、夏家骏、王家福、党治国、梁治平、陈子明、刘军宁、胡星斗、蒋庆、杜钢建、秦晖、盛洪、王天成、许志永、郑大华、夏勇、秦兵、贺卫方、王怡、李昌平等,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努力贡献出自己的宪法文本,以供将来的国民检阅,多一种选择总比少一种选择好。宪法的起草应该是很个人化的行为,即使是组织提供也应该有具体的执笔人,这样便于进行公平的辩论与选评,明确责任,对历史负责五十年来四部宪法制、修、废缺乏规矩,国民心情焦虑不堪,期待宪法仁者出,贡献千年宪法。
制宪过程中,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的借鉴也很重要。总之,修宪制宪是关系全体中国国民的大事情。所以,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20年改革开放时代的同路人,为了中国的富强、民主、繁荣与和平的局面能够稳定地持续和发展下去,为了使中国繁荣富强,特做此书,表明一个新时代已经来临。我们相信,在制宪的神圣旗帜下,将聚齐所有的中国人,新宪法将成为所有中国人的中国心,也应力求成为全世界公民学习宪政的楷模范本,更是人类发展史的经典文献,莫谓中华民族无人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杜兆勇、张星水
10月20日
注:本文只代表我们的个人学术良知,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政治立场。
注意:本文本站已经删减,仅代表作者立场,与本站无关,本站文章一律用于学术研究目的,我们提倡学术自由,但是亦反对学术工具论。
论修宪与税收入宪
摘 要: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税收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现代国家是租税国家,国家与公民的基本经济关系即为税收关系,税收牵涉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宪法是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因此税收应当入宪。税收入宪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税收未能入宪既有经济因素的制约,也受税收观念的影响。税收入宪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模式选择,宪法对税收规范的内容设计应当采用集中加分散的模式。关键词:修宪 税收 宪法 入宪
3月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完成了新一轮的修宪。这次修宪《宪法》作了14处修改,其中经济方面的内容包括: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等。但其中并无税收方面的内容。税收关系是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关系,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主要地位,税收在世界宪政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在现代租税国家,税收越来越受到制宪者的关注,但税收在我国宪法中却倍受冷落。
一、税收入宪的理论根据
所谓“税收入宪”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中没有税收方面的规定,而是指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不完善需要补充。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只有作为公民基本纳税义务的内容,不仅过于简单而且也有失片面。因此,在我国宪法中增加税收规范尤为必要。可以说,税收与宪法的关系不但有深远的历史渊源还有坚实的现实基础。
首先,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税收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长久以来人们将国家征收赋税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但正是人们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质疑,从而主张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催生了宪政的萌芽。在封建社会的欧洲,采用“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对于英王的苛税重赋及征税的中恣意枉为忍无可忍,奋起抗议,英王迫于内外压力不得不与贵族们谈判,接受贵族们要求国王在征收税赋过程中权力的限制要求,于是在英国历史上成就了著名的《大宪章》。不仅是在英国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大宪章》也堪称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此文件奠定了英国作为宪法母国的地位。其中重要内容包括,贵族们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行使监督权;未经由贵族代表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和传统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1] 其结果是在英国形成了“国王在封建的体系之外,建立了非封建的收税系统”。[2]对国王税收征收权力限制只是民众对国家权力监督的一种要求,以此为契机,此后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政在西方国家得到的普遍的确认和发展。为了抵抗英国殖民统治者对美洲殖民地的租税掠夺,在将税收课征视为宪法问题的争议中,美国最终形成了“无代议士则不纳税”的原则。此后,在欧洲各国的宪政实践中,税收都作为重要内容载入宪法性文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比利时宪法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省、城市、市镇联合体和市镇地方税,非经各自议会做出决定,不得征收。”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3]中国历史上特殊的文化基础和制度传统并未自然演生出宪政,所谓中国的宪政是西学东渐的结果。我国从清末修宪以来,宪法性文件中都曾有过税收的内容,从清末、北洋政府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宪法性文件中不乏“人民(臣民)有依照法律纳税之义务”的规定并且有强调其合法性的条文。而自新中国建立至今先后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税收的内容也只不过上述规定而已。从清末第一个宪法文件制定至今已历经一个世纪,尽管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仅就形式而言,关于税收方面
[1] [2]
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
法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1982年以来,法国进行了地方分权改革,将中央的权限向地方转移。这一改革给法国社会带来深刻变化。适应这一变化,法国在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国家与领土单位关系的性质,宣称法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主权。
这次宪法修改,在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甚至对法国自大革命传承下来并以领土统一为中心建立的政治―行政体制的本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这次法国地方分权改革进行研究,对于我们整体把握新时期法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对法国宪法进行修改的《关于共和国地方分权化组织法》的第-276号宪法性法律,共计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组织体制原则的补充完善、从属原则的确认、实验权、领土单位的财政自治以及平衡机制、地方直接民主的'实现方式等。总结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权化”单一制的宪法确认
修改后的宪法第一条即开明宗义地增加规定: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因此修改后宪法第一条的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它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在宪法上给法国的国家政体作了总括规定,明确了法国是一个“分权单一制”国家。
(二)从属原则作为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得到肯定
修改后的法国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其层级能得以最好实施的全部权限,领土单位负责作出决定。”这一规定表明,能够在领土单位层面完成的事项,领土单位具有决定权。只有在领土单位的层面无法最优实现的事项,才涉及到国家的权力介入。这一规定被法国的法学界和政治界认为是“从属概念的宪法化”。
法国宪法肯定了从属原则作为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理念上,已经转变了传统的“先中央后地方”的思维,而将地方置于中央之先,符合从属原则中“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的理念,“实质上就是用来维护较低层次政府机构权力的一种根本性原则。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公共政策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决策在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下层政治机构作出,防止过度集权和滥用权力。”
(三)宪法将禁止领土单位之间的监护关系,作为处理领土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任何一个领土单位都不得对另一领土单位实施监护。”因此,各领土单位之间不存在相互的优越性,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础是互相竞争与合作。这也区别于传统中央集权制下自上而下的领导与从属关系。
(四)宪法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充实地方自治
首先,承认领土单位具有条例制定权。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
[1] [2]
当下在公共生活领域流行频度很高的一个话语就是“修宪”,扑面而来的夏天似乎更加刺激了人们对修宪的热情。仅仅这两天见之于媒体报道的修宪讨论会就有多起,各种修宪意见也纷至沓来。一些著名学者关于修宪的建议也洋溢着畅想的快乐,从机构设置到制度安排,从实体权利到程序启动,可谓洋洋洒洒。此时此刻,说几句风凉话,泼几飘冷水,不知会不会扫了大家的兴致?
宪法是什么?宪法无非是人类解决问题,对付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之一。当西方人在十一或十二世纪争论是上帝之法优于人间之法,还是人间之法优于上帝之法的时候,中华帝国却适逢半部论语治天下“盛世景观”。构成西方法治之源的希腊文明、罗马文明至今只能活在日耳曼文明或东正教文明的躯体上,而中华文明却几千年绵延不绝。中国人不会说:无宪法,勿宁死。从19以降的百年中国,差不多平均每十年产生一部宪法。但从清朝末年到建国初期,经常出现的景观是:一边是刀光剑影,城头变幻大王旗,一边是著酒论宪,议院清谈。
生活是变动不居,宪法是相对静止的。所谓生活之树长青,理论是灰色的似乎也有点这样的意思。社会现实永远走在宪法规范的前面,企图制定一部完美的宪法,然后使之具有“芝麻开门”的魔力,任何问题出现只要翻翻宪法条文即可迎刃而解,那也是一种太富浪漫主义色彩的想法。
那些最主张让“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大家”们,却最起劲地鼓吹进行“一揽子的修宪”,从财产权到迁徙权,从总统制到两院制,从政党制到竞选制,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三个代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问题是人类本身就真能穷尽公共权力运行领域的'所有规律吗?那些立法的智者们真能精确地用语言表达出调整复杂政治关系的规范吗?难道那些生活常识、社会惯例就注定要比成文规范低格一等吗?
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机制有多种,我们大可不必太过依赖“宪法修改”这种颇为“刚性”的变迁机制。其实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柔性改良机制却可更见潜移默化之效。
中国宪法权威之不高,作用之有限,固然有实体内容与现实不协调的原因,更关键的在于宪法运行实施的程序安排的极不合理。因此,关于修宪的考虑与其放在梳理不清的实体制度上,不如对宪政程序问题投以更多的关注。
修宪提案权初论(上)
内容提要:在宪法修改中,先有修宪提案,后有修宪行为。因此,修宪提案权决定了宪法修改的大致范围并进而奠定了修宪权的基础。对宪法修改以及修宪权的研究,离不开对于修宪提案权的进一步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宪法第64条和美国宪法第5条的分析比较,从提案机关和批准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讨论了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批准时限问题以及修宪提案的撤回问题,并对我国宪法中修宪提案权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修宪权,修宪提案权,修宪程序
一、导言
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修改可以大致分为提案与批准两个阶段。在实在法上,各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一个笼统的“修宪权”,也没有把它赋予某个单一的主体。相反,各国宪法大都分别规定了修宪提案和对提案的批准,并为它们确立了不同的主体。[1]从程序上看,先有修宪提案,而后才有对提案的批准。在这个意义上,修宪提案权的行使对于宪法修改而言似乎更为重要:正是修宪提案权决定了宪法修改的大致范围并进而奠定了修宪权的基础。因此,对宪法修改以及修宪权的'研究,离不开对于修宪提案权的进一步探讨。这是研究修宪提案权的理论意义之所在。同时,各国宪法实践也就修宪提案权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在未获有效批准之前是否永不消灭?[2]提案机关能否撤回修宪提案?[3]一个提案机关能否对另一提案机关的修宪提案再提出修正?[4]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示了研究修宪提案权之实践意义。
本文认为,解决修宪提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因此,本文将以修宪提案权的性质为主线展开论述。基于此,本文的结构将大致安排如下:首先,从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出发,对修宪提案权的性质作出界定。其次,根据对于修宪提案权性质的界定,讨论修宪提案的“时效”问题以及修宪提案可否撤回问题。再次,对我国宪法中修宪提案权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最后是简单的结论。
二、修宪提案权的性质
通常所谓“修宪提案”的表述,实际上包含了三种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的含义。一是指提案机关向修宪机关提出的物理性质的提案文本;二是指提案机关提出提案的行为;三是指通过提案行为而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就表现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的法律关系之中。
(一)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并不是凭空发生的,其产生的主要基础就是法律规则的存在,社会关系正是经过法律的调整才上升成为法律关系。在宪法上,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宪法所确认和认可,因此,对该法律关系特征的归纳不能离开对于相关宪法规范的分析。现以美国宪法第5条和中国宪法第64条为例进行说明。
按照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当国会两院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州宪法会议(各州以何种方式批准宪法修正案,取决于国会的决定)的批准后即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十分明显的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以修宪提案权,而将批准权给予了各州,显示了其浓厚的联邦国家色彩。按照宪法的规定,国会具有修宪提案权,以及决定各州采取何种形式批准修正案的权力。不过,在美国宪法实践中,国会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要广泛得多。在实践中,国会可以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时限,也可以判断一项修正案是否得到了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而生效,还可以裁断各州是否可以有效地撤销其先前的批准行为。[5]在19著名的Dillon v. Gloss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由于宪法授权国会可以提出修宪提案、安排全国宪法会议以及决定修宪案的批准方式,因此,宪法实际上赋予了国会安排
[1] [2] [3] [4]
日本学人的黄遵宪研究
一、前言《日本杂事诗》及《日本国志》两书奠定了黄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地位。但是他的第三本名著《人境庐诗草》又怎样呢?
戊戌政变后,黄遵宪由沪归乡,建书斋名“人境庐”,三字为日本书法大家成濑温(号大域,1827-1902)所写。此后,黄即以此书斋为读书治学之所。《人境庐诗草》之题名乃出于此。
1891年夏,黄在伦敦任驻英参赞期间所作的自序中说:“余年十五六,即学为诗”,“每以余事及之,虽一行作吏,未遽废也”。(注:钱仲联笺注:《人境庐诗草笺注》,香港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但所集之诗,屡经增改,至19始定稿,终未刊印。193月黄遵宪殁后,黄的侄儿伯叔将《人境庐诗草》稿本并印费交给黄的知交粱启超代为付印。梁于19付印于日本,凡11卷,分装4册,共收诗641首,为黄的最后手定本。(注: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497页。)刊本每卷末均书“弟遵庚初校、梁启超覆校”字句。(注:周作人:《人境庐诗草》,《逸经》第25期,1937年3月,第7-13页。)梁将原稿本的“自序”抽去,易以己撰的《嘉应黄先生墓志铭》说:“先生之诗,阳开阴阖,千变万化,不可端倪,于古人诗中,独具境界。”(注:钱仲联笺注:《人境庐诗草笺注》,第12页。)梁还在《诗话》里说:“要之公度之诗,独辟境界,协然自立于二十世纪诗界中,群推为大家,公论不容诬也。”(注:梁启超:《饮冰室诗话》,《饮冰室文集》第16册,台湾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0页。)
《人境庐诗草》初刊于日本,至1930年,尤炳圻、高崇信合编校点本始由北平文化学社刊出,并附录胡适论黄遵宪诗的文章,丰子恺插画,引人注目。编者尤炳圻将该书赠给当时在北平留学的日本青年文学家竹内好(1910-1977)一册,这使竹内和他的挚友增田涉(1903-1977)等对黄遵宪的诗有了新的认识与爱好。(注:〔日〕增田涉:《中国文学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262-263页。)
二、周作人的两篇文章及其影响
北京大学教授周作人(1885-1967)于1936年4月在半月刊杂志《逸经》第3期揭载《日本杂事诗》一文,又于次年3月在同杂志第25期揭载《人境庐诗草》一文。这两篇文章对黄遵宪研究提出了不少新看法,同时对日本的读者也产生了一些影响。
周在《日本杂事诗》一文中说,他在北平的厂甸购得了天南dùn@①叟活字版本及梧州刻本《日本杂事诗》,感到分外欣喜。杂事诗的原本上卷有诗73首,下卷有81首,共154首。两书对照可知,定本上卷的诗,删2增8,下卷的诗,删7增47,变动很大。他读了这些诗后,对黄遵宪的思想与见识深为佩服!他还说,定稿编成至今已46年了,记日本杂事的,除黄君以外尚无第二人。
周在《人境庐诗草》一文中说,诗草也是在厂甸买到的,似为抄本,上有黄君手笔。这个抄本的4卷与刻本的1至6卷相当。反过来说,“那六卷诗显然是根据这四卷本增减而成,所以这即是六卷的初稿。总计六卷中有诗三百五首(有错当查),半系旧有,半系新增,其四卷本有而被删者有九十四首,皆黄君集外诗也。”周认为:旧诗是没有新的生命力的,但黄君的诗却不然。人境庐诗是“以人为重”,在诗里可以窥见黄君的“人与时代”,而且,黄君的诗不太注重诗句的用典或炼字,不受正宗的作诗法的限制,有他独自创作的特点。因此,周说:“中国应做的文化研究事业实在太多”,“关于黄公度的著作之研究亦即其一”。
周作人的这篇文章是在1937年2月4日写的。与此同时,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汉文教授铃木虎雄在《支那学》第9卷第1号(1937年7月,京都弘文堂书房发行)上揭载了《读〈人境庐诗草〉后》一文。铃木说他在12岁时,由石川鸿斋编写的《日本文章规范》里得知黄遵宪的诗文。以后,对黄的诗文颇感兴趣。19的夏季课外讲演,以《光绪年间诗界之一倾向》为题,把黄的作品中“爱国”、“尚武”、“黄色人种统一”的思想,以及接触新思想、新事物的表现等,都做了仔细的介绍。铃木认为黄遵宪在政治上倡导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在外交上保琉球,卫朝鲜,并反对李鸿章等的联俄政策;在学问上以经世致用之学为目的;在教育上要求废除科举,普及教育。这些在黄的诗文中都可以看得出来。
铃木列出诗草中《不忍池晚游诗》的诗句:
羯鼓咚咚舞折腰 银gāng@②衔璧酒波摇
垆香袅处瓶花侧 不挂当时黑鞘刀
这把当时明治政府禁止武士们佩带刀剑的事说得明明白白。又:
薄薄樱茶一吸余 点心清露挹芙蕖
青衣擎出酒波绿 径尺玻璃纸片鱼
把日本人喝樱花茶、吃生鱼片的生活习惯描述得真真切切。因此,铃木说,诗草的诗句是有“个性”的,不摹仿古人,坚守着“我手写我口”的精神,把自己所见到和感受到的事物,真实地写出来。他又说,黄在消化旧文学中,添加上新的思想和新的诗的意境,自由自在地创造出有个性的诗,这就是他的特长。
周作人在《逸经》上发表的两篇文章,当时的铃木是不是已经看过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当时东京的东方文化学院研究员丰田穰读到周的两篇文章后,便写了一篇短评《关于〈人境庐诗草〉》,登在《中国文学月报》第29号(1937年8月1日)上。可以说这篇文章揭载的时间比铃木的文章仅仅晚了1个月。在时间上看来,几无什么大差。
丰田对《人境庐诗草》的看法,可以说与铃木等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丰田认为黄遵宪滞日期间,正值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所交往的诗友重野安绎、日下部东作、岩谷修等都是当时日本的汉诗大家,他们的诗并没有对黄遵宪的诗产生任何影响。如果黄之东渡晚,与日本的新诗运动家中西梅花、森鸥外、北村透谷、土井晚翠等交往,黄的诗或别有一番更新的气象。总之,丰田认为,光绪年间的两大诗人黄遵宪和苏曼殊,与日本的关系至为密切。
三、由诗碑到黄遵宪笔谈遗稿的发现
黄遵宪笔谈遗稿的发现,使我们对黄遵宪的研究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诗碑是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诗友源桂阁(源辉声,或大河内辉声)在“日本杂事诗最初稿冢”旁所建的,以志文人们的风流雅事。
关于源桂阁的介绍,最初见于王韬的《扶桑游记》光绪五年(1879年)四月二十四日记:“沈梅史、陈访仲、漆园偕日人源桂阁来。桂阁名辉声,即昔时执政源氏之后人,大河内华族也。家在墨川,屋宇幽敞,楼临江水,可以远眺。笔谈既竟,招余至新桥滨家小饮,特召三艺伎侑觞:小兼、小金、角松也。”又,六月朔日记:“午后,应大河内源桂阁之招,往观烟火。高楼数椽,俱临河滨,凭拦一望,墨河如带,而环河数百家,无不历历在目。”“主人作诗索和,援笔成二绝句云:‘甘在花丛过一生,狂来无计破愁城;青衫痛哭无干日,要向源侯借酒兵。’唱和是:‘扪虱雄谈误此生,制情好似筑坚城;花天本是波澜幻,恃有胸中十万兵。’”
王韬访日本时,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已脱稿。当时,黄遵宪想仿效唐代文人刘蜕的文冢的故事,把自己的杂事诗底稿埋葬起来,大河内辉声对此大为赞成,于是便将诗稿埋在他家的庭院里,并立石碑以志记念。石碑正面刻“日本杂事诗最初
稿冢”九字,落款“黄公度应桂阁属”。石碑背面的刻文是大河内辉声于1879年9月撰写的。今根据诗碑将全文照录于下:葬诗冢碑阴志
是为公度葬诗冢也。公度姓黄氏,名遵宪,清国粤东嘉应举人,明治丁丑随使东京,署参选官。性隽敏旷达,有志略,能文章,退食之暇,披览我载籍,咨询我故老,采风问俗,搜求逸事,著《日本杂事诗》百余首。一日过访,携稿出示,余披诵之,每七绝一首,括记一事,后系以注,考记详赅,上自国俗遗风,下至民情琐事,无不编入咏歌。盖较《江户繁昌志》、《扶桑见闻记》,尤加详焉,而出自异邦人之载笔,不更有难哉!余爱之甚,乞藏其稿于家,公度曰否,愿得一片清净壤,埋藏是卷,殆将效刘蜕之文冢,怀素之笔冢也乎?余曰:此绝代风雅事,请即以我园中隙地瘗之,遂索公度书碑字,命工刊石。工竣之日,余设杯酒,邀公度并其友沈刺史、杨户部、王明经昆季,同来赴饮。酒半酣,公度盛稿于囊,纳诸穴中,掩以土,浇酒而祝曰:一卷诗兮一póu@③土,诗与土兮共千古,乞神物兮护持之,葬诗魂兮墨江浒。余和之曰:咏琐事兮着意新,记旧闻兮事事真,诗有灵兮土亦香,吾愿与丽句兮永为邻。沈刺史等皆有和作,碑隘不及刊。明治己卯九月,桂阁氏撰并书。
广群@④刻。
大河内的私邸所在,在东京浅草区今户町14番地(后增筑扩建到13番地),是庭园宽广的高级宅邸,大门旁竖有石碑,上刻“桂林庄”三字。宅邸面临墨川(墨江),即今之隅田川(当时称墨田川或角田河,因“墨”、“角”、“隅”三字的日语读音都是sumi的缘故。今浅草划归台东区,它的东面是墨田区)。因风景美丽,大河内宅邸的一部现在划为隅田公园。现在诗碑已移至今qí@⑤玉县新座市附近的平林寺。当时知此事者甚少。
1940年时,实藤惠秀已对黄遵宪研究产生兴趣,并闻知平林寺有黄的诗碑,便与今关天彭(1882-1970)教授同去平林寺探访。今关是石川鸿斋的门人,擅于汉诗文,对黄遵宪的才学知之甚详。他俩至平林寺后,发现诗碑立于寺庙本堂的正面,保存得很好。实藤将碑文抄下,译为日文,今关作了一首七言绝句云:“笑葬诗魂东海滨,未容佳话散成尘,夕阳闲扫苍苔读,谁料风流亦夙因。”这次探访诗碑的记事,实藤以《平林寺与黄遵宪的诗碑》为题,揭载于《中国文学》第65号(1940年9月1日),并将诗碑的原文、译文,以及今关的绝句都公布了出来。
诗碑为什么由东京的浅草搬移到平林寺呢?据大河内辉声之子辉耕(子爵,贵族院议员)说,明治40年左右,由浅草搬家到新宿的新居时,乃将诗碑移至平林寺。这是因为该寺有大河内家历代祖先的坟墓,就连他的亡父辉声的遗骨(大河内辉声于1882年8月去世,年35岁)也葬于此寺。为了保存有纪念意义的石碑,故将它移至此寺保管。
1943年7月,丰田穰、实藤惠秀二人合译的定本《日本杂事诗》刊出后,实藤赠送了一本给大河内辉耕,请他指正。辉耕得此书后大为欣喜,遂忆起亡父的事,说:“我的父亲很喜欢同中国人笔谈。这些笔谈记录都保存在平林寺,愿意不愿意去看一看?”实藤立即回答:“那太好啦!务必拜托。”辉耕说:“让我首先告诉寺庙的住持,请他准备一下,你随时都可以去看。”(注:〔日〕实藤惠秀编译:《大河内文书》,东京,平凡社1964年版,第232页。)这么一来,就打开了发现黄遵宪与大河内辉声等日本名士们笔谈遗稿的门路。
11月14日,实藤与丰田同往平林寺,住持白水敬山禅师亲自向导,将保存在仓库里的遗稿都拿了出来,分量之多,远出丰田、实藤二人意料之外,使得他俩大吃一惊!
笔谈纸片上满写着一问一答的记录。这些纸片都按年月裱装成册,在每册的封面标出某年某月的笔话,并注上号码。由此可知大河内辉声对笔话记录是多么珍爱!但是他去世后,这些装订好的笔话藏在平林寺的仓库里数十年,似乎无人翻阅,因此,有的被蛀蚀,有的封面脱落,有的去向不明。经过检索整理,计有:
罗源帖(1875-1876年),原有18本,现存16本。
丁丑笔话(1877年),原有7本,现存1本。
戊寅笔话(1878年),原有26本,现存25本。
己卯笔话(1879年),原有16本,现存2本。
庚辰笔话(1880年),全10本。
qī@⑥园笔话(1881-1882年),全17本。
韩人笔话,全1本。
书画笔话,全1本。
总共有94本。现存者71本,缺23本。其数相当可观。(注:实藤惠秀编译:《大河内文书》,第234-235页。另外参阅实藤惠秀《清代中日文人笔话手稿的发现和整理》及《黄遵宪与源桂阁初次笔谈》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都揭载于《南洋学报》第17卷第1期,1961年1月。)
当时,实藤从平林寺借出7本携回抄写。1944年秋抄完后,再借出6本继续抄写。1944年秋,美机轰炸东京日甚一日,但直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向中美英苏正式投降时为止,实藤抄写笔话遗稿的工作从未间断过。他的为学精神,令人钦佩!
大战结束后,与实藤共同研究黄遵宪的丰田穰已去世,而且,这时实藤要把1939年刊印的《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加以修正、增补,几无时间去整理所抄写的黄遵宪笔话。但是1961年他突然接到郑子瑜编辑的《人境庐丛考》(新加坡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知道海外的中国人也有研究黄遵宪的,而且,不久又收到周作人介绍此书的来信,于是就写信给郑子瑜,说明黄遵宪笔话遗稿发现的经过,并请郑来日本共同从事研究。(注:实藤惠秀:《清代中日文人笔话手稿的发现和整理》,《南洋学报》第17卷第1期。)至此,黄遵宪笔话遗稿的问世为期不远了。
1962年4月,郑子瑜由新加坡来日,在东京早稻田大学与实藤开始共同研究,利用的是实藤的手抄本及早稻田大学图书馆摄制的平林寺所藏的所有笔话遗稿缩微胶卷。但是由于遗稿的数量很多,绝非短期间能整理、编校完成,而且,郑来日,为期仅数月。因此,他们作了如此的约定:(1)郑将早稻田大学摄制的笔话全部遗稿胶卷复制一份带回新加坡。(2)二人共同编校、整理,约定于1964年以前完成。(3)以两人编校、整理的名义出版。(注:实藤惠秀:《清代中日文人笔话手稿的发现和整理》,《南洋学报》第17卷第1期。)
虽经双方共同努力,笔话遗稿的编校、整理工作还是较原定计划晚了一年,至1965年才完成。但是纯学术的研究资料,非为一般出版社乐于刊印,因此拖延到1968年5月,由新加坡黄望青提供出版资助,并得到早稻田大学东洋文学研究会的大力支持,终于以《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为题名刊印了出来。这第一手珍贵参考史料的问世,给黄遵宪研究带来了新气象。
四、黄遵宪研究的推进
《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全文都是中文,虽出版于日本,但是,战后一代的日本人能读此书的为数有限。为促进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实藤惠秀乃根据笔话遗稿,编译了一本《大河内文书》,副题是“明治日中文化人的交游”,编入平凡社(东京)的东洋文库刊行于世。这本书与《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不同,它不是以黄遵完为中心而编译的,而是从笔话遗稿中选出有趣而重要的一小部分译出,而且,它的编排与标题也有独到之处。今将它的目录抄录如下:(1
)桂林庄的主人。(2)中国公使一行来日。(3)公使何如璋。(4)黄遵宪。(5)公使的答礼。(6)中国的古乐。(7)曾根俊虎。(8)副岛种臣。(9)异想天开的笔谈。(10)森春涛。(11)观花赏樱的预告。(12)向岛的观花赏樱。(13)与童子的笔谈。(14)以狗与猴子为比喻的对话。(15)依田百川。(16)引出话题来。(17)“培元安神汤”特效药。(18)大久保利通之死。(19)不是“同文”。(20)话谈服装。以上总计20章,译文及说明都使人读之轻松而有趣。其中,除第4章“黄遵宪”外,黄参与笔谈的有第1、9、11、12、13、14、17各章。特别是第12章“向岛的观花赏樱”里,有黄遵宪的七言绝句,不见于《日本杂事诗》,今录于下:“长堤十里看樱桃,裙屐风流此一遭,莫说少年行乐事,登楼老子兴尤高。”此诗成于1878年4月16日,正是樱花盛开季节,墨江(隅田川)堤岸的景色更显得美丽好看。
总之,通过《大河内文书》的笔话,使我们了解了明治时代中日两国文人交游的雅趣。
那么,《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的编校与整理又怎样呢?
此书是以黄遵宪的笔话为中心而编校的。黄于1877年12月20日初抵东京后,至次年3月3日,在东京芝山月界院的中国公使馆里,与来访的大河内辉声(源桂阁)第一次晤面笔谈。黄的.自我介绍是:“仆黄姓,名遵宪。前闻梅史盛推阁下,亟欲一见。”这份笔谈记录保存在前揭《戊寅笔话》第4本里。因此,这本书收录的笔话始自《戊寅笔话》第4本,即自戊寅(1878年)3月3日至第26本的12月15日止,计有35次笔谈。其次是《己卯笔话》第15、16两本,即自己卯(1879年)12月8日至同月24日止,计有3次笔谈。再其次是《庚辰笔话》第4、7两本,即自庚辰(1880年)2月2日至4月9日止,计有3次笔谈。总计起来有41次笔谈,以戊寅年为最多,而己卯及庚辰两年为最少。这是由于原本欠缺的缘故。
笔话并非仅限于黄遵宪与大河内辉声二人之间,有时尚有其他人在同一纸片上进行笔谈。究竟谁是谁?只有根据字迹及笔话的内容来断定之,而且,他们都是信手而写的行书或草书,有时尚有涂改之处,或脱字,或误写。因此,编校、整理这些笔话遗稿,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它终于刊印出来,实得力于实藤惠秀及郑子瑜二人的努力。
战后,日本由军部的统治解放了出来,民主与自由思想代替了战争时期的军国主义。因此,对中国文化的历史观点,以及文学的评价也都有了显著的改变。战前反动的、主观的、自大的“支那观”,转为进步的、客观的、理性的”中国观”,对黄遵宪的研究,由政治的利用转为真实的探求。
先就文学而言。丰田穰和实藤惠秀是战争时期应日本文学报国会及大东亚文学者大会的要求而开始翻译《日本杂事诗》的。在当时的“大政翼赞”体制下,乃将杂事诗中对“国体”不利的《神代史》(荒唐古史)、《三种神器》(徐福)、《福功皇后》、《佛教》(三宝奴)、《天皇即位》等5首删去。而且,其他各诗的标题也有更改。但是在战后平凡社刊印的《日本杂事诗》(1968年版)中,实藤惠秀将1943年生活社的版本加以增订、修正,并补充了上揭被删除的5首诗。此外,钱萼孙笺注的《人境庐诗草笺注》,1957年由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刊出,接着郑子瑜编辑的论文集《人境庐丛考》也由新加坡商务印书馆出版。《人境庐诗草》里的诗,与《日本杂事诗》不同,无日译本。1960年,京都大学文部教授吉川幸次郎旅欧返日后,与同事小川环树教授共同编辑、校阅《中国诗人选集二集》,由岩波书店出版,其中的第15册《黄遵宪》是由吉川教授的女弟子岛田久美子译注的。她除了从《日本杂事诗》中选了8首以外,其余的全部采自《人境庐诗草》,也可以说《黄遵宪》是《人境庐诗草》的“选译”。这本书于1963年2月初版,至1979年已增印到第11版,由此可见日本人对于公度诗的爱好。
其次就历史哲学而言。在日本,一般人对《日本国志》的爱好,似乎赶不上《日本杂事诗》或《人境庐诗草》,这或者是由于历史哲学没有诗文的普遍性、鉴赏性的缘故吧。在学术性的著作里,谈到《日本国志》时,多与研究康、梁变法相关,并不仔细、具体。特地评论《日本国志》的,恐怕是史学家今村与志雄的论文《黄遵宪的〈日本国志〉》(注:该论文揭载于《言语》第3卷第8号,1974年8月,收入〔日〕今村与志雄《中国近代知识人的轨迹:“理智与情感”》,东京,筑摩书房1976年版。)。今村认为,黄遵宪撰写《日本国志》时,是站在实证的历史主义的立场去追求历史的真实,并赞成黄遵宪批判德川光的《大日本史》、青山延光的《国史纪事本末》等书都是以“大义名分”的史观去论断中日关系始于隋代,而忽视了《魏志》、《汉书》的史实记录,并认为黄的这种批判是很有科学性的。因此,他说黄遵宪的《日本国志》是一部学术“重宝”。
总之,战后日本学界对黄遵宪研究的确有相当的成果,特别是黄遵宪笔话遗稿的发现,使我们对黄的诗文的创作天才和历史哲学思想的实事求是精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中国研究黄遵宪的学者们参考日本发现的黄遵宪笔话遗稿所写的论著有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杨天石《黄遵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王晓秋《〈日本国志〉初探》(《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等。
最后,拙稿《〈日本国志〉编写的探讨——以黄遵宪初次东渡为中心》(《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除参考《大河内文书》及《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等书外,还参考了新发现的宫岛诚一郎(号栗香)与黄遵宪的笔话遗稿。宫岛与大河内辉声不同的地方是:宫岛任职明治政府,是日本近代立宪运动的首倡者。他的宪政思想对黄遵宪的影响很大。拙稿撰写的目的就是在说明这一点。总而言之,黄遵宪滞日4年余,所交的日友也甚多,当时他们的笔谈遗稿一定不少,但涉及到外交问题的东西,多不知去向。(注:比如本文前揭大河内笔谈遗稿中的《己卯笔话》,原为16本,现存两本,而这两本都是己卯(1879年)10月以后的笔谈,而且所谈内容未涉及外交问题。我们知道,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改琉球为冲绳县,总理衙门曾向日本提出严重抗议。《己卯笔话》10月以前的遗稿失落,是不是由于遗稿中涉及到琉球问题的缘故呢?)今后犹待我们治史者去努力发掘,如再有新发现,对黄遵宪研究肯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豚加辶
@②原字钅加工
@③原字扌加不
@④原字榷去木
@⑤原字土加奇
@⑥原字漆去氵
通观修宪――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
前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的新境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文明中的具体形态,凸现了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特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两个文明变为三个文明,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境界。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包含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宪法作为政治理念文明,它的进步与发展极大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宪政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由宪法的启动,运行,评价等子系统构成,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宪政系统要顺利的进行,必须注意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必须要对某子系统进行调整,就应当全面,充分考虑该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因此我国修宪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由时间维度决定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我国的修宪似乎有一种常规,即当改革开放,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后,我们党通过全国代表大会,把改革开饭的经验和成果写入党的决议中,为了贯彻党的决议,必须把宪法中不符合党的决议的内容和脱离改革开放实际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是党的一致变为国家的意志,因而就产生了1988年,1993年,及的四次修宪活动。
一 修宪简介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20,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点亮了本年度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本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二 修宪的特点:
1.总的大前提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立邓小平理论的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决定都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
2.修宪具有时代的特征。它总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年这次修宪为例: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2)“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3)“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紧急状态的统一立法”已经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紧急状态法”已经纳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结语
事物总是变化发展的,我们必须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识和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局限性的,一部宪法的适应时间也总是有限,我们必须重视修宪活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
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参考书目
《中国宪政史》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主编:徐祥民
《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 法律出版社
《论宪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D
通观修宪――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请注明出处!
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
一、宪法与互惠正义如果把法教义学的态度运用到极致,而不对规范成立的事实结果投以苛求的目光,或者干脆把某种实践性的动机隐入规范解读的价值判断之中,那么在本次修宪中,则可依稀读出某种互惠正义。
正义的面孔很多,博登海默就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 在那林林总总的正义形态中,互惠正义的观念及其实效性几乎跟“报应正义”一样古老,因为在法学的理解中,二者恰好构成对立。当然,互惠正义的观念也和其他正义一样,其内涵不断随着时代的更迭而嬗变,但迄今仍有意义。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互惠(reciprocity)的概念就居于枢要的地位。如所周知,罗尔斯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基本结构”,这虽然不属于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的范畴,但任何的实定宪法都涉及某种社会基本结构,而正义的原则就是罗尔斯用以评价它的道德标准。[2] 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原则实际上就“表达了一种互惠性的理念”。[3] 他首先把社会理解为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同时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这双重的结构,而正义原则主要就体现为一种公平的精神,能够得到参与者的'接受和认同,为此遂离不开互惠,以使社会成为“一种公平的合作体系”(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罗尔斯更这样指出:“一个稳定的立宪政体的第三个要求是,它的基本制度应该发扬政治生活中能发挥合作功能的各种美德,合乎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和解精神和与人为善的美德”。[4]
从这样的理论高度俯视本次修宪的程序以及文本,就会解读出其中若隐若现的互惠正义精神。当然,这里要预先交代的是,贯穿于这次修宪中的互惠正义也有几个性向:一是内涵的特定性,即它主要是现代意义上、且为法学所(能)界定的互惠正义;二是程度的有限性,也就是说本次修宪中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这种精神;三是表现的不稳定性,即其中的互惠正义往往折射成其他许多相关或相似的内涵,如平衡感、协调、妥协、合作精神等,虽然互惠正义本身也可能表现为这些要素;四是结构上的非独占性,也就是说本次修宪除了体现互惠正义之外,还可能体现其他的精神要素,在此不予赘言。
二、规范解读:互惠正义何在?
首先在本次修宪的程序中,或曰在作为一种规范文本的宪法修正案的动态形成过程中,可以解读出互惠正义。
盖历次修宪,均有赞否两论的对立,但本次尤烈,最后这两种观点仍在修宪者的意志之中得到平衡,所沿用依旧是一个务实的技术性原则,即所谓“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非改不可的才改”,从学理上而言,可称之为“最低必要限度修改”原则。至于何谓“可改可不改”,如何确定“非改不可”,实际上较为模糊,但这种模糊边界的存在,已然给各种意见之间的协调留下了回旋余地,这恰是互惠正义律动的空间。
程序启动的过程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众所周知,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的是法定的修改程序,但长期以来,在法定程序启动之前实际上还存在一种可称之为“作为惯例的前置性加接程序”,即执政党率先提出修宪建议案,提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基本接受后再启动法定的修宪程序,完成程序的加接。这种程序可以反映出执政党内部之间、以及作为政治代表团体的执政党以及作为民意机关的全国人大之间、还有上意与下情之间的互动关系,但它既可能是平衡的,也可能是不平衡,而在本次修宪的运作当中则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过去一般是中共
[1] [2] [3] [4]
从“修宪”谈制作立法记录的必要性
据2004年3月15日《北京晚报》报道: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其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删除了一个小小的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时,点在“并给予补偿”前面的一个逗号引起了有些代表的疑虑。有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终的定稿中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读过上述报道,我间接的感受到人大代表们认真参加“修宪”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宪法修正案中那两处规定的确切含义,我也相信,其他读者,或者其他公民,在今后遇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或者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明白宪法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日的《北京晚报》还“披露”了一个人大代表对上述两处规定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
我真是要感谢媒体的出色工作,它们不仅向公众及时发表了宪法修正案,还进一步向公众透露了“修宪”过程和其中一位人大代表的意见。这让我进一步思考: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在审议立法草案时,主动地认真地制作完整的立法记录,把立法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锋,最后定案的形成,向他们所代表的全体人民做一个交代呢?为此,我建议以本次修宪为契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一项补充。
一、“立法”的含义及现行《立法法》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这部法律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所谓“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立法在程序上分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法律四个阶段。
《立法法》对于法律草案的提出有明确规定:“提出法律草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立法法》还对法律的通过和公布做出规定。从近期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看,立法草案的提出以及法律的通过和公布,一般均符合《立法法》的要求。但是,《立法法》仍然存在缺陷,特别是它对在审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于法律草案的不同意见、修改和补充等重要内容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这些内容对于法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它特别有助于法律实施者弄清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正如此次“修宪”,有关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许多人大代表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这些意见,以及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原因,却难以从一个法定的正式的渠道获得完整的信息,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我们难以知道具体
[1] [2] [3]
★ 黄遵宪简介
★ 日本教育制度
★ 日本饮食文化
★ 思修试题
★ 思修论文
★ 修禅诗歌
★ 工程修合同
★ 修自行车作文
★ 议论文:修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