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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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1: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介绍了其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分析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如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为143家,截止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 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 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 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 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 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35).

[2] 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04).

[3] 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04).

[4] 李悦.组织创新导向的内涵及其对组织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篇2:大学生劳动关系管理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劳动关系管理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然而由于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中,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缺少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可避免地成为不稳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面临维权的困境。

一、勤工助学中劳动关系的不平等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进行损害,从而减少自身的成本,获取相关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多方面的不平等。在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自然处于优势地位,而对于缺少社会经历和经验的勤工助学大学生来说,其优势更加明显。这直接导致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勤工助学大学生往往对于工作性质、国家以及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风险、工作安全保障等事宜毫无概念,甚至一无所知。

2.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虽然《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可以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社会经济主体地位以及信息获取的优势,利用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短期性和时间不固定性,故意不与勤工助学大学生提及、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从而逃避其用工风险和成本。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劳动者尤其是勤工助学大学生更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和资本。

3.实际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诸多不平等。社会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确立中的不平等最终导致大学生在实际勤工助学工作中面临诸多不平等待遇:劳动报酬偏低。许多用人单位甚至故意压低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早在几年前,媒体就曝光了几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大学生非法用工的事件。劳动工作时间过长。由于勤工助学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某些用人单位往往无限期地延长其劳动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补偿,这种情况在餐饮等服务行业中尤为明显。勤工助学大学生缺少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在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确立短期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时,即使签订了劳动协议或口头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勤工助学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工作时间过短或者不固定等多种理由不为其购买劳动保险,直接导致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工作事故,往往无法得到相关保险和补偿。

二、勤工助学大学生劳动关系不平等成因分析

1.劳动主体资格的模糊性和不明确性。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尤其未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存在立法缺失,致使勤工助学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得到明确,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2.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但在劳动主体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勤工助学大学生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往往找不到有效的维权途径,绝大多数由于承担不了维权成本或学业的要求无法承受较长的纠纷解决时间,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屈服于用人单位。

3.大学生自身经济原因和法律权利意识淡薄。大学生勤工助学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增加自身社会经历;另一种是为了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经济困难,具有强烈的就业欲望。在目前劳动市场就业竞争激烈、压力巨大的现状下,勤工助学大学生非常珍惜就业机会,对于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甚至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退让。我国大学生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一旦遇到维权困境,甚至不知从何途径进行维权,加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权援助,致使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只能接受现实。

三、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其维权困境的根本途径。现行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法律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第十二条中提及了相关问题。条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大学生并不在合法劳动主体范围中。但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但在整个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也应该予以相对的明确和保护,毕竟大学生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应该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和合法的劳动者身份,更需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1.《若干意见》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规定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界定是相冲突的,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具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显然勤工助学大学生可以在合法的劳动者范围内。在我国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颁行于1995年的《若干意见》还带有一丝计划经济的色彩,与现实的社会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现状存在不和谐之处:第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学生已不是过去的由国家完全负责培养的就业不存在问题的“天之骄子”,大学生有充分接触社会、增加社会经验、适应就业压力的迫切需要;第二,高等教育的市场经济化,国家教育经费的严重紧缺已迫使国家开始寻求由国家完全承担大学生培养成本向建立成本分担机制转变,目前高昂的学费对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极大;第三,大学生勤工助学满足了市场上诸多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需求,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需要法律规范。可见,根据《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认为在校学生课余打工不是劳动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社会基础。

2.对公民是否是劳动者的判断,主要依据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主要通过对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认定,对劳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劳动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按照相关立法凡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剥夺。我国一般从五个因素来确认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行为:年龄、健康、智力、自由和就业愿望。大学生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只要勤工助学大学生年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疾病限制和残疾限制;智力完备,精神正常且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就应该认定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从而认定其劳动者主体资格。

3.《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说明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已经在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同时,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农业劳动力市场,而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即助研、助管、图书管理、学校文明监督等;校外勤工助学,即家教、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这些工作全部属于非农业领域且不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不适用的五种社会群体(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佣人)。综上所述,大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四、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

1.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确立勤工助学大学生的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对于如何确立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人格从属性标准,通过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务是否具有形成的权限,作为区分劳动者与自营作业者的标准。德国法律规定从几个方面来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如通过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考察被雇佣者是否按照雇佣者的指示来工作;被雇佣者是否对工作具有主动性,是否通过自身行为完成工作;被雇佣者是否使用雇佣者提供的劳动资料;雇佣关系是否持续存在。在勤工助学劳动关系实践中,可以对大学生是否属于合法劳动者的范围进行判断和确定,从而使其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学校作为对大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通过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大学生法律维权中心等专业性指导机构,在用人单位的选择、工作内容确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购买以及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当大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学校相应的维权机构也可以出面为其进行法律维权,降低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成本。

3.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帮助。通过新闻媒体调查暗访等监督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用工不法行为及时曝光,从而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面对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走向社会进行勤工助学,虽然有些学校成立了维权机构,但其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社会法律维权组织的出现可以缓解学校维权机构的压力,为勤工助学大学生维权提供获取更有效帮助的平台。

4.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在大学生维权过程中,法律途径往往被很多学生所放弃,或是缺少面对纠纷的勇气,或是因为不懂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缺乏法律权利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当面对工作困境,面对社会竞争,面对法律纠纷时,我们无法退缩。社会在进步,法治社会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不仅仅是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更应该全方面地对大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篇3:大学生劳动关系管理研究论文

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准合同关系是较为特殊的一类,一般来说,准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普通合同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准合同的实现附带得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如相关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银行保函等等。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准合同关系与合同关系差异却很大,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准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以先决条件的实现为前提的,若先决条件丧失,则准合同相关权责关系失效,而合同相关方无需承担任何损失,亦不构成违约。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式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查数据,我国过剩劳动力已接近万,而大学生未就业以及失业人数仍超过500万,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在就业环节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千人抢百个就业岗位的情况早已不是新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各个企业与大学生的合同关系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而准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当中的一类。

一般来说,准合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一种意向性协议,实际上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则或附属性文件,对此我国法学界和法律体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样的准劳动合同关系介于无劳动合同关系和建立完整劳动关系之间,以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实现完整劳动关系的要件。准劳动合同关系因而界定不清且很容易和可撤销合同、违约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同时对于建立准合同关系的大学生身份定位也不甚明了,这直接导致了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多,同时在现实社会中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越发常见和普遍,于是,这一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研究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丰富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劳动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相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型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我国的法律系统对于准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只是强调其实现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而当下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形式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

1.1建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一段时期内大学生于企业之间特殊的劳动关系

这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情况是用人单位经过初步考察有接受大学生作为正式员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大学生也愿意到该单位工作,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在某些问题(如薪资、休假、工作内容)上尚未达到完全一致,或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大学生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根据考察期内大学生的表现来做出最终是否与其签订正是劳动合同的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或是具有完整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便属于准劳动合同,常见的有就业协议、见习协议、带薪实习协议等等。

1.2企业与大学生建立的劳动关系需要一定构成要件(先决条件)的实现才可最终成立

这种类型的准合同关系通常对大学生而言并不十分公平,企业与大学生签订了“形式和内容均与完整劳动合同无异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又附加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要求大学生达到一定的工作业绩,一段时间后达到相当的职业技能等等。而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准合同形式往往被企业故意曲解,成为随意增加试用期、见习期,或是辞退大学生,已经在工作中给大学生显失公平待遇的工具,这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2.当下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现状

2.1建立的随意性

应该说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了解,帮助其最终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决定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但是在就业压力巨大的当下,准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有蔓延和滥用的趋势,不少企业甚至将建立准劳动关系作为了大学生在其内部工作必经的一个环节,更有甚者,将准劳动合同的建立作为其压榨大学生,降低人力成本的“法宝”对于大学生一律全部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一段时期后以各种理由将大部分辞退,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2大学生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的定义,准劳动合同与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准劳动合同需要一定先决条件的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不但设置大量限制大学生与之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还大量删改其劳动合同内容,将职工应有的福利和薪资等下调,使大学在准劳动合同期间享受的待遇与正式员工差距甚大。不仅如此,我国对于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大学生处于何种角色也并不明确,劳动部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随后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却又将此项规定删除,完全没有类似规定,反而是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对此条文的理解,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大学生并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其与企业建立的关系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劳动关系”,于是相关的纠纷或是期间大学生发生的意外和人身伤害,便不能按《劳动法》、《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进行维权,而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由此一来,大大增加了大学生维权成本,加剧了大学生应有权利被侵害的.局面。

2.3限定条件缺乏规范和约束

由于准劳动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一定先决条件的实现,于是这些先决条件便成为了影响大学生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些先决条件是什么,应该或是可以包含什么内容,其程度和期限又是怎样?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权益保障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这样的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且用人单位不得提出显示公平的条款”。而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显失公平”的度是很难把握的,所以这一保障性条款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于是大量企业在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实现的先决条件方面大做文章,人为设置很多障碍和不公平条款,如与学生约定一定数额的“就业协议保证金”,大学生毕业之后必须到该企业工作,否则将赔偿,而保证金的数额,目前我国就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很多企业在其提供的薪资、福利和发展平台等因素不甚明确的情况之下便与学生约定了高达数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最终对大学生择业造成严重束缚。

3.完善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措施

3.1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规范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且相对独立的专门针对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在当中对准劳动合同做出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并完整描述其构成要件,同时对实现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进行规范,改变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的现状,使得大学生权益的保障有法可依,降低其维权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建立准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其限定条件在专用条款中由双方协商决定;

(2)规范专用条款内容,对涉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条款做出强制性规定,限制企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规定准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和薪资的最低标准;

(3)约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大学生权益受损时相应的诉讼途径和受理部门;

(4)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制定相应条款明确企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3.2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我国普法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我国目前高校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将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不高,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所以完善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和《劳动法》知识,在签订准劳动合同时懂得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这也能从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在相关问题上的转变。

3.3完善准劳动合同法律保障体系

由于大学生和企业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所以我们应当强调大学生的权益,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保障体系。以收益的权益为例,目前很多企业以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任意降低大学生的薪资等劳动所得,有的企业还沿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建立准劳动合同的大学生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取代薪资。其实这些做法都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便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否建立了书劳动合同关系,只要构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事实,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酬劳,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企业便必须为大学生的劳动支付合理的酬劳。除此之外,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准劳动合同中涉及到大学生的休假、福利等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

3.4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我们主要应该从学校、政府和社会机构这三个层面来构建。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和政府公权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学校则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跟踪评估,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管理;而社会机构则应该加强建立专门的大学生维权机构,也可将准劳动合同期间大学生的保险商业化、社会化,使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得到及时的补偿。

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是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它涉及到学校、社会、企业、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研究体系,但同时也确实是目前就业问题中客观存在且必要的一个事实,只要我们能够积极分析总结目前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那么相信这一准劳动合同关系必将朝着更加完善、公平的方向前进。

篇4: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策略论文

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策略论文

摘要:

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到网络信息时代。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科技的创新发展也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要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才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可持续发展;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策略

当前,人们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发生改变,逐渐形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所以,为了可以更好地确保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必须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机的调节、管理与监督,从而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协调,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要对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要对劳动用工的标准进行放宽,要充分认识到“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重要价值,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基本内涵,从而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相关的部门要基于对相关内容的深入研究论证,对《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健全。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管理使用办法》[1],并且将相关的制度与规定给予充分的贯彻与落实。要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加入网络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要加强立法,借助于劳动法律对社会公益诉讼形式以及相关的制度进行审查,要使得企业能够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要使得劳动法规政策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各级工会要对当前的发展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要积极、全面地评估我国的新模式以及新技术。要全面了解职工队伍的素质水平以及劳动关系,要认识到就业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产生的影响,充分了解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要做到依法管理,充分实现体面劳动[2]。要在政策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新型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与约束。要对网络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使其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而且要充分注重对网络新媒体以及站的构建,要创建更加新型完善的工会工作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机链接。要提供更多的渠道,使得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全面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那么“互联网+”企业就要充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对各种与劳动者切身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与规章制度给予修改与制定。而且将这些重大事项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使得劳动者能够充分得以了解。除此以外,企业要聘请对劳动人事制度比较了解的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结合日常用工管理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从而提高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使其能够充分满足“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

四、充分明确用工主体

为了充分满足工作安排的需要,“互联网+”企业必须要对劳动者工作单位或者是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所安排的工作进行调整,那么就必须要和劳动者先后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各自所担负的劳动义务与权利进行承担,而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报酬。严禁利用混同用工方法对劳动义务进行规定。假如许多关联企业仅仅有唯一的企业属于用工主体,那么对于其他关联企业而言,为了有效地防范纠纷的发生并且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那么就必须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给予固定,有效地防范交叉用工现象的发生,防止混用公章以及混交社保等问题的出现[3]。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使得新型劳动关系应运而生。为了可以妥善地管理与协调新型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那么必须要结合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企业要制定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充分明确用工主体与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全面提高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水平,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虎.“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劳动关系[J].中国工人,(2):58-61.

[2]王全兴.“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国劳动,(8):7-8.

[3]吴鼎,马旭东.“互联网+”时代服务业新业态中劳动关系浅析[J].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16(12):88-90.

篇5:劳动关系管理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内容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定义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二、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 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 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1. 规范化—合法性、统一性(全体员工执行的统一,在同一时期内的统一),

2. 制度化—明确性(明确职责、权限、标准)、协调性(随企业的发展进行阶段性调整)。

四、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劳动关系的意义

1. 保障企业与员工的互择权,通过适当的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 保障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正当权益,开发资源潜力,充分调动积极性;

3. 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尊重、信任、合作,创造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

五、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1. 依法制定相应的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全体员工各自的责、权、利;

2. 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提高其业务知识与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管理作风,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意识,掌握相关的原则与技巧;

3. 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使其价值观与企业的价值观重合,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

4. 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在员工的参与下,可以更好地兼顾员工的利益。

5. 发挥工会或职代会及企业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篇6:劳动关系管理新思维

劳动关系管理新思维

毋庸质疑人力资源管理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个专业模块如: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都已有相对成熟和成形的管理体系,而唯独使这些专业模块得以有效实施的根基——劳动关系管理,一直还没有相对成熟和成型的管理体系。本文作者在总结了多年来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操经验与案例,开创性地提出了“劳动关系管理矩阵”,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什么是劳动关系管理矩阵

今年下半年,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两种很明显的现象,一是很多企业采取诱导的方式要求老员工主动辞职,然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达到工龄“归零”的目的;二是集中性的裁员现象。事实上,两者都有一根共同的“导火线”,那就是《劳动合同法》马上就要实施了,新法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等规定一度使得企业产生恐慌。《劳动合同法》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施的前夜却大大损害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的这些做法不仅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对企业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并且为了达到工龄“归零”的效果企业也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补偿代价。从《劳动合同法》为了创建和谐的初衷,再到造成目前企业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企业应当如何化解?为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贯穿劳动关系管理,实现新老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转换,劳动关系矩阵管理应运而生。

劳动关系矩阵从三个维度,全方位地构建起劳动关系管理的体系,从不同角度、不同角色,剖析员工关系管理的内在本质,使得行业与行业之间、用人单位中各个管理角色的位置关系更加清晰。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该工具对于企业重新梳理劳动关系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矩阵包含以下三个维度(如图1所示):

Y轴:按企业内角色分工划分为企业所有者、经营高层、人力资源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员工。

X轴:按劳动关系管理操作的四大关键环节(签订、履行和变更、终止和解除、续订)划分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Z轴:按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管理特点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

■ Y轴:纵向按角色分工进行划分

● 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者首先关注的是企业的投入产出比。换言之,所有者更关注的是在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竞争环境以及企业的经营模式等前提下,企业内部的人工成本应该控制在一个什么合理的范围,如何在总量上以最小的人工成本实现最大产出。

● 运营层:企业的运营层不一定要很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但一定要聘用和信任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运营层关键要关注“合法性”和“系统性要求”两个维度。

关于“合法性”这个管理维度,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工成本要合法。当前有部分企业的运营层管理者忽视劳动法律成本,采用“全打包”的概念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即将按月发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薪水,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等统统打包在内。这导致的结果是: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也就层出不穷,受到日益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惩罚。这种违法挤占员工合理薪酬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使企业的招聘工作受阻,导致所录用员工的`素质明显下降,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相悖。这方面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案是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达到俗称的“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效果。

第二,要劳动关系要合法。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劳动关系不清楚,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划分不清晰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滥用股权激励(由经营者向所有者的角色过渡)、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劳动关系不能依法确立,也就不能依法解除。

篇7: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班级: 姓名: 学号:

案例分析

1、Y君和某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合同中约定:自7月1日至6月30日,劳务公司将Y君派遣至N医药公司任销售代表,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由医药公司根据其销售业绩发放;如医药公司终止与Y君的用工关系,劳务公司与Y君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Y君到医药公司工作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 ,N医药公司因受到竞争对手挤压,市场份额不断萎缩,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开始裁减员工。月,该公司人事部以Y君工作态度不好为由发函给劳务公司,表示终止与Y君的用工关系。劳务公司马上与Y君取得联系,要求Y君根据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并前往办理离职手续。Y君不服,但苦于不知如何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对上述案例做出分析。

2、某国有纺织厂于招收了二十余名员工,最初曾经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之后厂方一直未同这些员工再续签劳动合同。年12月中旬,经工厂有关领导研究决定,该厂搬到了距原来厂址30公里外的新址,但基于成本考虑不为职工提供班车。如此使得原来的员工无法准时上下班。这些员工向厂里提出协商要求,希望该厂能够与这批员工们续签、补签合同,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如果一定要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厂方拒绝了员工们的要求,然后在工厂大门口张贴告示,要求这些员工必须在201月4日正式到新厂址上班,由于当时厂方公告时大多数员工正在休假,所以很多人都没有看到,结果只有寥寥数人于规定时间内报到。1月10日,厂方以违纪和擅自离职为由与这些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请对上述案例做出分析。

1、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劳动合同期为2年,约定3个月试用期违法。

劳动合同条款中:“每月工资由医药公司根据其销售业绩发放”对工资由谁发放给予明确,但未明确发放周期,发放额度和同工同酬的要求,应予以完善(不明确的先协商,然后优先适用于集体合同,再适用同工同酬,最后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况是法定终止条件,本案中“如医药公司终止与Y君的用工关系,劳务公司与Y君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条款不在此列,因此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不合法。

用工单位以“态度不好”为由,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仍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如强行终止,即属于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2、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劳同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给劳动者正常发放工资和缴交社保并及时补签劳动合同,但没有双倍工资的补偿。后来该厂搬新址且未能及时提供劳动条件(即班车或公交),在工厂大门口张贴告示且员工正在休假,送达不合规定,视为无效送达,期间造成劳动者未能及时上班是属于劳动条件变更的非劳动者过错造成,也不能作主解

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送达程序

电话、邮寄挂号信和快递方式的送达如未能未真正送达到本人手中,不能构成送达,即没有构成“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厂方以违纪和擅自离职为由与这些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合法,强行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篇8: 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关系探讨论文

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关系探讨论文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与特点

现阶段,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体可分为改组型和新建型两类,其中改组型占主要地位。所谓改组型,就是在原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基础上改组设立。改组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有下文几个方面:

(一)职工投资入股

职工投资入股遵循自愿原则,反对采取不当手段强迫或威胁职工入股,允许少数职工可暂时不入股,未出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数额可以有一定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企业不能吸收企业以外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可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二)股权设置体现多元投资主体

经出资人商定,企业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是指已投入和后续追加投入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折股后形成的股份,集体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共有资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在股权设置中,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应在企业总股本中占绝大部分。

(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

人一票制从法人治理结构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大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未设立监视会的企业,可设立若干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四)多种分配方式并举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基本分配制度。在按股分红方面,企业按规定对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剩余部分可实行按股分红。同时,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以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性质体现为劳

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于企业资产的出资者是多数职工,这就使得劳动者除具有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劳动者身份外,还具有以资本联合为纽带的出资者的身份,使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体现的更加鲜明,即由抽象宽泛的国家职工变为实实在在的企业职工。

(二)劳动关系主体明晰

尽管职工兼有劳动者与出资者的双重身份,但依照法定程序由他们共同推选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结成的劳动关系及其主体则十分明晰,而且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也更加鲜明。这是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和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通过权力义务的界定,明确各自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谋企业发展。

(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经济

利益关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劳动者不仅关心自己的资本投入及回报,而且也因此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和企业的发展,同样经营者较之以往在敬业精神以及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愿望也有明显增强。这说明,无论职工或经营者都清醒地意识到,一经作出投资入股选择,也就意味着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命运捆在了一起。另一方面,职工与经营者在共谋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作为职工来说,追求劳动报酬的公正待遇和福利与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成为投资入股和付出劳动的内在动力。作为经营者来说,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强化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则成为不可懈怠的奋斗目标。

(四)劳动关系趋于市场化

主要表现为,有关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事宜,诸如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职工福利、考核与奖惩等,不在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行调处解决。

三、探索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实现途径

就职工民主权利而言,其实现载体可以有多种选择,诸如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以及职工持股会等,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把握三点。

(一)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载体

必须纳入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设计之中。

(二)应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政策

文件明确工会同上述实现载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凡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的决定,均应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篇9: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探讨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探讨论文

一、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

劳动关系得益于生产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劳动者和使用者之间在劳动中生成的且在不断发展的一种社会关系。人在社会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社交等活动促进了社会关系和谐发展。其他的社会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是为了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劳动关系在这个工业化越来越发展的时代作用愈发重要起来。

二、企业对人力资源及其管理和劳动关系进行有步骤有计划地调节

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和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存在的状态有关联,人力资源中其管理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具有自然性。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的目标追求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有着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功能和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特殊的功能。劳动关系方法和手段也是人际资源及其管理的体现。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的实践有两个方面,分别为实施健全的人力资源及其管理的职能、同时使劳动关系得到改善与协调。

1、实施健全的人力资源及其管理的职能

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的具体实践,人力资源,其管理中的所有管理及决策和一些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劳资双方之间雇佣的关系。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营造这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来进行自我规范和约束,它体现了一种人本管理的思想且协调和贯穿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所以,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发展潜力巨大,能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实现双赢。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以人力资源及其规划,对新进员工及老员工进行培训,对企业员工绩效和薪酬进行科学管理为实施的途径。这几类途径指出了企业中的'各层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直线经营的管理者在这类管理中起到了的积极作用,因此,这些不同管理层的沟通与协商也更好的促进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间接改善与协调

人力资源及其管理对其劳动关系的三点方面进行调节,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其管理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有很多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第一个是通过实现员工和组织之间双向的承诺,第二个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的管理。员工和企业之间双向的承诺就是指企业中员工对于企业中组织的承诺和企业对于员工间雇主承诺两种交互作用之下承诺的具体情况。组织的承诺指的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承诺激励,使员工能够增加为企业工作的力度并且能够自愿的为企业服务与为企业着想的一种心理或者态度,这就是组织承诺;企业对于员工的一种雇主承诺其表现是企业满足企业员工的需求与给予支持的一种程度。一是,有着企业期望的企业员工能够努力为组织的利益所付出;二是,通过员工和组织之间双向承诺,双方积极互动交流,使员工的努力与回报实现正相关,以满足员工的期望。企业的经营绩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经营效益与业绩。从长时间来看,企业的经营绩效可能会影响企业中对员工的激励,对薪酬的管理薪酬与福利等,与此同时,它也会影响企业员工的期望值,所以间接的能够影响到劳动关系与和谐度。因此,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也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对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劳动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和与改善。

篇10:劳动关系答辩状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1]

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 北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丁YY

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

2、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3、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1)、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

(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

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

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5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达后, 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月16日)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

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4、 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

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

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

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

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长沙XX物业公司

20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劳动关系)[2]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xx0。

电话13x1938xx。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xx。

20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篇11: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应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初试”栏内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门配合,互相监督执行,如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或可能泄露,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员担保规定

为加强特殊岗位人员管理,防患未然,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财务出纳、司机。

2.担保人范围:

2.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2.3.有包头市户口的非公司人员。

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一经承诺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即需对被担保人在华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担保人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时,该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4.担保手续的办理

公司将提供担保书格式,担保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双方签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头市户口非本公司人员担保人需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附在担保书后)。

5.担保手续的变更

被担保人正常离开公司,担保关系自行终止。担保人先于被担保人离开公司,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要求终止担保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时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招聘申请表》

《应聘程序记录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担保书》

《试用期员工考核表》

《离职程序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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