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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的困境寻求农地制度的变迁,本文认为,下一次的农地制度变迁将以强制性变迁方式推进农地私有化,为此本文通过对农户心态、意识约束、社保制度和城市化进程四方面的考察,来推断农地私有化强制性变迁的时机。考察的结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和城市化进程的滞后极大的约束了农地私有化的可行性,当前全面实现农地私有化的时机尚不成熟。随着各项相关制度安排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农地和农民都能够自由流转,农地私有化方案面临的各种约束都将淡化,可行性越来越大。
关键词农地私有 制度变迁 农户心态 社会保障制度 城市化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经济的困境寻求制度的变迁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农村问题开始凸显,农业生产出现了徘徊局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就是耳熟能详的“三农”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三农”专家开出了不少药方,包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技术提高、发展乡镇企业,以及近几年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然而与政策预定效果相比,农业经济仍然增长乏力。
是哪些因素导致了经济的增长,经济学家们为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斯密认为是分工,刘易斯认为是资本和技术,熊彼特认为是创新,舒尔茨则认为是人力资本。丹尼森在分析了1948-1981年的有关资料指出,美国产量增长的大约1/3可以归结于劳动和资本的增长,其余2/3可以归结于教育、创新、规模效益、科学进步以及其他要素;等等。
上述解释经济增长的理论由于忽略了制度和制度变化的作用,因而在对经济增长的解释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漏洞。正如诺斯提出过的耐人寻味的问题:如果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是投资和创新,为什么有的社会具备了这些条件却没有理想的结果呢?经济发展离不开制度变迁。制度与天赋要素、技术、偏好一起,构成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且制度对经济行为影响居于经济学核心的地位。
肇始于七十年代末的中国农村改革在实践上证实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由以往的全国统一的人民公社所有制转变为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形式各异的新型集体所有制的农地制度改革,使农民成为土地剩余的占有者,由此而引发的积极性的提高被许多人认为是导致八十年代初农业持续高速增长的首要原因。
制度安排都有其历史使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的挑战是,其改革所激发的增产潜力已消耗贻尽。中国农村经济当前面临的困境使人们的眼光再次投向农地制度的变迁。
二、未来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几次农地制度改革,可知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农地产权制度,其次是变迁方式。所以探讨下一次的农地制度改革,首先要讨论农地产权结构该如何安排,再讨论选择何种变迁方式。
(1)农地产权结构通常有三种安排:农地集体所有、农地私有化、农地国有化。
寻求最佳的绩效一直是制度变迁的终极目标。不同的产权制度有不同的交易成本,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绩效。我们究竟要选择、设计和安排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应当从经济绩效考虑,创造一种有效率和交易成本较低的运行制度。
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的私有土地经济绩效最高,原因在于私有产权下的交易成本最小。配置农地资源是有交易成本的,其大小取决于农地制度的安排。当农民拥有土地完全产权,农民就会以经济理性人的角色选择适当的具体制度,来最小化交易成本。这些具体制度有可能是租赁,股份,合作,甚至是公有化。而若产权不明确,交易成本就会无穷大,很多资源被浪费。来自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实证分析,也得出了基本结论:不完全产权下的地权的不稳定性和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
(2)农地制度变迁有两种方式: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变革费用低,制度效率高的优势,但其变革的结果往往是一个新旧制度妥协、不彻底的产物。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利用政府的强制力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集团间利益冲突和知识准备不足等因素可能影响制度变迁的效果。不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当完成了目标制度变迁的任务后不及时转换变迁方式,就可能出现不管出台多少制度,制度的边际效率反而会下降,制度结构效率为零的现象,即制度供给跌入了陷阱。
1985年以来之所以会出现增长效果不明显和制度作用不大的现象表明,农业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基本完成了当初制度变迁的设计任务,在既定的制度变迁方式中无法解决目前的制度不均衡。农地制度供给要跳出可能遇到的制度陷阱,必须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解决当前农业经济发展核心制度短缺的问题。
因此,本文的观点是,下一次的农地制度变迁将以强制性变迁方式推进农地私有化。这个观点的阐述不是本文的重点,而是将作为论文剩余部分的前提。
三、论文的思路
本文认为,当前一个完整的农地私有化方案包括三部分:首先是农地私有经济绩效的论证,解决农地私有是否带来更大收益的问题;若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第二部分是农地私有可行性的时机考察,解决农地私有何时以强制性变迁方式推进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在前二者的基础上提出农地私有的操作方案。
不少学者已完成了第一个问题,他们提倡农地私有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论证了农地私有化的利与弊。当政府接受了该观点,决定由政府主导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农地私有化时,面临的将是何时实现农地私有的问题。因为强制性制度供给具有速度快,力度大,可逆性小,风险大的特点,在实施时必须选准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时机。本文的重点就是回答第二个问题,即推断农地私有化强制性变迁的时机。强制性制度供给要把握制度变迁的时机,力争在制度需求的极限点安排新制度的出台,以最小的制度变迁成本推动制度完善、升级。本文没有回答第三个问题。
农地私有改革首先要得到农户的支持,否则该强制性制度供给就没有相应的需求了,制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农地私有还要得到已有制度的允可,农地私有难以实现的硬伤来自于政治意识的约束,从政治上考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制度,而社会主义应该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需要我们对农户心态和现行制度约束进行考察。
倘若实行农地私有,同样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持,关键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允可了农地和农民的自由流转,而城市化则成为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促进农地流转的途径。当现实中已存在该制度环境,则农地私有是现实可行的;如果没有,则推断可行的时间规划。
农户心态推断出制度需求,意识约束推断出制度供给,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化进程则成为农户私有成功推行的支撑,因而本文忽略了其他相关内容的考察。以上四方面的考察即农地私有的时机考察过程,也是第二节的内容,第三节是农地私有时机考察的结论,这就是本文写作的结构。
一、变革的主体——农户心态的考察
1.考察的原因
农户心态是指在现有农地制度安排下以及农地制度发生变革时农户的价值判断和反应。农地制度变革的主体是农民,一个成功的农地制度应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农地制度能否推行,同样离不开农民的认可和支持。我们设计的农地私有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必须准确把握农户的心态,所以首先要对农户的私有化态度进行考察。
2.考察的过程
农地私有化在中国主流词语中是忌讳的,故目前中国尚未有书面材料显示农户对私有化的心态,但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这一中央稳定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与农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是不一致的。我们可以通过农户对土地承包制度的态度,来间接考察农户的私有化态度。
为稳定农民的预期,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政策制定者先制定土地“承包十五年不变”的政策,后又为“承包三十年不变”。然而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期长短的反应出乎设计者的意料。
熊景明底在福建对200个农户做了抽样调查。农户中有26%认应在5年以内,44%赞同5-,9.5%赞成10-,只有一户同意20年以上。在一次十多位村级干部参加座谈会上,只有一位赞同延长承包期30年以上,他的理由是“应和中央保持一致”。对“你认为现行承包责任制将来还会变吗”这样的问题,只有不到10%的农户认为不会变,68%的人回答:“难说”,22%则肯定地认为“会变”。
龚启圣、刘守英1994、1995年在8个县、10个村的800农户中作了农民对承包制满意程度的调查,结论十分清楚。越是承包期长的村,农户对承包期的满意程度越低,越没有信心。
根据钱忠好19和对江苏、河南和宁夏的农户调查显示,在467份有效问卷中,对承包期的看法,22.88%的农户认为应该在5年以下,28.03%的农户认为应该在5-,49.09%的农户认为承包期应该在15年以上。
而规模较大的调查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于组织的,共有有效调查问卷1621份,涵盖了中国大约1亿9700万农户中的90%以上。为了了解农民对自己30年土地使用权的信心,调查询问农民是否担心土地在新推行的30年土地使用权政策期间会继续进行调整。结果显示,只有少数农民对3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政策表现出信心。只有12.7%的人认为在今后30年承包期内不会再调整土地了,有35.2%的人认为还会调整,有23.3%的人认为是否调整由中央说了算;有15.1%的人认为有乡村干部说了算,13.8%的人回答不知道。
类似的还有不少调查,虽然数字上相差较大,但从这些调查中,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制度的强制性变迁要考察农户心态。
中央推行制度变迁的意图完全是基于农民整体利益,善良的愿望,合乎逻辑的推理,然而在多种因素交织的农村社会其正确性仍需要验证。30年承包期不变的设计者认为这一“定心丸”吃下去后,农民便对家庭联产责任制长期不变的信心增强,从而增强投资意愿,然而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的制度并没有最广泛的得到农民的支持。农户迥异于中央设想的对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的制度的态度,再次确认了要实行农地私有的强制性变迁,首要条件是准确把握农户的心态,谨慎的推行。
(2)我国农地制度的又一次变革在所难免。
中央延长土地承包期,继续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并没有受广大农户的欢迎,其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有待考察。实际上,政府曾采取多种措施,如有偿使用、两田制、规模经营等包括为稳定农民的预期,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又为“承包三十年不变” 政策,试图克服农地利用中的缺陷,但成效并不明显。所以我们要认真审视中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政策是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是应该继续完善还是进行制度变革。
以上显示了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制的态度,那么农户对三种农地制度:完善的集体所有制、私有化、国有化的偏好如何?
中国人民大学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的调查结果表明,90.8%的农民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该有权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其他村民,80.1%的农民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该有权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外村人,64.2%的农民认为子女应该拥有土地使用的继承权,47.3%的农民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该拥有转让权,47.0%的农民认为户口变化后应该有权继续耕种土地。
就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而言,权能大小是对其所享有土地权力质与量的量度。对此调查一系列有关农地使用权的具体界定,可以分析得知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理解和态度是偏向于农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
而在钱忠好对所有权归属态度的调查中, 44.72%的被调查者认为承包者最好归承包户个人所有,认为承包者最好归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被调查者分别为29.75%和25.53%。相当多的年长者认为承包地最好归承包户个人所有,他们经历过人民公社,而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失败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忽视了农民的农地制度偏好。
农户对承包地的所有权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户对承包地的所有权要求较弱,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户对承包地的所有权要求比较强烈,他们要求频繁的调整土地,即使以牺牲农地使用效率为代价。这与后文提及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有关。
3.考察的结论
农户心态的调查并不能明确地表明,农户是欢迎私有化的,但是可以确知,农地私有化的农户心态条件较成熟。虽然农民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他们愿望实现,也是农地私有化的实现。这为农地的私有化奠定了群众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钱忠好关于农户对土地国有化态度的调查。若承包者收归国有,17.11%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反对,53.55%的被调查表示不反对,29.34%的被调查者表示无所谓。由此可知,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农户心态也是欢迎的。
二、变革的硬约束——现行制度供给和意识形态的考察
1.考察的原因
如果将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则可概括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
以以上内容为核心要素的土地制度供给,与目前和将来经济发展结构转型,以及总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对土地制度的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陷入了现行土地制度运行的困境。可以说,现行制度的供给是对农地私有化的最大制约,众人对农地私有提出异议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此。也就是农地私有面临着政治的硬约束,导致当前农地制度由集体所有向农户私有变迁的交易成本大,实现农地私有的制度费用较高。
然而对实际制度供给的考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主要源于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事实上的不确定性。
2.考察的过程
熊景明在福建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调查的200户农户中有27.5%认为自己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22.5%认为属于行政村,35%说属村民小组,2%认为属于他们自己。在其它类似调查中有更高比例的人认为属于国家,一个村中曾有62.5%的人认为耕地是属于国家的。
在钱忠好的调查中,26.08%的被调查者认为承包地的所有者是承包者,35.4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地的所有者是集体,尚有38.43%的被调查者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
另一调查在问到“现在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时,被访村民中回答国家所有的占60.4%,乡所有的占3.7%,集体所有的占22.1%,农户所有的占3.4%,国家和集体共有的占10.4%。
1979年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质上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是不明晰的。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而且由谁行使所有权主体职能、所有权主体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的调查结果表明, 86.2%的土地使用权中包含了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其他村民的权利,74.1%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外村人的权利,58.8%的土地所有权包含继承权,而仅有12.7%的土地使用权包含抵押权,27.5%的土地使用权包含转让权。
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一项调查中,当农民被问及“你是否有权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其他村民?”时,58.1%的农民回答是:“有权,不需要登记也不需批准”,77.3%的农民认为者自己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承包土地而不需要经过集体同意。
上述调查考察可以得知,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不仅与法律宣传和确权措施不到位相关,更在于农地产权主体已经在实际生活中受到了国家与农户的冲击。
一方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徒有其名,集体所有权虚置既成事实,农民们已经把“责任田”当作“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实际的所有权力受到国家的限制。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实际上没有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交易只能被强制征用给国家后进行。
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需要确定和重塑我国农村土地宏观产权主体。而将重塑的主体确定为农户后,经济绩效可以大大提高,国家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也可以得到遏制。
要实行农地私有,来自意识形态的制约和困难无疑是巨大的。然而无论是土地公有还是私有,都是一种政策工具,是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哪一种土地制度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就可以采用。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制度也是随之改变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没有哪种土地制度是永恒正确的,要看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果单纯着眼于政治逻辑,视土地公有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标志而神圣可侵犯,则很容易滑入意识形态上“非公即私”的思维陷阱,而忽视现代社会中土地产权结构日趋复杂化、精致化的客观事实。而且,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有以土地公有为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而这些国家并没有认为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
3.考察的结论
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前提是并不囿于现行制度的约束,不然就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了,也就不需要大量的学者费心推论农地私有化以影响政府决策,等待农民的制度创新即可。
随着农地私有的需求主体越来越多,需求主体的愿望越来越强,理论工作者鼓与呼也就越来越多,在此状况下,即使是一种与当时制度格格不入的制度,需求主体也会在不同的时机和不同的场所表达自己对预期制度的愿望。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现阶段短时期内改变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很难的,但中国的语言是丰富多彩的,况且尚有众多优秀的理论阐释家,在中国巧妙的推行农地私有而不与社会主义制度冲突的可能性不小。
三、变革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考察
1.考察的原因
农地制度的功能至少有两个:激励功能和保障功能。如果说农地制度的效率表现在激励功能的话,则其公平性表现在保障功能。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一般认为,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制度绩效不高的原因。也有人认为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尽管如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可能是影响农地产权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
农地私有成功的前提是农地的自由流转。如果当前推行农地私有改革,因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的“恋土”情结很深,阻碍土地的流转,农地制度改革在土地社会保障权的约束下可能会是“带着镣铐跳舞”,不能完全发挥其激励功能。所以要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进行考察。
2.考察的过程
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安全感。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制度,它对维持社会安全、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动力机制和福利机制。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越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9亿农民来说,接受和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好处,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权利。如果提供社会保障的全部义务都有被保障者自己承担,国家和社会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那根本就不是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并不意味着农地制度理所应当得成为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行的农村保障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它假定政府、社区、企业等等并不向农民提供什么,而是由农民耕作自己的份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社会”要做的只是行使权力禁止农民自由处置份地、削减农民持有份地的年限、强制农民承担“保障”自己的义务。由此造成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这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应该回归政府,而不因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而将农民禁锢于农地之上,结果坚持了现行牺牲效率的集体所有制,影响了农地私有化的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生活风险,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以及人口转变等使农民的社会保险风险需求大大提高。因此,由政府来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3.考察的结论
要顺利推行农地私有改革,只有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起来,特别是与农村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外部的力量,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将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中的“福利性”置换出来,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才是成功的。
在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济条件时,国内有学者通过比较和考察其它国家的情况来寻找具有共性的规律,有趣的是,按照基本相同的分析思路,学者们分别得出了“中国尚不具备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和“中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两种相反的结论。两种结论不影响政府应该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责任,但影响着农地私有是否现实可行的结论。
至少可以肯定的说,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力已经具备,随着经济的发展,集体所有的农地社保功能会渐渐淡化。只要根据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态势与财力,有计划、有步骤、渐进式地建立起逐步覆盖全体农民的、具有国家出资参与的、适应城乡流动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考察,农地私有化的方案具备可行性。
四、变革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化的考察
1.考察的原因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高效率,1978年来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日益严重。据估算,中国现有约2.7亿剩余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60%左右,这构成了中国的大量的隐性失业,而且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剩余劳动力的人数一直会处于动态变化过程。然而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集体成员都理应拥有了一份土地,这就使农民都与土地有内在联系而不致失业。这也是论者坚持集体所有制的理由之一。
而如果农地私有方案实现后,土地资源将按市场价格配置,土地自然会向愿意出价或付租最高的人集中。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出价或付租最高的人显然是能最有效利用土地的人,不然他出不起这笔钱。所以在土地农户所有的制度下,只有当相当一部分产出率不高的土地所有者愿意放弃土地并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土地才有可能顺利流转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农地私有的经济绩效才能显现。于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是农地私有现实可行性与否的最大挑战。
城市与农村是一个系统,二者密切联系。各国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主要通过是城市化。本部分行文即用于考察中国城市化进程,来推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进而得出农地私有的可行性。
2.考察的过程
要促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让农民进入城市,需要一个庞大的支持系统,需要一定的经济环境和一系列条件。抽象掉城市化的宏观层面(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和微观层面(如城市规划、社区发展),及众多的间接影响因素,从中观发展的层次看,经济、制度、农村与农业、科技与人才、资源与环境以及城镇发展就可以共同构成中国城市化的支持系统,缺一不可。从与城市化相互关系的角度看,经济支持系统与制度支持系统更为重要,它们构成中国城市化最直接、最关键的发展条件。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在根本上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即工业化和制度。如果说工业化是通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的集聚而促进城市化的话,那么制度则是通过对各种经济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来影响城市化的。
(1)工业化进程。
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基本动力。在中国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由于选择了特殊的工业化道路,导致了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相脱节。更为严重的事,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在中华大地仍然蓬蓬勃勃地推进着,它们将导致下一轮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一步脱节。
中国的城市化滞后有其自身的经济根源,即工业化水平低和工业化弱质。中国还有9亿人口在农村,要加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首先需要重新考虑中国的工业化战略,理性选择21世纪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关键是在扩大工业化规模的同时提高工业化的质量。
(2)制度安排。
城市化是企业与人口在空间上集聚的过程,因此,一切涉及经济要素和人口流动与集聚的制度安排都影响着城市化进程。从大的制度类型看,市场经济体制较之计划经济体制更有利于城市化进程。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根据自然准则和经济规律配置生产要素,各种经济要素和人口通过比较利益的选择无障碍地在空间上自由流动和聚散,进行有效组合,促进着经济的规模化和高级化,也促进着城市化。
从中国当前的制度特征看,直接影响城市化的制度安排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城镇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市镇设置的有关法律制度等。不少论者提出农地私有需要改革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归根结底是促进城市的发展,实现农民劳动力的顺利自由流转。当前这些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实现有利于城市化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机制,也就是要促使中国尽快地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3)城市化与农地制度改革。
农地制度安排是推进城市化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城市化需要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农地制度改革,农地制度改革导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城市化的吸收。
正如前文已述,农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于是尽管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非农产业,甚至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只要他们的农村户口没有变动,他们与土地的内在联系并不会切断,他们对社区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参与到非农产业中去,城市化就无法深入进行。另一方面,因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从而提高了农民抵御在其他产业失业的能力,以至于农民能够进城从事高风险的职业,进行跨区域的流动。二者效应以谁为大?实证研究表明,前者效应大于后者效应,因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的束缚,是造成我国城市化水平远远低于工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下,所有权的主体是明确界定的,新增人口不会自动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土地的根据也不在户口或身份。这种土地所有制有助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无地耕种的农民除非比有地耕种的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效率更高,他们一般无法替代或排挤有地耕种的农民,而是移向城市寻找非农就业机会。这就为工业提供大量低成本的劳动,有力地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也减少了人口对土地的压力。
但农地私有化改革和城市化的良性互动机制,是要以城市化进程推进为前提的。如果工业化和其他制度安排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就为农地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农地私有化又促进了农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会反过来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从而形成了二者的良性循环。
3.考察的结论
(1)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能瞬时解决,农地私有化方案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19中国城市化水平是32%,与人均GDP水平同等的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化水平大为落后。城市化水平过低,增加了就业难度,减缓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城市化的顺利推进需要庞大的支持系统,是近期所不能解决的。尽管不少学者鼓吹以农地私有化推动城市化,但他们可能忽略了工业化和其他制度安排对城市化的制约作用。中国工业化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是举世无双的,而其他制度安排也不是一蹴而就。
(2)从城市化角度看,农地私有化方案的实现在未来20-30年具有可能性。
城市化是一个浩浩荡荡的历史过程,中国政*政策一直试图为城市化建立经济支持和制度支持,的“十五”城市化战略规划作为“十五”规划的10项重点专项规划的第一项,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未来时期的城市化进程。据叶裕民预测,如果中国的改革进程得以比较顺利的进行,城市化速度不低于年增长0.5个百分点的话,那么未来20-30年是中国实现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也就是,从城市化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功能的必要前提看,实现农地私有制至少要在20年后。
第三节 结论
一、当前全面实现农地私有化的时机尚不成熟。
通过对农户心态、意识约束、社保制度和城市化进程四方面的考察,可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和城市化进程的滞后极大的约束了农地私有化的可行性,成为当前不能实现农地私有的最大障碍。要想破除障碍,重点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加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以农村土地已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而拒绝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加快工业化发展,提高工业化的质量,同时促使中国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城镇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市镇设置的有关法律制度尽快地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是缩短农地私有化时间的关键。
农户心态的考察表明,农户的农地私有化较成熟,随着私有产权的深入人心,农户就会欢迎农户私有的方案。在社会主义性质的意识约束下,全面推行农地私有化需要借鉴当年“市场经济”的大讨论经验,对农地私有进行成功的理论阐释。农地私有的实现正是需要众多学者的鼓与呼。
二、在中国某一地区选点试验,推行农地私有化。
为了降低制度改革的成本,减少制度变革的振荡,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农地私有需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积累土地制度创新的经验和知识,修正改革试验中制度创新设计的一些不可行和风险较大的路径。如果说政府接受下一次的农地制度变迁将以强制性变迁方式推进农地私有化这一观点,则事先的局部地区选点试验是必要的。
通过对农地私有化的时机考察得知,在中国全面推行私有化是不成熟的,但当前个别地区条件已成熟。这些地区的特征是:非土地收入为农户的主要收入;农民具有较强的私有意识;城市化水平较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这些地区的农地私有化试验,将会极大的推动将来农地私有化的顺利实行。
三、经济越发展,农地私有化的可行性越大。
随着各项相关制度安排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农地和农民都能够像其他要素自由流转,到时农地私有化方案面临的各种约束都将淡化,经济绩效最高的私有产权的实现去日不久。
虽然说强制性制度供给要有需求才能供给,但是并不等需求出现后再来安排,更不能需求出现很久后,迟迟不安排。等到需求出现后再安排时就会出现制度断层,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无法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因此,强制性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进行前瞻性的、有需求的制度安排。本文根据理论和实践,预测农地私有化的强制变迁将在20-30年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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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文本考察
财产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已在逐步地由侧重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转型.而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则走过了一条迥然不同的道路.
作 者:王仰文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7) 分类号:B920.2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法律保护 法律文本农地承包权的历史考察及法律问题
农地承包权的历史考察及法律问题肆涛*薛金华
土地是人类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土地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谁控制了土地谁就控制了人类的未来”。[2]因此,土地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有关土地制度的立法。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故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坚持农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如何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关系九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历史课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的具体国情我国进行土地制度的立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正确认识和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
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性考察
历史考察的方法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历史是昨天的现状,而今天又是明天的历史。这一规律就告诉我们,无论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不能割断纵向的历史性联系,否则就可能导致片面的观点和形而上学的结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和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来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那些主要阶段,并根据他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化,所以我们应当从考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考察谈起。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建国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数不多的一次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式命名,为几年来无休止的姓资姓社的争论作了评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从而从政策的角度给这一民间供应制度予以合理定位。在此基础上,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通过强制供给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国家意志性,而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化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和形成的必然途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体系及特征
从法理上看,法律体系是指在某一法律系统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研究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研究法律体系,才能够从各项相互联系的法律制度中找到相关依据,从而为该法律体系化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因此,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从其法律制度的体系着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各种法律规范中的具体组织和结构体现,在我国其法律体系如下:
第一,《宪法》。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四、五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以上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的根本前提。我国土地公有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和集体不能亲自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只能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承包给个人和组织。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是在农户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利。
第二,《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之标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并且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从微观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内容和期限问题。
第四,《农业法》。我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使用的土地……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规定主要是从农业生产方面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化。
第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涉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相关问题。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其他经营项目,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同,它并非产生于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而是基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不仅规定了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而且规定了所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之处分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则承包合同的协议难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无从产生。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土地进行破坏性经营;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交纳农业税款、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款;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存续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多长时间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问题对于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过短,就会产生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的破坏性经营,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此外,承包方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期限制度。[4]我们认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实行无期限的制度,则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而集体使用的使用权就会虚空化,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成为一种不是土地所用权的土地所用权。根据现阶段土地利用的现状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关土地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果林承包期限在三十年以上,荒地垦殖、荒山造林及滩涂治理在45年至50年以上。我国《土地管理法》则以法律的形式使上述政策法律化,“农民集体所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限制处分权。对于前三项权能,学界争议不大,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包括处分权能,却是或仁或智。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目前没有处分权,今后也不应包括该项权能。还有人认为,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包括处分权。我们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我们主张在特地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部分处分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以及规模经营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不能象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体系下的自由流转。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所有权和市场对土地资源迫切需求的长期博奕过程中,必然要有一种准所有权参与市场土地资源的配置。于是公权塑造私权的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在这种意义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仅具有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而且享有进行流转处分的权能。因此,我国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分进行了具体规定。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一定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分析及发展预测
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因此,考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谈起。
实践早已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农地利用制度的安排是十分成功的。一种制度的安排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是有效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的安排是一劳永逸的。通常情况下,制度需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补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制度的边际效用不下降。据此,我们可以预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是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最终归宿。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会被一种全新的、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所代替。当前阶段,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呈现出多元化的变迁模式:(1)两田制。这种模式适合于农村土地资源相对富足的地区,它的基本做法是将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农村人口数量平分的“口粮田”,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具有保障职能;另一部分是“承包田”,其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规模经营的需求。在这种体制模式下,两类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是不同的。基于“口粮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了更多的纯受益内容,承包人负担轻,经营风险小,但收益较少;而基于“承包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外,还承担相当的义务。这部分土地除了负担农业税外,还要分担集体的提留和租金,完成订购任务。(2)规模经营。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例如,在浙江温州的农村地区,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十分发达,农民的收入支柱不再是农业,大批的农业劳动力转入非农业,农户之间出现了频繁转包现象。在这种体制模式下,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部分(即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在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权和取得权利继受人相应补偿的条件下进行流转。(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湄潭县为主要代表。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田,减人不见田”。第二,延长土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耕地承包期延长50年,非耕地延长60年。第三,农民有权转让、抵押、转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该模式比较好的解决了土地频繁调整对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目前中央有关政策对这一模式均持支持态度。()我们认为该模式虽然能够稳定土地利用关系,有利于在市场机制下有效配置资源,但是其缺陷显而易见。“增人不增田,减人不见田”原则无疑排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权属性,新增农业人口在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必然会选择非法的方式,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运作方式,各种模式之间可以相互借鉴但不能照抄照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析亦不能仅从抽象的理论出发,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各地的特殊情况,摸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身份性权利的属性,即它是与农业人口的特殊身份紧密相连的。这客观上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土地利用的具体现状,从宏观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原则性规定,但不宜对具体环节面面具到,即所谓“宜粗不宜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是一种意义重大的举措,但却不宜绝对化,那种企图用法律来规定一切(包括宏观和微观)的思路实质上是国家主义法律观和法典主义的立法思想结合在一起的。这种思想排除了其他模式土地利用制度的合法存在,企图利用统一化的土地利用法律规范来约束农民的土地权利。实际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不是基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恰恰是需求诱致性制度的创新。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在宏观上进行原则性制度供给的同时,应当确保并鼓励自发性制度的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既要体现其财产属性,又要体现其身份权属性,还应当注意在适用过程中,实现形式的灵活变通。
日耳曼的古典文献里有时称法官为“寻找法规的人”,认为法官的作用不在于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方法,而在于寻找符合他周围群众意愿的解决方法。[6]引用这一说法,对中国立法者而言,应该“眼睛向下,从农村社会生活中发现规则并创造规则,而不是从法学概念出发,削足适履”[7],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来寻求符合农民大众意愿的解决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必然会引起土承包经营权的变化。而法律不能总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之后而对其进行法律化和制度化。法律应当具有前瞻性,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前瞻性的法律,及时有效的满足土地制度的需求,节约社会成本。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从开始写作至本论文最终定稿,总共花费了我一个月以来所有的业余时间。虽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但我内心深处却满含深深的感激之情。感谢××单位为我们提供的这次学习机会,感谢××班所有的任课老师,感谢班主任老师××,是你们让我能够静静地坐下来,在知识的海洋里吸取更多的营养,从而能够为自己进一步地加油充电。通过论文的撰写,使我能够更系统、全面地学习有关财务管理新型的、先进的前沿理论知识,并得以借鉴众多专家学者的宝贵经验,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和我为之服务的企业,无疑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由于本理论水平比较有限,论文中的有些观点以及对企业示例的归纳和阐述难免有疏漏和不足的'地方,欢迎老师和专家们指正。
援外公路项目可行性考察工作重点探讨
对外援助公路项目可行性考察的工作质量,关系到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交等全过程,甚至关系到我国与受援国的关系.因此,考察组应挑选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把握资料收集、技术标准确定、工程数量计算、估算编制、技术谈判等工作重点,做好援外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
作 者:张伟康 Zhang Weikang 作者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设计研究分院,天津,300251 刊 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英文刊名:RAILWAY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年,卷(期): 25(1) 分类号:U412.21 关键词:对外援助 公路项目 可行性 考察 工作重点摘要:
通过对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中的诸多因素进行理论分析,了解众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认识,同时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农地建构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加以探讨,希望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农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占据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对于农业的重视也是一直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执政措施。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农业所占的分量和地位是其他部分不可企及的,没有任何一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土地依然是我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料,对于农地社会保障的体系也需要尽快加以完善和健全。
1有关学者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分析
1.1关于农地保障性质的理论分析
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只是单纯的生产资料,并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再者,社会保障是属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人们对于福利的一种追求,它的运行是依托社会经济的运行来实现操作的,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中的要素组成部分,人们只是对于生产要素的使用创造了社会经济的成果,这两者之间是不存在同等关系的。然而,还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农村土地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虽然是一种生产要素,但是它和其他的生产要素确实是有很大的区别,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土地资料能够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在国有土地的前提下,农民在实现自己劳动前提的基础上达到了社会保障的'目的,这就是土地所承载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内含。
1.2关于农地未来发展规划的理论分析
关于农地未来发展规划,也是同样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都有他们各自能站稳脚跟的理由:一种是认为要加强土地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种是认为要削弱土地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持要加强对于土地保障水平实现农民社会保障提升的学者认为,要依法明确土地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促进作用,这样才能够在实际的操作中不至于失去原来土地保障的初衷,同时还应该在政策方面不断向土地的保障权益倾斜,这样才能加强土地对于农民社会保障的作用;重视农地保障对于农民社会保障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虽然对于其他增强农民社会保障的方法也是可取的,但是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于整个农业经济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因为其他方面社会保障的增强而忽视土地对于增强农民社会保障的作用和意义。反对的学者则认为,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关系的,应该大力发展和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民新的社会保障的新发展。我们不应局限于落后时代下的保障体系,应建立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农村保障体系。而且,农地的很多附加功能是削弱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的,这些因素都应该在新时期被根除,只有这样,农村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1.3关于农地社会保障思想文化基础的理论分析
思想文化基础是指在中国下阶段农村对于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态度。敬明保德、大同社会的思想对中国农村的影响是深远的,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农村社会中,土地均分是一直以来的农民的追求。因为通过土地均分,能够实现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的保障,不至于农民没有土地,这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正在实行的措施和保障手法。另外土地其实是和农民的生计联系在一起的,农民通过耕种来实现经济收入不断发展和积累。大同思想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同时不断地缩小或者消除社会的不平等,以实现农民的生产要素的完全掌握和创造经济价值,以此实现了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目的。从这个方面来说,我们对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业政策是需要加以研究的,古人众多的经验教训能够让今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得更加快速。
2.1政府对承接农地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架有多重责任
一方面对于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政府是需要更加加强保护政策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多种方法进行项目的扶持和资助,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总是更充足的,对于这种政府扶持的效果经过实践发现确实是很大的,因此政府一定要在经济基础上对于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进行大力扶持。同时,政府还承担着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和指导功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运行,都是需要政府参与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但是政府不能一家独大,也需要放权给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实际的资金运作,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另外,在资金的运行过程中,在哪些方面的实施细则政府应该参与制定,应给予一些全国范围内的建议,这也是一个政府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总之,要通过政府的参与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2.2农村农地的保障对于各方面的促进和提升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土地的流转只是对生活和医疗保障起到了直接的积极效应,能够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状况的需求。同时在医疗方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能够使农民享受一定的国家的政府对于医疗的补助和实现生活水平的不下降。但是对于就业、养老的直接效应不明显,这是需要我们现阶段需要思考的问题。这其中首要就是就业问题。农村的人口占了中国人口的大半,不能仅仅把这么多的劳动力局限于单纯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在实现农业生产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的生产机构的变化和素质,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2.3农地保障构建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同等重要的
就目前中国的农业经济水平而言,土地对于农村的作用依然是巨大的,不容忽视。我们看到,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每一次土地的革命都是翻天覆地的。新时期要想实行完全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它脱离了中华民族赖以生存了几千年的土地,期望建立一个像城市那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在目前的农村是难以实现的。所以,还是需要切实保障农地对于农民的保障作用,对于农地的保护也会是政府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同时,丰富农地流转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方式,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对于建设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3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的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是能够相互促进的,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的没有关系;但是二者也不是同等关系,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对于农村土地的保障体系的建构,需要各个方面统筹起来实现这个美好愿望。政府对于农地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都负有明显的主体责任,需要政府对于这些方面加强重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不断促进农地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两方面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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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有企业融资问题研究论文
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经济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已经从国家、集体所有的完全公有制到由私有企业扮演强有力角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底,国内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增长到约占GDP的27%。私有经济的重要性跃居第二,仅次于国家所有部分。尽管非国有部门日益重要,但直到底,它们仅获得银行贷款总额的1%,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非国有企业仅占上市公司的l%。这种既想增强非国有部门的活力,但又限制它们使用金融中介来融资的矛盾表明,如果不增加非国有部门的融资途径,也许它们就不能持续以目前的速度增长。
一、 融资方式
19,由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北京、成都、顺德(广东省)、温州(浙江省)等地私有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80%的私有企业因为缺少融资途径,已严重束缚了它们的发展。创办企业、扩大经营主要依赖自有资金。他们90%以上的原始资本来自业主、合伙人或家族。企业创办以后;大部分企业仍然过度依赖内部资金。他们所融通资金中至少有62%来自业主或企业留在利润。在外源资金来源方面,非正式渠道、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所占份额差不多。在外源股权市场,包括公共股权市场和公债市场扮演的是一个不重要的小角色。
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不同资金来源的相对重要性一般因企业规模不同而异。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内部资金的重要性随之下降。对小企业来说,非正式渠道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部分份额趋于下降,而商业银行贷款增加。对大企业来说,商业银行贷款是第二重要的'资金来源,仅次于企业留存收益。这似乎表明银行更支持那些相对成功的规模较大的私有企业。但就整体水平而言,中国的银行在私有企业融资方面扮演的是一个小角色。在过去5年中,接受调查的企业仅有29%的获得了可靠的银行贷款。
中国的企业与那些处于转型期和发达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相比更多地依靠内部资金。世界银行最近做了一份关于经济转型期经营环境的调查,发现那些先行改革的国家的企业内部资金所占份额比较低。如爱沙尼亚(33%)、波兰(34%)和立陶宛(37%)。美国企业内部资金所占份额则是相当低的,甚至那些创办不足两年的中、小企业,内部资金最高的才占到资金总额的54%。
二、 影响融资途径的因素
中国私有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困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金融体系内部,另一方面在于私有企业本身的特点。
1、 银行激励
经过近些年的改革,中国在银行放贷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政府干预已大大减少。然而,有大量证据表明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及其他方式鼓励银行继续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且,即使同样是不良贷款,银行也不认为贷给国有企企和贷给私有企业所造成的后果一样严重。银行凭近年的经验知道,如果一个国有借款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政府一定会帮它摆脱困境,而私企就不能指望这样的好事。银行贷款给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冒风险是不一样的,只有消除了这种由所有制带来的风险差别,银行才能不歧视私有企业。因此,对银行需要增加贷款给私企的激励。其中之一是使其能获得较高的回报。但大部分中国银行是国有的,利润激励的成效不明显。而且,金融部门的改革集中在减少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的累积上。银行只顾避免损失,对这种虽然有高回报但又要承担高风险的方案不太感兴趣。事实上,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银行必须执行所谓的“个人责任”政策,即贷方官员对贷款负个人责任。这样也打消他们对私企放贷的积极性。另外,现在对贷款利率和手续费也有限制。尽管政府对其中的某些东西已逐渐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利率封顶,允许银行对他们收取比规定高30%的利率,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取比规定高50%的利率。银行已充分利用这种灵活的利率制度。但为鼓励他们向私有企业放贷,利率需更灵活一些。期望政府进一步放宽限制,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做准备。目前,银行和信用社已经找到创造性方法突破利率限制,比如要求补偿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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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优劣比较论文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论述了私有产权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相较于公有产权的绝对优势,显示出对私有产权的制度偏好。然而,这一结论依赖于许多预设的前提,并不能作为评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绝对标准。本文从不同市场环境出发,分析了在不同市场条件下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各自的优劣及适用性。
关键词: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市场环境;效率;公平
一、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
根据产权主体及主体作用范围的不同,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大类。私有产权是指产权主体或是一个自然人或是有限的自然人的集合,其拥有对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即产权主体决定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决策并由其自身承担后果。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有产权,公有产权的权利归属于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即共同体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但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分割公有财产并据为己有。共同体作为整体排除共同体外的'其他人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权利的干扰。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性质上的不同导致它们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各有优劣。
私有产权的优劣
私有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排他性。排他性是指产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具有垄断性,任何其他个体无法干预产权所有者资源如何使用、收益如何享受等方面的决策,也无法分享其权利行使带来的收益,从而产权主体能够有效阻止其他个体进入其所拥有的特定财产权利领域,保护产权主体自身财产权利,使其得到行使权利的所有收益。
因此,在私有产权存在的情况下,成本和收益最大程度上集中于产权主体,外部性大大降低,从而在考虑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产权主体能做出使现期价值最大化的资源安排决策,进而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私有产权的存在使资源流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促进了整个社会产出的增长,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实现。然而,私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优势。
首先,私有产权忽视了分配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私有产权默认了人们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而初始资源禀赋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谈判能力,初始禀赋较少的社会成员谈判能力较弱,从而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只能得到较少的一部分,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加大。
其次,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往往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即使仅从效率的角度来考察,私有产权也不是在所有市场条件下都具有效率优势。完全竞争市场是私有产权发挥效率优势的前提,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既不存在信息优势方也不存在信息劣势方买卖双方均拥有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从而不管是在交易前还是交易后,私有产权都能起到激励作用,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然而在竞争程度较低的市场中,买卖双方并不拥有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总有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优势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达到在交易中获利更多的目的,而信息劣势方则会竭尽所能制定约束条款避免交易损失,导致交易效率降低,资源配置水平下降,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下降。因此,在非完全竞争市场,私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优势。
三、公有产权的优劣
公有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共性,即非排他性。公有产权制度中的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都归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而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更不属于非共同体内成员。虽然公有产权排除了个人通过拥有物质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但是由于产权界限不清晰,对于共同体内的个体成员,其在交易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收益往往并不对等。即相比于私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存在外部性问题。个体成员可以获得运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得到的全部收益,而成本则由共同体内全部成员共同负担。如此看来,公有产权制度的应用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并导致了共同体中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
然而,公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劣势。
首先,公有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分配公平。公有产权使所有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归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减小了人们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使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有平等分配财富的权利。另外,公有产权制度赋予了国有和集体企业吸纳就业的职责,就业的增加也促进了社会分配的公平。
其次,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公有产权在一定市场条件下较私有产权更具有效率优势。在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垄断程度较高的市场结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私有产权不能通过成本和收益相对应而实现激励,从而信息优势方会利用信息优势牟利,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产权组织的企业由于处于政府的直接监督之下并具有实现社会责任的目标,即使处于信息优势,其利用机会主义行为牟利的可能性相对于私有产权大大减小,从而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将更具有保证,同时在垄断的结构下公有产权更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并没有绝对的优劣。由于信息和激励问题的存在,在以竞争为主的市场条件下,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具有更大优势;而在以垄断为主的市场条件下,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具有更大优势。此外,一个社会对效率和公平的偏好也会影响其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选择。因此,在决定采用私有产权或公有产权时,应根据各个行业以及整体社会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产权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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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剑,董艾彦.公有产权未必低效:对传统产权理论的几点质疑[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 (1):10-13.
工程设计私有云系统的运用论文
【摘要】以重庆电力设计院为例,介绍该院为了解决原有网络基础设施出现的问题而建设的工程设计私有云系统,包括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任务与技术指标,核心技术,技术架构,以及取得的应用效果。
【关键词】私有云;IaaS;虚拟化;桌面云
重庆电力设计院IT基础设施经过若干年发展而形成了以PC为主体,打印设备、出图设备以及其他外部设备为辅助的综合网络化基础设施应用格局。这样的格局渐渐出现了以下几个弊端。首先,受PC生命周期短和终端故障率高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本地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软件异常均会导致业务中断,业务恢复时间长,维护困难。其次,分散在这些不同时期、不同型号和不同操作系统PC上的二十多种各类CAD软件,在运行环境、安全、权限等方面的管理异常复杂,工作量巨大。再次,信息存放在本地PC上,造成了本地的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障难度大。最后,传统PC产生的大量热量、辐射、高频噪声污染等,影响工作环境,也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效率。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成熟,国内外对如何应用云计算技术改善IT基础设施架构和运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工作[1-9]。从重庆电力设计院实际IT基础设施运维以及提升信息化水平出发,该院从2011年开始了以工程设计为对象的私有云研究和论证工作,并2012底开始了实际建设工作,经过开发、部署、安装、调试和优化,实现了以工程设计为中心的工程设计私有云系统,涵盖了工程设计所涉及的各个专业以及专业软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1建设目标、任务与技术指标
1.1建设目标
通过工程设计私有云建设实现以下三个目标:首先,实现弹性资源调用,根据实际所需,便捷灵活地对资源进行增减调整;其次,通过使用设计云网络,将院服务数据、应用程序、员工桌面按照不同分类,统一集中到院私有云中,并可以动态地进行分配;最后,将设计过程和成果数据集中在服务器端,保证院内部数据的稳定性、安全性。
1.2建设任务
将IT基础设施、网络、桌面应用整合起来,采用基于云计算的工程设计网络应用解决方案(工程设计私有云),实现IT基础设施尤其是服务器、存储和显示资源的共享利用,将所有工程项目的数据集中在服务器上统一管理,强化对安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对个人工作桌面采用虚拟化技术,取代目前的PC应用的方式,采用客户端连接服务器上的桌面,将桌面数据集中在数据中心,构筑高安全的工作环境。
1.3技术指标
(1)通过服务器计算资源的`管理,支持远程工作站计算资源的灵活配置和不断扩充。充分发挥服务器计算资源,对分配给远程工作站的计算资源等(CPU、内存、硬盘)进行灵活配置管理,随软件、项目以及时间变化对硬件资源要求升级服务器,实现设计师自己的CPU、显卡、硬盘以及内存等的不断扩容升级。
(2)采用图形加速技术实现高体验的用户环境。同时利用瘦客户机和图形工作站上的显卡进行双重GPU加速,以提高二维和三维的显示特性,提高用户体验。
(3)终端零残留,数据集中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通过数据集中存储,瘦客户端零残留,附加对外部设备的高安全性访问控制,来实现对设计软件兼容和安全的设计环境。由于所有数据都保持在服务器中,用户终端上不存储任何文档与数据,从而避免了因个人疏忽而导致信息泄密的发生。
(4)提高运维能力,提高职业健康并节能环保。PC机的取消,使原来用以维护PC机故障的工作得以消失,可以大大降低低端运维的工作量,减轻运维难度。同时由于采用服务器取代了台式机,提高了硬件使用寿命,保护了基础设施投资,降低了电磁和噪音污染,实现了节能环保。
2核心技术
2.1虚拟化技术
虚拟化技术是工程设计私有云的核心技术,涉及到CPU、内存、存储以及显卡的虚拟化,其中CPU、内存和存储的虚拟化技术已十分成熟,并在服务器虚拟化和办公领域的桌面虚拟化中得到成功应用。但通过实际调研发现,设计领域的桌面虚拟化以支撑特定的专业软件为主,然而重庆电力设计院存在二十多种设计软件(包括AutoCAD、广联达计价软件、PKPM、EESv、天正建筑、理正CAD、数字化地形地籍成图软件、SLCAD架空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处理及定位系统、输电线路铁塔结构设计软件、钢结构设计与绘图系统、铁塔荷载计算系统、杆塔灌注桩基础设计软件等等),需要全专业支持,核心难题是解决不同软件对显卡以及运行环境的不同要求,虚拟化时涉及图1所示的各类技术参数。图1工程设计领域虚拟化涉及的技术参数为适应工程设计的要求,虚拟化技术必须满足高用户体验和高可用性。高用户体验要为所有专业提供媲美高性能PC的用户体验,而高可用性则要集成专业存储、服务器、图形工作站、专用虚拟GPU和虚拟化软件,采用开放式架构,实现灵活访问和所有设计软件支持。运用工程设计私有云综合应用服务器虚拟化技术、存储虚拟化技术和NVIDIA的GPU虚拟化技术,实现在不牺牲用户体验的情况下对桌面和应用进行虚拟化,使得设计人员能够体验到桌面型工作站级的前沿图形效果。同时,通过不同的虚拟化参数与不同的专业软件进行匹配,将图形处理任务从…CPU…移交给…GPU…处理,改善了用户体验,实现了设计师在进行设计工作时的低延迟、高画质的互动,解决了高图形环境的要求,达到了设计工作的要求。
2.2基础设施平台技术
基础设施平台管理各类基础设施,对虚拟化系统以及传输协议进行优化,为网络中进行设计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并在硬件平台上处理和调度设计任务队列,满足设计师对设计工作的高性能要求。通过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利用瘦客户机和工作站上的图形显卡同时对设计师的工作机进行显卡加速,并针对不同的软件兼容性提供不同的加速方案,满足设计师对设计工作的高图形显示要求。基础设施平台集中控制设计师工作机对外设的访问控制权限,进行负载平衡,对工作的状态以及行为进行监控管理,优化计算资源的配置,提供故障迁移和灾难恢复。
3技术架构
工程设计私有云系统基于网络交付设计工作站,建立虚拟化设计中心工作环境,实现计算资源动态按需分配,总体架构如图2所示,应用架构如图3所示。系统采用主流的存储服务器,支持采用刀片服务器、机架服务器和图形工作站建立虚拟化服务器集群,支持对Winodws、Mac和Linux进行虚拟化,通过AD域管理用户,以兴云VDI作为基础设施平台,系统采用多屏显示器开展设计工作,并通过兴云VDI管理所有外部设备。
4系统建设与应用效果
集成运用服务器虚拟化和瘦客户机技术达到数据集中存储和客户端数据零残留,并根据设计软件不同整合各类虚拟软件和远程桌面连接协议,实现了各类设计软件的兼容支持。同时利用瘦客户机和图形工作站上显示加速设备进行双重GPU加速,满足了设计软件对显示加速的要求,从而解决了当前市面桌面难以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难点。
5结论
目前,重庆电力设计院实现了以工程设计为中心的工程设计私有云系统,涵盖了工程设计所涉及的各个专业以及专业软件,实现计算资源动态(CPU、内存、存储和显卡等)按需分配给设计师,并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到整个设计环境中,将设计环境从单机PC设计转型为基于数据中心的虚拟化设计,解决了IT基础设施运维的难题,提升了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斯穆特.私有云计算:整合、虚拟化和面向服务的基础设施[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
[2]马博峰.VMware、Citrix和Microsoft虚拟化技术详解与应用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3]王淑江.Windows…Server…2012…Hyper-V虚拟化管理实践[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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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顿.云计算架构:解决方案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 私有企业劳动合同
★ 私有楼房租赁合同
★ 私有住房出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