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优劣比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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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优劣比较论文

篇1: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优劣比较论文

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优劣比较论文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论述了私有产权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相较于公有产权的绝对优势,显示出对私有产权的制度偏好。然而,这一结论依赖于许多预设的前提,并不能作为评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绝对标准。本文从不同市场环境出发,分析了在不同市场条件下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各自的优劣及适用性。

关键词: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市场环境;效率;公平

一、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

根据产权主体及主体作用范围的不同,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大类。私有产权是指产权主体或是一个自然人或是有限的自然人的集合,其拥有对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即产权主体决定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决策并由其自身承担后果。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有产权,公有产权的权利归属于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即共同体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但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分割公有财产并据为己有。共同体作为整体排除共同体外的'其他人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权利的干扰。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性质上的不同导致它们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各有优劣。

私有产权的优劣

私有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排他性。排他性是指产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具有垄断性,任何其他个体无法干预产权所有者资源如何使用、收益如何享受等方面的决策,也无法分享其权利行使带来的收益,从而产权主体能够有效阻止其他个体进入其所拥有的特定财产权利领域,保护产权主体自身财产权利,使其得到行使权利的所有收益。

因此,在私有产权存在的情况下,成本和收益最大程度上集中于产权主体,外部性大大降低,从而在考虑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产权主体能做出使现期价值最大化的资源安排决策,进而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私有产权的存在使资源流向效率最高的使用者,促进了整个社会产出的增长,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实现。然而,私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优势。

首先,私有产权忽视了分配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私有产权默认了人们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而初始资源禀赋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谈判能力,初始禀赋较少的社会成员谈判能力较弱,从而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只能得到较少的一部分,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加大。

其次,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往往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即使仅从效率的角度来考察,私有产权也不是在所有市场条件下都具有效率优势。完全竞争市场是私有产权发挥效率优势的前提,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既不存在信息优势方也不存在信息劣势方买卖双方均拥有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从而不管是在交易前还是交易后,私有产权都能起到激励作用,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然而在竞争程度较低的市场中,买卖双方并不拥有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总有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优势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达到在交易中获利更多的目的,而信息劣势方则会竭尽所能制定约束条款避免交易损失,导致交易效率降低,资源配置水平下降,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下降。因此,在非完全竞争市场,私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优势。

三、公有产权的优劣

公有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共性,即非排他性。公有产权制度中的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都归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而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更不属于非共同体内成员。虽然公有产权排除了个人通过拥有物质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但是由于产权界限不清晰,对于共同体内的个体成员,其在交易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收益往往并不对等。即相比于私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存在外部性问题。个体成员可以获得运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得到的全部收益,而成本则由共同体内全部成员共同负担。如此看来,公有产权制度的应用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并导致了共同体中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

然而,公有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制度劣势。

首先,公有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分配公平。公有产权使所有生产资料、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归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减小了人们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使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有平等分配财富的权利。另外,公有产权制度赋予了国有和集体企业吸纳就业的职责,就业的增加也促进了社会分配的公平。

其次,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公有产权在一定市场条件下较私有产权更具有效率优势。在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垄断程度较高的市场结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私有产权不能通过成本和收益相对应而实现激励,从而信息优势方会利用信息优势牟利,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产权组织的企业由于处于政府的直接监督之下并具有实现社会责任的目标,即使处于信息优势,其利用机会主义行为牟利的可能性相对于私有产权大大减小,从而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将更具有保证,同时在垄断的结构下公有产权更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并没有绝对的优劣。由于信息和激励问题的存在,在以竞争为主的市场条件下,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具有更大优势;而在以垄断为主的市场条件下,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具有更大优势。此外,一个社会对效率和公平的偏好也会影响其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选择。因此,在决定采用私有产权或公有产权时,应根据各个行业以及整体社会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产权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吴振球.论科斯定理的真理性[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6) : 3―9.

[2]赵继伟.公有产权存在的利弊分析及管理思路[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 131-132.

[3]李森.公有产权的地位和国有经济改革[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4) : 30-34.

[4]叶航,王弟海.公有产权经济效率的再认识[J].浙江社会科学, (4) : 61-63.

[5]冯剑,董艾彦.公有产权未必低效:对传统产权理论的几点质疑[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 (1):10-13.

篇2:人力资本及其产权保护论文

人力资本及其产权保护论文

[内容提要]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正确界定人力资本产权,才能结合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达到对人力资本的保护;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发挥人力资本最大的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增长。

[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 人力资本 ; 产权

[Key wor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develop; Human property right; property right

[Abstract] Human property right is the most important essential factor of product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knowledge economy. Only fix human property right and combine with its character, we can protect the invest on human resource; urge human property resu< grow our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for the duration.

当代人力资源理论探究了经济增长中总产出非增长比要素投入增长更快的根源,发现健康、教育、培训和更有效的经济能力等等要素,成为现代收入增长的日益重要的源泉。在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中,人们是日益意识到以“职业经理人”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源可以形成资本吗?”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有何区别?”“人力资本是否存在产权问题?”“如果人力资本存在产权,其产权归谁所有?” 所有的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早在《资本论》里就提到:“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于劳动者身体内部的劳动力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具体来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包括三个方面:(1)、为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维持劳动者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为了使劳动者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所必须的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由于复杂劳动需要较高的教育、训练费用;简单劳动需要较低的教育、训练费用费用,较高的教育、训练费用表现为较高的劳动力价值;较低的教育、训练费用表现为较低的劳动力价值。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价值较高的劳动力的耗费表现为复杂劳动,可以物化较多的价值。价值较低的劳动力的耗费表现为简单劳动,只能物化较少的价值。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奥多.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他将人力资本看作是资本的一种类型,看作是一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看作是制度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把人力资本认为是以较大的技艺、知识等形式体现于一个人身上的资本,直接说:个人具备的才干.知识.技能和智力都属于人力资本范畴[2]。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人的美貌都可以成为人力资本(比如参加选美)。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在形态上的不同以及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的特征,使人力资本在其外在表现上与物质资本有较大区别。

人力资本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人力资本具有伸缩性。作为人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直接受到人的思想道德.情绪心态.性格兴趣.风俗习惯.制度环境的影响,具有伸缩性。不同的估不同的环境中,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工作绩效。

其次,人力资本具有主动性,而物资资本是相对被动的。当人力资本产权的载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产权的载体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更特别的是,这部分被限制和删除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根本无法被集中到其它的主体的手中而作用同样的开发利用。一块被没收的土地,可以立即转移到新主人手里而保持同样的面积和土壤肥力;但是一个被“没收”的人,即便转移到新主人手里,他还可能不听使唤。简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可以使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顿时一落千丈。[3] 所以人力资本只能“激励”而不能“挤榨”。

再次,人力资本具有累积性和不可逆性。人力的形成必须在量上进行积累,从质上提高。而且人力资本的累积程度会随质量的提高而加速,呈现递增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人力资本具有资产专用性。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在没有价值损失的前提下能够在不同投资用途间转换的能力。资产的专用性越强,表明资产转移到其它用途的能力越差,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也就越高。

最后,人力资本具有相互依存性。只有在相互协作人力资本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

而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的人与物质资本相比,也明显不同。

第一,人力资本主体具有私利性。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个人及其家庭长期投资的结果。因而个人有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有谋取个人及家庭利益的动机。由于人类都是“自身利益的寻求者”(self interest seeking )因此人类都有一种倾向 ,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诚实信条和自我约束力,会失去作用,威廉姆斯将人的这种行为属性称为“机会主义”。

第二,作为“经济人”,由于人们了解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人力资本主体只有有限理性。

第三,人力资本主体在作用于物质资本时,受契约影响。契约往往包含了交易双方履行契约的激励和违反契约的处罚。

由于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主体的特征,使得人力资本的产权远比物资资本的产权复杂。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质的多样性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4]人力资本与一般物质资本一样,拥有一般的“产权”性质,与物质资本相比较,只是生产要素的不同体现形态,没有本质区别。[5]

在知识条件下,产权配置的主要功能就是使受益或受损的结果得到内部化。“知识的变化导致了生产函数、市场价值遗迹人的期望值的变化。新的技术、完成同一工作的新方法遗迹从事新的工作,着一切都导出了社会所不习惯的损害和得益,……,互相影响着的人们会根据新的成本和收益的可能,而产生调整自己行为的愿望,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新的产权。”[6]

如果人力资本存在产权,其产权归属于谁呢?

有人认为: “任何其他经济资源包括非人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家庭,还可以属于任何人或人的群体.但是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它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是活生生的人”。 [7]这种看法实质上忽略了两点,一是忽略了人的社会性,二是忽略了人力资本的源泉。在决大多数情况下人的人力资本不是与身俱来的,不是单凭个人奋斗就能取得的。特别是在中国。

“谁投资,谁受益”这是一般确认产权的方法。我们可以沿着这一思路分析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问题。

人力资本的形成首先应归因于家庭的培养和个人奋斗。因此这种产权也首先应归属于家庭或夫妻双方,属于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产权一般情况下是隐性的,只有在发生家庭内财产纠纷,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争议、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时会凸现出来。

其次,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社会--政府的公共支付(比如义务教育和其它福利)。但公共支付归根到底又源于税收。所以社会一般不会追求对这种产权的直接回报。

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长期积累性,人力资本发挥效能需要具体的`条件。主要由家庭和个人负担投资的学校教育结束后,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会发生变化,比如企业提供一定的条件培养员工,或直接出资送员工出去深造,这样,企业当然会要求对员工的投资取得回报。在人力资本产权争议中,最容易产生矛盾在于此。

从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可以看出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产权的不完整性。完整的产权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入权、资本权、保障权、转让权、无限期、禁止滥用、履行责任、剩余处理权。 当然,不是所有的产权都必须同时满足这十一种权利,但拥有的权利越多,产权就越完整。

第二、产权主体的多元性。所有投资于人力资本的主体都有可能性成为人力资本产权的主体。

第三、产权收益实现的间接性。非人力资本载体的其它所有者要通过人力资本的载体(自然人)来实现收益,而人力资本的载体往往也要通过其它所有者提供的环境来施展效能。

第四、产权价值分割的模糊性。各人力资本的主体应拥有人力资本的产权的比例难于精确计量。

人力资本产权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它和货币资本一样,具有剩余价值索取权,人力资本所获得的知识资本收入神圣不可侵犯⑤

因此,在私有财产保护被写进宪法的时候,我们同样应关注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问题。

首先,保护人力资本产权有利于刺激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力资源数量和质量。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双重的。一是为了公司,保护他们曾对这个员工的投资。另一方面也鼓励公司对员工进行大胆投资,使员工接触到公司的专业知识以及帮助这个员工的职业发展。

其次,保护人力资本产权有利于规范人力资本产权各主体的行为,为人力资本发最大效力,减少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磨擦成本。

最后,保护人力资本产权对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频繁发生的人才流动有重要意义。对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对各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的约束机制。

第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人力资本产权进行保护 。“我国的公司章程根本没有对‘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⑥以至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频繁发生员工跳槽时带走核心机密和重要客源的现象

第二、各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应签订责、权、利均衡的契约,。并严格遵守。

第三、要能过法律的约束。由于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支人力资本的控制力远弱于对物资资本的控制,有必要制定或加强相关的法律保障。“在美国,通常的作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称之为不竞争条款,当员工离开一家公司时,他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两年内不使用公司的任何背景材料和信息”⑦

对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道德建设。在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中法律、合同和职业道德是密切的互动关系。

[1]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2]曹晓东.人力资本要素贡献的评估及实现机制[J].上海经济研究,第2期

[3]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C].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03.

[4]《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P1101

[5] 曹晓东.人力资本要素贡献的评估及实现机制[J].上海经济研究,20第2期

[6]哈罗

篇3: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论文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论文

【关键词】产权交易 功能定位 现状 策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

,国家确定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提供了政策基础。

对新疆而言,虽然区位优势不明显,但资源优势突出,产权流转需求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国企改革、资源转换和资本市场建设等因素催生出新疆产权交易市场。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构成部分,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投资观念改变等层面起到积极作用;全国性资本市场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融资渠道,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标准化的市场,在产权流转和资产抵押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出新的渠道;在中西部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方面,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在缩小金融资源差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以国家的政策性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契机,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较快,同时,它也存在着交易活跃程度不高、交易规模小和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对其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起到抑制作用。

本文将对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及意义

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等;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内涵更丰富,指交换产权的场所、领域和交换关系的总和。

产权交易产品由有形向无形(实物资产向清晰的产权,包括债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等)转变是现行趋势,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以此为契机,合理定位自身的功能。

加快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对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新疆产业结构的优化

目前,新疆的经济结构在经济转型中面临着长期失衡问题,新疆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靠资源驱动,传统农业及制造业所占比重较大,出口贸易和服务业等发展滞后。

同时,国有存量资产在结构和布局方面的不平衡导致新疆产业结构的病态发展。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合理的交易制度安排有利于要素资源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通过提供的交易平台,提高企业在并购重组和行业的进退方面的效率。

新疆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通过金融特有的手段,在实现新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具有极大的驱动效应。

(二)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饥渴”

目前,新疆共有3.25万家中小企业涉入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几大领域,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全疆GDP的30%左右,纳税占35.9%,但中小企业就业人数所占比重达到73.2% 。

中小企业对新疆经济的巨大作用与它们的刚性融资需求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

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由于自身的规模和实力问题,又难以通过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各种产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转让可以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饥渴”,为中小企业的刚性融资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有助于缩小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失衡问题

中东部地区依靠明显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和人才优势等,在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中处于领导地位,相反,新疆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却较低。

截至,新疆上市公司数量为37家,新疆地区在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层面与沿海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

发展进入门槛较低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经济服务作用,有助于缩小新疆在区域资本市场发展中与中东部的差距。

二、现状分析

20,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新疆地方产权市场的诞生。

,由自治区国资委控股重组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现了对新疆产权市场的`整合。

现行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已具雏形,共有新疆产权交易所和六家地州级(伊犁州和巴州等)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其服务领域涉及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质押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等。

年至 ,国有产权交易量为100宗,交易额为6.74亿元;,交易量达88宗,交易额达7.98亿元; 年,新疆产权交易所共受理各类项目110 宗,完成国有资产及其他各类产权交易10.84亿元,比20的7.63亿元增长了42%。

但是,新疆产权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交易的活跃程度不高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依然较少,非标准化的实物资产是交易品种的主体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主体的多层次设计还不充分。

同时,与沿海地区相比,新疆国有资源存量严重不足,国有产权交易的进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不活跃问题较为突出,其中挂牌交易的品种缺乏对投资主体的吸引力,成交率较低。

显然,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促进产权流动和价值发现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运行效率低下

新疆共有七家产权交易机构,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产权交易信息流通不畅显然会增加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成本。

关于企业产权交易的决定和审批问题,自治区、地州及县级政府都有权利决定产权交易活动的可行性,其中不乏政府职能部门的越权和缺位现象。

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产权交易活动的低效性和无序性,这难免会造成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低下。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新疆地理区位因素导致交易信息流通不畅,区域间的信息传导也较为封闭。

信息不对称也压缩了交易双方的交易空间,交易活动难以匹配。

对于交易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没有强有力地规定交易主体按标准化和规范化范式披露交易的内容、形式和批注等。

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依然存在着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和“形式”交易等现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是这方面的主要诱因。

篇4: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论文

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论文

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时为利益对立双方所使用,但是会计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对立集团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编制,这样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出现了。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点,所以在其生成、传递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及复杂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可能的利益冲突导致了高额的交易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会计信息交换中的外部性和各种可能的利益冲突,客观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研究就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H.Demsetz,1967),会计信息的交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研究的中心论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重新安排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产权结构,降低和消除会计信息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会计信息市场运行的效率,以达到改善资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会计信息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会计主体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包含的信息;(2)财务报表附注及其它财务报告所包含的货币及非货币信息;(3)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包括:(1)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会计信息的产权;(3)对既定会计信息产权咨询的分析;(4)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1. 交易费用与会计信息的产权。

交易费用贯穿或隐匿于整个产权理论的始末,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降低会计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实证会计研究文献指出,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确起着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Watts and Zimmerman,1986)。可以说,会计信息提供的历史演变,就是朝着优化产权安排及提高会计信息产权效率的方向而努力。但是,目前由于:(1)GAAP中允许过多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企业创造会计数据以平滑收益和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不会很好地了解到这一点;(2)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的私有信息,如关于颇具价值的专利信息或关于兼并的战略意图等,这些信息可能会大大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动的时间、金额,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此无法得知,纵然有机会得知,也会发生高额的交易成本;(3)审计人员只对财务报表信息(货币性信息)表述审计意见,而对非货币信息的合理与否得不到确认,所以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留下了过多的'“公共领域”。这就给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带来了高额的交易费用,客观上要求合理界定会计信息产权。

2.外部性与会计信息产权。

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或一个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它主体或个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分为有利的影响——外部节约和不利的影响——外部不经济两种)。例如,一个企业公布了有关销售和利润方面的较大增长,这势必会影响市场对本行业中其它企业的期望;再如某个企业公布了内部信息(如一项颇具价值的专利的信息),这也会影响市场对竞争对手的未来收益的期望。象这种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便被称为外部性。外部性的极端情况就是搭便车行为。

一般而言,会计信息具有公益物品(Public Goods)的某些特征,即一个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另外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效用,另外的投资者可免费使用会计信息,即所谓的搭便车行为。结果,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信息量(w.R.Scott,),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的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分歧——满足了企业个体的价值期望,却有损于整个社会的总体价值,这将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经济(不利的外部性)对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提出了要求,而实际上,产权问题直接源于外部性的影响与结果。

二、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

由于会计信息的传递和交换过程中存在着供需双方,因而其产权的界定首先要辨明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和需求方。

1. 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主体。

单从会计信息的生成来看,仿佛其供方主体就是会计人员。但是,切莫忘记会计信息的作用之一就是反映管理当局的经营绩效,用以解除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中扮演的应是独立于委托方和管理当局(受托方)的中立角色。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不可观测性,所以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这些特点决定了管理当局比会计人员更关注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也必然会参与乃至干涉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传递。由于会计人员可能受到管理阶层不同程度的干预,甚至在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中左右会计人员,因而将会计信息提供的主体定位于管理阶层比定位于会计人员更合理。这一点在西方研究会计准则的实证文献中屡有涉及,如Watts和Zim-merman在《确定会计准则的实证理论导论》一文中就将理解管理阶层的动机作为准则确定的实证理论的前提(Watts,and Zimmerman,1978)。另外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实证会计文献认为会计选择的主体是管理阶层而非会计人员(Watts and Zimmerman,1986)。事实上,将管理阶层而不是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提供的主体,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得到证明:(1)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而言,尽管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意见,但审计委托书中要求公司的管理阶层(而不是会计人员)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从国外审计案例的分析看,一旦审计失败,如果不是由于审计人员的重大过失,那么最终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责任的正是管理阶层。

2. 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主体。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是对股票不公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二是对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在第一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需求方较易辨明,一般是少数债权人和股东,他们同时也是会计信息需求的主体(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就属于这种情况,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成为会计信息需求的主体),会计信息只在这些少数债权人和股东之间传播,其他人不能也无权得到这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可认为是一种私益物品(Private Goods),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是一种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张军,1994)。在第二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就比较复杂。首先,类似于第一种情况,债权人和股东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但就股东来讲,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人,最终形成所谓的委托者“虚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所谓的潜在的投资者),因而他们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会计信息已经由“私益物品”演变为“公益物品”。

3.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之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

由于产权是一种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所以产权界定的另一个关键是确定会计信息交换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我们简单列为以下四类:

(1)管理阶层受益,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管理阶层经营有方,公司发展状况良好,能够安全、及时地偿还债务并向股东支付较多的股利,这些信息通过会计报表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利于他们及时正确地作出相关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结果,管理阶层将会得到高额的红利收入,投资者也可获得较高的投资报酬。

(2)管理阶层受益,会计信息使用者受损。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阶层虽经营业绩不佳,但通过干预会计人员进而操纵会计报表的生成,在会计报表上虚增利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欺骗或串通审计人员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结果,管理阶层仍得到优厚的报酬,而投资者却承受着各种潜在的损失。纵然可得到分配的股利,但这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偿还。

(3)管理阶层受损,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受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传统会计模式所造成的。

篇5: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

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

认真研究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用来指导我国的所有制和产权关系变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从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的.着重点、所有制与产权关系的实质、所有制与产权范畴的发展变化、所有制及其结构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产权的分解与组合以及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给后人提出的任务等六个方面对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总结与研究.

作 者:张兴茂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贸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刊 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1(4) 分类号:A81 关键词:马克思   所有制   产权  

篇6:环境产权与经济增长

环境产权与经济增长

环境产权是人类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选择,它具有价值性、可分割性、历史延续性、国际分配性、经济相关性特点.从环境产权对经济增长内在作用机理上看,私有环境产权因其激励功能,可最大限度地消除外部不经济负效应,对经济有促进作用;公有产权越“公”,对经济负效应越大.环境产权细分是确定有效环境产权制度的'前提.在治理环境观念上,应变单纯依靠政府治理向国家、集体和个人多主体治理转变.环境产权代际分配无论是从经济增长角度看,还是从伦理角度看,都是必须的.环境产权是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动力,也是经济增长的宏观动力.

作 者:孙世强 关立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刊 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6(3) 分类号:F061.3 F061.2 关键词:环境产权   溢出效应   环境产权代际分配   经济增长  

篇7:国情与企业产权形态

国情与企业产权形态

企业产权形态的.形成和发展,既受经济规律制约,又受人文传统影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混合经济将成为所有制构成的主体.

作 者:吕政 L(U) Zheng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刊 名: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 年,卷(期): 7(6) 分类号:P279.2 关键词:企业产权   形态   国有经济   中国特色  

篇8:人力资源会计产权理论管理论文

人力资源会计产权理论管理论文

摘要:目前人力资源会计、智力资本会计适用性不强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人力资源产权缺乏细致深刻的考察。通过对人力资源产权交易的商品化与要素化两种形式进行比较,对企业人力资源产权权能结构进行分析,并把人力资源会计系统视为其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对目前比较模糊的认识进行澄清,从而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设计与应用提供了观念基础。

人力资源(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越来越大,这点已为人们广泛认同。知识经济的兴起,意味着“知识与信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而知识与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利用必须以相应的人力资本为基础,因此人力资源(本)已成为关系企业甚至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人力资源会计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人力资源会计自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后,国内外会计学者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等研究方向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近年来对智力资本会计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1]并尝试进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设计。但是,这些理论成果的应用却不如人意。究其根本原因,乃是过多地陷入了“人力资源所有者应该得到多少”的伦理道德的纠缠,而对经济实践中人力资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用现实与需要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任何会计制度,都应该是以对经济生活的具体现实的有效归纳而不是以某种理论依据为主要基础,应该是以满足经济运行而不是理论论证的需要为根本目的。如果缺乏对人力资源产权关系的细致考察与足够尊重,那么无论是人力资源会计、还是智力资本会计的设计与应用都将是“在沙滩上建大厦”。

一、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笼统地说人力资源是指人类具有的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具体地说,是指人所具备的完成特定任务,比如生产商品与服务所需的体力、智力、情商等能力的总称。它以一定的天赋为基础,通过后天多种途径的投资而形成,比如个人的寒窗苦读、父母的言传身教、学校的授业解惑、职业培训、研究与开发、边干边学、医疗保健等,因此涉及多个投资主体,如个人、家庭、学校、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热心人等,但是除本人外其他投资主体都不能对人力资源声称所有权,因为人力资源与它的承载者在人身上是不可分离的。无论从人权或社会历史发展或其他任何角度看,人力资源的原始的、终极的所有权都是归属于其人身载体者,各种制度、技术条件改变的充其量是其派生权利的界定状态。即使是原始部落中的战俘或奴隶制下的奴隶,强制力量得到的也只是其人力资源的支配权、收益权等派生权利,战俘或奴隶仍可用消极怠工、逃亡、死亡等手段证明对其人力资源所有权的拥有,制度上或法律上对其所有权的裁决并不能消灭这种自然的、天赋的属性。

因此,人力资源的所有权界定是清晰的,只能归属于其人身承载者,人力资源所有者对其他投资主体在人力资源形成过程中的投资只能视为某种形式上的负债予以偿还,如对父母的赡养、对亲人朋友的帮助、对母校的感恩、对国家的忠诚与贡献、对银行借款的偿还、对企业的效力、对社会尽义务等等。这种产权界定是人力资源得以运用的基础。

二、人力资源的产权交易分析

除了罪恶的奴隶交易外,人力资源的产权交易都不是所有权的交易,而是其支配权、收益权等派生权利的交易,而所有权的清晰界定则是交易的基本起点与前提条件。我们主要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基本的人力资源产权交易情况:

1.商品化的人力资源产权交易。比如保姆为雇主做的钟点工、搬运工为顾客搬运行李、餐馆服务员对顾客的服务等,这些都是把人力资源的产权作为商品的交易,一方让渡了人力资源的支配权,另一方履行偿付费用的义务。这种交易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有相对完整的契约内容,有明确的契约指向即服务内容;二是契约的标的较小、争议较少,以致往往不需要达成书面的形式;三是短期性,让渡人力资源支配权的时期较短,即买即卖或只形成短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要素化的人力资源产权交易。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组建或存续过程中人力资源所有者与财务(物质)资本所有者达成的契约中。这种契约涉及的活动较复杂,涉及的期限较长,且限于缔约方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因而是不完备的。但其基本内容是人力资源所有者让渡对其人力资源的支配权等权利,接受财务资本所有者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控制与监督,以获得不同形式的收益权。在这类交易中,人力资源产权不是作为一种完整的成形的“商品”离散地出售,其收益也不是直接从购买该“商品”(服务)的顾客手中获得。它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成批量地投入到企业的团队生产中,并期望从由此产生的“组织租金”(合作收益)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收益实现的形式与份额,取决于这两类产权交易主体之间产权博弈的过程与结果,取决于他们所处的市场环境、对待风险的态度、合作收益与代理成本(合作中的“磨擦成本”)的比较以及对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一般说来,如果人力资源形成所需的投资越多、对企业“组织租金”的产生的贡献份额越大、企业的替代成本越大,则人力资源所有者越可能得到较多的收益份额;如果人力资源的专业性越强(随之可抵押性越强)、其所有者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越大、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与测量的难度越大,则越可能达成让人力资源所有者以分享企业剩余的形式实现收益的契约,同时也更多地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

三、企业人力资源的产权权能结构分析

产权是产权主体利用其拥有的财产(资源)的一组(束)权利,不仅包括原始的终极的所有权,还可分解成支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等权利,而且由于人力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因而企业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要比单纯的所有权界定复杂得多。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各种生产要素(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所有者经过博弈后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各种要素(资源)的联合体。

企业形成的动力(原因)可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是交易费用的节约。根据科斯等学者的“企业合约理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2]其根本作用是“某一生产要素不必与企业内部与之合作的其他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3]而大大减少了签订契约的数量,从而大大节约了契约签订、执行、监督等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是团队生产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认为,企业的实质是团队生产,是“投入的一种联合与联合使用,它产出了一个比分别使用所得出的产出的总和更大的产出”。[4]因此,对企业中人力资源的产权分析必须置于企业这一组契约或生产团队的大系统中进行考察才能理出比较清晰的脉络。

1.支配权。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是不可能让渡的,如同其他的资产租赁,其所有者是让渡了其支配权而取得收益(租金)的。那么谁取得了这种支配权?企业这种层级结构中,上一层的经营管理者取得了对其下层的人力资源的支配权。一般的劳动合同中都有诸如“接受上级的指挥与协调”之类的条款。这是因为,经营管理层在企业中居于资源配置的地位,根据企业的契约它应拥有对企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进行支配的权力、职责与能力。那么企业家的人力资源受谁支配呢?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的条件下,是由自利动机支配的;而在二者分离的条件下,企业家一般要接受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机构如董事会的支配,当然这种支配可能不像其下层那样直接与经常,而可能是受诸如目标管理或激励机制之类的支配。

2.使用权。人力资源的使用是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相作用、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其使用权仍掌握在其所有者手中。因为团队生产中监督成本的存在,因而“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是很可能存在的,所以,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是取决于其所有者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的强度、频率及其有效性等。

3.收益权。这是最有实质意义、最受关注的产权权能。对企业收益的分享可分解为对固定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分享与剩余分享(索取)。人力资源的收益权利的具体安排是由它的性质、对团队生产成果的贡献份额、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大小、工作成果测度的难易程度、与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博弈(谈判)、经济与政治制度环境等综合决定的。一般说来,人力资源形成所需的投资越大,专用性越强,替代成本越高,对团队生产成果的贡献份额越大,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越大,其工作效果在短期内的直接度量越难,则其所有者越倾向于享有较大份额的收益权利,包括更多的剩余分享权,其他产权主体也倾向于接受这种条款。反之,则更可能获得较小的收益份额,且更倾向于获得固定性收入。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这也是比较符合各类人力资源所有者的需求层次构成及其激励要求的。

对于固定性收入的分享,应明确这样的观念:即只要是比较稳定的、随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动不大的收入,就应算作固定性收入,计入人工成本当中,而不论是采取工资或奖金的名目发放,也没必要按照剩余价值理论在补偿必要劳动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界限上作过多无益的争论。比如,许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公司中的“奖金”,其实是比较稳定的,与企业的经营效益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也是计入人工成本的;而私企或外企中支付的高额工资中,其实也远不止是所谓的补偿必要劳动的部分,而是已经包括了一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分配,但出于简化核算或合理避税的需要,以工资的名义支付了,也计入人工成本。而私企或外企中的“红包”或者各类企业的特别奖励,则是对特定的人员特定的贡献的奖励,与特定人员的绩效紧密挂钩,则应视为人力资本的剩余分享。

对于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净利润及其分配,可以参照市场体系中各类资源的价格信息,合理地划分为一般利润与超额利润或亏损。一般利润主要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的贡献,可以参照市场或行业平均收益率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补偿进行计算,这一部分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所有者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投资的必要预期与合理回报(也是其必要的机会成本)。超额利润或亏损的来源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在市场或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或弱势地位带来的,这应该由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或承担;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充分利用或者没有利用好自身的创新能力、能动性等而带来的,这应主要由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来分配或承担。至于各部分的份额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分配,则取决于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源所有者参照市场体系的运行参数(信号)进行博弈的结果。

(4)处置权。一般说来,人力资源所有者拥有对该资源的最终处置权。但在劳动合同中,往往有“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之类的条款,因而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企业资源的支配者-经营管理层是拥有一定的处置权的,比如派往协作单位工作、球员的短期出租等。

四、企业人力资源产权制度分析

产权必须依靠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来实现清晰的界定与有力的保护,才可能在产权运用中减少人们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增强人们预期的理性与决策的准确性。企业人力资源产权的有效配置与运用同样依赖于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人力资源产权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安排

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针对各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保证企业作出有利于增进整体利益的决策,并为实现公平合理的产权利益分配和维持企业的`联合团队生产形式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性框架。企业治理结构既是各产权主体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其产权关系的集中体现,也是维护其产权利益的中枢系统。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业主制与合伙制企业中,财务资本是企业最稀缺、最重要的资源,其所有者也是最重要也最难监督的人力资源所有者,其他人力资源所有者则一般居于从属受支配的地位,在企业中领取固定性的薪水。因而企业采取简明的治理结构,业主或合伙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与监督者。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在外部经济环境(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升级的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的兴起等)、社会环境(人权观念的增强、平等伦理的树立、人力资本观念的确立等)、政治环境(政府基于公众利益对企业劳资关系的干预)变化的压力下,以及企业出于规模经济性、生产经营管理复杂化等因素引起的内在需求下,人力资源逐渐成为与财务资本平起平坐、甚至后来居上的要素。建立在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本产权交易与联合基础上的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力资源所有者特别是高层经营管理者越来越多地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分享权。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实施了经理股票期权(ESO)、职工持股计划(ESOP),通过要素化的产权交易改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人力资源所有者特别是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名正言顺地参与股东大会的决策;二是他们越来越多地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机构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力。比如,美国很多公司的董事会中都有CEO的身影;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监事会中大多为职工代表留有适当比例的名额。

(二)人力资源产权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一种产权的运用效果,取决于产权主体在特定制度、技术条件下所受到的激励约束及由之产生的预期。由于人力资源与其所有者在人身上的不可分离性,企业人力资源的运用效果更是依赖于对其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制度。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A.Alchian&H.Demsetz)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团队生产”,企业产出是各个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具体到每个人的贡献难以确认,如果难以按每个人所做贡献来得到报酬,就会导致偷懒的问题。因此,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就应:(1)使监督者占有剩余所有权,否则,就会缺乏监督责任心和效率;(2)使监督者拥有指挥其他成员和修改约束其他成员努力的契约的权力;(3)监督者同时是团队生产投入者和所有者,否则成本约束不严。[5]詹森和麦克林(M.C.Jensen&W.Meckling)认为,委托代理成本是由企业产权结构决定的,只要管理人员不是企业完全的所有者便会产生代理成本。因而,降低代理成本的关键在于使剩余权益和所有权相统一。[6]现代公司的规模经济性越来越明显、生产经营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与复杂化、参与的市场竞争越来越综合化与全面化,而人力资源的专业性与知识含量越来越高,其所有者的活动越来越难以监督,而且在企业这种层级结构中,人力资源所有者不仅是团队生产的投入者,其本身也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结构中,所以让人力资源所有者特别是高层经营管理者分享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各产权主体博弈的合理的均衡结果,从而在企业整体经营绩效与人力资源所有者的产权利益之间建立起科学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包括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职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计划等,从而让他们从被动的受监督者成为主动的剩余创造者。

(三)人力资源产权的会计制度

从产权经济学看,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映会计主体中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其合理的产权利益。[7]因而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是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信息与监督系统。人力资源受到重视后,它的会计就是要为各产权主体提供决策所需的关于人力资源产权交易、配置与运用状况的信息,并维持团队生产继续进行。以上对人力资源产权交易、权能结构、产权基本制度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清晰地理解人力资源会计的相关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限于篇幅,我们仅对目前比较模糊的一些认识予以澄清。

1.人力资源会计制度与其他产权制度的关系。

会计制度是产权制度的信息与监督系统,要以其他产权制度,如公司法、治理结构、激励与约束制度等为基础,并反映与监督之。因此,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要以其他现有的和拟创新采用的人力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为基本框架,服从并服务之,而不应本末倒置,期望通过人力资源会计制度的设计改变人力资源的产权交易、配置与运用状况。

2.人力资源会计制度设计与应用的根本原则。

人力资源会计的设计与应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原则、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等,但最重要的还是成本效益原则。

人力资源会计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制度,根据制度经济学,只有当新制度能提供诱人的增量收益与增量成本之间的落差即“制度性利润”时,才能引致人们采用它。因此,它的设计应经济合理、简明实用,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首先,它应该也可以包容于原有的会计系统,其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会计系统本身就是关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源的货币计量的信息系统(尽管原来对人力资源的计量反映很不充分),而人力资源会计的主要目的也正是要提供关于人力资源的货币计量的信息。

其次,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是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人力资源就应成为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对象。但是组织人员众多,要对每项人力资源进行同样详尽的记录反映既不经济,也不符合现实条件,因此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与成本-效益原则进行分类处理。人力资本理论的创立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Sehultz)指出,并非一切人力资源,而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并掌握了专门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即人力资本。因此,可以把由于先天的天赋与后天投资而形成的、专业性的、特殊性的人力资源称为人力资本。进一步从实践应用的角度看,只有那些非替代性的或者替代成本高昂的、能显著增强组织竞争力的、能给组织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源才称之为人力资本。而把其他的人力资源称为普通的人力资源。[8]即只把认定的人力资本作为人力资源会计的重点对象,而其他普通的人力资源则只进行简略的核算。

3.人力资源的属性确认。企业不能声称对其人力资源拥有所有权,它只是通过产权交易拥有了它的支配权等派生权利,因此,不能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将原有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源记为自己的资产。对于企业通过职业培训、研究与开发等投资形成人力资源,则可视为一种债权,记入专设的“人力资产”账户。但是,如果企业其他产权主体允许特殊的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才以其人力资源人股,则是将其收益权予以资本化了,应借记“人力资产”,同时贷记“普通股”下专设的“人力资本股”。

对于人力资源所有者参与企业的权益分配,主要以两种形式予以确认:(1)如果人力资源已经入股,并在“人力股”中予以体现,则参照“普通股”分红的方式进行明细化处理。(2)按照上述企业利润划分为一般利润与超额利润的方法、比例与分配方法,将因人力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充分利用或利用不足而产生的超额利润或亏损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下”专设的明细账户“人力资源权益分配”中,或者进一步分为“人力资本权益分配”与“普通人力资源权益分配”的明细账户,再通过这些明细账户计量人力资源的权益分配。

基于以上产权分析而设计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可以比较经济合理地收集、处理、提供一些关于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存量、投资、利用效益、权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引导组织去发现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信息使用者的合理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篇9: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理论争议及域外立法考察

(一) 理论争议对小产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

1. 有效说

主张小产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农村房屋逐步确权的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实践中,对已经出卖的小产权房,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买受人对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 部分有效说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我国虽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但房屋和土地毕竟分属于不同的标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转让无效。

3. 无效说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严禁买卖的。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将会导致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会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显与法律政策相违背。但是,无论观点如何激烈,实践当中,由于小产权房廉价的价格,居民对小产权房仍然是趋之若鹜。之所以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样的流通性。

(二) 域外立法考察

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 条规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 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 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综上,无论从现实需要和法理论分析,还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规定。

二、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

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出现增多的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一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97 号】中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亦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专门于 年12 月23 日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民庭对于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不应以判决方式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产权房执行手段上,一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将涉案小产权出卖,用出卖房屋的价款偿还债权。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二) 问题分析

1. 恶意毁约多。之所以出现小产权房诉讼纠纷,是由于当事人恶意毁约。往往出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后,房屋涨价,进而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

2. 案件执行难度大。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依然进行评估和拍卖。

3. 对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一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出卖方返还买受人部分钱款,但是,买受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又会陷入执行难的怪圈。

三、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当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混乱问题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完善,便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人们更多自由选择。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可认定其买卖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如本文开头列举的案例,因为宋某与陈某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房屋买卖的时间、是否支付价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现状等判断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在执行程序中避免被执行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来转移财产。

(二) 规定法定租赁权

利用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买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体建设用地) 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

(三) 不宜评估拍卖小产权房

因为买受人的主体涉及社会人员,比较复杂,往往与出卖人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竞买了涉案房产,势必与法院审理时适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了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不宜适用。在此情况下,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涉案房产以抵偿债务。

(四) 暂不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双方明知的,基于维护交易和诚信原则,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的纠纷应暂不予受理,以惩罚恶意毁约者,同时避免法院的处理原则与今后即将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相互冲突,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司法权威。

(五) 不宜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司法审判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既要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又要兼顾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要想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艰难的。如果法院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买受人在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时会遭到拒绝,一方面势必使司法权威陷入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买受人会迁怒于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四、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并不单纯作为一项财产存在,它还承载着多种社会功能,维系着重要的政治与社会稳定责任。涉小产权房纠纷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加之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适用,直接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小产权房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变更与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不宜越俎代庖。

篇10: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论文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论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通常简称“法院”)最近关于小区车库产权归属的判决(以下简称“判决”),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关注焦点(相关报道见本文后所附文章)。有人欢呼小区车库判归业主共有,是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但是,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理性思考。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就判决所依据的理由逐条进行分析,并根据上海地区的有关规定,对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相关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略书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判决所依据的理由的分析

1、土地使用面积分摊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客观现实,成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的依据,并被世界各国所确认。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可由一个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权利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共同共有指对权利不进行份额分割,而权利人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中国的许多省市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按份共有,从而,任何人想要在小区内建设新的房屋或设施,都要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全体业主的房地产权证上需相应减少分摊的土地面积。实际上要达到上述要求,操作难度非常大,通常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造成诸多争议和纠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暂停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的通知》,改变了上述将用地面积分摊给业主的做法,而只在房地产权证上表明共有面积,这就意味着小区内全体权利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建设新的建筑物或设施也将共同占有小区的土地,而只要现有的业主不表示反对就可以建造,且无需变更房地产权证,实践证明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纷争的可行办法。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小区的全体业主按份共有小区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份额,其也就不享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事实上,是开发商先建造了车库及商品房等其它建筑,并将商品房销售给全体业主,然后,业主取得房地产权证,在房地产权证上登记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车库未参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但是,房地产权证只是其所记载的房地产的权属证明,而不能决定其所未记载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退一步讲,即使开发商将车库建设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车库的所有权也不当然归于全体业主。这正如违章或违法建造在没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违章、违法建筑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了小区全部土地面积,因此开发商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对其建造的车库也不享有所有权的判决,在法律上值得商榷,并存在违背法律一般性原则的嫌疑。

2、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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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及其博弈论文

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及其博弈论文

[摘要]本文注意到会计信息“面纱”后面蕴涵的利益关系,提出会计信息产权的命题,并着力揭示会计信息产权命题的基本逻辑。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持续性的博弈过程,企业所有权分享与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密切相关,剩余索取权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信息产权界定提供动力,并决定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动向。会计信息管制的内因在于矫正企业所有权分享下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无效性。

[关键词]会计信息产权;企业所有权分享;管制;交易费用;博弈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会计界将“会计信息”视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输出“物”,因此过多地侧重于会计信息披露技术环节的讨论,过分关注会计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会计的社会属性的现实,导致我们忽略了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因会计信息而受益或受损的事实。实质上,“会计信息”之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其实意味着“权利”。换言之,一旦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冲突时,会计信息“面纱”后蕴涵的各项权利就凸现出来。所以,不同利益相关者因为会计信息而受益或受损的事实要求界定会计信息产权。关于会计信息的各项权利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不同国家和组织颁布的一系列公告中也均有涉及(李维安,2001)。对于会计信息的产权问题,曾对会计信息产权的利益主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刘峰,1997);曾专门提供一个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基本框架,并以其为基础研究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产权的畸形性问题(杜兴强,1998)。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会计信息产权这一崭新的边线性论题的逻辑基础及其博弈过程进行论述,并内涵地提出一些可供经验检验的命题。

二、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的基本逻辑

1.会计信息作为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契合(Jensen,Meckling,1976)和法律虚构(legalfiction)——更确切地,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的契约(周其仁,1996)。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个人禀赋的差异、社会分工等因素的影响,人力资本所有者往往居于代理方的角色,而财务资本所有者则居于委托方的角色,而且企业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管理当局,下同)负责日常经营的。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效用函数的差异,并不能够排除代理方在某些情况下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个人私利的道德风险行为。为了防止管理当局“虐待”非人力资本,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知识结构和交易费用的制约,资源投入者将不可能选择对企业的“投入——产出”过程(一个连续函数)和管理当局进行实时监督(real-timemintoring),否则资源投入者就毋宁选择自己直接经营企业。为此,恰当的激励有时必不可少。激励方案的存在虽不能够保证完全消除委托方和代理方效用函数的差异,但是至少可以部分弥合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然而,要实现监督和激励的相容性(compatible),必须有充分含量的信息,因为监督需要信息,而激励可以促使代理方提供信息。

考虑到财务资本投入者是追求货币收益满意化的经济人,且最为关注货币收益,而企业会计又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1983),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特定时日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净流量情况,因此可以作为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因此管理当局通过会计信息这种替代变量,供远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投资者了解情况。同时考虑到投资者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进行相应的决策需要信息,这就衍生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管理当局的信息提供之间的供求关系。会计信息的作用正在于其能够降低投资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从而达到改进决策效用、促进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的功效。在市场经济中,经过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维系并体现着委托代理契约关系的均衡(watts,1997),而以财务报表作为媒介传递的会计信息是衡量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否相匹配、监督和激励是否相容的关键变量,因此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也成为公司治理机制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杜兴强,2001)。必须注意,上述对企业的契约性质的表述既蕴涵着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是缔约的前提,也蕴涵着如下的思路:当财务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了资源之后,其必然相应地要求分享对企业产出的产权。会计信息作为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资源投入者拥有对企业产出的产权相应地要求对会计信息拥有产权。

上述论述内涵的逻辑是: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企业产出的产权→会计信息产权。可以说,会计信息产权根源上是从企业所有权分享中找到其理论依据的,更具体地,企业剩余索取权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信息产权博弈提供动力,而剩余控制权则决定着会计信息产权博弈的动向。但同时,企业所有权分享并不是导致有效率的会计信息产权的'充分必要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国家作为一种管制者的角色出现,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通过矫正企业所有权分享下形成的会计信息产权来确保其效率和贯彻、履行。

2.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及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会计信息的供求蕴涵着外部性(externality),而且外部性具有相互性:管理当局的盈余操纵(EarningManagement)行为可能给投资者的决策带来损害,而投资者的过分挑剔(overchoosing)行为同样可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丧失竞争优势。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存在还在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股东主要关注企业的持久性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债权人主要关注企业的长短期偿债能力,而国家有关部门作为社会事物的宏观管理者,更多地侧重于对企业的社会贡献能力、社会积累能力信息的需求,企业的管理当局则主要关心自我效用的最大化。此外值得提及的是,股东和债权人主要是追逐货币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企业的管理当局则既关心货币收益、也关注一些非货币性收益如更多的闲暇、舒适的办公环境、更是热衷于构筑自己的经理帝国(empire)。利益相关者之间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通过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economicconsequence),企业通过一整套通用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不可能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普遍需要。那么,必然就存在着部分利益相关者将因会计信息而受益,而另一些利益相关者则可能因会计信息而受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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