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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持卡人):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E-mail地址: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XX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XX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XX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XX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在开通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六条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期货交易合同4篇】
一:期货市场特点:
1:国内目前四大期货交易所:上海金属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北京中国金融交易所。 2:期货交易特点:保证金制度10%--20%不等,当日无负债结算,当日涨跌停限制,每天交易四个小时。
3:交易所合约:铜、锌、黄金、白银、铝、铅、橡胶、燃油、线材、螺纹钢、大豆、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PVC、塑料、焦炭、白糖、小麦、棉花、水稻、菜油、PTA、国债等等。
4:资金三方存管,您开户,钱存您账户,我们来操作,盈利和风险我们大家承担。资金由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监管. 二:投资产品选择:
1:我所关注的合约主要是:沪锌,沪白银,沪螺纹钢。 2:我现在只就其中的白银做个投资计划书:
A: 白银一手15公斤,保证金7000人民币。目前国际白银5800人民币附近,20xx年10400,目前筑底阶段,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维持震荡上升行情。现在做多白银1212合约报价6000多人民币,持有三个月,利润目标在7500---8000.一手单可赚20xx点左右,就是3万人民币。
B: 螺纹钢一手10吨,保证金4000人民币,目前国内螺纹钢
成本价3800左右,期货1210合约目前报价4090人民币,趋势看涨,买进一手螺纹钢合约,持有看多目标4300附近,一手可赚3000多人民币,时间1个月。
三:投资理念和操作:
1:60%风险管理+30%交易心态+10%技术分析=交易成功。
2:在实际交易中,注重日内交易,不频繁做单,每日控制在两次交易以内,长线趋势交易单长期持有。
3:清晰明确的投资交易策略,实行稳健的交易策略,科学的资金管理,严格控制风险
四:投资资金规模:
1: 10万人民币,月盈利5%--8%,一年50%--70%利润。
2 : 风险分担模式:客户投资10万,亏损控制在30%以内算客户,超过30%操盘者承担。盈利部分投资者分70%,操盘者分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五十九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附件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附件三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期货交易心得
期货交易心得-03-04 15:32交易就是守拙人的精力有限,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自己擅长的领域,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期货也是如此。猴子掰玉米,这山望着那山高的心态,容易导致情绪化交易,追涨杀跌,失败率提高,心态会更浮躁,容易迷失自我。
任何未知领域的探索都要用真金白银付出代价,才明白自己在这个市场中不过是沧海一粟,即使穷其一生也未必能探索完整。这些不成熟的操作暴露出人性的弱点,人是喜新厌旧的,并且,在这些不断的尝试中,可能导致资金缩水。
适合自己的交易机会其实并不多,没有必要天天操作,但想赢利更多的心态导致自己还是忍不住试单,结果接连亏损,虽然亏损是在止损范围内的,但这也证明了自己还是没能克服人性贪婪的弱点,总想捕捉市场上突然而至的机会,结果却落入风险的圈套。
因此,交易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正视弱点
人的本能是逃避痛苦,不敢面对自己的过失。在这点上,可能是因为经历或年龄的缘故,直面痛苦,直面错误,已经不成为问题。问题在于,经常反复改正的弱点在不经意间就会冒了出来,没办法,能挣钱的本领和正确的机会都是考验人性的,必须不断反省,磨砺自己。
在这个博弈的场所,欲望有可能是盘面诱导的对象,在欲望的支配下急功近利下的`单子,有可能行情不对却没有及时平仓,有可能获利后行情结束却不想获利了结,只会导致亏损。即使是盈利了,也不过是意外之财,早晚如数甚至加倍奉还。
难怪说:在市场中,关键不是行情,是人性!在人性的欲望的左右下,人的智商会降低若干,直到吃了亏才有可能醒悟。
坚强和执行力
期货如战场,必须有临危不惧的本事。否则,心脏随盈亏跳动,早晚出问题,不是资金出问题,就是健康出问题。
至于执行力,也就是遵守交易纪律,心手合一是一种境界,可是人人都说好难办到。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认知和行动不一致,懂再多也无法踏上成功的彼岸。
也许在今后的操作中,要像庄子故事里粘蝉的老人一样,专一专注,才可能修成正果。
平常心
期货的神话太多了,一夜暴富的故事,是激励也是麻醉剂。也许今天的明星就是明天的流星,此时的高手能人就是彼时的满盘皆输的落魄之人。发挥自我,以一颗平实的心,向正确的方向努力,才能长存久安。
有时候我会自卑、会不安、会羡慕那些所谓的高手,可是事实证明,谁看对多空没有意义,有时候决定成败的不是看对多空的对错,而是开仓的头寸。只有做回真实的自己,不断完善自我,维系心性平实状态,才能成为持续稳定的高手。这才是期货市场最不起眼却最重要的功夫。
古人说:淡中有真味。平淡地看得失成败,事去而心始现,事去而心随空。真理皆存于朴实而非浮华。
交易心经
中国佛家有“迷时师渡,悟了自渡”的禅理,而《十年一梦》的作者青泽形容期货投资者是冥河的摆渡者。我想,在这条冥河上,你刚入期货之门未曾悟道时,你的老师传授你知识和技巧,帮你摆渡过河,让你到达入门的彼岸。
而当你登堂入室后,今后的路,你要自己走。你如同一个刚刚从爬学会走的婴儿,必须摆脱大人的搀扶,才能真正学会走路。而那条载你渡河的船,你不可能把它背在身上,这条船是你老师的,你必须打造一条属于你、适合你的新渡船。即建立属于自己的交易思想和投机哲学,也许这条路会艰难曲折,甚至漫长,但是,你必须这样,你才能通向更高的境界。
在这个过程中,你慢慢体会到,投机技术不是靠学习和模仿来完善的,它需要靠实践,靠体验。就像一个围棋运动员的训练过程一样,在学习生涯中,他下棋的动作只不过是训练、智慧同技巧相配合,然后在多次的实战运用中悟道,最终达成掌握棋道精神的实质。
期货的诱惑太多,能做到《心经》的“行深”,才能“无我”。纵观身边失败的投资者,暴仓的原因不外是以自我为中心,靠主观和幻想去交易,但市场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个真正的交易者,他会深入思考,让自己的心态更稳定,心理承受能力更强大,才能真正观察到市场的每个变化,作出正确独立的思考。期货市场里最忌刻舟求剑,固守成见,只有追随市场的脚步,踏好趋势的节奏,谋定而后动,才能无往不利。
自渡是很苦的。在一笔笔的交易中,发掘自我不足之处的根源;在一根根K线中,独自抵制盘面涨涨跌跌的诱惑;在一秒秒的时间里,耐心等待那个属于自己的机会。这其实是一个独立训练“心力”的过程,因为你知道,没有训练过的心,容易乱。你努力让自己的心定,你知道总有一天,你会发现,成功的交易其实是那么自然。
做为一位期龄只有短短两年的投资者,我的资金和交易量都不是很大,在这抛砖引玉,浅谈我对期货交易的心得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我的成功经验和血泪教训。
我是一个老股民,在证券市场打拼多年,对技术分析及基本面分析上总结了一套自己的交易经验,也曾经跟朋友们一起分享过我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心得。但是这两年随着次贷危机的影响以及证券市场的低迷,我对证券市场的走势越来越觉得食之无味。在经历了打击后我深刻地领教了这个资本市场政策风险的变化无常,这个时候有人介绍我了解股指期货,说是可以规避这种政策风险,于是我怀着犹豫的态度,听了两场关于股指期货的介绍会,这是我初识期货市场,也从此踏上了投资的新旅程。
我的投资原则之一就是:先学习后操作。虽然我股票和权证做的都还不错,也为自己筹集了一笔启动资金,但是期货交易毕竟还是有许多不一样的内容,因此,从开户到自学再到大小报告会,我没有少参加,当然我还要强调一下我的投资原则之二:不做仿真交易。因为资本市场的投资很多一部分都是心理因素占据重要的作用,兵法分析的再好,不是真枪实弹的上战场,都是纸上谈兵。于是,我计划用一个月的时间先熟悉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以及交易软件的使用,但是人有时候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投资的欲望,看到好的行情总是克制不住冲进去。记得刚开始都是从农产品开始的,农产品行情波动较大的概率较少,所以先前几笔方向判断正确的合约都赚了点小钱,有点得意的我渐渐地就把他们当股票做起来了,直到接到期货公司的电话催促我赶紧交保,否则就砍仓时,我才真正意识到做期货原来是如此的惊心动魄。
刚开始交易的一个多月,我的总亏损将近60%,虽然中间也不乏方向判断成功的案例,却偏偏赚的没有亏的多,这让我很是沮丧。于是我决定改变思路,先将账户的资金全部撤出,这段时间只看盘不操盘,先找对期货品种的感觉,像选股一样挑选一个品种,再制定自己的盈损目标。记得那时没多久上海期货交易所上了螺纹钢和线材这两个新品种,我心里一乐,就赶紧入金,因为以我的经验,中国资本市场凡是新的产品必然会有一阵炒作,于是我毫不犹豫地投入进去,抱着不成功则成仁的心态,第一天做了5手多单,止盈20%,止损10%;第二天仍然是开多单,但是突然行情逆转,我赶紧对手开仓并止损。于是,通过螺纹这个品种我渐渐的掌握了自己的投资理念:在现货市场消息一切比较平稳的情况下,要审慎挑选期货品种,根据技术指标初步判断当天的走势;对于一些受现货市场当下供求关系影响比较突出的品种,要重点对待,把握时机,顺势就势,设定好自己的心里盈损价位,看对方向不留恋,看错方向快止损。玩期货不是玩概率,更不是抛硬币,对于我们这种中小投资者要不满仓,不恋战,日内波段,短线操作,谁控制住风险就是赢家。
期货市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期货市场提供的投资机会无处不在,但是二八定律时刻告诉我们赚钱的总是小部分人,在这个市场上我只是刚刚起步,我也有信心在这个市场继续磨练心智,卧薪尝胆,完善自己的投资理念,成为一位成功的资深期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过得真快,实习三个星期就这样过去了。时间虽然短,但是却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不再是理论性的学习,而是理论运用于工作的实践。
几个星期的实习让我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公司和社会现状和需求以更好的要求自己,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通过这几个星期的实习,无论是工作还是心态方面,我都收获了很多,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这些都有助于我更好的认识自己和明确自己今后要努力的方向。刚开始进去的时候,并不是坐在电脑部,一直在营业大厅,很少有机会去帮人维护,这时候主要是了解公司的一些运作还有期货的一些基本知识。坐在我左手边的是一个叫何震的帅小伙子,年纪轻轻,但是满嘴都是大道理,阅历很丰富,一点也不符合他的长相,对于很多事情他都有很有自己的见解。有关期货的一些基本知识,我都是向他请教学来的,他还介绍了很多有关期货的网址和书籍给我,也是在他的影响下,我开始慢慢炒起了模拟期货,通过实际操作来了解期货市场,这样学起来会更快一点。
随后的两个星期,我从大厅移到了电脑部。到了电脑部之后,我不再有空闲时间炒期货了,就像我离开的时候何震对我说的:“去电脑部才是本职工作,留在这里是不务正业。”来到了电脑部,刚开始的时候也想炒炒期货,但是总是被突如其来的电话打断,有事要做了,所以索性就不炒了。觉得兢兢业业干好该干的事,这时我是跟在国栋兄的身边,主要是做Pc端的日常维护,一些比较简单的维护国栋兄会让我一个人独立解决,其他的一些维护国栋兄都会手把手教我,并在维护过程中融入技术知识,这让我很容易理解掌握。我学的是软件工程专业,所以维护对我来说比较陌生。
虽然在学校我也有过一些维护经验,但在公司我碰到了更多的不同种类的难题,由于经验的缺乏,很多问题都无法独自解决。在这里,不仅是要解决问题这么简单,而是要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这才是关键,一点也不像在学校,你可以慢慢来。有些问题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的话,我也会通过Google或者百度搜索来解决。问题多多,加上自己的好奇心作祟,每次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并且解决之后,我都会进行实时的总结,为我的博客增添新鲜的血液。由于布线的需要,我学了如何制作网线,其实以前在学校的网络实验课上也是有做过网线的,只不过都是以失败告终,所以有点心理阴影,没想到在这里,我第一次做就成功。其余时间,国栋兄会给我讲解公司网络架构和信息系统结构,让我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系统层次架构。除此之外,国栋兄也会跟我聊天,并对我的学习提出一些建议和指导。
这次实习,不仅在技术上我有了认识和提升,更多的是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在学校经常都是跟自己同年龄段的学生打交道,大家比较有共同的话题,可以很快融入话题当中,但是在公司,很多事情都不一样了,说话做事的方式要变得圆润一点。当然,这段期间有很多需要感谢的人。综合部的江小姐,是她领我走进广永期货的,是一个很温和的女子,很喜欢笑,每次跟她打招呼,都是笑脸对人,即使心中有多少郁闷都会烟消云散;帅小伙子何震,是他给我一个宏观的期货市场观,并通过期货市场向我宣扬他的哲学观,到了电脑部之后才得知他已经离开了公司,去了另外一家公司,衷心希望他一路走好;营销管理部的徐经理,跟他说话很有意思,感觉他也挺孩子气的;经济业务部的廖师兄,是他跟我无私地分享了他的求职经历,并对我的求职方向给了深刻的指导;研发部的詹玥姐和雅静姐,是有点无厘头但不缺可爱的两个女生,跟她们的每次对话都会产生很有趣的火花,所以每次上班都很期待能很快见到她们;感谢部门的谢经理,很荣幸的与他进行了一场face—to—face谈话,感谢他跟我介绍了期货行业和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前景,分享了他对个人特别是想我们这样一些应届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看法和建议;要特别感谢的就是国栋兄,这三个星期跟我交流最多的是他,对我最多技术指导的是他,给我最多建议的是他,跟我最谈得来也是他,真的很感谢他这三个星期对我的帮助,名义上是我的同事,实则可以说是我的师傅。
当然还有很多很多要感谢的人,机构部的卫姐、英姐、王姐、营业部的程师兄,还有柜台的华农师姐。可能在我的人生中,他们只不过是匆匆过客,但是这份情谊我将永久不忘。还是有些不足的,就是缺少与本部门人员的交流,可能是因为年龄层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工作方向的原因,很少能够找到话题,因此几个星期除了比较基本的问候就没有其它的了,这是我比较遗憾的地方。实习就这样结束了,心中有一丝依依不舍并添几分惆怅之感,但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憧憬。我会做好各方面的总结,针对自己实习期间的一些不足,不断完善自己。虽然时间很短,却让我学到了在很多学校学不了的东西,常言道: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实践才能出真知,这是我实习期间最真挚的感受。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网上交易包括自助交易、远程终端交易和互联网交易。乙方利用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系统委托期货买卖业务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出于自愿申请使用_________网上期货交易系统,乙方阅读理解并已签署了本公司的《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软件及其它安装、操作说明,并为乙方提供适当的指导。第三条:乙方安装好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后,必须立刻用甲方提供的客户登录,并自已重新在交易终端上设置交易密码。
甲方建议乙方经常、不定期地变换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损失。第四条: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输入客户码和交易密码后,方可进行网上交易。
乙方的客户码和交易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甲方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网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在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下单方式。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网上交易的所有规则,凡因违反甲方上述规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网上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软件及文档资料保密,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拷贝,保证除用于网上交易外不做它用,保证不做影响甲方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网上交易。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停电、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将自动终止。
1、如遇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证监会出台的政策或规定相抵触而无法继续履行此协议内容。
2、公司网上主站或服务器受到严重攻击而陷入瘫痪,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时。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期货交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程,最后几节课是实验课,我感到有些兴奋,因为之前老早我就想进行模拟交易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行,偶尔就会光顾一下,似懂非懂的看一看。虽然具体那些图线表示些什么内容我还不太了解,但是我发现最近铜已经下跌了很大的幅度,好象有开始回升的迹象。现在虽然只有短短的两节课但却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对这门课程及这次实验有了我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体会。下面是我对实验所学到的知识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一、期货模拟交易目的
(一)了解期货交易品种
期货实务课程主要是对商品期货交易进行操作,通过本课程我了解到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主要交易品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目前上市的品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橡胶、燃料油;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棉花、白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玉米、豆粕、豆油。
(二)了解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规则应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期货交易规则仍然是一种总的规定,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交易所又制定了各种细则和管理办法,如交割细则,套期保值管理规定,定点仓库管理规定,仓单管理办法等。期货合约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惩罚违约、制止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三)进行实践操作的目的
通过统一安排在金融实验室所进行模拟期货交易实习,使学生比较直观、广泛地见习期货交易基本程序和具体方法,又使学生比较系统、全面地练习电子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和一般方法,从而加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培养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提高运用电子交易软件交易水平,也是对我们对所学专业知识的一次综合检验。
二、期货模拟交易的过程
(一)学习使用世华财讯软件
实验所使用的是世华财讯软件,它全面提供国内外期货、证券、金融实时行情,它的财经资讯丰富详实、分析系统强大准确,提供即时成交回报显示,即时成交反馈,贴近实战,以实时行情为基础,模拟真实期货交易。
(二)使用模拟软件进项交易
了解商品期货的各项信息,学习了模拟交易的方法,就开始进行模拟实战了。老师规定了沪铜、沪金、郑棉、豆粨四个交易品种,并建议我们每次买五手以内,我选择了这四种进行短线操作......
教务系统里有一个的模拟交易软件。进去以后,里面有股票交易,有外汇有期货,看样子是一个很全的软件。我们这次的作业是进行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投机很简单,尤其是在不知道行情的情况下,那简直就是任意,做了几桩买卖,开始是亏损的一千多,但后来我还是盈利了三千多块。再接下来就是做套期保值了。我知道套期保值就是现实中需要在未来做一笔交易,但由于担心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会引起亏损,而在期货市场上进行的一种减少亏损的行为。刚开始,我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下手,现在这里又没有现货市场,要怎么样才能做套期保值呢?后来突然发现,其实我们不就是假设吗。假设我要买进一批货物,但是担心价格会上涨,到时候就要支付更多的本金去购买,所以我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一份合约,这样如果预期正确,至少可以减少亏损。
预测从属于主观。一切必须由市场来决定,市场永远是客观的,不以交易者的主观来决定的。跟着市场行动,抛弃任何主观的东西,是成功交易者的前提止损不怕,止损错了也不怕。怕的是不止损只管价格变动,不听传言。
于是我想起了我看过的博易行情,铜的回升迹象让我的印象非常深刻,我断定在未来几个月内,铜的价格会大幅度上升。
铜的价格很高,所以保证金也需要很多。我假设,在现货市场上,我需要在3月份的时候买进10吨。我预期价格将上升,于是在期货市场上购买了2份铜的合约。委托天数是90天。就是在委托天数到期的时候,就可以由交易所帮我平仓卖出。期货市场价格的走势与现货价格是趋于一致的,所以只要价格上升,我就能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只是价格的变动会引起三种结果:持平、盈利、亏损。
做完之后,时间还有很多剩,于是我又试了一下书上的另外的一个重要内容――套利。商品套利分为跨期套利,跨商品套利,跨市场套利和期现套利。并且想对于投机而言,套利的风险相对要小一些。我用了一个最容易操作的跨期套利。我还是选择了铜期货。我预期铜价走势首先是一段内是调整期,价格只会上升很小的一部分,而在未来就远的时期会产生大幅度的上升。于是我卖近买远,卖出4月份的合约,而买近7月份的合约。期待价格的变化。
期货投资要取得成功,顺势操作至关重要,但就长期而言,仅知道顺势操作并不能保证成功。这是令许多投资者困惑的地方,也是导致部分人偏激地认为期货是摸不着边际的事物的原因。
进行了这一次的模拟交易,我深深的感到期货交易的风险和利润。我记得有句话叫做没钱人是炒股,有钱人是炒期货,超有钱人是炒外汇。确实炒期货的保证金虽说只要真实价格10%-5%,却仍然是一笔大的数目,其中的杠杆效应真的是让人心动不已。我想反正网上有虚拟的模拟交易,到是可以好好的玩一玩,等到玩出经验来了,到时候有钱了炒一炒到也还是件不错的事。
在期货与期权的交易中,商品期货与期权只占交易量的20%,金融期货与期权的交易量占80%,国外商品期货与期权交易品种有几十种,我国目前只有11种商品期货,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与期权尚未推出!我国期货与期权市场落后确实让人担忧,但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及大中型企业在不久的将来都会涉及股票的投资、资金的融通及外汇的兑换,掌握股指期货与期权、利率期货与期权及外汇期货与期权的理论与实务对于金融、贸易与管理类也带来了许多就业机会,我想这应该也是开这门课程的一个在重要的原因。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它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它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市场是专门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市场。期货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在现货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互相补充,共同发展,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 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最后,谢谢孙老师的耐心指导,谢谢学校给我们如此好条件的实验平台。
经过两个多月的期货操作实验,我了解了很多期货操作入门的知识,也体验到了期货操作的风险。在实验课上,我操作的合约大多以做空为主,即“高卖低买”,当价格开始下跌的时候我会找时机抛出,当价格上涨的时候,我会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止损或平均买高。我发现金属期货的价格变动非常快,在这几分钟可能亏损几千元,过一会立马会盈利几千元,当我在看其他期货价格和K线图进行分析的时候,价格已经变动的很大了,所以,做期货时一定要眼疾手快。课后,我大概了解了一些期货交易具体时间,抽课余时间时不时进行一些交易。由于前一次买的铜期货成功了,所以后来我继续操作铜期货的交易。
我认为,期货还是短线交易,尤其是日内交易最容易控制住风险。所以当日平仓最好。因为这样就避免了价格波动的风险。由于老师给了100万元的资金量,所以当我们的价格判断错误的时候,可以采取平均卖高的策略,可以在价格稍微回落一点时及时卖出平仓。不过,我觉得保证自己在几笔合约里获利比较好,因为很多人可能一天会操作很多比,有盈利有亏损,不过一天的结果是盈利,我觉得初入门的人在刚开始的时候应该少操作以保证盈利,因为期货的手续费是非常高的。普通的投资者手头并不会有那么多资金,所以应该考虑好期货投资的风险在决定是否进行期货投资。由于期货的杠杆性,所以投资者很容易获得很大的盈利,但是前提是对市场价格下一步的走势判断正确。在进行期货操作时,技术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技术分析时并不需要关注价位为何变动,只关心价位怎样变动。期货市场不同于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及时止损的话,不会有太大亏损,但是期货市场止损后,就会有很大亏损。期货交易,是实行保证金制度,而保证金的比率通常相当于合约总值的百分之十左右。价格波动大一点,两三个涨停板或跌停板就亏过头了。所以,在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必须留有余地,量力而为。要分段入市,事先要作好打算,订好计划。
短线操作的时候精神必须高度集中,稍有犹豫或耽搁都有可能导致亏损,更会因此打乱节奏,或使心态变坏。所以必须严格止损,最好当日以单纯做一个方向为主。选择方向是交易成败的关键。期货还是短线交易,尤其是日内交易最容易控制住风险,也最能体现出期货的魅力和特点。而在交易中也最容易把握。或者换句话说,要清楚这个市场是多头市场还是空头市场。只有确保日内赢利,才能很好的在这个市场里操作好。日内的好处在于:你有主动权控制,你有权利选择参与或不参与交易,你可以安稳地休息,你可以明确的控制止损。
在期货投资这样的高风险投资中,短线是最灵活和最安全的方法,短线交易者就不一样了,他们没有太多时间思考,一开仓单入市后,马上就要执行平仓指令,所以执行交易指令一定要坚决。在普通的趋势交易中,犹豫几分钟可能不会影响交易的结果,但短线交易几秒钟的犹豫就会错过平仓的机会,短线交易的平仓指令是跟随市场的下一个波动做出的,在开仓的同时就已经决定了必须在市场下一个跳动价位平仓,短线交易赚取也正是价格随机波动带来的利润,一旦没有及时跟随市场的节奏平仓,哪怕只有一次犹豫,这一天就可能全盘皆输。市场永远是在无序的波动之中,炒手对于买入卖出的方向性选择不是靠对长期趋势的`判断,而是靠自己对于价位下一次波动的预期。短线炒手赚取的是当天交易的波动利润,绝对不能隔夜持仓。短线交易一但亏损立即止损出局,每笔交易的亏损尽量不要超过一个波动价位,必须把短线炒作和普通趋势投资严格区别开来。只有把握了市场的方向,顺势做,盈利的可能性才更大。把握好止损。即使你没有交易经验,做好止损也可以控制住风险。当然,在实验课上,老师给了100万元的资金可以供我们进行操作,所以我们对亏损不会有太大的计较,但是以后真的进行期货投资就不一样了,几千元的亏损是很大的,所以进行期货投资时非常谨慎的,不过当前股市也不好,今年下半年一直是下跌,回升一点继续下跌的状态。如果能严格地按照自己的合理安排进行期货投资,期货的收益还是非常可观的,但期货仅是投资的一种手段,它的风险不容忽视。
第一次老师上完课让我们自己操作的时候,我一下子就买了100手连玉米1207,导致一会就亏损了几万元,且弥补不了,因为价格可能还会下跌造成更大的亏损。我想起了以前老师上课时说过,有同学一下子就买很多造成爆仓,现在自己实践的时候总算明白了期货交易的一些原理。开仓不要太多,要占自己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由于第一天,我的亏损量太多,舍不得平仓,想象股票那样通过持仓几天来减少亏损,但是适得其反,几天后进行平仓时发现亏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发大了,所以只得及时平仓了。所以我明白了,期货尽量不要持续持仓,尽量当日平仓,这样会降低期货价格波动的风险。还有没有行情的时候不要急于入场,一定要判断好时机在建仓,如果盲目开仓,只会造成亏损。
以上是我进行期货实验两个月的心得,毕竟是初学者,感悟还是比较浅薄。我想说一点由期货引起的生活感悟:在炒期货的时候要学会适可而止,要及时止损和止盈,在期货操作的时候,不要因为一次的盈利而满足骄傲,也不要因为造成了亏损而灰心丧气,所以要找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扬长避短,判断好分析好,做好下一次的期货操作。虽然很短,但都是我自己亲身的体验于感悟。
在这次的实验课里,我学到了许多东西。我觉得期货是一个非常具有投资吸引力的金融衍生工具。在今后我也会不断地学习和尝试进行期货投资。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五十九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期货交易的工作计划
1、农产品板块――豆粕
1.1投资依据:南美丰产压力一直压制豆类价格,豆粕于高点(3098)最低跌至价位2683,经过漫长的区间震荡行情,南美丰产压力基本消化,市场只是静待最终定音,介时利空落地有助于行情走出震荡区间;国内猪粮比价接近政策警戒线水平,后市有望出现政策利好支撑;随着时间的推移,北半球(中国和美国)大豆进入种植阶段,介时市场对种植面积、天气炒作题材会逐步呈现;09大豆因受国储政策支撑,到时交割成本高于4000元/吨,后市也有望补涨推动豆粕期价。
1.2投资方向:做多
1.3总投入保证金不超过总资金的15%即15万元1.4建仓策略
1.4.1围绕震荡区间2740――2880采取分批建仓策略
1.4.2试探性建仓点位2820,建仓10手
1.4.3主建仓点位2800,建仓30手 1.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10手
1.4.4总持仓成本控制2800左右1.5目标价位:3000 止损价位:2740 1.6预计盈利:8―12万 预计亏损:3万以内 预计盈亏比:4:1
2、软商品――白糖
2.1投资依据:尽管糖的基本面略微偏多,但是糖价的大幅上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透支了基本面利好,国储抛糖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缺口。现在现货市场价格虚高,交投清淡,再加上4月份左右09/10榨季就将结束,随着09/10榨季的产量逐步落幕,对产量的炒作也逐步淡化。而第二季度是白糖传统的需求淡季,随着新糖陆续上市,白糖供给将有大幅上升。同时随着流动性的'收紧和加息预期的升温,现货商囤积的现货的资金成本上升,为了实现资金回笼必然在市场上倾价抛糖,从而对现货价格产生很大的压力。
2.2投资方向:做空
2.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2.4建仓策略
2.4.1试探性建仓点位5200,建仓5手
2.4.2主建仓点位5300,建仓10手
2.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5手
2.4.4总持仓成本控制5280左右
2.5目标价位:4900 止损价位:5400
2.6预计盈利:6―9万 预计亏损:3万以内 预计盈亏比:3.5:1
3、黑金属――螺纹钢
3.1投资依据:国家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投资依然会对钢材产生强大的需求。随着钢材消费旺季逐步到来,钢材库存也逐步下降,强大的需求对钢价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更重要的是由于铁矿石长协谈判很可能毫无进展,铁矿石价格预计将大幅上涨使钢企的利润受到严重挤压,钢企上调出厂价以转嫁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势必在很大程度上推升钢材价格。宏观面上控制通货膨胀水平,将使钢企的资金成本上升,同时迫使现货商抛售钢材库存,而对钢材价格会产生打压使,使其上升空间相对收窄。
3.2投资方向:做多
3.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3.4建仓策略
3.4.1试探性建仓点位4730,建仓5手
3.4.2主建仓点位5700,建仓10手
3.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5手
3.4.4总持仓成本控制4700左右
3.5目标价位:4950 止损价位:4650
3.6预计盈利:4―6万 预计亏损:1万左右 预计盈亏比:5:1
4、备选品种――沪铜
4.1投资依据:铜价在一月份短暂急跌后又快速拉升,现阶段一直在6万一线横盘震荡。由于5、6月份是铜的需求旺季,预计需求的上升将进一步缓解库存的压力,并对铜价形成有效支撑,所以我们预计第二季度沪铜走势会呈现出在6万一线区间震荡偏强的格局。但由于加息预期升温和欧美经济依旧扑朔迷离,铜价依然有下行的可能,原因有四:
第一、现阶段铜价的泡沫过大,XXX年铜的上涨主要是由于流动性过剩和中国过量进口(包括国储铜大量进口)导致的,现阶段催生铜价上涨的两大因素均已风光不再。第二、全球铜产量和产能持续过剩,铜库存处于历史高位,现货市场需求不旺.
第三、XXXX年中国面临的通胀压力很大,随着央行收紧流动性,铜的泡沫会被逐步挤出。
第四、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存在庞大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全球经济尚处于触底反弹阶段,复苏前景依旧扑朔迷离。
4.2投资方向:试探性做空
4.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4.4建仓策略
4.4.1试探性建仓点位63000,建仓1手
4.4.2主建仓点位60000,建仓2手
4.4.3总持仓成本61000
4.5目标价位:5 止损价位:64000
4.6预计盈利:10―16万 预计亏损:4万左右 预计盈亏比:3:1
三.操作说明和账户资金管理
实际操作中,根据计划完成各目标品种的初始仓位布局,随后根据具体品种行情发展情况做仓位调整,综合持仓比例不超过总权益的50%。同时,后期计划内容视行情具体演变,会相应做出跟进或部分调整。另外,持仓过程中账户动态权益风险额度控制在20%以内,18%为风险预警,达到20%投资者有权提出全部清仓并停止交易。
客户陶女士,性格谨慎稳重,思想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陶女士很看好期货交易的获利模式,但没有足够专业的技术能力,又没时间盯盘。在公司技术人员介绍逃离交易原理和程序后,陶女士愉快地接受了布油08-美油07的跨期套利交易。
6月6日下班前,陶女士下了两个套利指令:一个是1.10卖出,止损10个点,止盈30个点;一个是0.78买入,止损10个点,止盈30个点。6日下班后,卖出指令在17:45触发,于7日凌晨2时止盈平仓,获利300美金。买入指令在7日凌晨4:45触发,于7日晚上11:45分止盈平仓,获利300美金。
套利交易特点:
1、价格区间相对固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小;
2、交易获利机会容易掌控;
3、自动交易轻松获利,无需盯盘,安安心心睡大觉;
4、积少成多,每天妥妥赚一分,月月稳稳赚十分。
稍微关注点经济的人都知道,近年钢价持续下跌,钢铁行业陷入整体亏损的困境。公开信息显示,重庆钢铁在亏损60亿元,成为“亏损王”,马钢股份和鞍钢股份位列其后,分别亏损48.04亿元和45.93亿元。然而近期震惊全国的新闻,却是“期货大户”——民企沙钢集团当年逆势实现利润近19亿元。(同样面临不断下跌的油价,身为石油产业一员,我们怎么学习?!)
“做期货有风险,不做期货风险更大。”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部主任焦勇刚说,集团领导三年前说这句话。作为一家从事玻璃生产的国企,从与期货结缘到“谈恋爱”,再到高频接触并结合,其间虽有坎坷,却收获良多。
对国企来说,条条框框中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期货风险太高。实际上,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的限制以及期货现货分开审计等现实障碍,国企参与期货市场确实隔了一扇“玻璃门”。业内人士表示,在大宗商品市场大涨大跌的情况下,无论国企还是民企,都应该学会并用好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规避市场行情大起大落给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
套保可规避经营风险
,山东省证监局在济南举办了泰山论坛,作为省内最大的玻璃企业的负责人,金晶集团董事长王刚也参加了为时2天的会议。据焦勇刚透露,会议结束后,山东省证监局领导反映,会上王刚最认真,专心记笔记,除了休息,基本上就没离开会场,回公司后专门针对期货市场开了专题会议。王刚在公司会议上指出,做期货有风险,但不做期货风险更大。
焦勇刚认为,企业做期货,一把手一定要懂期货,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要有严格风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作为实体企业,在每一笔期货交易或者每一次决策前一定要有方案或预案。对于大型企业来讲,套期保值交易可以规避现货经营风险,弥补现货经营损失。焦勇刚指出,几年期货做下来,作为企业,看重的并非在期货交易当中赚了多少钱,更多的是规避了多少风险,弥补经营的损失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产业企业参与期货应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就玻璃行业来说,上下游企业熟知基本面,此外还有现货销售渠道,特别作为玻璃交割厂库,优势更为重要和明显。但不足的是,实体玻璃企业现货思维根深蒂固,期货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短时间现货思维扭转不过来,也容易忽视了市场资金和情绪的力量。
焦勇刚说,金晶科技参与期货市场,一得益于“早”,早接触、早掌握、早参与、早受益;二得益于操作“专”,有专人、专职来做;三得益于交易控制 “严”,制度、方案、流程要严格执行;四得益于协调“勤”,勤于学习、沟通、反思;五得益于自律并适可而止,无论企业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如果超量操作,面临的风险就不可控。
业内人士也表示,如果企业在参与期货的过程中,违背了参与期货的初衷,那就是疯子,因此既不能做傻子,也不能做疯子。
参与期货障碍几何
实际上,国企参与期货并非新鲜事。发生在十多年前的“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湖南“株冶”事件等,就是国企参与期货误入歧途的典型案例。这些事件如今仍然令国企谈之色变。对国企来讲,期货更像一朵带刺玫瑰。虽然期货市场有利于风险管理,但是入市却仍然存在“玻璃门”。
业内人士称,虽然国有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管理需求,但由于一些政策外部因素仍然受到较大限制,比如对国企参与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评价与考核不够客观和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套保的认定与处理过于严格;部分税收政策对企业参与期货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一位大型国企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早在,公司就开始积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起初期货账户上都有盈利,也经常受到上级的表扬,但随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企业卖出保值出现亏损,而竞争对手因为没有参与期货,整体利润反而超过了公司,正因为如此公司当年还受到了上级部门的指责和批评,而竞争对手反受到了表扬。
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国资管理部门对国企参与衍生品交易一直持谨慎态度,在当前国有企业考核中存在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许赢不许亏、只要亏损就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企运用期货等衍生品工具的积极性。
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于企业套期保值的认定中,诸如套期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等规定较为死板,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期现价格波动幅度的不一致容易超出其限制,被认定为投机交易,不符合当前企业套保的现实需求。
月2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备受关注,但北京华融启明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志军指出,暂行规定对现货业务与风险敞口的区别仍然不够明晰,在套期保值与会计核算中容易出现混乱,给企业套期保值带来一定的困难。
巧用期货工具
困难并非不能克服,摆在国企面前的是,行业产能过剩严重,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能巧妙使用期货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甚至扭亏为盈。以钢铁企业为例,年,矿石、煤焦和废钢的价格分别下跌39.4%、33.3%和45%,导致钢铁生产成本大幅下降。然而,钢价下跌对销售收入的影响远超同期原料价格下跌对成本的影响,钢铁企业亏损严重。
在钢材期货市场中,沙钢集团一直都扮演着参与者的角色。与相对沉稳保守的国企相比,沙钢在期货市场上的表现可谓十分活跃。此前,沙钢集团相关负责人坦言,由于原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套保的意愿很强,例如按照原料配比,通过买入铁矿石期货、卖出螺纹钢期货来保证加工利润。
“有的一把手连做空还能挣钱都不知道。”永安期货总经理施建军表示,所以(国企)一把手如果能真懂真学,其它都不是问题,中粮集团、江铜集团就是好案例。
施建军指出,负债就是杠杆,一旦价格下行就面临很大风险。会计制度也不是问题,有人说期货端亏损要追究责任,但中粮也没有追究责任,所以会计制度也不是主要问题。期货这根拐杖,有比没有好。对于玻璃等企业来说,单独设立一个期货部门,但如果不和供销挂钩,期货部就变成投机部,对生产经营没有什么好处。考核期货部,应该把生产、销售、期货综合建立一个评价标准。
业内人士称,目前大宗商品市场暴涨暴跌,无论国企还是民企,由于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过剩压力较大,此时参与套期保值可以更好地降低损失,维持稳定的经营利润,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有序放开资本项目管理,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2001年5月国家出台了境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外汇管理规定。迄今为止,已有三批共计26家国有企业获准境外期货交易资格。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简称铜陵有色)是其中之一,也是目前安徽省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唯一企业。
套期保值成效显著
2004年,铜陵有色境外期货交易量为14.3万吨,交易额为40275万美元,亏损147.9万美元。这是因为2004年境外铜期货价格不断走高,创近二十年新高,最高达到3170美元/吨。针对铜价市场情况,企业在境外进行了卖期保值操作,由于在保值平仓时,期铜价格上涨,导致期货亏损,而在现货市场上获得超出套期保值利润640万美元,最终现货销售盈利弥补了期货市场的亏损。通过期货操作,企业规避了市场价格风险,锁定了原料成本,实现了预期利润。2004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总额达5.5亿元,较上年增加5.3亿元。借助期货交易成功转移价格风险,利用铜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实现了企业锁定风险、稳定利润的最初构想。
背景追溯
铜陵有色成立于1952年,是一个以铜金属采、选、炼、加工为主,集生产、经营、加工为一体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排名世界铜金属企业4强,为国内第二大铜生产商,系全国300家重点扶持和安徽省重点培育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1998年以来,公司主产品阴极铜产量连续五年位居全国铜行业首位。去年生产电解铜37.1万吨,占全国年产量的19%;全年工业总产值112.1亿元,实现利润5.5亿元,对铜陵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该公司铜生产及加工原料80%依赖进口,进口铜精砂最高曾接近全国总进口量的50%,进口铜精砂已成为该公司铜冶炼生存的基础。
中国有色金属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在此背景下的铜陵有色尚无市场风险之虞。进入90年代以后,铜陵有色开始经历着开放市场中的风险考验。随着全球经济的起伏跌宕,企业经历了1996—1999年国际铜价低迷和1999—2004年铜价上扬及暴涨的震荡不定的严峻考验。按照国际惯例,进口铜精砂采用的一般是点价制度。所谓点价,即买卖双方只谈数量,不谈价格,而价格以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某一天或某一阶段市场价格为准,非常“期货化”。这意味着铜精砂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就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近三年铜陵有色年均进口铜精砂707吨,货值约5亿多美元,占全市进口总额的71%。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推向市场一般需经过两至三个月的生产周期,这中间的价格波动往往很大。回顾国际铜市近十年的走势,可以看出一个极大的牛熊循环周期,如不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企业会面临着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从而威胁生存。为回避原材料及铜市价格波动和现货市场资信风险的冲击,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利润,铜陵有色于1992年便开展了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过多年试点运作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套保实践经验。由于不能在国际市场直接套保,使其进口原料的保值效率难以实现最优化,故而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正式申请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运作,于2003年4月经由国家批准,获准境外期铜套期保值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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