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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合管中心召开慢性病专家委员会会议
为稳步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按照《黄山市徽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文件精神,20xx年4月8日,区合管中心组织召开慢性病专家委员会成员会议,对20xx年度各乡镇上报的所有资料进行鉴定。在鉴定开始前,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对本年度规定的14种慢性病提出统一鉴定标准并通过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31份慢性病申请材料进行了审评讨论。其中通过专家组一致认可的材料 200份,不符合核定慢性病种或需要补充材料再次鉴定的有31份。通过鉴定并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慢性病人,凭《慢性病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就诊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每半年到区合管中心办理一次补偿。
全面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对推进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参合农民得到规范有效的医疗服务,20xx年4月16日至20xx年4月18日,区合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督查。通过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合理住院、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用药及票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主要目的.是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通过督查发现,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能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执行。在目录外用药方面,20xx年比20xx年度有明显改进,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均能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xx年)》执行,特别是市三院严格把好药品采购关,从源头上控制目录外用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在督查过程中,对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票据管理不规范、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不熟悉、住院资料书写不及时等问题提出现场整改意见,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合管中心提交整改报告。
医院医疗证明
医院医疗证明没有固定格式,一般是写明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你在某地参保,合计缴费年限XX月等等。
误工费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张某(男,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于12月8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其于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至今在家中休养,因交通事故非我单位原因造成,故其未上班期间我单位未发放工资。张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2588元/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204月12日
附:
1、三个月的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
首先是标题:
**证明
然后是正文:
**单位
滋证明**什么什么情况符合**标准,**
特此证明
**单位
时间
公章
个是外地受伤,要再老家那面报销是吗,应该是
打工证明
医疗机构:
现有我单位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从时间到现在在我单位工作,受伤经过。
特此证明
(盖单位章) 什么什么单位
时间
一般的'证明都是这样的,能说明问题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内村合作医疗只给报销疾玻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已在我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打工证明
医疗机构:
现有我单位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从时间到现在在我单位工作,受伤经过。
特此证明
(盖单位章) 什么什么单位
时间
一般的证明都是这样的,能说明问题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内村合作医疗只给报销疾玻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 位 数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生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批准
单位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标准与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二)五保户、低保户及政府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主动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四)省市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并全额划拨到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 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及时拨付。
第六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 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 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就诊、转诊及报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 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参合者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必须持卡享受即看即报
第三十四条 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急诊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参合者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必须持《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诊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以及区合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街道合管办在工作日受理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
第三十七条 参合者在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参合者在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区、街道合管办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 参合者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按单病种结算的由区、街道合管办按有关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合管办、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合管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挂号窗口。为参合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合者时应认真核对《 新型合作医疗卡》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十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区合管办、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超支、失控。
第四十八条 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参合者应如实提供参合卡、处方、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病案资料、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帐册等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接受区合管办、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参合者的监督。
第五十条 参合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合管办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合管办追回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他人的医疗费用和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一)未认真查验参合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不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三)将参合者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违反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区合管会制定新型合作医疗考核办法。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年度为保证我院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加强医务人员职业素质,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继续遵循 “以病人为中心”的'质量理念,以提高医疗质量为总体目标,以提高病人满意率为宗旨,进一步建立任务明确、职责与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工作规范化进行。通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及工作效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制定以下计划与措施:
继续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务科及质控科、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组成的三级质量控制网络体系之间的协作分工。各成员具体继续按原定方案开展工作如下:
1、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继续在以院长任担任主任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领导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组成,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量的全面监测、控制和管理。
(2)负责做好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控指标评估。
(3)系统科学地制定有关医疗质量的标准、制度与办法,并监督各科室认真执行。
(4)监督并执行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制定医院医疗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
(6)及时对医院的医疗、护理、医技部门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建议与措施。
(7)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和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有关科室及责任人整改。
2、医务科及医疗质量控制科(办公室)
医疗质量控制科(办公室)作为常设的办事机构,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2)继续按原定质量监控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临床一线监督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对科室和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4)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并向主管院长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
(5)收集门诊和各科室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通报相应科室及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
(6)定期组织会议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7)每季度定期编辑出版医疗质量管理简报。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
各科室在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质控小组组长的领导下,组织科室质控小组护士长、质控员等有关人员,继续履行如下职责:
(1)主要负责制定本年度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法及计划,包括科室的医疗质量自查个体化方案,保证工作实效。
(2)结合本科室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
(3)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4)完成每月科室医疗质量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诊疗操作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两大方面;负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5)参加医疗质控办公室的会议,反映问题。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科室质控员
其职责为每月负责协助科主任对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召开全科的医疗质控专项会议,每月定期作科室质控持续改进报告,以及整改措施一起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和质控办。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总结,委员会各成员及职能科室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管理方法和措施与临床紧密结合,以应用为主,不断总结医疗质量管理经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根据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心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结合医保协议内容以及医保相关政策法规,在范围内开展了专项医保检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根据此次自查工作要求,中心领导对自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组织院医保管理人员对全院各个科室、社区站进行逐项检查,按照文件要求和内容现场查验,责令科室管理人员限期整改,并时时督促相关人员整改到位,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诊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现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医院以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为契机,加大对医务人员诚信教育力度,将诚信管理纳入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依规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
今年4月是全国第2x个爱国卫生月。为推广和普及健康知识,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有效防控寨卡病毒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4月15日上午,我院公共卫生科在医院门前街道旁开展了以“清洁家园,除害防病”为主题的爱国卫生月宣传教育活动。
在活动现场,医务人员通过悬挂横幅、设立义诊台和发放防病知识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健康宣教。工作人员有的为过往群众测量血压,有的回答群众的咨询,有的为群众发放居民健康知识、健康教育等宣传页,有的向大家讲解健康的重要性,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通过本次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了春季传染病、四害防治等更多的疾病防治知识,真切地感受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重要意义,促使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参与到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行动中来。
今年4月是第xx个“全国爱国卫生月”,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灭蚊防病 健康你我”。
4月9日上午,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组织人员到历城区洪楼广场参加了“济南市暨历城区第28个全国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根据“灭蚊防病健康你我”的主题开展健康宣教及行为指导,普及病媒生物的危害及个人防制措施等知识,现场发放灭蚊防病及相关健康教育资料300余份。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xx个爱国卫生活动月。青岛市卫生计生委下发了《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青岛市疾控中心认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卫生环境整治活动,结合活动主题组织专业人员编辑了爱国卫生、春季传染病和虫媒防控等健康知识,通过微信和大众媒体开展宣传,并积极参与集中宣传日活动。
4月9日,在青岛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青岛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慢病科、传染病防制科、病媒防制科的专业人员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开展以“清洁家园、灭蚊防病”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日活动。参与活动人员身着统一制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热情的服务态度,向过往市民讲解健康素养、控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慢病防控、传染病防控等知识,现场解答居民关心的健康问题,并发放各种宣传图册、折页等两千余份,布设“健康66条”宣传展板8块,发放盐勺2000个。
通过此次活动,有效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第2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提高了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对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春夏季防病工作,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青岛市疾控中心将按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形成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通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达到环境整洁优美、病媒防控有效、职工群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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