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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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篇1: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    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    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6条    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    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    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9条    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    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    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    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二)督促各职能部室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

(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扩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 )组织开展统计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第13条     统计工作职责: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 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可靠。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 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    统计人员

第14条    第十四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的权利:

(1) 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 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按期将统计资料分类装订成册,资料必须完整,有封面,封底及数据目录,各类统计数据存放应整齐划一,入库上架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在登记        簿上详细记载相关调阅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需要移交时,填写移交清单,交接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统计数据移交需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6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有关规定对要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2)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统计有关的其它资料的;

(3) 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4) 屡次漏报、迟报、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支行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统计工作,是对全校的工作从数量方面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项工作中的比例关系,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给领导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来源。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情况,通过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外事、学籍管理和人事等项工作的统计资料,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规划和编制计划以及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分析、改进工作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兼职综合统计员;在部分重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中心、校产办等设立一名专职统计员;在人组办、教学办、研究生办、行政处、继教中心、基建处分别设立一名兼职统计员,形成以学院办公室为中心的统计工作网。

2.依照规定,我校各类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3.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应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接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二、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学院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2.负责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对综合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组织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校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4.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学院综合统计员职责

1.组织和协调各系、处等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并与各单位共同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三)各系、处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2.对本系统、本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负责审核。

3.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本单位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四)各系、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学院以及主管上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建立健全单位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三、对学校综合统计和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一)对学校综合统计的`规定

1.学年初报表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表,有些数字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核准,综合统计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

2.在各类报表中,有些数据是几个部门的综合统计,必须做到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1.为做到数出一门,凡各职能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时,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的核准。

2.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时,必须同时报学院办公室一份。

3.各职能机构的统计人员在向综合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时,必须有本部门的领导签字。

4.上级主管业务机构直接下到学校的对口单位的报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需要其它单位提供数据时,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到及时、准确,协助填好报表。

篇4:统计稽查工作制度

统计稽查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规范我市统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二、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上一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实行超级汇总的工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统计等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统计稽查工作任务。

三、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四、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稽查,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及稽查组成员。

五、实施统计稽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对象名称;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对稽查对象的要求等。

同一统计机构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不得超过一次。

各级统计机构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实施统计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含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七、统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 统计法制机构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的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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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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