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涓涓流水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共含9篇),欢迎阅读与借鉴!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涓涓流水”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

篇1: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

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

到今年6月23日,桂林喀斯特已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一周年。为了更好地对桂林喀斯特进行保护,桂林向广大市民发出《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倡议大家用实际行动维护青山绿水。

去年6月23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8届大会上,分布在桂林阳朔县北部和西部及雁山区东南部区域700平方公里的桂林喀斯特,成功列入了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据了解,为更好保护桂林喀斯特,桂林市去年开展了漓江上游全面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挖沙采石、网箱养鱼等顽疾,并启动了漓江东岸生态示范带项目。但就目前的进展来看,桂林喀斯特在诸多方面距离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树立全民保护世界遗产意识方面,宣传教育和发动还远未达到要求。

据桂林市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桂林喀斯特的保护,桂林下一步有不少具体工作要做。首先是编好《桂林喀斯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世界遗产地公园规划》、《世界遗产提名地和缓冲地的居民点规划》三个规划。其次,打好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利益分配的“三大战役”,将逐步解决竹筏管理无序、游船品质偏低等问题,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并让为保护世界遗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原住民以及所在县区共享发展成果。同时,还要做好桂林漓江综合保护工程,包括漓江截污工程、排污口治理等,使市区段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从现在的93.5%提高到95%以上。

另外,桂林市还将进一步加大世界遗产的宣传和普及,有计划地组织游客免费参观世界遗产展示中心;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桂林喀斯特自然遗产建立标示标牌工作;做好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域范围的宣传。

在桂林喀斯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一周年之际,中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向桂林市民发出《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倡议桂林市民积极行动起来,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呼吁:“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真心,用我们的行动,从一件件小事开始,处处维护这片青山绿水。让我们携起手来!以坚定的信念和扎实的行动,为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守,桂林喀斯特世界遗产地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篇2: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包括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生三桥片区(含龙水峡地缝)、芙蓉洞片区(含芙蓉江流域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的遗产地)和后坪冲蚀天坑片区。

第三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武隆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负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定期组织评估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

(二)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

(三)协调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争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与遗产保护范围内武隆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制定并实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三)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在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遗产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3: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景区门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遗产保护范围内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遭受重大灾害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二十七条 遗产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遗产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保护、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或使用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检疫的野生动物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遗产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武隆喀斯特旅游区

芙蓉江

天下第一洞——芙蓉洞,发育 寒武系和 奥陶系碳酸盐岩中,由 同汽坑洞、摔人洞、卫江岭洞、垌坝洞、新路口洞、水帘洞、芙蓉洞、干矸洞和四方洞等 洞穴组成。洞体规模宏大,洞内次生物理— 化学沉积物多样而丰富,洞穴的各种 溶蚀形态,壮观的 崩塌堆积,目不暇接的钟乳石类,现阶段不同处境的洞内池塘,石钟乳的坠落及其破坏现象等等无不记录着它的沧桑历史演进过程,中国的著名洞穴专家 朱学稳教授评价说“从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方面看,芙蓉洞堪称是“一座 洞穴 科学博物馆”。

天生三硚

天生三硚名天坑三硚,是全国罕见的地质奇观生态型旅 游区,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景区以天龙桥、青龙桥、黑龙桥三座气势磅礴的石拱桥称奇于世,属亚洲最大的天生桥群。 天生三桥位于武隆县城东南 20 公里的白果乡与核桃乡交界处,大自然造就的 3 座天生石拱桥,具有雄、奇、险、秀、幽、绝等特点。

龙水峡地缝

武隆地缝风景区,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境内,距县城15公里。它是几 千万年前造山运动而形成,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景观,峡谷长5公里,谷深200-500米,其武隆地缝由入口地缝、中途穿洞、出口地峡三段组成。峡谷两边悬崖千仞、岩壁绝险、植被茂密,地缝极其狭窄。地

仙女山

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AAAAA级景区,位于重庆市武隆县境,总面积 8910公顷,平均海拔1900米,最高峰2033米,以其江南独具魅力的高山草原、南国罕见的林海雪原、青幽秀美的丛林碧野景观而誉为“东方瑞士”,她与神奇的芙蓉洞、秀美的芙蓉江、世界最大的天生三硚群地质奇观组合为重庆最佳旅游观光度假胜地。 仙女山平均气温比重庆主城区低15度,由此又享有“山城夏宫”之美誉。

芙蓉洞

世界自然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区、中国最美洞穴、国家地质 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全长2700米,芙蓉洞以竖井众多、洞穴沉积物类型齐全、形态完美、质地纯净著称,其竖井是目前国内外发现的最大竖井群。中国洞穴协会会长朱学稳教授评价说“芙蓉洞是一座斑斓辉煌的地下艺术宫殿,一座内容丰实的洞穴科学博物馆”,游客称其为“天下第一洞”。6月27日芙蓉洞与天生三桥、后坪箐口天坑景区一起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6个世界自然遗产和重庆第一个世界自然遗产,也是中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唯一的洞穴。

篇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第十条 已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修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围堵、填塞溶洞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结构或生态系统的活动;

(四)破坏水体、向水体倾倒垃圾及超标排放污水;

(五)捕杀、贩卖野生保护动物;

(六)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采集或变卖遗产资源;

(八)引进或使用外来有害物种及未检疫的野生动物;

(九)其他损坏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行为。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且不得破坏遗产资源。

第十三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为特别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坟墓;

(二)建设临时建(构)筑物;

(三)建设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设置垃圾填埋场或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理设施、场所。

第十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世界自然遗产保护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特别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因迁移对特别保护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特别保护区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经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及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限制游人数量;

(六)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天生桥、天坑、溶洞及其组成的特殊岩溶景观,以及水体、植被、人文景观和野生珍稀动物等组成的生态系统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

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可能对生态和景观造成影响的,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遗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第二十一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资源价值研究、资源展示和科普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遗产管理机构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标识享有专用权。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遗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篇5: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即以一级陡崖为边界的核心区和二级陡崖为边界的缓冲区。

第三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二)设立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界桩(碑);

(三)制定并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负责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五)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川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篇6: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渠道筹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篇7: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遗产保护需要,南川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等标本,应当依法报林业、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遗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

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遗产保护范围核心区内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

(三)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遗产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即以一级陡崖为边界的核心区和二级陡崖为边界的缓冲区。

第三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二)设立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界桩(碑);

(三)制定并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负责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五)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川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篇9: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全文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渠道筹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条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每年6月23日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根据遗产保护需要,南川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等标本,应当依法报林业、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遗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在遗产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

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遗产保护范围核心区内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

(三)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遗产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旅游生态景观保护探析

保护长城倡议书

保护绿色倡议书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保护校园环境倡议书

保护花草树木倡议书

保护小动物倡议书

保护啄木鸟倡议书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文化遗产保护倡议书

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精选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保护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倡议书,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