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纳岗位操作基础知识-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共含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柠城婧”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账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2)出纳账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见下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表1-1 出纳账启用表
账簿名称 全宗号 目录号
账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 案宗号
盒号
使用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 姓 名 接管日期 签 章 移交日期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划定:“会计职员调开工作大概离职,必需与接受职员管理交接手续,一样平常会计职员管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职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开工作大概离职时,与接受职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职员与接受职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备账目不清、财务杂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职员与接受职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算,做账账查对;账款查对,交接清算后要填写移交表,将全部移交的票、款、物体例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印。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样平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预备 预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账登记终了,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查对符合,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查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查对无误,
(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版面说明。
(5)填写“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别的物品的具体称号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需在划定的限期内,向接交职员移交明白。接交职员应仔细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纷歧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2)出纳账和别的会计资料必需完整完好,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缘故原由,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接交人应查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符合,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缘故原由,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置惩罚。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别的实物。
(5)接交人管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并签名盖印。
第三阶段,交接后事交接终了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印。移交清册必需具备:单位称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别的必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在审核原始凭证的过程中,会计(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凭证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不拒绝办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或上经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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