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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十条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十一条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东以大泉河东岸为界;南至成城湾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米;北至省道217线11000米里程碑处。
一般保护区:东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个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条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沟泉等水域;西至鸣沙山分水岭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000米里程碑处,并以公路为中心向东西两侧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三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敦煌莫高窟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击、狩猎;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在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敦煌莫高窟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
第二十二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二十三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敦煌莫高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八条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敦煌莫高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将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谋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根据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敦煌莫高窟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工程的;
(五)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的;
(六)发现文物未及时上报,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七)、(八)项规定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敦煌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环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复制,没收复制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他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毁、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俗称千佛洞。位于甘肃敦煌市东南25公里的鸣沙山东麓崖壁上,上下五层, 南北长约1600米。始凿于366年,后经十六国至元十几个朝代的开凿, 形成一座内容丰富、规模宏大的石窟群。现存洞窟492个,壁画45000平方米,彩塑2400余身, 飞天4000余身, 唐宋木结构建筑5座,莲花柱石和铺地花砖数千块, 是一处由建筑、绘画、雕塑组成的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殿堂, 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艺术宝库, 被誉为“东方艺术明珠”。本世纪初又发现了藏经洞(莫高窟第17洞),洞内藏有从4─10世纪的写经、文书和文物五、六万件。引起国内外学者极大的注意, 形成了著名的敦煌学。
1987年12月,莫高窟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xx-11-16 ]
各位游客,你们好!
我是你们这次参观的导游,我姓徐,大家也可以叫我徐导,大家本次的参观由我为大家讲解。
现在我们所在的敦煌莫高窟位于敦煌市西大约25公里处,为中国的四大石窟之一,国家的重点保护单位,也是全世界洞窟艺术的瑰宝!莫高窟开始建造于公元339年,后面的几个朝代也继续建造,最后完成的壁画面积近45000平方米,飞天约2400尊,佛像约4000座,分布于492个石窟中。
游客们,你们现在所看到的就是第292窟的飞天壁画!飞天是中国古代佛教中的八大护法之一,形象接近于着盛装的美女,这些在空中飞舞的飞天神态各异,轻盈灵动,手上拿着佛教中的传说的宝器:莲花、笛子、砗磲、鲜花…….。在你们的左手边是一尊高大的佛像,佛像身上雕刻的线条清晰,颜色绚丽,体现着中国古代精湛的雕刻和绘画技巧。
现在各位游客们注意了,你们来到了著名的第17号石窟,这里的飞天和佛像相比于其它洞窟不仅数量多,而且雕刻的特别精致。比如这座佛像,双腿盘坐于莲花座上,双手捏了一个手势放在膝盖上,手心朝天,双眼细咪,神态安详,仿佛若有所思;另外那个佛像则是一副满脸不高兴的样子,真是好笑;另外天空中的飞天衣带飘飘,洒落的花瓣就像是为人间送上的祝福。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我是这次敦煌莫高窟一日游的导游,我姓陈,你们就叫我陈导吧!你们的眼前就是莫高窟的大门,想知道莫高窟是什么样的吗?听我慢慢道来。
莫高窟,位于敦煌市东南部,距城约25公里,洞若观火窟开在鸣沙山东的断崖上。它是中国最大的古典艺术宝库,也是佛教艺术中心。
游客们,洞窟数目达到492个,塑像尊以上,其中最大者33米,最小者仅10厘米。所以,塑像在莫高窟中最有名。
壁画总面积为平方米,若将所有壁画排列起来,就有30公里长。如果说是莫高窟使的敦煌闻名全球的话,那么,使得莫高窟闻名的就首推这些壁画,是旅游时的参观重点。
游客们,你们知道吗?莫高窟始建于东晋太和元年(公元366年)。传说有个名叫乐尊的各党路过此地,忽然见到金光闪耀,似有千佛显现,认为这就是佛家的圣地,遂四处募捐,开掘了第一个石窟。消息传开后,商旅纷纷差使在此修造石窟,以期旅途平安。这样一直延续到元代,经历1000多年。
1987年莫高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受最重点的文物保护。
好了,现在我介绍到这儿,请大家漫步欣赏。不能乱扔果皮等垃圾,不能在壁画上乱涂乱画,要保护文物。
谢谢!
各位游客大家好,欢迎来到历史悠久的敦煌莫高窟,我是你们的王导。敦煌莫高窟是祖国西北的一颗明珠。她坐落在甘肃省三危山和鸣沙山的怀抱中,四周布满沙丘,492个洞窟像蜂窝似的排列在断崖绝壁上。
莫高窟保存着两千多尊彩塑。这些彩塑个性鲜明,神态各异。有慈眉善目的菩萨,有威风凛凛的天王,还有强壮勇猛的力士。有一尊卧佛长达16米,他侧身卧着,眼睛微闭,神态安详。看到这一尊尊惟妙惟肖的彩塑,游人无不啧啧赞叹。
莫高窟不仅有精妙绝伦的彩塑,还有四万五千多平方米宏伟瑰丽的壁画。壁画的内容丰富多彩,有记录佛教故事的,有描绘神佛形象的,有反映民间生活的,还有描摹自然风光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那成百上千的飞天。壁画上的飞天,有的臂挎花篮,采摘鲜花;有的怀抱琵琶,轻拨银弦;有的倒悬身子,自天而降;有的彩带飘拂,漫天遨游;有的舒展双臂,翩翩起舞……看着这些精美的壁画,就像是走进了灿烂辉煌的艺术殿堂。
莫高窟里还有一个面积不大的洞窟——藏经洞。洞里曾藏有我国古代的各种经卷、文书、帛画、刺绣、铜像等六万多件。由于清王朝X败无能,大量珍贵的文物被帝国主义分子掠走。仅存的部分经卷,现在陈列于北京故宫等处。
莫高窟是举世闻名的艺术宝库,这里的每一尊彩塑、一幅壁画,都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2015甘肃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7日,记者在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修改。规定了对“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设定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
据甘肃省工商局副局长陈其寿介绍,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和获得赔偿标准做了细化。
在明确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条例》对于经营者的义务也做出了规定,对有关具体行业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甄别和筛选。此外,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
新《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且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作为《条例》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陈其寿表示,工商部门将从宣传、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六个方面,配合《条例》的实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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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是否受理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张云)虽然很多消费者知道拨打12315或者到消协维权,但却不是很清楚维权的一些细节问题。即将实施的新修订2015版《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对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如何正确、合理维权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您仔细阅读了本报为您解析的内容后,就明白了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可获延误损失、遭遇这十一种行为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可利用五种途径解决争议等有用的信息,就知道该如何维权了。
很多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的工作期限并不是很了解,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或者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超过三十日可获延误损失
很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只知道直接去投诉,而不知道在遇到具体一些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提请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的检测、鉴定结论,检测、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仍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经营者应当按商品价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包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遭遇这十一种行为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经营者违反2015版甘肃省消保条例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或者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2.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的
3.采取短斤少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标示的
4.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6.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谎称特约经销的
7.擅自更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其他有时限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8.谎称有奖、还本销售牟取利益的
9.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10.骗取预付款的
11.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出现这三种情形经营者要承担相应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以下费用:(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造成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消费者到消费维权联络点就可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届时,消费者在维权时将更便捷,只需要到这些消费维权联络站投诉、举报即可。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这些知情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消费者可利用五种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种情形消费者投诉无法享受包修包换包退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的商品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
1.无购货凭证、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不符的
2.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
3.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的
4.已明示瑕疵商品字样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游敦煌莫高窟
★ 2《敦煌莫高窟》